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汇总
关于港口规划生态影响评价若干要点分析

13 口规划实施 同时涉及两大生态、沿海一带港 口建设不 断发展 ,由此 引起 的环境 问题也时有出现 ,并 日益 明
生态 系统是 陆地生态系统与水域生态 系统的交错带 ,
是典型 的生态脆 弱区 ,同时也是生物 多样 性丰富 区,
不仅具有重要 的生态 功能 ,对维护海 岸带的安全具有
重要意义 。而其 涉及 的海水生态系统 ,也 可能涉及到
重要渔场 、重要保 护海洋生物 的生长地或栖 息地等 ,
加之海水动力 条件变化也 比较复杂 。因此 ,海港规划 环境影 响评价 中的生态影 响评价是 复杂的。 ( )江河港 口涉及 的主要是 陆地及河岸 生态 系 2
涉及 的生 态系统 的特 点 ,提 出港 口规 划环 境影 响评 价 中生 态影 响评 价 内容应 全 面 、评价 指标 应 完整 ,
评价 中既要关注陆生生态系统, 也要关注水生生态系统, 而且需特别关注敏感保护 目 , 标 关注生态风险, 并进行规划方案的优化,使规划对下一层次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具有指导作用。
l 口规 划 的 特 点 港
1 1 口规划 的规模大 .港
是很 复杂 的 ,这 就导致 港 口规划 环境 影响评 价 的指
标 多而复杂 。
港 口均为 国家或地 区重要物流 中心 , 交通咽喉 ,
2港 口生态环境特征
21 . 处于 水生生态 与陆生生态交错 区,生态环境 比较
脆 弱
港 口规划复杂 , 规划 内容往往包括码头和航道 ,
沿 江沿河 一带 的江河 港 口码头 的建 设 ,往 往也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评价规范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评价规范1.引言在引言部分,需要说明评价的目的、范围和依据,明确项目的背景和必要性。
2.项目概况在项目概况中,需要对港口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说明,包括项目的位置、规模、建设内容、主要技术指标等,并解释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
3.环境基线调查在环境基线调查部分,要对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状况进行详细的调查与描述,包括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多样性和环境噪音等方面的情况,以及与项目相关的环境因素的现状。
4.环境影响预测在环境影响预测部分,需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规模,预测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
包括对大气、水体、土壤、生物多样性、噪音等方面的影响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价。
5.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影响评价部分,需要对预测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包括环境容量、敏感性分析、风险评估等。
同时,评价阶段需要对可能的不利影响进行识别,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控制措施。
6.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在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部分,要制定详细的环境管理控制措施和环境监测方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阶段对环境的保护和监测工作得到有效的执行。
7.公众参与与沟通在公众参与与沟通部分,要说明公众参与的程序和方式,并明确公众参与的时机和内容。
同时,要注重向公众提供项目的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8.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部分,要按照规范的要求,编写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报告书需详细描述项目情况、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公众参与与沟通等内容。
9.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参考在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参考部分,要列举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评价评估遵循的法律准则和政策要求。
总结: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评价评价规范是保障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
其中包括项目概况、环境基线调查、环境影响预测、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公众参与与沟通、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参考等内容,所有内容需要严格按照规范的要求展开,以确保环境影响评价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指南》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21.03.19
•【文号】交通运输部公告2021年第20号
•【施行日期】2021.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环境影响评价
正文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21年第20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
南》的公告
现发布《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为水运工程建设推荐性行业标准,标准代码为JTS/T 105—2021,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S105-1—2011)和《内河航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227—2001)同时废止。
