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是指为了预防、应对和管理环境保护事故而制定的一套规范、程序和措施。
它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减少环境保护事故的发生和对环境造成的危害。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1. 预防措施:制定预防环境保护事故的政策、措施和标准,包括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管理和应急预案等。
2. 监测和报告:建立环境保护事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报告可能发生的环境保护事故,以便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应急响应:制定环境保护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明确责任分工和处置程序,保障应急救援能力和资源。
4. 调查和处理:对发生的环境保护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明确责任追究和处罚措施,以及事故的修复和恢复工作。
5. 教育和培训:组织环境保护事故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环保意识,加强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
6. 监督和评估:建立环境保护事故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企业和组织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预防和应对环境保护事故,保障环境和人民的健康。
同时,也可以提高企业和组织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促进绿色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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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耀房地产(沈阳)有限公司安全环保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粮集团有关规定及中粮地产集团“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安全环保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日常管理.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后果和严重程度,根据“中粮地产安全环保事故标准”,将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事故.(附件1)第四条各部门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事故管理制度,根据本制度制定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原则、程序、职责与要求.第五条公司设立24 小时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各部门应及时进行事故报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公司鼓励各部门和个人进行事故举报,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公司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及时处理。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公司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事故的接报上报、应急处置、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或跟踪,事故结果的考核、监督与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工会履行公司对事故管理的民主监督的职责,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对事故过程中出现的各级领导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组织相关部门对公司事故的信访和举报进行受理。
第十条公司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负责将事故指标考核结果纳入各部门年终经营业绩评价体系。
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对事故发生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罚.第十一条各部门应按照公司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对发生的事故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根据事故的级别,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施救,及时上报事故发生情况,并按照事态进展,补报事故后续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向公司主管副总和公司安全环保部上报.各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向安全环保部进行事故报告:(一)四级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在1小时之内上报。
环保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

环保事故报告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环保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导致或可能导致环境质量急剧恶化、生物资源破坏、生态系统野蓄破坏,或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
为了及时、准确地披露和管理环保事故,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公众利益的保护,制定本环保事故报告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和人员对环保事故进行报告、处置和管理的工作。
三、报告的主体与方式1.环保事故报告主体应包括责任人、环保部门和相关部门,每个环保事故报告主体应设立明确的责任人。
2.报告方式包括书面报告和口头报告两种形式,书面报告应包括事故概况、事故原因、事故影响以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四、报告内容1.事故概况:包括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性质、事故规模等基本信息。
2.事故原因:对事故的发生原因进行详细描述,包括人为因素、技术原因、管理不当等。
3.事故影响:对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和分析,包括对大气、水体、土壤等方面的影响。
4.应急措施:对事故发生后立即采取的应急措施进行说明,包括围堵事故源、清理现场、采取防护措施等。
5.责任追究:对事故责任进行追究,包括责任人和相关部门的责任。
五、报告流程1.环保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环保部门进行报告,并如实填写环保事故报告表。
2.环保部门收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进行事故的初步调查和评估。
3.环保部门完成初步调查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汇报事故情况,同时将调查报告上报公司领导层。
4.公司领导层根据事故情况和报告内容做出决策,并通知相关部门和环保部门进行处置和管理工作。
六、报告评审与总结1.公司领导层应对每起环保事故报告进行评审,评估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2.评审结果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环保部门,对事故处理和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3.每季度公司领导层应对所有环保事故报告进行总结和归档,以便进行事故管理和应急预案的改进。
七、培训和演练公司应定期组织环保事故的培训和演练活动,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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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应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司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所有员工以及公司所属子公司、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快速反应、协同处置”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成立安全环保应急指挥部,负责公司安全环保应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
