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P实务_TOT模式解析
PPP、BOT、BT、TOT、TBT:这五种模式全部搞明白了

PPP、BOT、BT、TOT、TBT:这五种模式全部搞明白了PPP、BOT、BT、TOT、TBT:这五种模式全部搞明什么叫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1BOT 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这种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
2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采用的一种投资建设模式,系指根据项目发起人通过与投资者签订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融资、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项目发起人,项目发起人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及确定的回报。
3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是一种通过出售现有资产以获得增量资金进行新建项目融资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私营企业用私人资本或资金购买某项资产的全部或部分产权或经营权,然后,购买者对项目进行开发和建设,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对项目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取得合理的回报,特许期结束后,将所得到的产权或经营权无偿移交给原所有人。
4TBT模式TBT就是将TOT与BOT融资方式组合起来,以BOT为主的一种融资模式。
在TBT模式中,TOT的实施是辅助性的,采用它主要是为了促成BOT.TBT的实施过程如下:政府通过招标将已经运营一段时间的项目和未来若干年的经营权无偿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负责组建项目公司去建设和经营待建项目;项目建成开始经营后,政府从BOT项目公司获得与项目经营权等值的收益;按照TOT和BOT协议,投资人相继将项目经营权归还给政府。
全面解析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

全面解析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在基础设施领域和公共服务领域,各种形式的投融资模式得到广泛应用。
其中BOT、BT、TOT、TBT和PPP是最为常见的几种模式,本文将对这几种模式进行全面解析。
BOT模式BOT模式指的是建造、运营、转让模式。
它是BOT协议的简称。
BOT模式在我国的应用最早出现在经济特区和海外开发区,之后也广泛应用到公路、水库、电厂、燃气、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领域。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如下:•项目建设、运营、转让实现分担,资金投入和(或)获得收益时间不一致;•政府和企业都参与其中,共同承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风险;•融资和投资主要由其它资本市场融资,流动性强、风险小;•因公共服务经济价值大,政府对其建设和运营有严格的管理规定。
BT模式BT模式指的是建造、转让模式,是Build Transfer的简称。
建设者将基础设施建成后,把其权益出售给政府或政府指定的公司。
BT模式的主要特点如下:•由建设者负责用自有资金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全部或部分权益转交给政府或政府指定公司;•企业在建设期利用项目收益进行还本和盈利;•政府在完成后长期持有基础设施的使用权,提供公共服务并管理运营。
TOT模式TOT模式是Transfer Operating Transfer的简称,又称为“过桥模式”。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如下:•投资者或建设者建设项目,一段时间后转移项目所有权及经营权给政府;•投资者或者建设者在短期内通过运营和收益回收建设资金;•政府在一定期限内自行运营及维修,并提供公共服务;•一定时间段后,政府可以选择再次招标运营权。
TBT模式TBT模式是Trust, Build, Transfer的简称,特点是建议投资公司或机构建议设立基金,以投资平台的形式建设基础设施。
该模式的主要特点如下:•通过基金投资的方式,设施资本和银行贷款的债务分离;•拥有丰富的融资工具和风险管理经验;•可以吸引不同类型的投资者投资;•政府仅承担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
PPP中的TOTROT模式

TOT模式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移交——经营——移交。