《指南》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实施过程中具体使用问题的咨询,由主编单位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答复。
《指南》文本可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水运工程行业标准”专栏
(/syportal/sybz)下载。
特此公告。
交通运输部2021年3月19日。
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11.25•【文号】交规划发〔2021〕129号•【施行日期】2021.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交通运输部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港口总体规划调整适用情形和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要求的通知交规划发〔2021〕1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生态环境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现对港口总体规划调整的适用情形作进一步明确,并就做好相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通知如下:一、港口总体规划调整的适用情形根据《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港口规划的调整是指对港口规划进行局部修改”的规定要求,现就港口总体规划调整的适用情形进一步明确如下:(一)码头功能由货运调整为客运。
(二)码头功能在件杂货、滚装和通用之间的相互调整。
(三)液体散货(主要包括原油、成品油、液体化工品和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码头各货类之间的相互调整,且调整直接涉及的岸线长度不超过所在区域原规划连续液体散货码头岸线长度的30%。
(四)干散货(主要包括煤炭、金属矿石等)码头各货类之间的相互调整。
(五)在符合进港航道规划等级的前提下,按照相关设计规范设计船型尺度,泊位等级上下调整不超过2个等级。
其中,集装箱泊位调整后最大不超过15万吨级,其他泊位调整后最大不超过20万吨级。
(六)规划利用自然岸线长度调减量不超过1千米(跨海跨江通道建设涉及的调减量不超过2千米)。
(七)规划形成码头岸线长度调整不超过所在区域原规划连续码头岸线长度的10%,不改变原港区(作业区)原规划功能,且不新增占用自然岸线。
码头环评报告

码头环评报告
一、前言
本文主要对码头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
环保建议。
二、项目概况
本项目为新建码头,占地面积约5000平方米,主要功能为船
只停靠、装卸货物等。
三、环境影响评价
3.1 码头建设过程
码头建设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噪声、尘土、污水等环境污染物,对周边居民和生态环境造成影响。
为此,建议在施工前制定噪声
控制、防尘措施,并加强对废水的处理。
3.2 码头使用过程
码头运营过程中,可能会产生船只排放污水、油污等污染物,对海洋生态造成影响。
为此,建议对码头进出的船舶进行污染源监测和排放控制。
3.3 码头溢油应急预案
为防范可能发生的溢油事故,建议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处置设备和人员,并进行应急演练。
四、环保建议
4.1 噪声控制
在施工和日常运营中,采用噪声防护措施,如减少施工时间,尽量使用低噪声设备,对码头设施进行隔音处理等。
4.2 废水处理
建议为码头配备污水处理设施,对船舶进出的污水进行收集和
处理,并加强对废水排放的监测控制。
4.3 溢油应急处置
建议配备应急救援船只、救生设备等应急设备,做好油污应急
处置预案,及时响应和处置溢油事故,确保海洋生态的健康发展。
五、结论
本报告认为,在码头建设和运营的过程中,需要重视环境保护,制定完善的环保措施和应急预案,加强对污染源的监测和控制,
保障海洋生态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稳定和谐。
19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汇编

—2—
地下水污染。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窑灰、灰渣、
收集的粉尘、滤袋、废旧耐火砖、废石等固体废物立足综合利用, 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综合利用率。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 和处理处置应符合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标准及环境管理要求。
第六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及具体的平衡方案。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 标原则上从本行业、本集团削减量获得,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总 量指标可从其他行业获取。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某项主 要污染物上一年度年平均浓度超标的地区,不得作为主要污染物排 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调剂的调入方接受其他区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 排放总量指标。不予批准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 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的火电项目。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固体废物贮存、预处理等设施 产生的废气以及旁路放风废气应进行有效控制与治理,符合《水泥 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水泥窑协同处 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
