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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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施工实施细则(试行)

绿色施工实施细则(试行)

绿色施工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建筑业属于大量消耗资源、影响环境的行业,应全面实施绿色施工,达到节能减排、改善环境的目的,承担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责任。

集团公司大力倡导绿色施工,积极参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规范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绿色施工是指工程建设中,在保证质量、安全等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与减少对环境负面影响的施工活动,实现四节一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提高施工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水平,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第四条绿色施工应符合国家及地方、行业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技术经济政策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运用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与卓越绩效工作模式和集团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结合各系统工作管理流程及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制定绿色施工管理目标,并采用先进的生产手段、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推进建筑施工工业化、机械化、规范化、信息化和标准化。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六条绿色施工是建筑全寿命周期中的一个重要阶段。

实施绿色施工,应进行总体方案优化。

在规划、设计阶段,就应充分考虑绿色施工的总体要求,并应加强对包括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在内的整个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七条绿色施工包含施工管理、环境保护、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能与能源利用、节地与施工用地保护六个方面,涵盖了绿色施工的基本指标,同时包含了施工策划、材料采购、现场施工、工程验收等各阶段的指标的子集。

第三章绿色施工管理第八条绿色施工管理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规划管理、实施管理、评价管理和人员安全与健康管理五个方面。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的绿色施工管理体系,并制定相应的管理责任制度与目标指标,定期开展自检、考核和评比工作。

襄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襄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襄樊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财政部和国家安监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地基基础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措施费用系指工程施工期间的施工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达到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所需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设施的费用。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特殊要求或施工中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应单独列项计算一并计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第四条襄樊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标准,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纳入工程概算,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比例不得低于如下标准:(一)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二)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0%。

房屋建筑单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单项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内的措施费用最低限额为2万元。

第六条招标人招标时,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未按本细则规定在投标报价中单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费率低于本办法规定标准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豫建〔2014〕146号《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 —.(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实现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提高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质量和监督检查效果,防止或减少施工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长江公路大桥、航电枢纽等国家、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项目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在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督检查时,除符合本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有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第四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受省交通厅委托,省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省交通质监站)具体实施对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交通质监站在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及我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制定我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监督检查重点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安全监管体系、从业单位施工安全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三)组织对受监工程的现场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发布检查通报;(四)参与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五)发布全省公路水运重点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动态信息,按有关规定向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六)开展全省行业内施工安全生产方面的经验交流,普及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组织有关施工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工作。

第六条省交通质监站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四)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情况,并取得证明材料;(五)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1.25
•【字号】豫建〔2014〕146号
•【施行日期】2014.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豫建〔2014〕146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
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14﹞34号)、《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建筑管理处,联系电话:0371—68080835。

2014年11月25日
附件: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8号令)、《河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的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广场、隧道、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依法单独发包的公共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并建立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属地管理,由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第六条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关于实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鄞州)

关于实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鄞州)

关于实行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为加强对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企业责任主体,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我招标办正式施行《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对今后在工程备案中有所变动的有:
(一)施工企业项目部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1、项目部的技术、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只能承担1个工程项目(施工标段)的岗位工作,不得在其他工程项目(施工标段)中兼职。

其中,项目部安全管理人员按我相关文件的要求配备,不得兼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

2、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工程造价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必须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二)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管理
1、总监理工程师在宁波市市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2个二等及以下工程项目中任职,也可同时在3个三等工程项目中任职。

不得跨市、县兼职。

如总监理工程师兼职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的,只能在1个工程中任职。

2、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只能在1个工程项目中任职。

其他相关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在宁波市市四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或县(市)、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可同时在3个工程项目中任职。

不得跨市、县兼职。

祥见:甬建发[2007]463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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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恒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基础建设集团陆野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土地项目施工管理实施细则文件编号:R H-J J-L Y-G C-03-A/0- 1 -文件修订记录- 2 -陆野桥隧工程有限公司土地项目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版)- 3 -目录第一章总则.................................................................................................................................................................. - 1 - 第二章管理组织机构..................................................................................................................................................... - 2 - 第三章施工进度管理细则............................................................................................................................................. - 5 - 第五章过程成本管理细则.......................................................................................................................................... - 11 - 第六章安全质量管理细则.......................................................................................................................................... - 12 - 第七章验工计量管理细则.......................................................................................................................................... - 17 - 第八章竣工资料实施细则.......................................................................................................................................... - 18 - 第八章附则............................................................................................................................................................... - 19 -- 4 -土地项目施工管理实施细则(进度、成本、安全、质量)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润恒汇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和陆野桥隧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施工管理的要求,实现土地项目安全、质量、工期、成本等总体建设目标,推标注化管理,进一步明确施工管理职责,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障施工管理工作正常有序进行,为各项目施工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有力保障,促进施工管理工作由粗放型向集约化、规范化、精细化升级,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施工管理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是为了理顺管理程序,界定各机构、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要求;最终目的旨在提高管理质量,使施工管理和运行纳入规范、可控、有序的良性轨道,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进而推进单位持续、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本细则主要涵盖施工管理的施工进度管理、过程成本管理、安全质量管理和验工计量管理。

第四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公司所有土地项目施工管理。

- 1 -第二章管理组织机构第五条公司施工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公司对公司所属EPC分部的施工管理制度建设、体系建立和运行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协调、服务;公司所属EPC分部负责建立本单位的施工管理体系并保证有效运行,对其管理的全部项目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施工管理业务由各级工程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分级负责,下级管理部门在业务上必须接受上级部门监督、检查和指导。

