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流程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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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流程图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流程图

1、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流程图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流程图7、对入市生猪产品生产企业、代理商、批发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8、对销售和加工、餐饮使用的入市生猪产品不具有本市换发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9、对在销售种畜禽过程中以其他畜禽品种、配套系冒充所销售的种畜禽品种、配套系,以低代别种畜禽冒充高代别种畜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10、对未按规定建立、保存养殖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11、对销售、推广未经审定或者鉴定的畜禽品种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12、对无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畜禽的,转让、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13、对使用的种畜禽不符合种用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14、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15、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16、对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17、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18、对在草原上未按照规定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19、对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20、对无证生产、经营兽药的,或者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兽药21、对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样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22、对卖卖、出租、出借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批准证明文件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23、对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研究试验、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27、对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内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消费的、或者销售含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28、对擅自转移、使用、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29、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0、对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1、对兽药生产、经营企业把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或者兽药经营企业拆零销售原料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2、对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禁用药品,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4、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5、对经营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产品标签以及无生产许可证、批准文号、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6、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7、对生产、经营已经停用、禁用或者淘汰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8、对未按规定使用饲料添加剂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39、对在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过程中有假、冒、伪、劣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40、对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41、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42、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定证书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43、对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含有违禁药物或药物残留超出规定标准畜禽及其产品或者监控饲养的畜禽活体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44、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45、对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染疫动物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46、对违法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47、对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48、对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49、对转让、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50、对不遵守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擅自发布动物疫情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核发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核发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核发
事项名称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的核发
办事程序
1、受理;2、审核(现场检疫);3、许可;4、送达
申报材料
1、检疫申请书;2、动物免疫证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42条
承诺时限
动物产品、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提前3天;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提前15天;因生产特殊需要出售、调运和携带动物或动物产品的,随报随检。
收费说明
1、动物检疫:牛马骡驴等大家畜3.00元/头(匹);羊猪等中家畜2.00元/头(只);禽兔鸟类0.20元/头(只);10日龄以下雏禽0.05元/头(只);犬3.00元/只;蜂0.80元/箱;野生动物1.00-20.00元/只;实验小动物0.40元/只;观赏动物及其他2.00元/只;2、动物产品检疫:牛马骡驴等大家畜4.00元/头(匹);羊猪等中家畜3.00元/头(只);禽兔鸟类0.30元/头(只);犬3.00元/只;零散脏器、碎肉(含头、蹄、血)0.05元/公斤;种蛋0.15元/枚。
收费依据
浙财综字(2002)7号;浙价费(95)63号

一、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一、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

一、动物防疫、检疫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一)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项目名称:动物防疫合格证核发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是否具备办证资格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办事条件:1、填报《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2、提交申报材料。

办理程序:1、窗口受理申请。

2、专家评审。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申请人参加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进行现场审核验收,提出审核意见。

3、办理批件。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根据审核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农业局领导审批。

承诺时间:10天收费标准:不收费动物防疫合格证办理程序1、填报《动物防疫合格证申请表》2、提交申报材料3、其它有关资料申请人初审未通过发送批件窗口受理审核未通过办理批件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参加相关业务培训审批未通过审批通过局长审批(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项目类型:实地检疫、检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办理程序:畜主或货主报检,检疫人员到实地检疫、检验、消毒、开证。

承诺时间:10天收费标准: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文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25号办理程序1、报检2、其它有关资料申报人检疫未通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现场检疫出证并收取检疫费(三)动物检疫合格证核发项目类型:实地检疫、检验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办理程序:畜主或货主报检,检疫人员到实地检疫、检验、消毒、开证。

承诺时间:2天收费标准:畜禽及畜禽产品防疫检疫收费管理办法。

文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价费字[1992]425号办理程序1、报检2、其它有关资料申报人检疫未通过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现场检疫出证并收取检疫费二、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项目名称: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项目类型:前审后批审批内容:从事动物诊疗人员资格、场地条件、工作制度法律依据:《江西省动物防疫条例》(一)审批条件单位:1、有固定场所;2、从事动物诊疗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诊疗资格;3、具备必要的诊疗器械和药品;4、具备进行常规检查的化验室;5、具有动物诊疗管理制度,包括病历登记、处方、兽药进出登记、诊疗统计等;6、具有药品、器械贮藏室(柜);7、具有污水、污物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设备;8、具有防疫、消毒制度及保障措施。

