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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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动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指南(佛山).

入境动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指南(佛山).

入境动物及产品检验检疫指南(佛山)一、办理机构和办理时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科星期一、星期四下一、办理机构和办理时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检科星期一、星期四下午1:00—4:30二、办理地址和联系电话佛山江湾一路21号,一楼12号窗口。

电话:83980105三、初审受理条件和时限(一)初审受理条件1.申请的动物或动物产品是否为禁止进境物;输出和途径国家或者地区有无相关的动物疫情;是否符合中国有关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是否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等。

2.视申请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或特许审批物的不同,所需材料提供是否完整性和保持有效。

(二)初审受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生产、加工、存储、隔离场所考核的时间不包括在工作日内,由受理机构在受理时告知)。

四、办理检疫许可证的依据和范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条规定:“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第五条规定,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类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规定:“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必须事先商得中国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同意,并按照指定的口岸和路线过境”。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对此也做了明确规定。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农业转基因生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的,货主应当事先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过境转移,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以上几条规定,是动物检疫审批的法律法规依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名录》对动物检疫审批的范围做了如下规定:(一)动物检疫审批1.活动物:动物(指饲养、野生的活动物如畜、禽、兽、蛇、龟、虾、蟹、贝、蚕、蜂等)、胚胎、精液、受精卵、种蛋及其他动物遗传物质;2.食用性动物产品:生的肉类及其产品(含脏器)、鲜蛋、鲜奶。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

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25•【文号】总检动字[1992]10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总检动字[1992]10号1992年4月25日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动物产品见《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物种类表(动物检疫部分)》。

第三条国家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境动物产品及其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实施检疫及检疫处理;对进境动物产品的装卸、运输、加工、存放等环节实施检疫监督制度;对加工、存放进境的来源于动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如生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动物水产品、奶制品、蛋类、血液、精液、胚胎、骨、蹄、角、蜂蜜、蚕蛹、蚕茧、蚕卵等动物产品的工厂、公司、饭店、宾馆、专用仓库等,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第四条输入动物产品,货主或代理人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在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时,要订明中国法定的检疫要求。

第五条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当在动物产品进境前提前3-7天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预报其重量、运输工具种类、启运时间、启运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进境时间等,并提供有关和约、协议副本等资料,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据此做好有关检疫、消毒器械的准备工作。

动物产品到达口岸时,货主或其代理人须填具报检单,并持《进境动物产品检疫审批单》、和约或协议、货运单、输出国家或地区及过境国家或地区兽医官签发的检疫证书等单证,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第六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上述单证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接受报检。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或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动物产品卸离运输工具。

第七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据下属规定进行现场检疫:1.查询动物产品的启运时间、港口、途径国家或地区,查看运行日志等。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

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4.25•【文号】总检动字[1992]10号•【施行日期】1992.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五个动物检疫规章的通知(总检动字〔1992〕10号)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动物检疫所: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现将《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出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暂行规定》、《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及《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出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3.《出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暂行规定》4.《过境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5.《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办法》一九九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1进境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动物为饲养、野生的活动物。

第三条大中动物是指黄牛、水牛、牦牛、马、骡、驴、骆驼、象、斑马、猪、绵羊、山羊、鹿、狮、虎、豹、狐狸等。

小动物是指犬、兔、貂;鸡、鸭、鹅、鸽等禽类、鸟类;鱼、蟹、虾等水生动物以及蜂、蚕、蛤蚧等其他动物。

第四条输入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须按《进境动物审批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条根据中国与输出国政府签订的动物检疫条款或检疫要求,在输入动物前,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派遣动物检疫人员赴输出国执行检疫任务,所需费用由输入动物的货主或代理国承担。

第六条输入大中饲养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动物抵达口岸前60天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输入其他动物,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动物抵口岸前15天报检。