工程管理部门的岗位根据施工生产需要实施动态管理,按“因事设岗、因岗定责、因责授权”的原则,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实行岗位责任制。

第六条管理组织机构公司对所属土地项目的施工管理,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工程副总负责制。

公司设置工程管理部,是施工技术管理业务归口部门,对下级工程管理部门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公司下设EPC分部,对所属各项目负直接管理权责,对各承包人的施工状态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各单位及承包人建立以负责人为核心的进度管理体系。

组织机构图如下:- 2 -施工管理组织结构图第七条工程管理部职能划分工程管理部是施工技术管理业务归口部门,对下级工程管理部门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职责;1.负责优化可研/设计文件中图纸田块布局或附属工程中的布置,并反馈至EPC工作部进行调整;2.收集最新图纸及预算文本,更新统计台账,并将相关文件报基建工管部备案;3.审核EPC分部变更申请报告,并上报给工程副总,经工程副总同意后,书面反馈至EPC分部执行,并抄送至合约部备案;4.根据上级指示对项目部分工程进行优化调整,并绘制优化图纸及必要的说明,并通过OA系统进行工作请示审批,公司领导审批通过后下发至对应EPC分部,并抄送至合约部备案;5.收集EPC分部上报的各项目下月施工建议计划,结合各项目本月完成情况、集团公司下月目标进行整体调整,- 3 -并上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编制月度施工生产任务通知,并通过0A系统中通知公告进行发布;6.负责收集EPC分部上报工程进展信息,进行汇总,上报至公司管理群和集团公司工管部。

同时,按周形成对比分析,根据完成情况对进度滞后项目进行预警和通告。

7.根据涌盈公司下发的项目进场通知函,编制进场组织方案(拟投入于该项目的人员、机械配置表及进场计划,并有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专项保证措施),并上报涌盈建管部;同意后拟定进场通知书,上报OA系统工作请示报告,经各部门及领导审批完成后,通知EPC分部;8.备案各EPC分部自主申请开工项目信息和月度物资需求计划;9.审核各EPC分部上报的已完工程报验单,填写劳务分包验工计价单中工程量确认表,签字确认后上报至成本合约部;10.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各EPC分部监督、检查,对各项目进行巡查,协调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问题,督导施工进度、安全质量。

第八条EPC分部职能划分EPC分部主要业务有:工程管理、市场开发。

工程管理的业务领导部门是公司工程管理部,市场开发的业务领导部门是公司EPC管理部;EPC分部工程管理人员要安排有施工经验的固定人员担任,人员数量视实际情况而定,就分部分管片区内业务- 4 -与公司工程管理部门对接;主要职责具体如下:1.项目区立项完成后,根据涌盈公司需要和地方要求,在完成流转、承包、补偿工作后,向涌盈公司建设管理部发出进场申请;2.接到公司工程管理部入场通知单和合约部签订的内、外部承包合同后,督促承包人进场施工,并依据公司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代表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甲方相应权利和义务;3.依据公司工程管理部制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和资源配置计划,监控承包人施工进度;4.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土地开发相关管理办法、验收标准等文件要求,监控承包人安全、质量管理工作;5.依据合同履行变更、验工计划、竣工验收手续;6.组织承包人例会,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7.向公司相关部门提交日常管理所需报表或数据。

第三章施工进度管理细则第九条为了整体推进各项目建设工期,加强进度管理,深入了解施工现场,排查影响施工进度的各种因素,及时纠正施工进度产生的偏差,确保公司年度目标得以实现,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 5 -工程进度的管理原则:以对上合同工期为纲领,以对下合同为前提,以施工计划为阶段控制目标,动态掌握,周(日)度跟踪,月度考核,确保年度计划和施工组织方案的落实。

工程进度的主要内容:编制、细化分阶段实物工作量计划,对照计划及工期安排,检查工程进展情况,分析影响工程进度的因素,纠正工期偏差,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对工程进度进行过程控制。

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着重管控:计划制定与审批→计划实施与监督→完成情况统计与分析→预警与通报→考核与奖惩。

第十条计划制定与审批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计划、月度计划和周计划,制定方式为公司制定年度计划,报集团公司审批后予以执行;月度计划由各承包队自主上报建议计划→EPC分部结合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整→工程管理部汇总并结合公司年度、月度指标统一调整→主管领导审批→红头文件下达;周计划采用递减平均法执行,月度计划一旦下发,不再进行调整,。

1.月度计划(**月1日至30/31日)(1)各承包队于每月22日前上报各辖区内下月建议计划;(2)EPC分部结合所辖区域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调整(包含在建项目、计划新开项目等),制定目标节点(包括开工、竣工、验收等节点);于24日上班前上报工程管理部进行汇总;(3)工程管理部结合各项目本月完成情况、集团公司下月目标进行整体调整,并上报公司领导审批,审批通过- 6 -后,编制月度施工生产任务通知,并通过0A系统中通知公告进行发布;(4)各EPC分部根据接收到的月度施工生产任务通知中的要求,组织承包人召开生产例会,明确各承包人施工任务;(5)承包人根据施工生产任务,进行资源准备,组织现场施工。

2.周计划(本周五至下周四)周计划以月度计划为纲领,结合现场实际情况进行分解,主要包含两部分:一是附属工程,各EPC分部、承包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主分解,原则为尽早开工,主体工程与附属工程同步实施;同时满足月度总体产值目标和节点目标要求。

二是主体工程,以月度计划目标为纲领采用递减平均法进行周分解,即:首周计划=月计划/4,次周计划=(月计划-首周完成)/3,以此类推,对于特殊情况,EPC分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月度总体目标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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