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建设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
建设专家库管理要做的

专家信息化管理要做的评标专家库遵循“严格的抽取流程”、“严密的时间控制”、“准确的回避专家”、“严格的抽取专家”、“完善的补救措施",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系统包括建立专家库、专家申请审批、专家管理模块、数据库维护模块、信息查询模块、专家抽取模块、报表管理模块、系统管理模块等几大模块组成.1.1专家数据库通过对现有的专家资料的分析,结合专家抽取管理的需求建设专家数据库,要求专家数据库可实现专家资料的存储管理,可以满足专家抽取业务,为以后系统功能实现提供便利。
1.1.1 专家库建设评标专家库是指各类工程管理和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员组成的人才数据库,建立专家库的目的是向交易主体提供合适的评标专家。
评标专家库管理的日常工作包括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评标专家库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活动。
功能如下:1)资格评审: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评审,决定是否接受申请或者推荐,并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证书。
2)专家档案: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评标的具体情况。
3)专家考核: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
评标专家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停止担任评标专家,并从评标专家库中除名。
1.1.2 专家库数据录入对处现有的专家数据进行分类、录入。
1.1.3 专家申请申请的各项专家的个人通过申请通道,先注册后,再申请填写相应表格、上传相关资料,中心会对资料进行初审,个人在接到初审通过通知后,需到中心递交纸质资料。
或者直接到中心填表递交资料,相关信息和电子资料由中心工作人员录入和上传到系统中,然后按照中心审核流程审核。
1.1.4 审核在接到递交的申请后,先初审,审核通过后,会要求递交详细的纸质资料,然后线下按照中心内部审核流程进行审核。
1.1.5 结果公示审核通过后会通过资料中的联系方式以系统短信、邮件等方式通知相关人员,并在系统中通过相关审批操作,将通过审核的相关信息发布到网站上公示。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金政发[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的通知(金政发〔2012〕11号)婺城区、金东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金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金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规定为加强水利工程安全管理和保护,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功能和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适用于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划定与管理。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水利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水库(含山塘,下同)、水电站、水闸(含涵闸,下同)、堤防(含护岸,下同)、泵站、渡槽、倒虹吸、沟渠、堰坝、机电井、输(供)水管道(隧洞)等各类工程和设施。
第三条市水利局负责对市本级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第四条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标准。
(一)河道堤防的管理和保护范围:1.东阳江、武义江、金华江等三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堤防背水坡脚起10米至20米内(水平距离,下同)的护堤地(险工地段可以适当放宽);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10米内的地带。
2.四、五级堤防的管理范围为堤身、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以及堤防背水坡脚起5米至10米内护堤地(险工地段可以适当放宽);保护范围为上述管理范围以外3米至10米内的地带。
《金华市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金华市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防范建筑施工群死群伤事故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装修和拆除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适用本细则。
超过一定规模的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按《金华市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暂行管理办法》(金市建建〔2017〕30号)执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详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
第四条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工程所在地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督工作。
市建设局委托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负责超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论证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在建设单位办结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后,施工企业应通过金华市建筑市场企业维护平台,将超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录入上报。
第七条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组织编制。
金华建设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

金华市建设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为了增强建设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公正性,充分发挥、调配专业技术人才在建设领域危大难工程中的作用,强化专家资格认定及专家库的管理,根据《金华市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经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建设行业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能够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我市建设行业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专家库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负责统一建设管理。
第三条根据我市建设行业管理工作涉及的专业领域,专家库设臵为高大支模架、深基坑(沟槽)、幕墙、垂直运输机械、标化工地、优质工程(土建)、优质工程(安装)、建筑工业化、建筑节能评估审查等九个类别。
根据工作需要,经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可增设专家库类别。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建设行业发展;2.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认真履行专家的职责;3.具有相应专业本科(部分专业应为全日制)及以上,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国家级相应注册执业资格,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4.年龄在35至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在聘期内有深入现场工作的时间和精力,胜任技术论证和咨询工作;5.从事有关专业工作年限不得少于10周年。
第五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申请加入专家库。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金华市建设工程专家库专家申请推荐表》(可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等网站下载),并将本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的经历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原件备查)报送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
专家库管理办法

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公司专家及专家库的监督管理,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活动,提高专家质量,保证专家级指导工作活动的公平、公正,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公司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公司专家评审委组会应当加强对专家库及专家的管理。
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专家评审委组的具体评审工作。
二、专家选拔及专家库的建立(一)、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总经理、副总、总工、人力资源部部长共同负责组建。
公司各二级单位、部门不再建立专家评审委员会。
