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531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内河船舶船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发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申请参加内河船舶船员基本安全培训(以下称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包括在内河船舶上工作的所有人员和接受船舶驾驶及轮机专业教育的学生;(二)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三)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和考试、发证工作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四条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系指所有在内河船舶上工作或任职的人员在其初次上船工作或任职前接受的个人安全与社会责任、船舶防火与灭火、水上救生与求生、船上救护等基本知识和技能方面的专业培训。
第五条参加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6 周岁但不超过60 周岁;(二)身体健康,符合《内河船舶船员体检要求》。
第六条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取得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内河基本安全培训。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师资、场地、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制订必要的基本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安全防护制度;(四)建立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五)教学计划和大纲的制定应符合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
《船员培训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签发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应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其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所、联系方式等)和具体实施培训的计划报负责管理该项培训的发证机关。
内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规则是指内河船员经过培训后参加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颁发相应证书的规定。
1.证书种类
内河船员培训考试涉及的证书种类包括:船员证、船长证、轮机长证、机务长证、通讯员证、救生员证、医务员证等。
2.考试要求
内河船员培训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考试内容包括安全知识、航海知识、机械知识、通讯知识、救生知识、医务知识等,考试难度根据证书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3.发证规则
内河船员培训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后,将颁发相应的证书。
证书有效期为五年,证书到期后需要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方可获得新的证书。
证书上将标明证书种类、姓名、身份证号码、有效期等信息。
4.证书管理
内河船员证书需在航运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和管理,船员需随身携带证书并在工作时随时出示。
若证书丢失或损坏,需及时向发证机构进行申请补发或换证。
5.其他要求
内河船员需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培训和考试,并根据船舶类型和航线不同,持有相应的证书。
同时,船员需严格遵守船舶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船舶安全运行。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随着内河船舶行业的发展,内河船舶船员的素质要求也日益提高。
为了确保内河船舶船员的安全和服务质量,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成为了必要的制度。
本文将介绍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相关内容。
一、考试内容和要求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的内容旨在检验考生对内河航做业务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操作能力。
考试科目包括但不限于航海知识、船舶操作技能、应急救援等。
考试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知识基础:考生应具备扎实的相关学科知识基础,包括内河航行规则、潮汐流动规律、导航设备使用等。
2. 操作技能:考生需要熟练掌握内河航行器械的使用与操作,如操纵操舵、锚泊等。
3. 应急救援:考生需要具备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如营救溺水人员、处理火灾、紧急排水等。
考试采取笔试和实际操作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以全面评估船员的能力水平。
二、考试具体安排和流程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由航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管理。
考试通常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考试频率视各地情况而定。
1. 报名与资格审核:考生需要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提交个人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学历证明、从业经验证明等。
航运主管部门将对报名信息进行审核,确认考生是否符合报考资格。
2. 考试准备和培训:考生在考试前可以自主学习相关知识,并可以参加航运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班。
培训班旨在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并进行实际操作的模拟演练。
3. 考试安排和场地:考试安排通常在指定的考试场地进行。
考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船舶模拟设备、教室、实际操作区域等。
4. 考试形式:考试由监考人员监督进行,分为笔试和实际操作两个阶段。
笔试主要测试考生的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测试考生的实践能力。
5. 成绩评定和证书发放:考试结束后,航运主管部门将对考试成绩进行评定,并根据评分标准确定合格标准。
合格的考生将获得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
三、证书有效期和续证规定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通常为五年。
在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人可以合法从事内河航运工作。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根据《内河船舶船员培训和考试的管理办法》规定,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如下:
1. 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船员应在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接受相应的培训,包括理论和实践培训。
2. 报名参加考试:在完成培训后,船员可以报名参加相应的考试。
报名程序由主管部门指定,一般需要填写报名表并提供相关材料。
3. 考试科目和内容:内河船舶船员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主要涉及内河航行相关的法规、规章制度、航行安全知识等;实际操作考试主要测试船员在船舶上的操作技能。
4. 考试形式和评分标准:内河船舶船员考试一般为笔试和实操考试相结合的形式。
考试采取闭卷形式,考生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题。
根据考试的评分标准,考生获得合格分数即可通过考试。
5. 考试合格后发放证书:考试合格后,主管部门将发放相应的证书给船员,证书内容包括船舶等级、船员职务等级、有效期等信息。
6. 证书有效期和续证:内河船舶船员的证书一般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后需要进行续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主管部门将重新发
放证书。
7. 证书挂失和补办:如发生证书丢失等情况,船员可以向主管部门申请挂失,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证书补办。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可能存在一些细微的差异,具体的发证规则还需根据当地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为了规范内河船舶船员的培训和标准化管理,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航道知识和技能,提高内河航运的安全性和效率。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一、适任考试的内容1. 航法知识:包括船舶航行的基本原理、航道标志、导航设备的使用、航速计算等;2. 船舶操纵技能:包括舵令和操舵技巧、船舶的转弯和停止操作等;3. 船舶安全知识:包括船舶的稳定性、船舶的安全装置和设备、应急逃生等;4. 船舶机械知识:包括船舶机舱设备、主机操作和维护等;5. 高级知识:包括船舶通航管理规定、内河船舶通行、船舶货物搬运等。
二、考试要求1. 考试形式: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形式进行;2. 考试科目:根据船员适任级别的不同,考试科目有所差异,一般包括导航知识、船舶机械知识和航行管理等;3. 考试时间和地点:由考试机构确定,一般在指定的考试中心进行,考试时间一般为数小时;4. 考试成绩:考试成绩按照正确率计算,达到及格分数线以上者视为考试合格。