通常是指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将建设好的项目的一定期限的产权或经营权,有偿转让给投资人,由其进行运营管理;投资人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经营收回全部投资并得到合理的回报,双方合约期满之后,投资人再将该项目交还政府部门或原企业的一种融资方式。
TOT模式的运用一般是为了BOT模式的顺利进行,通常情况下,政府会将TOT和BOT两个项目打包,一起运作。
一、运作程序1.制定TOT方案并报批。
转让方须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编制TOT项目建议书,征求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现行规定报有关部门批准。
国有企业或国有基础设施管理人只有获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或授权才能实施TOT方式。
2.TOT项目招标。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招标的项目,须采用招标方式选择TOT项目的受让方,其程序与BOT方式大体相同,包括招标准备、资格预审、准备招标文件、评标等。
3.SPV与投资者洽谈以达成转让投产运行项目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全部或部分经营权的协议,并取得资金。
4.转让方利用获得资金,大多数情况下,取得的资金将用以建设新项目。
5.项目期满后,收回转让的项目。
转让期满,资产应在无债务、未设定担保、设施状况完好的情况下移交给原转让方。
二、开展TOT项目融资,其主要好处有:(1)盘活城市基础设施存量资产,开辟经营城市新途径。
随着城市扩容速度加快,迫切需要大量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面对巨大资金需求,地方财政投入可以说是“杯水车薪”“囊中羞涩”。
另一方面,通过几十年的城市建设,城市基础设施中部分经营性资产的融资功能一直闲置,没有得到充分利用,甚至出现资产沉淀现象。
如何盘活这部分存量资产,以发挥其最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是每个城市经营者必须面对的问题。
TOT项目融资方式,正是针对这种现象设计的一种经营模式。
(2)增加了社会投资总量,以基础行业发展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稳步增长。
BOT、BT、TOT、TBT、PPP项目投融资5大模式解构资料

BOT、BT、TOT、TBT、PPP项目投融资5大模式解构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即“建设-经营-转让”。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议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政府对该机构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
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政府和私人机构分担。
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政府部门,转由政府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
BOT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
我国第一个BOT基础设施项目是1984年由香港合和实业公司和中国发展投资公司等作为承包商在深圳建设的沙头角B 电厂。
之后,我国广东、福建、四川、上海、湖北、广西等地也出现了一批BOT项目。
如广深珠高速公路、重庆地铁、地洽高速公路、上海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武汉地铁、北海油田开发等。
BOT的历史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发展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然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
PPP与TOT模式的实操性讲解

PPP与TOT模式的实操性讲解PPP(公私合作伙伴关系)与TOT(技术转让)模式是两种常见的实施合作方式,下面将分别对这两种模式进行实操性讲解。
一、PPP(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模式公私合作伙伴关系(PPP)是指政府与私营部门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项目等方面的合作关系。
下面将以一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为例,介绍PPP模式的实操性过程。