第七条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 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 减少废水外排量。
—5—
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各种容量的燃煤(含煤矸石)、燃油、燃 气、燃油页岩、燃石油焦的火电(含热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的审批,以生物质、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主要燃料的发电项 目除外。
港口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和方法探析

以从宏观战略上保证 区域社会 经济和环境保护 的
协 调发 展 。
收稿 日期 :2 0 — 8 0 080— 4
境保护规划 ,借鉴基于评价标准的分类【 1 1 、基于可
作者简介 :李向阳(9 6 ) 16 - ,高级 工程师 ,从事 交通建设 环境 工程设计及 交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
建设 和运营将对区域 的社会经济 、资源格局 和环
境带 来 一 系 列 的影 响 ,通 过 规 划 阶 段 的 环境 影 响 评 价 ,识 别 和控 制 港 口发 展 的 环 境 不利 因素 ,可
也就完成了规划评价 的基本任务。 在我 国 目前还没有 制订港 口行业 规划 的环境 评价指标体系情况下 ,可根据 国家有关港 口行业
(C CS cn abr o sl ns o Ld, hn40 7 , hn) C C eodH ro nut t C . t.Wu a 3 0 4 C i C a a
Ab t a t y a ay igt e lv l o otp l t n la n eo re t iain n it g i ig te s r c :B n lzn h e es fp r ol i o d a d rs uc sui zt ,a d dsi u s n h uo l o n h
20 0 8年 9月
水运 工程
Po t & W ae wa En i ei g r tr y gne rn
Sp 20 e.08 No 9 S ra . 1 . eil No 4 9
第 9期
总第 4 9期 1
国港中勘价0析 划影,7 口二计北法 规务向容探 (察湖) 交设内 的响武 第李 汉 航院 和 环有 4 工评3 境阳 方 程公 1 限 司
沿海港口码头环评报告书

沿海港口码头环评报告书一、项目概述本报告书为沿海港口码头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旨在对沿海港口码头项目进行全面评估,明确其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监测方案。
二、项目背景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和经济的快速增长,沿海港口作为国际贸易和物流的重要节点,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与沿海港口码头项目相关的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噪音、土壤和生态系统等。
三、环境影响评价内容1. 建设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在沿海港口码头建设阶段,主要涉及土地开垦、填海造地、结构物建设等工程活动。
通过对施工活动进行全面分析,评估其对周边自然环境的潜在影响。
2. 运营阶段环境影响评价:在沿海港口码头正式投入运营后,包括码头作业、港口物流、货物运输等活动将对环境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我们将评估这些活动对空气质量、水体质量、噪音、土壤质量和生态系统的影响,并提出监测方案和环境管理要求。
四、环境影响评价方法1. 实地调研与监测:通过对沿海港口码头项目建设区域进行实地考察,获得准确的地理环境信息,包括土壤、水体、气象等。
同时,对相关环境指标进行长期监测,以获取足够的数据支持环境影响评价。
2. 数学模型与模拟分析:借助先进的数学模型和模拟软件,对沿海港口码头项目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系统分析。
通过对各项影响指标进行模拟计算,为环境保护措施的制定和环境监测的展开提供科学依据。
五、环境影响评价结果我们将综合上述的调研、监测和分析结果,得出如下结论:1. 沿海港口码头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将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包括空气质量、水质、噪音、土壤质量和生态系统等方面。
2. 在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基础上,提出一系列科学、合理的环境保护措施,旨在减少和控制沿海港口码头项目对环境的不良影响。
3. 设计合理的环境监测方案,对沿海港口码头项目的运营情况进行实时、定量的监测,确保环境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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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范JTJ 226—97一.总则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保护好环境是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基础。
本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和《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制定,目的是统一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提高评价质量,使港口工程建设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的原则。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具有被法律确定,执行具有强制性。