第七条输入的大中饲养动物须在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进口动物隔离检疫场隔离检疫,输入其他动物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
(1)抽采样品
(2)实验室检测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3.检疫处置
经现场查验和实验室检测后,需根据疫病情 况、有害生物情况及国家检疫法规、我国与输出国 签订的双边检疫议定书或协议和贸易合同条款中的 检疫要求,参考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做出正确的 检疫结论,决定是否进行检疫处理,根据检疫结果 出具相应的检疫证书。对不符合议定书或协议规定 的进口动物按规定实施检疫处理,出具相应的检疫 证书,货主可凭此证书对外要求索赔。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4.检疫监督管理 进境后检疫监督管理包括进境动物隔离检疫
及指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管。隔离检疫 是将进境动物限定在指定的隔离场内饲养,在其 饲养期进行检疫、观察、检测和处理的一项强制 性措施。指定生产、加工、存放企业的监管是指 对高风险的动物产品限定生产、加工企业,确保 产品加工目的和安全流向。从事进境动物隔离检 疫工作的隔离检疫场须通过海关总署的考核批准。
(二)报检及检疫程序
1.检疫申报
(3)申报受理:海关核查相关材料后, 会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根据单证核 查的情况并结合中国动植物检疫规定及输 出国家或地区疫情发生情况确定检疫查验 方案。此外,还会检查所提供的单证材料 与货物是否相符,核对集装箱号和封志与 所附单证是否一致,核对单证与货物的名 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志是否 相符。
(1)申报时间:根据进口种类而不同。 进口种畜禽动物(含遗传物质):入境 前30日;其他动物:入境前15日;实验 动物和繁殖材料:入境前7日。
(2)申报地点:根据不同的进口种类。 应向入境口岸和隔离场所在地或目的地 海关申报。
01 入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与报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4.16•【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施行日期】2003.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44号《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4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十六日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水生动物疾病传入我国,保护渔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国际水生动物卫生法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生动物是指来自人工养殖的活的鱼类(包括其精液、卵)、软体类、甲壳类等水生动物。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进境风险分析与检疫审批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按照《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的规定,根据水生动物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机构提供的水产养殖、检验检疫、疫病控制等有关信息资料,开展进境水生动物风险分析工作。

第六条输入水生动物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

第三章装运前检疫卫生要求第七条向我国输出水生动物的国家或者地区,应当在过去12个月内未发生国际动物卫生组织规定必须申报的水生动物疾病和我国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水生动物疾病。

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精选多篇)

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精选多篇)

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精选多篇)第一篇:动物检验检疫证明动物检验检疫证明第一为了规范出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提高出境水生动物安全卫生质量,第二本办法适用于对养殖和野生捕捞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从事出境水生动物养殖、捕捞、中转、包装、运输、贸易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出境水生动物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境水生动物养殖尝中转场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按农业部要求,自20__年6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启用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农业部统一监制,全国统一样式,分为动物a证、动物产品a 证、动物b证、动物产品b证四种。

动物a证和动物产品a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动物b证和动物产品b证在签发省境内使用。

我省自即日起开始使用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为了做好新旧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更换工作,宜宾市翠屏区动物卫生监督所下发了相关政策性文件,根据《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的规定,为规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填写和使用,我动监所经过分析,根据实际情况为使出具的检疫证明更科学更整洁,特申请开发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出证软件以保证出证的规范性和速度。

为此宜宾市翠屏区农牧局局领导组织讨论,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出证软件的需求分析,以及填写要求和技巧。

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出证软件解决的问题:1.填写字迹不清晰。

2.出具的检疫证明不规范。

3.出证填写速度慢。

新版《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打印出证软件优点:1.操作简单方便,保证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能快速、规范的出具检疫证明。

2.为工作人员分配用户和密码,对出证人身份进行验证。

3.能预先录入(产品名称、动物种类、数量及单位、用途等)数据字典,供出证时选择输入。

4.为产地和目的地提供全国行政区划数据选择,使录入更方便更准确。

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业务流程知识

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业务流程1.适用范围适用于进境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肉类产品指动物屠宰加工后,可供人类食用的任何部分,包括整只(净腔)、肉、翅、腿、副产品(头、脖、内脏、脚(爪)、骨等)。