1.项目选址首先,政府部门需要确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并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研究,以确定项目的可行性和潜在收益。
2.项目招标政府部门会发布招标文件,要求私营部门进行投标,并在评估了各家企业的专业能力和经济实力后,选择合适的合作伙伴。
3.合作协议签署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会签署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和利益分配。
协议内容包括项目建设规划、资金投入、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内容。
4.融资私营部门需要筹集资金来支持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通常,私营部门会从商业银行、投资机构等渠道获得融资。
5.项目建设根据签署的合作协议,私营部门开始进行项目的建设工作,并按时完工。
政府会对项目的进展和质量进行监督和评估。
6.运营管理项目建设完后,私营部门会负责项目的运营和管理。
政府会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项目的正常运行和服务质量。
7.回报与维护私营部门通过运营收益和政府的补贴来获取投资回报。
政府需要承担维护和保养的责任,以确保项目的长期运作。
二、TOT(技术转让)模式技术转让(TOT)模式是指企业将自己的技术和专利转让给合作伙伴,以获得资金和市场拓展的一种方式。
下面将以一个技术转让项目为例,介绍TOT模式的实操性过程。
1.技术评估企业首先需要评估自己的技术和专利的价值和市场需求。
通过市场调研和专利分析,确定技术转让的可行性。
2.合作伙伴选择企业会寻找适合的合作伙伴来进行技术转让。
合作伙伴可以是其他企业、研究机构等。
选择合作伙伴时,需要考虑对方的专业能力和经济实力。
3.谈判与协议签署企业和合作伙伴进行谈判,确定技术转让的方式和费用。
PPP与TOT模式的实操性讲解

土地获得 风险
融资风险
技术风险
不可抗力 风险等
PPP模式的风险管理过程—运营风险
• 收益不足
1 3
• 供给不足
• 长时间停工
2 4
• 运营成本增加
PPP模式的风险管理过程——风险分担原则
风险分担机制
分配原则
风险由对其最有控制力 的一方承担
承担的风险程度与所获 得收益相匹配
承担的风险要有上限
执行效果
3
• 第三方违约风险
4
• 税收调整
5
• 合同及文件风险
PPP模式的风险管理过程——金融风险
1
2
3
利率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
融资风险
PPP模式的风险管理过程——建设风险
洛阳:市政道路和污水处理打包PPP项目,计划向 亚开行贷款1亿美金。
哈尔滨:既有建筑技能改造PPP项目,职业技术学 院职教基地实训项目,计划向亚开行融资2.43亿美 金。
存量项目TOT运作的政策
《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7〕1266号)
分类实施。对已经采取PPP模式且政府方在项目公司中占有股份的存量基础设施项目,可通过股权转让等方 式,将政府方持有的股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项目的社会资本方或其他投资人;对在建的基础设施项目,也 可积极探索推进PPP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负责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减少项目前期推进困难等障 碍,更好地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进入。
存量项目TOT运作的实操性
已建成存量项目概述
已建成存量项目是指已经完成了项目全部建设内容,可直接运营的项目,一般为 经营性或准经营性项目,如供水、燃气、污水处理、养老等类型的项目。
如何区分PPP、BOT、BT、TOT、TBT模式

如何区分PPP、BOT、BT、TOT、TBT模式什么叫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1BOT 即建造-运营-移交方式这种方式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基础设施的经营权有期限的抵押以获得项目融资,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在这种模式下,首先由项目发起人通过投标从委托人手中获取对某个项目的特许权,随后组成项目公司并负责进行项目的融资,组织项目的建设,管理项目的运营,在特许期内通过对项目的开发运营以及当地政府给予的其他优惠来回收资金以还贷,并取得合理的利润。
特许期结束后,应将项目无偿地移交给政府。
在BOT模式下,投资者一般要求政府保证其最低收益率,一旦在特许期内无法达到该标准,政府应给予特别补偿。
2BT(Build Transfer)即建设-移交3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即转让-经营-转让模式4TBT模式TBT就是将TOT与BOT融资方式组合起来,以BOT为主的一种融资模式。
