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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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09〕7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促进我区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农牧民增收,提高畜禽产品质量和档次,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经济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不仅关系到畜牧业的健康发展,而且关系到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加强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防止动物疫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是保障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保证公共卫生安全的关键。
在畜牧业养殖生产中,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存在着兽医体制改革不彻底、防疫体系不健全、基层防疫网络不完善、防疫经费严重不足、畜产品检疫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如不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将影响我区畜牧业发展和农牧民增收。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注重实效,真正把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抓好做实。
二、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落实责任制抓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并将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各级领导政绩考核内容。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现代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意见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现代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4.02.28•【字号】浙农牧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3.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现代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动物疫病防控能力的意见浙农牧发〔2024〕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加快构建现代动物防疫体系,全面提升重大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守好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人兽共患病防控的第一道防线,推动高效生态农业强省建设。
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聚焦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人病兽防、关口前移,改革创新、数字赋能,着力落实政府、部门和主体防疫责任,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队伍能力建设,推进全程全域数字化技术应用。
到2027年末,全链条动物防疫体系进一步完善,重大风险精密智治机制基本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能力显著加强,畜牧业生产安全、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物安全水平显著提升。
二、构建全链条动物防疫体系(一)强化免疫与区域化管理。
科学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年度计划,采取养殖场户自行免疫、第三方服务等形式,落实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制度。
定期开展免疫效果评估,确保重大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免疫抗体合格率常年分别保持在90%以上、80%以上。
全面实施犬只狂犬病免费免疫,持续推进非洲猪瘟、布鲁氏菌病、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无疫区、无疫小区建设,加大种畜禽场动物疫病净化力度,建成动物疫病无疫小区、净化场60家以上,畜间布鲁氏菌病个体阳性率控制在0.2%以下。
检疫工作总结4篇_动物检疫工作总结

检疫工作总结4篇_动物检疫工作总结一、工作目标与任务本次动物检疫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动物及其产品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健康。
工作任务包括对进出口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采取各项措施防止疫情的传播,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工作。
二、工作措施与成效1.加强出入境动物检疫工作:完善检疫设备设施,加强对进出境车辆、船只、货物等进行检疫,做到全天候、全程无盲区监控,确保疫情无漏检;2.加强动物集市、养殖场、屠宰场的监管:加强对集市、养殖场、屠宰场的日常检查,对疫情高发区域进行封控,对无证经营的经营者进行处罚;3.加强与相关单位的协作:与农业、卫生等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做到及时通报和协同处置;4.建立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动物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测和预警工作,确保疫情的及时报告和处置。
三、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1.监管不到位:部分地区对养殖场、屠宰场的监管不到位,导致疫情蔓延。
改进措施是加大监管力度,提升监管水平;2.协作不够:与相关单位协作不够紧密,信息共享不及时,影响了疫情的监测和防控工作。
改进措施是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3.应急处置能力弱:部分地区在疫情发生时应急处置不够及时有效,导致疫情扩散。
改进措施是加强疫情应急处置能力的培训和演练;4.宣传不够到位:部分地区对动物检疫工作的宣传不够到位,群众对动物疫情的认识不足。
改进措施是加大对动物检疫工作宣传的力度,提高群众的动物疫情防控意识。
四、工作总结与展望本次动物检疫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完善各项制度和措施,提高检疫工作的质量和效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活安全。
动物检疫工作制度

动物检疫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防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动物检疫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全程管理、科学防控,确保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领导,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提高动物防疫能力。
第五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六条兽医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第七条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二、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动物防疫需要,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的防疫设施。
第九条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具备相应的防疫条件。
第十条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隔离、无害化处理等单位的防疫设施应当定期进行维修、保养,确保防疫设施正常运行。
三、动物疫病预防第十一条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预防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和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参加动物疫病预防工作,配合做好疫苗接种、疫情监测、疫病排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兽医机构应当加强对动物疫病的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报告疫情,指导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做好疫病防控工作。
第十四条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动物疫病或者疑似疫病时,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治疗、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浅谈

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浅谈动物检验检疫是确保国内动物产品和动物进出口安全的重要环节。
在全球动植物传染病频发的背景下,加强动物检验检疫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浅谈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
动物检验检疫对于保护国内动物和人类健康至关重要。
动植物传染病是对于动植物生产和人类健康的巨大威胁。
疫情的发生与蔓延不仅损害了动物的健康和养殖业的发展,还对人类健康和经济造成了重大影响。
通过加强动物检验检疫工作,可以更好地控制疫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国内动物的健康,维护人类健康和安全。
动物检验检疫对于保护国内动物产品品质的重要性。
动物产品是国内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和品质对于国家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至关重要。
通过严格的检验检疫措施,可以确保动物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要求,提高国内动物产品的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动物检验检疫对于保护国家经济的重要性。
动物产品出口是国家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尤其对于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通过加强动物检验检疫工作,可以防止外来有害生物的传入,避免疫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国内动物养殖业的发展和经济稳定。
动物检验检疫对于维护国际友好关系的重要性。
动物检验检疫工作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遵守国际标准和规定,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能够增强国与国之间的合作和相互信任。
通过与其他国家进行信息交流和经验分享,可以提高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水平,促进国际间动物产品的贸易,推动农业和畜牧业的发展。
动物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它对保护国内动物和人类健康、促进动物产品出口、维护国家经济和国际友好关系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该高度重视动物检验检疫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控能力,为国家发展和人民安居乐业做出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生猪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生猪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公布日期】2018.10.15•【字号】内动卫监〔2018〕53号•【施行日期】2018.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生猪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工作的通知各盟市、满洲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二连浩特市农牧林综合执法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明字〔2018〕29号、33号明电和农业农村部10月10日召开的全国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以及自治区10月13日召开的全区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全力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生猪及其产品检疫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为有效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农业农村部全面升级了生猪调运移动监管措施,暂停发生疫情省份生猪跨省外调,严格省内调运监管。
按照《关于加强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和猪用饲料排查处置的紧急通知》(内动防指【2018】1号)和我区及毗邻省份近期非洲猪瘟疫情形势,严禁我区生猪交易、自由流动和调出区外。
区内盟市、旗县生猪及其产品之间调运也要严格执行(内动防指【2018】1号)文件中强化生猪及其产品监管的限制性条款。
目前各盟市生猪养殖企业或养殖户生猪出栏时,要与本盟市内有资质的屠宰企业进行对接、签订供应协议。
经养殖企业(户)申报检疫后,由当地官方兽医按照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实施检疫,检疫合格后,进行“点对点”调运屠宰。
定点屠宰企业驻(厂)场官方兽医要严格按照新修订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进行检疫,监督做好猪血的收集管理及处置工作。
经屠宰检疫、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后,持“两证两章”上市销售。
屠宰企业要严把生猪入场关,驻(厂)场官方兽医要严格检疫监管,决不能将病死生猪进入屠宰(厂)场、或检疫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市场,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确保健康生猪调运流通和质量安全产品上市流通。
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制度