鲜、冷、冻肉类。

2.依据2.1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令:《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2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公告:《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规定》2.3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检验(检验内容包括涉及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数量、重量、包装等);2.4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参照有关标准检验(A、国际标准、B、进境国标准C、出口国的标准D、相关技术要求);2.5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多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2.6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疫要求,强制性检疫标准或其他必须执行的检疫要求或标准;2.7输入国或地区检疫要求;2.8贸易合同或信用证订明的检疫要求;2.9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2.10 其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或标准3 进境检疫审批3.1进境肉类产品的货主应当在贸易合同签订前办理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3.2货主或代理人应向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提交申请,由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进行初审。

经初审符合要求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办理检疫审批。

3.3 进境肉类的储存库应当符合《进境肉类产品存储冷库检验检疫要求》。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对所辖地区用于存储进境肉类产品的冷库实行注册管理。

进境肉类产品在检验检疫合格前,必须在指定存储冷库存放。

3.4 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境的肉类产品的企业在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前,应与取得入境口岸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资格的指定存储冷库签订存储协议(或合同)。

4 报检4.1 报检时间和地点,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2)外贸经营单位已对外签署外销协议,凭信用证支 付货款,已收到信用证,明确了检验依据。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第18页
预先检验: 预检。为方便对外贸易,依据需要,对一些经 常出口商品进行预先检验。
受理预先检验范围:
还未成交出口商品 已签协议, 但还未接到信用证 必须在生产过程中实施检验
为100% 没有质量异议。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第24页
不能免检: 粮油食品、玩具、化装品、电器等 列入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管理商品 品质易发生改变商品或散装货物 协议要求按照商检证书所列成份、含量计价结汇
商品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第25页
二、出口商品签证与放行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第19页
出口商品预先检验工作程序: A商品经出厂检验合格 B提出对其商品预先检验申请 C商品进行预先检验,签发“预检结果单”或
“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 D申请出口换证或办理放行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第20页
(三)产地检验
产地检验: 商检机构为配合生产加工单位和出口经 营单位做好出口检验,派出检验人员到出口商品 生产产地进行检验。
“出口商品放行单”;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第31页
(3)出口商品由内地运抵口岸放行手续:
A内地商检机构直接检验,在海运、空运口岸装运出 口,或经铁路装运,但货物或车皮封识完好,可 直接凭内地商检机构签发出口商品放行单验放。
B内地商检机构签发“出口商品检验换证凭单”出口 商品,经口岸商检机构查验合格后换发出口商品 放行单(章)。
第四章
办理进出口商品 检验检疫普通程序

办理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的一般程序


尺寸检测
测量产品的尺寸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
安全性能检测
检查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如电气安全 、机械安全等。
检验结果的判定和处理
合格判定
如果产品通过外观、尺寸、功能和安全性能等各项检测,检验检疫机构将判 定为合格。货主或其代理人可以获得检验检疫证书,并可以进行进出口贸易 。
不合格判定
如果产品在某一项或多项检测中未通过,检验检疫机构将判定为不合格。货 主或其代理人需要针对不合格问题进行整改,并重新报检。对于严重质量问 题或安全隐患的产品,可能会被禁止进口或出口。
03
检验程序
检验的基本流程
报检
货主或其代理人需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检,并提 交相关单证和资料。
抽样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规定的抽样方法和比例进行抽 样,确保样品的代表性。
样品送检
检验检疫机构将抽取的样品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和 分析。
实验室检测
实验室根据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检测,包括外观、尺寸 、功能、安全性能等。

法规标准不统一
各国对商品检验检疫的标准和 要求存在差异,给国际贸易带
来了一定的困扰和不便。
成本压力增加
随着检验检疫要求的提高,企 业需要投入更多的资金和人力 成本来完成相关手续,增加了
企业的运营压力。
未来检验检疫工作的展望和发展方向
加强国际合作
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检验检疫领域的合作,推动建立统一的 检验检疫标准和程序,促进国际贸易的便利化。
报检前的准备工作
1.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3. 准备相关单据和资料,如合同、 发票、装箱单等
2. 确认进出口商品的分类编码和检 验检疫要求
4. 确保商品符合检验检疫要求,如 标识、包装、文件等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畜健康和农业生产安全,维护生物多样性,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对疫情传播或潜在疫情传播可能性较高的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等方面。

