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业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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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为股东大会见证的非标准法律意见

律师为股东大会见证的非标准法律意见

律师为股东大会见证的非标准法律意见作者:陈红岩来源:《当代人(下半月)》2018年第02期摘要:新三板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而出具的律师见证意见,一般对股东大会的程序性事项发表意见,不会对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所以,律师见证的法律意见,一般都是标准意见,很少出现非标准意见。

笔者结合自身的实践经验,探讨非标准法律意见的有关问题,供各新三板挂牌公司及律师同行参考。

关键词: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非标准法律意见《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非公众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很难遵守提前20日的规定,即使未遵守该规定,只要全体股东在股东大会决议上签字,也很难否认决议的法律效力。

而公众公司被要求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股东大会通知,所以,公众公司应当遵守20日的规定。

因故未能提前20日发布通知的,应及时发布迟延召开的临时公告。

但是,实践中会出现如果推迟召开,将突破年度股东大会不得迟于6月30日召开的规定(详见下文),呈现“推无可推”的窘境。

2017年6月9日(星期五),某新三板公司拟于2017年6月9日(距6月30尚有21日)在股转系统发布《股东大会通知》,但因工作人员技术操作问题,导致公司未能如期发布。

同日,公司董事会采取紧急措施,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股东发送了《股东大会通知》。

因股东人数较少,全体股东均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收悉。

公司董事会在周末后的第一个转让日,即2017年6月12日(星期一,距6月30日已不足20日),在股转系统发布《股东大会通知》,以弥补章程规定的年度股东大会应当以“临时报告”方式发布的规定。

律师见证委托书(企业股东大会)模版

律师见证委托书(企业股东大会)模版

律师见证委托书(企业股东大会)模版律师见证委托书(企业股东大会)委托人:(公司名称)委托律师:(律师姓名、执业证号)贵司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在__________市召开了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为确保本次股东大会的公正、公平、合法和规范进行,委托人谨遵守中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规,并委托以下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关权利。

一、出席会议1. 委托律师应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程序,按时抵达会场,并持有相应入场证件和委托方授权函件。

2. 委托律师应在报名之前与相关的公司代表或股东代表核验身份,并以身份证明之。

3. 在会议期间,委托律师将听取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会计师等所做的报告和回答相关问题。

委托律师将全程出席,并在需要时向参会股东解释、说明法律问题。

如委托律师有必要进行提问或发言,应事先征得委托方之同意。

二、执行委托1. 如因故不能履行本委托的,委托方应事先通知,如未通知或未事先取得委托方的同意而擅自代替委托方行动,责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2. 委托律师应遵守公司章程、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维持股东大会场内秩序,防止干扰股东大会发生。

3. 委托律师应遵循出席会议的公认行为标准,对所充当的角色负起责任,准确记录资料,如发生争议时,签发委托人所要求的证明文件,并在需要时证明委托方的合法权益。

4. 如发现股东参会者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委托律师有权在会议现场提醒矫正,提请会议主席调查并处理。

如有必要,委托律师可以在合理范围内采取行动,包括要求出示相关证件等。

5. 如在股东大会进行时发生重要事情,委托律师应及时向委托方报告,并在未得到委托方指示前采取必要行动。

三、收取报酬1. 委托律师的费用自愿由委托方支付。

2. 委托律师的法律服务费用按照双方商定的标准和约定的时间支付。

如未设定条款,则按照议定的服务时间和实际工作量进行收费。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标准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标准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标准1. 引言见证业务是律师事务所中重要的工作之一。

作为律师见证者,需要在诸多情况下进行法律文书的签署、宣誓等出庭工作,以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档旨在规范律师见证业务的工作流程和标准,确保律师见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2. 见证业务工作流程2.1 客户需求确认在见证业务开始前,律师需要与客户进行详细的沟通,确认客户的需求和目的。

律师应全面了解客户要求见证的事项和相关法律文件,并对其进行严格保密。

2.2 申请书准备律师需要根据客户需求准备相应的申请书。

申请书应包括见证请求的具体事项、相关法律依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申请书应以清晰、准确的语言表达,并符合法律规定的格式要求。

2.3 受理审核事务所的审核人员应对申请书进行认真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如发现问题或疑点,应及时与律师进行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2.4 见证准备在审核通过后,律师应根据申请书指示开始准备见证所需的法律文件、证据材料等。

律师应对相关证据进行充分的调查和核实,以保证见证过程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5 基本准备在见证前,律师需要做基本准备工作,包括: - 确认见证地点和时间; - 验证与见证有关的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 协调相关参与人员的出席时间和其他安排。