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制度一、目的和意义动物卫生检疫工作是保障我国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措施。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动物卫生检疫工作,包括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销售等环节。
三、工作原则1.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饲养管理,加强疫情监测,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防止疫情扩散。
2. 政府负责,部门协同。
各级政府对动物卫生检疫工作负总责,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动物卫生检疫工作。
3. 企业自律,社会监督。
动物产品生产经营企业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加强自律管理,社会各界要积极参与监督,共同维护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秩序。
4. 科学规范,保障安全。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检疫标准,科学开展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四、工作内容1. 饲养环节:加强饲养管理,提高动物免疫力,做好疫苗接种、疫病防治等工作。
定期对动物进行健康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屠宰环节:屠宰企业要具备相应的卫生条件,严格执行屠宰工艺和卫生要求。
对屠宰过程中的废弃物、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3. 加工环节:加强原料采购、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管理,确保动物产品不受污染。
定期对加工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4. 运输环节: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时要采取有效的隔离、防护措施,防止疫情传播。
运输工具要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5. 销售环节:动物产品经营者要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如实记录产品来源、流向等信息。
严格执行动物产品标签管理制度。
五、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动物卫生检疫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投入力度,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2. 完善法律法规。
加快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提高动物卫生检疫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3. 强化监管执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工作,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动物及动物产品安全,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动物检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和全程监控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检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
第二章检疫范围与对象第五条动物检疫的范围包括家畜家禽、野生动物等。
第六条动物检疫的对象为法定的动物疫病,包括但不限于口蹄疫、猪瘟、禽流感等。
第七条动物产品检疫的对象包括动物肉、蛋、奶等。
第三章检疫程序与要求第八条动物检疫工作应当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规程和标准进行。
第九条动物检疫实行申报制度,养殖者、经营者应当提前向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检疫。
第十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接到申报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派出检疫员进行现场检疫。
第十一条现场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检疫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检疫工作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对违反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动物检疫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以上内容仅为示例,具体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应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制定。
如有需要,请咨询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或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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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关于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
检疫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管理工作,控制染病动物和病害产品进入流通领域,防止疫病传播,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市检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确立任务目标。
动物及动物产品产地检疫率达到80%以上;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率达到100%;动物及其产品出境检疫率达到100%。
全年实现创收100万元。
二、强化产地检疫。
产地检疫工作由乡镇畜牧发展中心负责,村防疫员兼产地检疫报告员,协助乡镇畜牧主管部门开展检疫工作。
在村委会门口、进村主要路口等显著位置挂牌公示产地报告员的姓名、住址和联系电话,方便养殖户和贩运户报检。
防疫员接到报检报告后及时向乡镇畜牧发展中心报告,中心立即派人到场(户)逐头(只)实施检疫,坚决杜绝不到现场检疫出具检疫证明的现象。
三、加强屠宰检疫。
坚持“一扩、二控、三治理”的原则,扩大屠宰检疫范围,控制和压缩屠宰场点数量,清理整顿现有屠宰场点。
屠宰场点必须符合动物卫生防疫条件要求,取得“兽医卫生防疫合格证”。
检疫部门派检疫人员驻场(点)检
疫,宰前索取产地检疫证明,没有产地检疫证明的实施补检。
加强屠宰检疫监督管理,取缔无证经营和私屠滥宰的场(点)。
四、严格出境检疫。
市动检站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境检疫,并在4个乡镇设立分站,方便经纪人,堵塞漏洞,提高检疫率。
检疫人员索取产地检疫证明,实施严格检疫,并经消毒后方可出具非疫区证明、出境检疫证明和消毒证明。
五、建立追根溯源机制。
建立产地、屠宰、出境检疫互促互动的制约机制,发现问题逐环节追究当事人责任。
对检疫不到位,引起疫情扩散、蔓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规范检疫票证管理。
产地、屠宰、出入境检疫收费票据和检疫证明由市动物检疫站设专人保管,实行统一管理和发放。
票证发放必须经主管局长审批。
票证领取和返还时必须由本人签字。
检疫人员要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疫费,收费票据必须与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的检疫数量相符。
本意见由动物检疫站组织实施。
二00七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