第三条动物检疫是指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检查、监测、审批、监管和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动物检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的原则,加强检疫监测、严格检疫审批、强化检疫监管、做好检疫应急处置和加强检疫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协调、指导全国动物检疫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实施动物检疫工作。

第六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应当按照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标准、国家和地区规定的动物检疫要求进行检疫,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应当依据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检疫。

第七条动物检疫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取得动物检疫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加强自身素质建设,提高检疫工作技能水平。

第八条对参与动物检疫的人员,应当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健康证明和培训。

第二章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第九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检疫要求,在指定口岸经过检疫,根据检疫要求出具检疫证明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管理范围,包括:动物、动物制品、动物饲料、病原体、生物制品、血清和贡血、动物大肠杆菌菌苗、饲料添加剂等。

第十一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地区的动物卫生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经指定机构检疫合格后方可经贸易、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审核批准后出入境。

第十二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要求和检疫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制订,并不断修订完善。

第十三条进口、出口动物及其产品检疫机构由国家确定,经审批的检疫机构可以开展该类检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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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管理)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程序指南
(黑龙江检验检疫局)
1.适用范围
1.1本指南适用于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进境动物产品(已熟制且可直接食用的,化妆品,以及进境旅客携带的动物产品除外)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1.2黑龙江检验检疫局辖区内下列进境动物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公告实施。

1.2.1肉类: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局长令(《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4年第49号公告(《进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制度》)。

1.2.2水产品: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31号局长令(《进出境水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登记注册或指定
2.1登记注册
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需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登记注册的条件和程序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登记注册”规定进行。

需对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实行登记注册管理的进境动物产品种类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

2.2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的指定
以进境生皮张(指未经制革工业通常采用的蹂制工艺加工的动物皮)、鬃毛类(不包括已梳理羊毛条、炭化毛、洗净毛)、骨
蹄角、蚕茧等动物产品为原料的国内生产、加工、存放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

2.2.1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向所于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企业简介、使用或加工进境产品的种类、年需要进口量、年加工能力或使用量、仓储条件和能力、使用目的或加工的终产品、终产品的用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壹式三份:•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兽医卫生防疫制度、工作人员卫生制度及动物卫生防疫领导小组(组长由单位法人担任);
•单位平面图及加工或使用场所平面图;
•使用或加工工艺流程图,流程图应清楚标明流程中温度处理时间、使用化学试剂的种类、浓度和pH值等情况;
•和使用或加工工艺有关的设备和仪器明细及用途;
•污水处理系统及县级之上环保部门准予排污证明;
•如果进境动物产品的用途为制药或用于生产营养品,或用于生产动物饲料,提供国内有关部门批准文号或有关批准文件;
•图片介绍:企业外貌、和生产各环节关联的车间、设备、器械、仪器、包装、仓库等。

图片按照生产加工工艺流程编排。

2.2.2企业所于地检验检疫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派员对企业进行考核,重点考核企业的兽医卫生条件、生产加工工艺、废弃物处理,且核定生产、加工、存放进境动物产品的能力。

2.2.3企业所于地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后,向黑龙江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提交考核方案和企业有关资料俩份。

黑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报总局批准。

必要时,可于向总局报批前组织有关业务人员对企业进行复核。

3.检疫审批
按规定应事先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称《检疫许可证》)的进境动物产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境(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程序办理《检疫许可证》。

4.报检
4.1产品进境前或进境时,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且提供以下单证:
(1)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许可证》第壹联正本。