2.6 见证过程见证过程中,律师应按照法律程序和约定的见证事项进行操作。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按照时间和地点要求到达见证地点,并保证安全和秩序; - 向参与见证的各方介绍自己的身份和职责,确认各方的身份; - 审阅相关法律文件和证据材料,确保其准确性和合法性; - 在必要时对相关证据进行询问、审查和辨别,以确保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 采用书面方式对见证过程进行记录,包括见证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见证事项的内容等。

2.7 见证记录律师应根据见证过程做详细的见证记录,确保记录的完整、清晰和准确。

见证记录应包括以下要点: - 事务所和律师的基本信息; - 见证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等基本情况;- 见证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事实描述; - 相关法律文件、证据材料的引用和说明; - 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等。

某律师事务所关于银行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书

某律师事务所关于银行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书

某律师事务所关于银行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书某律师事务所关于银行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书某律师事务所接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的委托,指派律师就银行第一届股东大会第次会议进行律师见证。

接受指派后,见证律师参与了年月日上午在银行会议室召开的银行第一届股东大会第次会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审查了银行提供的有关该次股东大会的文件资料。

银行保证:该社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该社所提供的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相一致,其上边的全部印章或签均是真实、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和《银行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认真的审查,现出具见证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银行理事会决定于年月日召开银行第一届股东大会第次会议,并按有关要求在年月日书面通知各股东,本次大会现场会议于年月日上午9点分在银行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银行理事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见证律师认为本次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一致,本次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银行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大会人员的资格根据会议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银行全体社员。

会议应到股东人,经本所律师对银行提供的会议报到签到表、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社员及社员代理人名,占银行总股本额的xx%。

符合《银行章程》规定,会议由银行理事长孙振甫主持。

经见证律师查验和核对,出席会议的代表姓名与《股东名册》记载一致,股东均提交了相关的资格证明,本所律师认力上述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司与股东大会)律师拟定版本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公司与股东大会)律师拟定版本

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二零XX年五月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之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XXX(京)律意见(20XX)第1XX号致: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出席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获授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转系统”)的有关规定和指引和《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以下文件和材料:1.《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2.公司于20XX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议召开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3.公司于20XX年4月20日在股转系统中刊登的《XXX网络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公告》。

4.本次股东大会股东的《持有人名册》、签名册及凭证文件、资料。

5.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与会议记录、表决票、决议。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为出具本律师见证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其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公司已经向本所律师披露了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事件和文件、资料,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所提供和披露的文件、资料上的签名及/或印章均是真实的,签署人均具有签订该等文件、资料的资格,均已按其各自的公司章程及/或其他法定或约定履行了公司内部的审批和授权手续,需要政府批准或同意的,均已获得了所有必须的政府批准或同意。

律师见证股东会议操作规范

律师见证股东会议操作规范

律师见证股东会议流程会前审查第一、公司章程特别约定事项:第二、会议召集及通知审查:1、通知时间:2、通知方式:3、召集人:4、通知会议表决事项:(1)(2)(3)(4)(5)(6)123456第八、其他参会人:公司董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监事______________公司高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 第九、会议审议事项: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第十、表决程序:1、计票人_________________2、监票人_________________3、计票人当场计票结果第十一、会议表决结果:事项1、同意票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 %;反对票股,占 % 期权票股,占 %事项2、同意票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 %;反对票股,占 % 期权票股,占 %事项3、同意票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 %;反对票股,占 %事项4 % 事项5 %。

如何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供律师见证法律服务

如何为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供律师见证法律服务

如何为上市公司股东⼤会提供律师见证法律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活中总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让我们不知所措并且⼗分烦恼。

那么到底该如何有效地解决问题,让我们没有后顾之忧。

店铺⼩编今天就带⼤家来看⼀下“如何为上市公司股东⼤会提供律师见证法律服务”的相关内容。

怎样为上市公司股东⼤会提供律师见证法律服务年度股东⼤会是法律要求召开的会议,公司董事在⼤会上向股东通报公司的经营业绩或未来前景。

股东就董事会选举和重⼤的公司决策进⾏投票。

律师见证,不同于其他的⼈员见证,专指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作为见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进⾏的见证,属于“私证”,但有很强的证明⼒。

律师见证⼀般可以参照律师协会编制的操作指引进⾏,有很强的法律规范性和原则性。

年度股东⼤会的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企业委托依法出席企业股东⼤会,并对会议进⾏律师见证。