在TBT 模式中,TOT的实施是辅助性的,采用它主要是为了促成BOT.TBT的实施过程如下:政府通过招标将已经运营一段时间的项目和未来若干年的经营权无偿转让给投资人;投资人负责组建项目公司去建设和经营待建项目;项目建成开始经营后,政府从BOT项目公司获得与项目经营权等值的收益;按照TOT和BOT协议,投资人相继将项目经营权归还给政府。
实质上,是政府将一个已建项目和一个待建项目打包处理,获得一个逐年增加的协议收入(来自待建项目),最终收回待建项目的所有权益。
5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s)模式许企业进行项目的开发和运营,而贷款人除了可以获得项目经营的直接收益外,还可获得通过政府扶持所转化的效益。
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详解PPP20世纪90年代后,一种崭新的融资模式——PPP模式在西方特别是欧洲流行起来,在公共基础设施领域,尤其是在大型、一次性的项目,如公路、铁路、地铁等的建设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BOTBTTOTTBTPPP投融资模式全解析

BOTBTTOTTBTPPP投融资模式全解析投融资模式是指企业在进行项目投资和融资决策时采取的方式和方法。
不同的投融资模式拥有不同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下面对BOT、BT、TOT、TBT和PPP投融资模式进行全面解析。
1.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BOT模式是指建设-经营-转让模式,也称为建-经-拆模式。
BOT模式是指由企业或投资方在一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标准建设一个项目,然后经营项目并向政府缴纳使用费,最后将项目交还给政府。
BOT模式具有以下特点:-建设:投资方负责项目的建设,包括施工、设计等。
-经营:投资方负责项目的经营和管理,并从项目中获得经营收入。
-转让:在约定期限结束时,项目转让给政府或使用方。
2.BT(建设-转让)模式:BT模式是指建设-转让模式,也称为建-拆模式。
BT模式是指由企业或投资方负责项目的建设,然后将项目转让给政府或使用方。
BT模式具有以下特点:-建设:投资方负责项目的建设,包括施工、设计等。
-转让:项目建设完成后,将项目转让给政府或使用方。
3.TOT(转让-经营-转让)模式:TOT模式是指转让-经营-转让模式,也称为拆-经-拆模式。
TOT模式是指政府或使用方先将项目转让给私人企业或投资方进行经营和管理,一定期限后再收回项目。
TOT模式具有以下特点:-转让:政府或使用方将项目转让给私人企业或投资方。
-经营:私人企业或投资方负责项目的经营和管理,并从中获得经营收入。
-转让:在约定期限结束时,项目再次转让给政府或使用方。
4.TBT(转让-建设-转让)模式:TBT模式是指转让-建设-转让模式,也称为拆-建-拆模式。
TBT模式是指政府或使用方先将项目转让给私人企业或投资方进行建设,一定期限后再收回项目。
TBT模式具有以下特点:-转让:政府或使用方将项目转让给私人企业或投资方。
-建设:私人企业或投资方负责项目的建设,包括施工、设计等。
-转让:在约定期限结束时,项目再次转让给政府或使用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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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实务|TOT模式解析TOT模式解析——以市城东、仙林污水处理厂PPP项目为例市城东、仙林污水处理厂PPP项目为国家财政部首批PPP示项目,也是省首批PPP试点项目。
该项目以经营权TOT的方式进行运作,两个厂的经营权转让价格(特许经营权费)固定,由投资人分别竞争两个厂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最终选择北控水务(中国)投资和碧水源科技股份分别作为市城东污水处理厂PPP项目和市仙林污水处理厂PPP项目中标社会资本,市建委与中标社会资本于2015年11月26日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
自2015年3月初咨询服务团队正式进场开展工作至《PPP项目合同》正式签订之日,该项目准备及采购阶段共历时近9个月,期间出具各类法律文件不下上百份,召开大大小小的项目会议不下数十次。
可以说,为了使该项目如期顺利落地,项目实施机构、各主管领导、各相关政府部门和企业、咨询机构都付出了极大的努力和心血。
一、PPP or 特许经营自2014年初本轮PPP浪潮开始后,特许经营与PPP的相互关系和边界界定就一直是政府、理论界、实操界等各界人士亘古不变的争论话题。
本项目遇到的第一个操作难点即是:该项目是否属于特许经营的畴?侧重适用特许经营的相关规定还是侧重适用PPP的相关规定?签订PPP项目合同还是特许经营协议?本问题看似学术,事实上却决定了本项目侧重适用的法规体系及合同体系和主合同的结构,需要在开展实质的项目准备工作前作出明确判断。