三、发证规则1. 证书类型:根据船员适任级别的不同,内河船舶船员的证书分为小型内河船舶驾驶员证和内河船舶驾驶员证两类;2. 证书颁发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或其授权的机构负责颁发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证书;3. 证书有效期:内河船舶船员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为五年;4. 证书管理: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由证书持有人妥善保管,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或者出租证书;5. 证书复审: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应当重新参加复审,复审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工作。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为了确保船员具备必要的航道知识和技能,促进内河航运的安全和发展。
这些规则包括适任考试的内容、考试要求和发证规则等,为培养和管理内河船舶船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随着中国内河航运的逐步发展和壮大,内河船舶船员的培训和管理也越来越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是内河船员培训和管理的重要法规,旨在确保内河航运的安全和稳定。
一、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内河船员适任考试是内河船员合法合规从事内河航运的必要条件。
内河船员适任考试主要包括两个方面:1. 航海知识:包括通航标志、地理、天文、船舶、船用通讯、船用设备、潮汐、航海气象、安全、救助、消防等方面的知识。
2. 技能操作:包括船舶操纵、对外通讯、救助演练、航行记录、应急处置等方面的技能。
考试合格的内河船员才能取得适任证书,才能从事内河航运工作。
二、内河船员发证规则内河船员发证规则是为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后发放适任证书提供制度。
内河船员发证规则有以下要点:1. 适任证书的种类:适任证书分为初次适任证书和增援适任证书两种。
初次适任证书是内河新加入船员的首次适任证书,有效期为3年。
增援适任证书是内河已具备初次适任证书,因增援其他船舶而获得的适任证书,有效期为1年。
2. 适任证书的换证:内河船员适任证书有效期满后,应当进行换证。
适任证书换证时要携带原证和身份证进行换证,同时需进行相应考试。
3. 适任证书的管理: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私自买卖、转让或出租,如有违规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适任证书的失效和补发:适任证书因失效必须进行补发。
适任证书失效有以下几种情况:①适任证书已经过期未进行换证的;②适任证书遗失或损毁;③内河船员违规操作或违法行为被吊销适任证书的。
5. 适任证书的注销: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可以进行注销。
适任证书进行注销主要包括以下情况:①适任证书超过有效期,且违规操作或违法行为的;②适任证书的持有人已经离职或退休的;③适任证书的持有人已经死亡的。
总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制定和落实,不仅是保障内河航运的安全和稳定,也是加强内河船员的培训和管理的必要措施,有助于提升内河船员的素质和技能,推动内河航运取得更为长足的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01.03.23•【文号】海船员字[2001]168号•【施行日期】2001.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字[2001]168号2001年3月23日)各直属海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机构:为加强内河滚装船船员的管理,现颁布《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授权长江海事局开展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OIl的考试和发证工作,并负责对该培训的监督管理。
二、在内河滚装船上工作的船员须在2001年10月31日前完成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并通过考试。
附件: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附件: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内河滚装船船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在内河滚装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二)开展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机构负责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和对该培训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系指在内河滚装船上服务的船长、高级船员、普通船员和其他直接对旅客的安全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有关旅客、货物、船体安全和管理方面的培训。
第五条内河滚装船系指装载车辆并以车辆自行进出为装卸手段的船舶(横江(河)汽车轮渡除外)。
第六条凡在内河滚装船上任职的船长、高级船员、水手、机工和直接对旅客安全负有责任的服务人员均应完成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培训纲要见附录二)。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内河客船船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二)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三)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内河客船员船特殊培训的监督管理、考试和发证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内河客船系指航行于内河水域载客12 人以上的船舶,包括客货(渡)船舶。
第五条凡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三章培训第六条凡申请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的船员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附本人近期 5 厘米光面证件照片一张);(二)船员服务簿;(三)居民身分证影印件。
第七条开展内河客船员船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经发证机关审查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健全的规章制度;(二)师资、教学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录一所列的相应标准;(三)培训计划和大纲应符合本办法附录二的要求。
第八条培训机构开展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每班学员人数不得超过40 人;实际操作训练每组人数不得超过10人,且每组应配备 1 名实际操作训练教师;二)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 小时。
第四章考试和发证第九条发证机关应对参加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考试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
第十条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第十一条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均及格者,由发证机关签发相应的《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不及格者,发证机关可允许其在考试成绩颂之日起 6 个月内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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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证书样式(本证书采用纸张样式和大小与新版内河船员适任证书大小一致)
反面:
附件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管理,提高其安全知识水平和操作技能,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取得《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而进行的培训、考试以及培训合格证书的签发与管理。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考试发证工作(以下简称为发证机关)。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四条定义
(一)内河油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带运载无包装的原油及一切液态石油炼制品的船舶,包括油船(驳)、以及拖带油驳的拖轮。
(二)内河散装化学品船系指仅航行于内河水域用于装载和拖带运载化工制品的船舶,包括散装化学品船(驳船),以及拖带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三)内河客船系指航行于内河水域载客12人以上的船舶,包括客货(渡)船舶。
(四)内河滚装船系指装载车辆并以车辆自行进出为装卸手段的船舶(横江/河汽车轮渡除外)。
(五)内河高速船系指在船舶检验证书中载明为高速船的动力支撑船舶或排水型船舶,分为气垫船、水翼船、喷水船、螺旋桨船、滑翔船等类型,但不包括地效翼船以及常规客船、货船、滚装客船和集装箱船舶。
(六)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系指内河船舶载运包装类危险货物的船舶,危险货物系指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和GBl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等国家标准中列明的危险货物。
第五条证书类别及适用范围
(一)内河6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