对企业会议决议、公告、通知及及出席会议股东和其他⼈员的资格、⾝份证明⽂件等进⾏见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企业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件的有关规定,出具律师见证意见。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的委托或申请,指派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并有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以律师事务所和见证律师的名义,就有关的法律⾏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谨慎审查证明的⼀种律师⾮诉讼业务活动。

法律原则:第⼀、律师见证应⾸先严格审查核实当事⼈的主体资格;见证律师在对合同各⽅当事⼈的主体⾝份进⾏调查和认证时,应主动去查明当事⼈的真实⾝份,仅以当事⼈⾃⾏提供的材料作为认定主体资格的依据远远不够,还要查明⾃然⼈或法⼈的真实⾝份,其权利能⼒和⾏为能⼒;代理⼈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当事⼈的资信状况、履约能⼒以及合同履⾏的可⾏性。

对企业来说,应当调查企业的⼯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贸许可、特许经营、产品标准、专利商标等等,对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还应当到有关部门进⾏必要的调查核实。

第⼆、律师见证还应勤勉尽责、严格审查核实见证事项的真实性;从律师见证的⽬的看,见证不仅仅是对⾏为的见证,如,律师只对合同签字及盖章⾏为的真实性做见证,并不对双⽅合同的内容做见证,这样,律师做为法律服务职业的专有属性就不能得到体现,律师见证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意义!律师见证之所以不同于普通公民的作证,主要体现在见证律师负有对见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

律师从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见证的相关问题

律师从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见证的相关问题

律师从事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见证的相关问题2009年04月17日星期五 13:30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见证属于律师从事证券业务的一种,相比较其他证券业务而言,对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相对比较简单,但其中有些关键点需要注意。

2008年,我主办了四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见证,结合这四次的参会经验,认为有必要注意如下问题:一、律师从事股东大会见证业务,除需要参照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参照如下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3、《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主要法律依据);4、《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二、律师从事股东大会见证的工作步骤及注意的问题1、参会之前的准备工作。

在参加现场见证之前,除应当与上市公司相关人员保持沟通外,律师应当做好相关材料的准备,具体而言,在参会之前需准备的材料大致如下:(1)专项法律事务委托函(适合于上市公司为律师事务所常年顾问情形)或委托合同;(2)律师出具见证意见依据的材料清单及核对单;(3)上市公司已公告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材料;(4)上市公司章程;(5)法律意见签字页(适用于异地见证情形);(6)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文件。

在文件清单起草完毕后,应当在开会前发给上市公司相关负责人,对于其中的文件资料有疑问的,可提前进行沟通。

2、参会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律师进行现场见证时,需要注意如下问题:(1)做好开会前的核对工作,包括核对到场人员的身份,如有代理出席的,应当审查其委托授权情况;(2)开会期间的律师工作记录;(3)对股东表决情况的统计监督工作,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对表决票进行统计时,需要律师作为计票人;(4)发表律师意见,因正式意见尚未出具,因此,律师可先发表口头意见,但同时说明,待进一步核实相关文件后,将出具正是法律意见;(5)提交正式法律意见书,应尽量多准备几份签字盖章的法律意见书备用(一般情况下,有五份应该足够),同时,正式的法律意见书应尽量加盖律师事务所骑缝章;注意一些特殊情况,如网络投票问题、累计投票问题、特殊事项的表决问题、关联股东回避表决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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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律师见证业务研究
股东大会的律师见证是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企业委托依法出席股东大会并对会议程序及会议提交的文件进行见证,对企业股东大会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及参加会议股东的资格、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见证,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企业章程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法律依据
《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007年制订)
第五条: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第十六条:接受客户委托后,所里应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司法部令第41号)
第二十四条:律师从事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证券法律业务,其所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由2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6)22号]
第五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股转系统公告〔2017〕664号)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相关决议公告披露。

年度股东大会公告中应当包括律师见证意见。

股东大会决议涉及本细则规定的重大事件,且股东大会审议未通过相关议案的,挂牌公司应当就该议案涉及的事项,以临时报告的形式披露事项未审议通过的原因及相关具体
安排。

二、结论
目前律师从事股东大会见证业务尚未出台程序性法律规定,可以参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于2007年制定的《律师见证业务工作细则》,根据该细则规定,律师参加股东大会见证业务应当由两名具有律师资格的执业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未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实习律师及律师助理均不得单独或与执业律师合办股东大会见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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