虽对特许经营与PPP间的边界划定始终存在各种声音、各种观点,至今未有定论,但笔者认为,作为一个特许经营项目至少应具备“经营性”(即使用者付费)和“区域性垄断经营”的特性。
而本项目虽为污水处理项目,属于环境保护领域的传统BOT项目,但却并不具备使用者付费和区域性垄断经营的特性,且考虑到特许经营协议已被归类为行政协议的畴,而PPP项目合同则更侧重合同双方作为平等民商事合同主体的属性,笔者建议本项目主要适用PPP项目法律体系并将PPP项目合同作为项目主合同,笔者也就此问题在财政部对本项目的现场督导会谈中与财政部PPP中心的相关领导进行了深入的交流。
最终,结合各方的意见同时也为了避免回答采用一个模式而不采用另一个模式的尴尬局面,我们在项目中采用了以PPP作为主模式同时兼顾特许经营的架构来实施项目,即由实施机构与中标社会资本签订PPP项目合同,同时由实施机构以特许经营授权书的方式授予中标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机构成立的项目公司对污水处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
为避免特许经营授权与PPP项目合同的交叉适用风险,我们还就特许经营授权与PPP项目合同之间的关联性及风险、期限等联动措施尽量完备地进行了一系列的设计和架构。
然而,即使进行了精心的设计,此种方案依然事实上增加了项目合同体系和项目执行阶段的复杂性,也不可能完全避免因特许经营权与PPP项目合同的交叉适用而产生的实操风险。
二、项目资产\经营权转让1、资产转让or 经营权转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所附定义,“TOT”是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
而在本项目中,项目实施机构出于保护基础设施资产安全性等因素的考虑,坚持保留项目资产的所有权,而仅转让项目经营权。
虽出于各种因素的考量,转让经营权已是TOT项目中普遍采用的方式,但事实上,由于经营权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并未有明确对应的法律概念,也因此导致了经营权转让和转让后的诸多问题,包括风险的转移、更新改造资产的权属、税费的适用等均无法可依,难以明确界定。
在与税务部门就经营权转让环节所适用的税收政策进行的沟通中,税务部门坚持将经营权转让定性为资产租赁进行税收征缴,而如借鉴税务部门的该等观点,由于经营权转让的确事实上类似租赁资产进行经营,是否可考虑将由原产权单位保留项目资产所有权的TOT项目明确定性为租赁-运营-移交(LOT)的运作方式呢?这样的话就可直接适用租赁的法律概念来界定产权单位与项目公司间资产相关的权利义务。
是否可行,还需进行进一步的思考和研究。
2、资产\经营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适用法律,无论是资产转让还是经营权转让,都需要对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并在产权交易所采用招拍挂的方式竞争转让价格。
然而,出于本项目长期提供公共产品的特性,为能够最终锁定适当的初始污水处理服务单价以降低公共产品价格,实施机构希望本项目以评估价格为基础确定经营权转让价格(特许经营费),进而竞争初始污水处理单价的方式进行。
虽然该种竞价模式得到了国资部门的认可,且经营权的评估价格和转让价格也履行了必要的备案程序,然而笔者认为此种方式仍然与现有国有产权转让的适用法律存在明显冲突。
另外,对于经营权转让评估方法的选择和适用也经历了一番纠结和争论,首先是经营权的属性,当确定将经营权归类为无形资产后,又面临市场法、成本法还是收益法的选择。
虽然笔者并不认同将经营权归类为无形资产,对选择收益法也存有疑惑,但基于项目资产的现状等各方面因素综合考虑,无疑如此决策也的确是尚佳方案。
3、国有产权转让与PPP采购流程的协调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适用法律规定,国有产权转让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以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进行,而PPP项目的适用法律也规定PPP项目需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采购社会资本。
那么,在TOT项目中,由于同时涉及到国有产权的转让和PPP 项目的采购,是两个程序分别适用?还是将两个程序并为一个程序?如分别适用,产权受让人和中选社会资本不是一个怎么办?而如并成一个,那么是产权就PPP呢还是PPP就产权?考虑到本项目为确定经营权价格以竞争污水处理单价,经国资部门同意,本项目最终确定不单独进行国有产权的公开产易程序,而是在PPP项目的采购过程中一并完成经营权的转让。
然而,与上述资产\经营权转让价格确定的问题类似,笔者认为此种操作方式同样与现有国有产权转让的适用法律存在明显冲突。
4、资产整合及资产\经营权转让价格的税收本项目的项目资产权属分散在不同企业主体之间,为规操作及尽量明晰权属方和项目公司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建议将项目资产权属统一整合到同一企业主体名下,然而,由于资产整合将涉及到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多项税收,如实施资产整合必将加大交易成本,出于尽量降低项目税务成本的考虑,最终在本项目中未对项目资产进行整合,而是保持了其权属现状,由某一资产权属方在合法授权的基础上代表其它资产权属方统一与项目公司签署经营权转让协议。