适用于在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600总吨以下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
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二)内河6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
适用于在600总吨及以上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上任职的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600总吨及以上内河油船、所有内河油驳及拖带内河油驳的拖轮。
(三)内河6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
适用于在600总吨以下的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所有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600总吨以下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所有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四)内河6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
适用于在6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所有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上任职的所有船员;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600总吨及以上内河散装化学品船、所有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及拖带内河散装化学品驳船的拖轮。
(五)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
适用于在内河客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
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客船。
(六)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
适用于在内河滚装船上任职的所有船员。
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滚装船。
(七)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
适用于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及高级船员。
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高速船。
(八)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证书。
适用于在内
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上任职的船长以及甲板部船员。
证书适用项目签注为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
第六条内河6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由取得海船船员油船安全操作特殊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船员通过培训考试后,由相应的考试发证机构签发内河6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
内河6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由取得海船船员化学品船安全操作特殊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开展;船员通过培训考试后,由相应的考试发证机构签发内河6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证书。
第七条凡在第五条规定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必须完成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八条凡在内河高速船上任职的船长、驾驶员应持有高一类别职务适任证书,轮机长、轮机员可持低一类别职务适任证书。
第九条对于在载客30人以下的小型客渡船上工作的船员和在船长5米以下的小型高速船船上工作的船员,各省参照本办法相关要求,制定具体的特殊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办法。
第三章培训
第十条开展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的培训机构,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相关要求,申请并取得规定的船员培训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应的船员培训业务。
第十一条各类内河特殊培训每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40人,培训内容和培训学时数不得低于本办法附录1-6相关培训大纲的要求。
第十二条培训机构于每期培训结束后,应向学员颁发《船员培训证明》。
第四章考试和发证
第十三条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
理论考试满分为100分,60分为及格,实际操作考试成绩分及格和不及格两种,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才视为考试合格。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不及格者,可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参加两次补考。
两次补考不及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第十四条对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均及格者,由发证机构签发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第十五条凡申请参加内河船舶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的船员应向考试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审验)申请表》(附本人近期电子照片或5厘米免冠白底证件相片三张);
(二)船员服务簿及影印件;
(三)居民身份证影印件;
(四) 培训证明。
第十六条由于遗失或证书污损等原因须进行证书补发的,除递交第十四条规定的第(一)、(二)、(三)项材料外,还须递交在发行范围覆盖原《合格证》适用范围的报纸上所登载的遗失声明(遗失申请补发时适用),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考试发证机关应对参加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
证的人员建立完整的档案,健全管理规章制度。
第五章再有效审验
第十八条《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一年内由原发证机关进行再有效审验。
第十九条申请特殊培训合格证再有效审验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5年内具有不少于一年的相应内河船舶任职服务资历;
(二)完成规定的知识更新培训和考核;
(三)任职安全记录良好。
第二十条具有相应项目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开展知识更新培训,培训时间为两天,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最近几年新生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二) 新技术新设备应用;
(三) 相关案例分析;
(四)其他相关管理要求。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进行再有效审验者,如需在相应内河船舶上任职,应重新参加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被吊销《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如需重新在相应内河船舶上任职,应于合格证被吊销之日起两年后重新参加相应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和考试。
第二十三条申请参加本办法规定的考试者,需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一:内河6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大纲
附录二:内河6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大纲(缺)
附录三:内河6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大纲
附录四:内河6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大纲(缺)附录五: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大纲
附录六: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大纲
附录七: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大纲
附录八: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大纲
附录九:《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申请表》
附录一:内河6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大纲
附录三:内河6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大纲
附录五: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大纲
附录六:内河滚装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大纲
附录七:内河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大纲
(二)高速船轮机长和轮机员培训纲要
附录八:内河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大纲
附录九
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申请表
2、申请人声明栏以个人名义申请者必须亲笔签名,以单位名义申请必须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