第五条安全环保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编制、修订和实施安全环保应急预案;2. 负责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3. 负责收集、分析、报告安全环保信息;4. 负责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工作;5. 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和管理;6. 负责应急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六条各部门应设立应急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本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1. 负责落实公司安全环保应急指挥部的各项要求;2. 负责本部门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3. 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应急培训和演练;4. 负责本部门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处置。
第三章应急预案第七条公司应编制安全环保应急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2. 应急预警及信息报告;3. 应急响应程序;4. 应急处置措施;5. 应急物资及装备;6. 应急演练计划。
第八条应急预案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定期修订,确保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应急预警及信息报告第九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应急预警机制,对可能发生的安全环保事故进行预警。
第十条发生安全环保事故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告事故信息。
第十一条应急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已采取的措施、预计损失等。
第五章应急处置第十二条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保障人员安全;2. 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3. 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应急处置措施包括:1. 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2. 控制事故蔓延,防止次生灾害;3. 进行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4. 采取补救措施,减少事故损失;5. 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环保事故的管理,提高环保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在生产、经营、科研等活动中发生的环境污染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统计和分析等工作。
第三条环保事故管理应遵循及时报告、科学调查、严肃处理、预防为主的原则,确保环境安全。
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四条发生环保事故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扩散,并及时向公司环保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
第五条环保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根据事故等级和具体情况,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
第六条环保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三)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污染后果;(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初步判断;(五)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三章事故调查第七条环保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事故调查组由公司环保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成员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事故调查组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调查:(一)收集事故相关资料,了解事故发生经过;(二)查找事故原因,分析事故发生的根源;(三)评估事故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四)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章事故处理第九条事故调查报告经公司环保事故应急指挥部审批后,责任单位应根据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整改。
第十条整改完成后,责任单位应向公司环保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交整改报告,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十一条对环保事故责任人,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事故统计和分析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环保事故统计和分析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和报告环保事故。
第十三条公司环保事故应急指挥部定期对环保事故进行统计和分析,总结事故发生的原因、规律和处理经验,提出改进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范文

环保事故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依据1.目的为了保护环境、预防和控制环境事故风险,保障环境安全,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2.依据(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2)政府部门发布的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如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事故报告和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3)本企业相关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环保事故管理工作,包括环保事故预防、应急预案编制和实施、环保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等。
三、定义和缩略语1.定义(1)环保事故:指在环境介质中发生的,对环境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破坏的事件;(2)环保事故管理:指对环保事故进行预防、应急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3)环境介质:指大气、水、土壤、地下水等自然界中存在的环境要素。
2.缩略语(1)环保部门:指本企业的环保管理部门;(2)EHS:Environment, Health and Safety的缩写,即环境、健康与安全。
四、责任和义务1.企业层面(1)建立健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明确环保事故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和要求;(2)组织开展环保事故隐患排查,定期检查环境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演练和设备设施的配备,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4)组织进行环保事故调查,及时发现环保事故的原因,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再次发生;(5)定期进行环保事故管理评估,不断优化管理措施,提高环境安全管理水平。
2.环保部门(1)负责环保事故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2)制定环保事故管理的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监督执行情况;(3)协调相关部门参与环保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的工作;(4)监测环境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上级;(5)组织进行环保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员工(1)遵守环保事故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环境安全;(2)及时报告环境隐患和环境事故,参与环保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3)积极参与环保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和环保管理能力。