(2)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正本。

(3)贸易合同、产地证书、信用证、发票等单证。

4.2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时,审核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真实,所附单证是否齐全、壹致、有效,且核对货主提供的《检疫许可证》第壹联正本和《检疫许可证》第二联是否相符,于第壹联背面的核销表上核销实际的进口量,核销工作由俩名工作人员完成;电子报检随附单证的审核由施检人员于收取随附单证时实施。

4.3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4.3.1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
书,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对货物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4.3.2发现有变造、伪造单证的,应予以没收,且按有关规定处理。

5.入境口岸现场查验
5.1查验内容
5.1.1查询该批货物的启运时间、港口,途经国家或地区,查见运行日志。

5.1.2核对集装箱号、封识和所附单证是否壹致;核对单证和货物的名称、数重量、产地。

包装、唛头标记是否相符;
5.1.3查验有无腐败变质,容器、包装是否完好。

5.1.4查验后符合要求的,允许卸离运输工具。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者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

5.2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须实施防疫消毒的应及时对运输工具的关联部位及装载货物的容器、包装外表、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5.3现场查验合格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如下原则办理:5.3.1《检疫许可证》要求调离到指运地检验检疫的,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2-1-2),调离到指运地,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

5.3.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动物产品,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2-l-l),同时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样品,送实验室检验检疫。

5.4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5.4.l现场查验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5.4.2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5.4.3凡来自禁止进口的国家或货证不符的,根据情况作销毁或退回处理。

6.指运地申报
6.1《检疫许可证》要求于指运地申报的进境动物产品,货主或代理人凭上述有关单证(参见4.1)和《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

6.2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按《检疫许可证》和《入境货物通关单》等单证的内容,核对进境动物产品的名称、数重量、产地、包装、唛头标记等,且按规定采样进行检验检疫。

6.3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应及时对运输工具的有关部位及装载
货物
的容器、包装外表。

铺垫材料、污染场地等进行消毒处理。

7.采样
7.l由检验检疫机构负责采样。

7.2采样标准按《检疫许可证》,或《出入境动物检疫采样》标准(GB/T18088-2000),或进境产品的关联标准执行。

7.3采样后向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出具《抽/采样凭证》。

7.4样品按规定包装后随《送检单》送有关实验室进行检验。

7.5无实验室检验项目的不采样。

8.实验室检验
8.l项目及标准
8.1.1《检疫许可证》有明确检验检疫要求的,按其要求进行检验检疫。

8.1.2《检疫许可证》无具体要求的,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验检疫。

8.2实验室检验检疫完毕后,出具《检验检疫结果方案单》。

8.3样品自发出检验检疫结果方案单后,需保存6个月方可处理。

9.检疫出证及处理
9.l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对不需于登记注册单位或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做放行处理;对需要于登记注册企业或指定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监督生产、加工、存放过程。

9.2实验室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关联货物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9.3口岸现场查验或实验室检验发现问题,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要求对外索赔的,按照有关要求出具关联证书。

10.检疫监督
10.1进境动物产品生产、加工、存放的登记注册单位所于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对登记注册企业实行检疫监督。

10.2进境动物产品于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检验检疫机构监督进境动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

10.2.1检查指定单位的兽医卫生条件,督促企业落实兽医卫生防疫制度。

10.2.2要求进境动物产品专库存放,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前,不得加工、使用进境动物产品。

10.2.3要求指定单位制定进境动物产品使用计划,监督指定单位按照申请时申报的工艺流程对进境动物产品进行加工或使用。

10.2.4监督指定单位对生产、加工、存放进境动物产品的场所、工作台、设备、搬运工具以及装载容器等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10.2.5监督指定单位对进境动物产品存放、加工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10.2.6督促生产加工企业建立供核查的关联生产记录和相应的统计资料。

10.2.7对擅自将于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调离指定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10.2.8不符合要求的处理:监督过程中发现其兽医卫生条件不合格以及没有落实防疫措施,限期整改。

10.3不需于登记注册单位或指定单位生产、加工、存放的进境动物产品,经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现场检验检疫和实验室检验检疫合格且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允许加工、使用。

对擅自加工、使用未获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进境动物
产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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