虽然此方式在法律上具备合法性,但笔者仍然担心在30年的执行过程中,各产权主体之间与各产权主体与项目公司之间就资产管理、资产状况、缺陷责任等产生各种扯皮将或多或少的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
资产\经营权转让所涉及的税收成本更是所有TOT项目中无法释怀的痛。
在本项目中,经与税务机关的数度深入沟通,税务机关坚持认定经营权转让在税法上按“资产租赁”缴税,然而按“资产租赁”方式所计算出的税收金额完全是实施机构和资产权属方无法承受的额度,如全部转介到项目公司承担,也必将实质推高污水处理单价。
资产\经营权流转所产生的高额税金造成的重大困局也曾一度严重挫伤政府方推进本项目的信心和决心。
近日,喜闻财政部相关司局正在着重研究PPP项目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将特别关注TOT项目资产流转环节税收的减免,真心期望该等优惠能早日出台落地以使TOT项目面临的该项重大问题得到实质解决。
5、特许经营权收费在本项目中,为了合理规避上述税收问题中提到的经营权转让所涉高额税金及便于财政统一筹划资金使用,项目经营权转让价款最终确定由财政部门以特许经营费的名义收取,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中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围中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由于笔者至今仍对财政部门是否有权收取特许经营费、特许经营费是否可归类为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这种收费方式是否可以起到减免税金的目的等该等模式存在的问题保留异议,因此笔者并不推荐TOT模式中采用特许经营费替代经营权转让价格的方式,当然,如果TOT项目资产流转环节税收的减免政策能够早日出台,这种收费方案规划完全可以考虑不必再采用。
在已经实施的其它PPP项目中也存在政府出于各种原因收取一定的特许经营费的情形,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在特许经营的地方法规政策中明确规定了特许经营权收费。
就特许经营费的问题,笔者认为,一方面特许经营费应归类为行政许可收费,而行政许可收费仅可由法律和行政法规来规定,另一方面投资人支付的特许经营费还将最终转介到项目收费单价中,因此,如政府方如无强烈的融资需要,完全无需顶着违规的风险另行收取特许经营费。
三、厂网一体化本项目启动伊始,财政部和住建部颁布了《关于市政公用领域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推介工作的通知》(财建[2015]29号),该文件规定:“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热、供气、垃圾处理项目应实行厂网一体、站网一体、收集处理一体化运营,提高服务质量”,该文件的出台给本项目实施方案中资产围的划定造成了不小的骚乱和争论,也有相关单位主由于本项目是财政部确定的示性项目,为保持其示性应严格遵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将污水管网一并纳入到项目资产围。
慎重起见,我们也专门就此问题咨询了财政部和住建部的相关部门,但并未获得明确答复。
几经调研和权衡,考虑到项目管网资产的复杂状况及控制项目成本等诸多因素,本项目最终确定资产围仅包括污水厂,而不包括污水管网部分。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热、供气、垃圾处理项目的资产状况都相对复杂,不论是新建还是存量改造PPP项目,都需考虑单个项目的特性需要,一刀切似的硬性规定则必然导致各方的无所适从。
四、PPP采购1、外资准入依据PPP相关适用法律,本项目适用政府采购法流程选择社会资本,而《政府采购法》规定,除非特殊情形,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因此,本项目的采购平台省政府采购中心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在资格预审条件中明确排除外资社会资本参与本项目的竞争。
不论是本项目实施机构还是咨询机构,均认为污水处理行业一直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规定的鼓励外商投资领域,且PPP适用法律中也明确规定社会资本可以为境外企业,因此,排除外资社会资本参与本项目竞争显然不符合我国的环保产业政策、也不符合PPP项目的立法本意。
但即使经过数轮的商讨和辩论,我们依然无法说服采购中心的相关经办人员。
最终,该问题通过济邦公司和济邦公司的总、项目实施机构、省财政厅等各个相关方,通过各种渠道的发文和发声暂时得到了解决,采购中心最终同意不特别排除外资社会资本参与本项目的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