安全环保事件管理制度

安全环保事件管理制度一、目的为建立公司有效的事件处理机制,及时纠正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运行中出现的事件,分析原因避免事件再发生,实现体系的持续改进。
二、适用范围/对象适用于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保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发生的事件调查、处理的管理。
三、管理要求/管控流程3.1 事故的分类(1)一般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下,或有人员受轻伤,废水、废气有小面积污染。
(2)较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或有人员受重伤、中毒,废水、废气污染范围直径100~200米内。
(3)重大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或有1人中毒、死亡,废水、废气污染范围直径100~200米内。
(4)特大事故:1万元以上经济损失,或有1人以上中毒、死亡,废水、废气污染范围直径400~500米以内。
3.2 事件的报告3.2.1 发生一般事件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工厂厂长报告,由厂长在2小时以内向总部EHS管理本部报告。
3.2.2 发生较大以上事件时,厂长1小时以内报告分公司经理,并同步报告总部EHS管理本部。
3.2.3 重、特大事故厂长0.5小时以内报告分公司经理,并同步报告总部EHS管理本部,并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报告当地职能部门。
3.3 事件的应急和处理发生事件时,应立即进行应急处理,控制事态的发展,具体执行公司《应急准备和响应管理制度》和《应急准备和响应预案》的要求。
3.4 事件的调查3.4.1 根据事件的具体情况,一般事件调查组由分/子公司各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调查小组进行事故调查,重大事件调查组除分/子公司人员参加外,还需要有总部EHS管理本部成员参加。
3.4.2 事件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1)组长应由分/子公司主管领导或其指定人员担任;(2)成员应具有事件调查需要的知识和专长;(3)成员范围应尽可能满足事件调查的需要;(4)成员与事件发生方无直接利害关系。
3.4.3 调查组职责(1)查明事件发生过程及原因和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2)认定事件的性质和事件责任,确定事件责任者;(3)提出事件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4)提交事件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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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保事故管理制度则1第二章机构与职责1第三章事故报告2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3第五章事故整改措施的落实和验收4第六章事故统计分析与归档5第七章罚则5第八章附则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部安全环保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事业部安全环保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部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日常管理。
第三条根据事故造成后果和严重程度,结合事业部实际,将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和未遂事故(附件1)。
第四条各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的要求建立事故管理制度,根据本办法制定事故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的原则、程序、职责与要求。
第五条事业部设立事故报告电话和事故举报电话(0431-,0431-),各单位应及时进行事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四不放过”原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事业部安全环保部是安全环保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事故的接报上报、应急处置、调查处理、事故考核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第八条工会负有对事故管理的民主监督的职责,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第九条事业部事故调查组负责对事故过程中出现的领导干部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
第条事业部业绩评价领导小组负责将事故指标考核结果纳入各单位年终经营业绩评价体系。
第一条事业部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进行经济或行政处罚。
第三章事故报告第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根据事故的级别,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施救,及时上报事故发生情况,并按照事态进展,持续报告事故后续情况。
第三条事故报告遵循逐级上报的原则,事故发生单位应及时向上一级单位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上报。
各单位应按照以下规定向事业部进行事故报告:(一)未遂事故每月统计上报一次;(二)五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在72小时之内上报;(三)四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在6小时之内上报;(四)三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在2小时之内上报,并派员进行现场跟踪,指导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事故救援和善后处理;(五)二级、一级事故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上报,上报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并随时续报事态发展。
第四条各单位劳务承包方发生的事故应按照前款规定上报。
工程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我方负有连带责任的,应及时逐级上报;属于承包商责任的三级以上事故应按规定上报事业部备案。
第五条事故报告和补报应符合有关法规要求和事业部规定(具体填报要求见附件2)。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五)已经采取的措施;(六)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第四章事故调查与处理第六条由地方政府或集团有关部门负责事故调查的,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事业部有关部门按照事故的等级进行协助调查,并对调查处理情况进行跟踪。
必要时事业部可组织事故调查组另行调查。
事业部按以下分级标准组织事故调查:(一)未遂事故由企业二级单位(车间/部室)负责组织调查。
未遂事故调查以查出发生原因和消除隐患为主要目的,一般不对未遂事故的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
相反要对未遂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的员工给予一定奖励;(二)五级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调查;(三)四级事故由事业部或事业部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四)三级事故由中国粮油负责组织调查;(五)一级、二级事故由集团负责组织调查。
第七条各单位承包方发生的事故按本办法的前款执行。
承包方发生的事故,相关工程发包单位要配合当地政府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第八条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生产或技术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及工会等派员组成,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九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二)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三)实事求是、认真负责、坚持原则。
第二条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建议;(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六)对调查过程中涉及的商业机密保密。