(二)、公司专家评审委员会组建应当公开,接受全公司员工监督。
(三)、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如下条件:1、熟悉公司本专业业务,拥护公司的路线、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标准,热心于公司管理技能和专业技术发展;2、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作风,服从公司监督管理,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3、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以上,并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4、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家级指导工作;5、公司对于专家库中专家要求的其他条件;6、选拔专家、建立专家库采取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人员资料、专家库入选专家必备条件进行初始名单拟定,并予以公示。
如出现如下情况:(1)如出现遗漏人选,个人也可主动联系总部人力资源部,进行登记查实。
(2)公示后,个人不愿入专家库情况,必须亲自联系专家评审委员会,说明情况。
7、入库专家,经专家评审委员会按各资格要求进行初审汇总,并经公司总经理审查通过后,予以公布。
8、经审查通过的专家,由专家评审委员会统一颁发聘任证书,正式聘为专家,纳入专家库管理。
三、专家及专家库的日常管理(一)、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为每位入选专家建立档案,包括专家的个人情况资料及实际进行专家级指导工作记录资料。
(二)、专家评审委员会制定年度专家培训计划,对专家进行必要的相关业务知识培训。
住建领域建设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

住建领域建设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增强建设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公正性,充分发挥、调配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强化专家资格认定及专家库的管理,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经***局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建筑、消防等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能够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我市住建领域建设工程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专家库由***站负责统一建设管理。
第四条专家库按建筑、消防两大类别分别建立。
根据工作需要,可分为市政、机电、结构、岩土、工程造价、给排水、暖通、电气、消防工程、安全工程等专业,精通多个专业的专家可同时兼任。
第五条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应执业资格人员。
第六条专家享有的权利:(一)担任专家组成员,参与建设工程相关审查、论证、评定、鉴定、评审、评估、咨询、培训等工作;(二)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建设工程相关技术资料;(三)独立提出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四)获得相应报酬。
第七条专家应履行的义务:(一)积极参加住建部门安排的各项活动,并认真履行专家职责;(二)公正廉洁,保守秘密,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专家活动;(三)对自己所参与专家活动的行为和后果负责;(四)尊重科学,顾全大局,维护专家库专家的信誉和社会形象。
第八条专家的工作职责和范围:(一)住建领域相关政策、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问题的调研、论证;(二)根据住建部门委派,参与建设工程相关审查、论证、评定、鉴定、评审、评估、咨询、培训等工作;(三)建筑质量、安全问题及事故的分析论证;(四)危大难工程的专家论证;(五)协助住建部门解决建筑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六)协助住建部门开展调研研讨、督查检查;(七)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金华市人民政府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37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正文:----------------------------------------------------------------------------------------------------------------------------------------------------进一步严格规范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实施意见金政发〔2015〕3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管,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现就规范市区依法依规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规范并优化招标投标程序和操作办法(一)严格执行招标方式审批。
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和货物采购,下同),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由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并由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通报建设、交通、水利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未达到应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但已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政府采购要求和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其他可以不进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参照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招标流程,制定自行组织招标的操作规范。
(二)规范中介服务机构选择。
国有资金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等竞争方式选择勘察、环评、设计、施工图审查、咨询、招标代理、监理及其他与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
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由投资人自主选择相关中介服务机构。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公开选择办法,有条件的可推行“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招标代理机构”机制,杜绝代理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项目。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9号令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和使用,保证评标工作的科学、公正、公平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标专家库管理第二条评标专家库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评标专家库应当按照专业、区域等分类,确保专业需求和地域均衡。
第三条评标专家库的建设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评标专家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和专业知识;(二)评标专家应具备公正、公平、保密的工作态度;(三)评标专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并定期进行考核。
第四条评标专家库的使用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评标专家应按照需求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二)评标专家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评标工作,并签署保密协议;(三)评标专家应按照评标工作的要求,独立、客观地进行评标。
第三章评标专家的培训和考核第五条评标专家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评标知识、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等方面。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评标能力、工作态度和诚信等方面。
第七条评标专家应当定期进行继续教育,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第八条评标工作的组织由招标人负责,评标工作的实施由招标代理机构或相关部门协助完成。
第九条评标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能违反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
第十条评标过程中应保持评标工作的公开和透明,严禁泄露或篡改评标结果。
第五章评标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评标工作应当接受监督,监督机构可以进行监察、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评标工作中发现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评标工作中因评标专家的失职失责造成招标活动受损的,评标专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所称法律名词及其注释如下:(一)招标人:指需求方或招标人代表。