除环境保护法外,国家还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有关条例;国家还制定300多项有关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基础、环境方法等标准为环境影响评价所必须执行。
我国海岸线长、内河通航河流多,港口建设项目分布广。
各地方政府根据地方环境质量要求和环境功能规划还制定了地方法规和地方环境标准,评价时必须执行。
为统一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标准,防止污染,改善和保护环境,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海港、河港的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环境影响评价。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必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一般规定1 评价阶段和评价程序根据最近几年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将环评工作阶段作了适当调整,规定第三阶段为报告书审批阶段,工作内容为审查报告书、修改补充报告书,报告书批复,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提高报告书的质量。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是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组成部分。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第二阶段为评价阶段,第三阶段为报告书审批阶段。
第一阶段:港口建设单位提供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办理评价任务委托→收集分析项目有关资料→提出评价等级确定评价范围确定环境目标筛选评价因子→编写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审批评价大纲第二阶段: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预测、分析←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国家、地方法规和标准↓评价项目的环境影响→提出污染防治和减缓影响的措施给出评价结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第三阶段: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修改补充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应符合有关规定。
二.2评价类别和等级条文根据近五年30多个大中型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按照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项目所在地的环境特征,提出了港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标准和环境要素评价分级标准,以及各类评价项目的评价深度。
评价时首先应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确定评价类别,再根据环境特征确定环境要素的评价等级。
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应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和区域环境功能规划划分。
项目评价类别分A、B、C三类,环境要素评价分一、二、三级。
A类评价项目必须进行详细、全面评价;B类评价项目应根据评价重点进行评价;C类评价项目可进行一般评价;A 类和B类评价项目均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C类评价项目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见下页表二.2)二.3评价范围港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应根据项目评价类别、环境要素评价等级和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确定。
评价的时间范围应包括建设期和营运期。
A类评价项目必须同时评价建设期和营运期;B类评价项目应以评价营运期为主;C类项目应对建设期和营运期进行影响分析。
评价的空间范围应包括项目相关的陆域和水域在内的评价区。
A类和B类评价项目的陆域范围应包括港区和与项目想邻的生活区、疏港公路、铁路专用线及环境敏感目标;水域范围应包括港池、进港航道、新建锚地,以及与上述水域想邻的环境敏感目标。
(A类和B类评价项目的陆域范围和水域范围是指项目建议书及批复规定的范围)二.4 评价内容港口建设项目的评价内容应根据项目的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进行确定。
(见下页表二.4)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与环境要素评价等级划分表(二.2)港口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二.4)三.工程分析三.1 一般规定工程分析是环境影响预测的基础,是报告书的重要内容。
条文规定了工程分析才用的资料、分析内容和分析方法。
工程分析应以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技术资料为依据。
还应包括项目概况描述和项目建设期、营运期二个阶段的污染源分析。
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按分期进行工程分析。
工程污染源强分析应根据建设项目的评价类别和污染物性质,可采用类比分析法、物料平衡计算法、经验公式计算法、调查统计法、查阅参考资料分析法等。
A类和B类评价项目,应通过分析确定主要污染物和预测评价因子。
三.2 建设期污染源强分析条文规定了A类和B类评价项目建设期工程分析内容和应达到的深度,分析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1.A类和B类评价项目应进行施工活动分析,确定建设期影响水环境和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及排放方式;采用类比分析法、经验公式计算法确定未采取防污染措施和采取防治污染措施二种状况下的污染负荷、污染强度及采取防污染措施减少的污染负荷、污染强度。