第二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有关人员了解和索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和资料,在法律和事业部制度允许范围内,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二条事故调查取证和原因分析等技术工作应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标准和程序执行。
第二三条事故调查组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 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上一级单位同意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超过15 天。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应包括:(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有关证据材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四条负责事故调查的单位应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 日内做出批复,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超过15日。
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按照批复,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第二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结果应报上级单位备案。
第五章事故整改措施的落实和验收第二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应按照事故批复,提出整改方案,明确具体的防范整改措施,并由主要负责人按照“四定(定项目、定时间、定执行人和定检查人)”原则牵头组织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二七条事业部和各单位按以下情形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有效性进行评估验收:(一)未遂事故的整改措施由事故企业二级单位(车间/部室)负责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二)五级、四级事故的整改措施由事故企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将验收报告上报事业部备案;(三)三级事故由事故企业提出验收申请,事业部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将验收报告报集团备案;(四)二级、一级事故由事业部提出验收申请,中国粮油或中粮集团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验收。
第六章事故统计分析与归档第二八条各单位应做好事故的定期统计分析,按季度、半年和全年的事故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总结,为安全环保形势、预警预测和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九条事故统计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伪造、篡改事故统计资料。
第三条事故处理结案后,均应完整归档。
事故档案为永久性保存资料,事故发生单位应对事故档案进行妥善保存,防止丢失、毁损。
第七章罚则第三一条各单位根据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事业部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二条事业部对接到的事故举报进行调查,或者授权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调查,依照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
第三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事故发生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二)违章指挥,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三)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从业人员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四)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五)未按要求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的;(六)未按照有关要求进行环境保护限期整改的;(七)有其他不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安全环保管理职责的。
第三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留用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对发生的事故瞒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二)策划、组织或者参与破坏事故现场、出具伪证或者隐匿、转移、篡改、毁灭有关证据,阻挠事故调查处理的;(三)事故发生后,不及时组织抢救、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四)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对事故责任人员做出的处理决定的;(五)擅自改变上一级单位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的。
第三五条对一个考核周期内发生两次三级责任事故的单位,事业部除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外,对事故发生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最后一起事故发生之日起12 个月内不得提拔。
第三六条事业部根据各单位年度内发生责任事故的情况,对相关单位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数扣减:(一)发生四级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起事故扣2分;(二)发生三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5分;(三)发生二级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15分;(四)发生一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30分;(五)发生责任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每发生一起扣2-5分;(六)未完成事业部年度《安全环保责任书》中规定的其他工作目标的,按《安全环保责任书》中规定的考核标准进行扣分。
第三七条事业部根据各单位年度内发生责任事故的情况,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数扣减:(一)发生四级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起事故扣5-10分;(二)发生三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扣10-30分;(三)发生二级责任事故的,每发生一起扣30-80分。
各单位分管负责人根据责任程度,按照主要负责人考核标准的50-100%扣减绩效得分,其他经营班子成员按照主要负责人考核标准的20-50%扣减绩效得分。
第三八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事业部执行“一票否决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年度业绩考核得分为零分:(一)一个考核周期内发生一次及以上一级责任事故;(二)一个考核周期内发生二次及以上二级责任事故;(三)一个考核周期内发生二次及以上二级或一级责任事故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的。
第三九条对发生死亡责任事故的单位有关责任人,除按照第三三至三七条进行处罚外,应按以下情形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分:(一)一次死亡1人的,给予降职一级处分;(二)一次死亡2人的,给予降职两级处分;(三)一次死亡3人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事故均为安全环保责任事故(含承包商安全环保事故),非责任事故经事业部认定后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四一条相关方事故经事业部调查核定责任,我方承担全部责任的,等同自身事故处理;承担管理责任,按照自身事故考核标准减半处理;我方责任较轻或确无责任的,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第八章附则第四二条术语、定义及说明1、安全环保事故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下同)中发生的,伤害人身安全和健康,或者损坏设备设施,或者造成环境破坏,或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导致原生产经营活动中止或终止的意外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