(二)评标专家:指参与评标工作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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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建设工程专家库管理办法
为了增强建设工程技术工作的专业性、权威性、公正性,充分发挥、调配专业技术人才在建设领域危大难工程中的作用,强化专家资格认定及专家库的管理,根据《金华市建筑施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经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在建设行业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能够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我市建设行业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专家库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负责统一建设管理。
第三条根据我市建设行业管理工作涉及的专业领域,专家库设置为高大支模架、深基坑(沟槽)、幕墙、垂直运输机械、标化工地、优质工程(土建)、优质工程(安装)、建筑工业化、建筑节能评估审查等九个类别。
根据工作需要,经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可增设专家库类别。
第四条专家库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热心于社会服务,热心于建设行业发展;
2.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持原则,客观公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能认真履行专家的职责;
3.具有相应专业本科(部分专业应为全日制)及以上,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国家级相应注册执业资格,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4.年龄在35至6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在聘期内有深入现场工作的时间和精力,胜任技术论证和咨询工作;
5.从事有关专业工作年限不得少于10周年。
第五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采取个人申请或者单位推荐方式申请加入专家库。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金华市建设工程
专家库专家申请推荐表》(可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等网站下载),并将本人学历(学位)证书、职称证书、注册资格证书及相应专业的经历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装订成册(原件备查)报送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
申请材料初审合格、报请市建设局审定后,聘请为金华市建设行业专家,由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放聘书,录入金华市建设工程专家库。
第六条申请人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和专业技术水平,可以申报多个类别的专家资格。
第七条专家聘期一般为三年,聘期届满经考核合格后可以续聘。
第八条专家职责
1.建设行业相关政策、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技术问题的调研、论证;
2.建设行业有关奖项的评选;
3.建筑质量、安全问题及事故的分析论证;
4.建设行业有关标准的制定;
5.危大难工程的专家论证;
6.建设行业有关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或评估;
7.协助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解决建筑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8.协助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建设行业有关的工作检查、督查;
9.其他需要专家参与的工作。
第九条专家权利
1.接受专家论证和咨询聘请,担任专家组成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论证和咨询事项独立地发表和保留专家论证意见;
2.就论证和咨询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当事人提出澄清或说明要求,并作书面记录;
3.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4.检举揭发技术论证事项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
5.参加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学习交流的权利;
6.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十条专家义务
1.按时客观、公正地参加技术论证和咨询活动,提供真实、可靠、独立的评审和咨询意见,并对所提出的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严格遵守评审和咨询工作纪律,按照规定接受专家费用,不得接受有碍于公正、公平的礼物或礼金。
未经许可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和咨询等具体信息;
3.发现建设管理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恶意串通或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4.受委托接受有关方面对建设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
5.应签署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职责任书;
6.不得擅自以本办法规定专家名义开展评审和咨询活动。
涉及有回避事项的技术论证和咨询,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7.本人工作单位、职称、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论证和咨询会专家组成员应由5人及以上的单数组成,由全体专家推荐其中一人担任组长,负责牵头组织开展论证和咨询工作。
第十二条根据相应职责,参加论证和咨询会的专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站或行业协会从各专业分类中随机抽取并负责通知专家本人,已接受邀请的专家不得无故缺席,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参加。
第十三条专家论证咨询严格实行回避原则,凡与本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等单位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专家库按照“自愿、开放、流动、择优”的原则进行动态管理。
金华市建筑业协会对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和履职履责情况进行评定考核,对不能履行专家义务、不胜任技术论证和咨询工作以及考核不合格的专家,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专家论证和咨询等活动均实行记名制,论证和咨询等活动工作结束后,实行专家信息反馈制度,有关各方对专家业务水平、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可书面、电话等多种形式反应给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对不良行为进行核实并记录。
第十六条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作为不良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录。
1.被选定为某项目的专家并已接受邀请,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工作的(特殊情况除外);
2.在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歧视现象的;
3.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4.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尚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5.不按规定回答或拒绝解答对建设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的;
6.评审或咨询意见违反建设管理政策规定的,尚未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7.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第十七条专家库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取消其专家资格:
1.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
2.违反有关规定向外界透露有关评审或咨询情况及其他信息,并给事件结果带来实质影响的;
3.专家之间私下达成一致意见,违背公正、公开原则,影响和干预事件结果的;
4.擅自以本办法规定的专家名义开展评审和咨询活动;
5.弄虚作假骗取专家库专家资格的;
6.评审或咨询意见明显违反建设管理政策规定的;
7.专家在一年内发生两次通报批评或不良记录的;
8.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八条由专家库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专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应每年组织相关专业专家进行座谈或开展专业技术培训。
第二十条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应加强专家随机抽取工作信息化建设,以更好的为委托单位服务。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金华市建筑业行业协协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