2.A类和B类评价项目应采用类比分析法确定影响环境噪声的主要施工机械噪声源强、施工车辆流量及交通噪声强度。
C类评价项目可分析法确定建设期影响水环境、大气环境和环境噪声的主要污染源和污染物。
3.A类和B类评价项目宜采用类比分析法确定建设期固体废物总量、主要成分及性质。
还应根据施工船舶的船型和施工期采用类比分析法确定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
还应采用类比分析法或经验公式计算法确定陆域形成、码头建设、进港航道疏浚产生悬浮物总量及排放强度。
三.3 营运期污染源强分析规定了A类和B类评价项目水环境和大气环境工程分析的内容和应达到的深度,分析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
还提了港口营运期各环境单元的污染源强分析确定方法。
1. A类和B类评价项目,应进行装卸工艺流程分析确定营运期影响水环境、大气环境的主要污染源、污染物及排放方式;可采用类比分析法和经验公式计算法确定未采取防污染措施和采用防污染措施二种状况下年排放污染负荷、污染强度及采取防污染措施后的污染负荷、污染强度,采取防污染措施减少的污染负荷、污染强度。
2.水环境一级和二级评价的污染负荷和污染强度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生活污水量应包括陆域生活污水量和船舶生活污水量。
陆域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进行计算;船舶生活污水量可根据船型和到港艘次采用类比分析法确定。
船舶舱底油污水水量和含油量,可根据实测资料或采用经验公式法、类比分析法确定。
油船换装油品时的洗舱水量,宜按船舶载重吨的10%~20%确定。
3.散装有毒液体卸船码头接收船舶洗舱水量和船舱残留物,应根据有毒液体物质的分类和洗舱条件确定,并应满足下列要求:(1) A类物质卸船后的预洗舱水量应按从每个舱内排出的有毒物质浓度计算。
当排出浓度为0.10%时水量可取10m3;当排出浓度为0.01%时,水量可取100m3。
需要达到装卸另一种物质要求清洁条件的总洗舱水量,可按载货舱容积的3%~5%计算。
(2) B类、C类和D类物质卸船后达到清洁条件的洗舱水量,大型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每船可取50~200 m3 ;小型散装液体化学品船每船可取5~20 m3 。
B类和D类物质船舱残留物每舱可取1~3 m3 ;洗舱水量可取3 m3 。
(3)煤炭、矿石码头确定冲洗水量时的冲洗强度可取每次5L/m2;污水中煤炭、矿石的悬浮物含量,可采用类比实测资料确定。
石油、散装液体化学品装船和装罐作业排出的油气和化学品气体排出量,可采用油品、化学品损失率计算。
损失率宜采用实测或统计法确定。
散粮码头的扬尘量可采用经验系数法确定。
散装化肥码头和散装水泥码头的粉尘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宜采用类比法确定。
港口机械噪声、疏港车流量和交通噪声,宜采用类比实测资料确定。
港口船舶固体废物和陆域固体废物发生量宜采用统计分析法确定。
四.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调查四.1 自然环境调查A类和B类评价项目评价中描述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所需收集的资料内容、方法。
在调查时,可充分利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资料。
A类和B类评价项目应进行评价区域的地质、地貌、水文和气象等自然环境的调查。
地质调查应概要说明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地层构造等情况。
地貌调查应收集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海拔高度、地形特征、地貌类型。
水文和气象调查应重点调查评价区内气象台和水文站的长期观测资料。
四.2 社会环境调查A类和B类评价项目应进行评价影响区域内的城镇与乡村分布、交通、邮电、环保基础设施、工农业发展规划等社会环境调查。
城镇与乡村分布应收集批准的资料,确定评价区内的环境敏感目标。
交通、邮电及环保基础设施调查应重点收集与项目相关的公路、铁路、水运、邮电通讯、污水处理设施现状及发展规划。
工农业生产调查应收集项目相关的厂矿企业、工业结构、能源消耗、土地利用等。
五.水环境影响评价五.1 水环境现状评价本条制定的原则是:充分利用评价水域内已有资料,减少现场调查与监测工作量,缩短评价周期,满足项目建设需要。
水环境现状评价应包括评价区内的污染源评价和水质质量、底质现状评价。
水环境现状评价应充分利用现有监测资料,现有资料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规定:(1)收集评价水域的水质、底质长规监测资料。
收集的资料应是国家三级及以上的环境监测站近三年的监测成果。
(2)应收集评价水域及相邻水域近三年内经审查的环境评价资料。
一、二级评价污染源调查应符合下列规定:(1)调查直接排入评价水域的陆域污染源、船舶污染源及对评价水域有较大影响的相邻污染源。
(2)内容应包括污染源的分布、排放形式、排放量、排放成分、排放规律和排放途径等。
(3)调查可采用社会调查、实地监测和统计计算等方法。
污染源评价应符合下列规定:(1)评价因子应选择排放量大、毒性大、对环境和人群健康影响较大的污染物。
(2)评价标准应采用现行污水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3)评价方法可采用等标污染负荷法、等标排放量法,计算污染源和污染物的分担率。
(4)评价结果可用列表法和直方图法表示,并确定主要污染源和排入评价水域的主要污染物。
一、二级评价现有监测资料不能满足评价需要,进行补充监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水环境现状监测包括水质监测和底质监测。
(2)监测断面、垂线和采样点设置应根据评价区域的水文、地形条件和评价内容,采用射线法,轴线法或功能布点法确定,采样垂线不应少于5条。
并满足下列要求:(a) 开敞式海港项目宜采用射线法由岸线向外设置3-4个断面,每个断面布设近、中、远三条采样垂线,垂线间距为500m~1000m,近岸垂线不应被建设后的码头所覆盖;在锚地和环境敏感目标处宜增加采样垂线;(b) 有掩护海港宜采用轴线法沿设计主航道两侧布设采样垂线,在锚地、港池口门及环境敏感目标处宜增设采样垂线;(c) 河港宜在拟建码头及上游、下游公布设3个断面,每个断面布设条采样垂线,在锚地和环境敏感目标处应增设采样垂线;(d) 重要的排污口下游500m~1000m处应设置监测断面;(e) 底质采样可按水质采样垂线的50%设采样点,以近岸为主,兼顾其它采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