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

滦州市农业农村局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服务指南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动物)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动物申请办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年1月22日主席令第六十九号)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工作,负责动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四、受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五、决定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六、办事条件(一)申请条件1、出售或者运输的动物,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来自非封锁区及未发生相关动物疫情的饲养场(户);(二)来自符合风险分级管理有关规定的饲养场(户);(三)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四)畜禽标识符合规定;(五)按照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在有效保护期内;(六)临床检查健康;(七)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出售、运输的种用动物精液、卵、胚胎、种蛋,经检疫其种用动物饲养场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出售、运输的生皮、原毛、绒、血液、角等产品,经检疫其饲养场(户)符合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申报材料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供体动物符合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且按规定消毒合格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

2、出售或者运输水生动物的亲本、稚体、幼体、受精卵、发眼卵及其他遗传育种材料等水产苗种的,经检疫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具动物检疫证明:(一)来自未发生相关水生动物疫情的苗种生产场;(二)申报材料符合检疫规程规定;(三)临床检查健康;(四)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批流程图

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批流程图

《动物防疫合格证》审批流程图◆申请办理《动物防疫合格证》
◆依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方法》
八、各类规章制度
政务大厅畜牧局窗口工
件通知书。

1个工作日一次性告知。

合格不合格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咨询:、
◆窗口负责人:董广红窗口工作人员:宋玲玲
◆投诉监督:、
《动物诊疗许可证》审批流程图
合格不合格
◆咨询:
◆窗口负责人:董广红窗口工作人员:宋玲玲
◆投诉监督:、
《兽药经营许可证》审批流程图◆申请办理兽药经营许可证
合格不合格
◆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
◆咨询:、
◆窗口负责人:董广红窗口工作人员:宋玲玲◆投诉监督:、。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流程图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流程图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流程图
2、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材料齐全
3、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4、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核发流程图
不合格
7、对入市生猪产品生产企业、代理商、批发商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舍弃
听证
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舍弃听证
16、对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
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17、对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未取得草原防火通
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18、对在草原上未按照规定用火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25、对境外企业在中国直截了当销售兽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舍弃 听证
34、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39、对在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过程中有假、冒、伪、劣
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舍弃听证
42、对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品认定
证书和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43、对擅自销售、转移、销毁被查封、扣押的含有违禁药物或药物残留超出
规定标准畜禽及其产品或者监控饲养的畜禽活体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44、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打算进行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
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而不按照规定处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物尸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流程图
舍弃
舍弃。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流程图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流程图
和静县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场所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五步走”示意图
个人书写 书面申请
报告
提示:
(《动物防疫合 格证》行政许可
→ 到乡镇畜牧兽医站 乡镇畜牧 兽医站负 责人现场 初审 第一步
→ 合格
发放申请表 负责人签署意见
时限:3天
不合格
说明情况并驳回
→乡镇政府 签署意见 第二步 时限:3天
→县环保部门 签署意见
第三步
时限:3天
携带企业基 本情况简介 证书复印件

防疫本原件
↑第五步
县畜牧兽医局备案 领取备案表、养殖档案 获得畜禽标识养殖代码
优先扶持已备案 畜禽养殖场
每年6月底年 审备案,副本 盖年审ຫໍສະໝຸດ 章有效↓第四步
行政服务大 厅审核资料
发证
县畜牧兽医局 签署意见
时限:7天
重新审核 下发整改通知书
←现场审查小组
第四步
签署意见
不合格
←县畜牧兽医局现场审查小组现场查看、 填写现场审核表、评估风险等级、
合格
时限:3天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七、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

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办理工商登记的,申请人凭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兴办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有关材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颁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行政审批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动物防疫条件:(一)场所的位置与居民生活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的距离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二)生产区封闭隔离,工程设计和工艺流程符合动物防疫要求;(三)有相应的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四)有为其服务的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五)有完善的动物防疫制度;(六)具备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动物防疫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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