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城区围绕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招商引资的扶持办法试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11•【字号】鲁政办字〔2023〕81号•【施行日期】2023.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8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7月11日关于推动外贸外资稳规模优结构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推动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提出措施如下:一、更大力度推动外贸促稳提质(一)着力扩大重点产品和重点市场出口规模。
组织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等产品出口潜力企业通过“前展后仓”开展品牌宣传、展示销售、售后服务,“一企一策”制定国际市场开拓方案。
推动汽车整车、橡胶轮胎等优势行业企业在东盟、上合组织国家、中东等市场,依托海外仓、境外经贸合作区建立分支机构、零售网点,健全国际营销渠道。
完善山东省二手车出口综合服务平台交易撮合功能,扩大二手车出口规模。
挖掘成套设备行业客户“小而美”项目出口潜力,支持成套设备“链主”出口企业向上下游延伸,带动我省企业“抱团出海”。
(省商务厅牵头,中国进出口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信保山东分公司配合)(二)加快促进大宗商品和先进技术设备进口。
建立鼓励进口大宗资源性产品目录,完善供应链综合服务体系,保障市场需求。
建设国际矿产品保税混兑分拨中心,推广“边卸边混”“多国别、多矿种”监管模式,强化与国际知名矿产品分拨商合作联系,扩大保税混兑矿产品进口规模。
调整优化省级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加大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绿色化工、节能环保等关键技术、重要设备及零部件进口贴息力度。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字〔2020〕8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字〔2020〕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3日关于在新旧动能转换中做大做强文化产业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加快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推进新旧动能转换和提升省会城市竞争力的重要驱动力,将济南打造成为带动全省、辐射周边、承接京沪的全国重要文化产业区域中心城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支持文化企业做大做强1.对年经济总量(文化产业单位包含增值税的年营业收入,部分文化产业单位仅含年经济总量中的文化产业部分,下同)首次突破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已纳入统计的文化企业,同时参考对地方财政贡献率,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税务局)2.对首次提名或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文化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牵头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3.对新增(含新引进)规模以上文化企业,给予30万元一次性补助。
分三年兑现,第一年兑现15万元,第二年兑现10万元,第三年兑现5万元。
已纳入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库,经济总量连续三年增长的企业,年经济总量低于2000万元的,在5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给予10万元补助;年经济总量2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在2000万元的基础上,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20万元补助。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1.05.08
•【文号】发改地区〔2021〕645号
•【施行日期】2021.05.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能源及能源工业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实
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地区〔2021〕6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
《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1年5月8日附件:《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建设实施方案》。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鼓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鼓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济南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鼓励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济南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鼓励政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济南市财政局2018年7月25日济南市招商引资飞地项目鼓励政策实施办法为鼓励各县区政府(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突破辖区限制,实现资源共享、共赢发展,进一步理顺招商引资飞地项目间利益分配关系,优化全市资源配置,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按照“谁招商、谁受益,谁落地、谁受益”的原则,在平等协商,自愿合作的基础上,坚持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统筹协调优质产业布局,形成飞地招商项目利益分配机制,充分发挥各招商主体招商积极性。
二、飞地项目界定飞地项目是指在本市辖区内,由项目引进县区(以下简称“引资方”)引进的招商项目,因区位不同、资源制约、规划限制或产业配套等因素不能在本地实施,根据全市产业布局,通过税收分成、任务指标共享等合作机制,经双方共同推动,协议到相应的县区(以下简称“承接方”)落户的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招商引资项目。
三、飞地项目标准(一)符合国家、省、济南市产业政策及产业总体规划,符合承接方规划和产业功能定位。
(二)符合我市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三)符合承接方项目建设的投资强度、产出效益、节能减排降碳标准等。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9〕15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9〕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3日济南市社会化招商奖励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鲁政发〔2018〕21号)精神,进一步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我市引荐更多高端高质高效项目,推进十大千亿产业发展,助力打造“四个中心”、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引荐投资项目到本市行政区域,并为项目落地作出实质性贡献的引荐人进行奖励。
引荐人可以是企业、社会组织等法人和自然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除外)。
引荐人由项目方和区县共同认定,每个项目只认定唯一引荐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市域外法人或自然人自2019年1月1日起在我市投资的项目。
第四条引荐人引荐投资项目,按照下列标准进行奖励:(一)内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奖励。
内资项目须是市域外的投资人到我市投资的实体经济项目,且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与高端装备、生物医药、先进材料、现代物流产业,合同投资额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并通过我市“双招双引”考核系统审核。
(二)外资项目以按照统计制度统计的实际到账外资(以银行进账单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计数)的6‰给予奖励。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快速发展初创企业的政策的通知-济政办发〔2021〕1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快速发展初创企业的政策的通知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支持快速发展初创企业的政策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支持快速发展初创企业的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13日济南市支持快速发展初创企业的政策为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支持快速发展初创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经济全面提质增效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企业范围本政策所指快速发展初创企业是在我市境内成立(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三年以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独立法人企业:(一)企业类型为高技术制造业(国统字〔2017〕200号)、高技术服务业(国统字〔2018〕53号)或商务服务业(GB/T4754-2017,“投资与资产管理”“单位后勤管理服务”除外);(二)企业年度主要经济贡献达到300万元且同比增长30%以上。
二、奖励政策对快速发展初创企业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30%的资金奖励;如次年主要经济贡献保持同比增长30%以上,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40%的资金奖励;如连续三年主要经济贡献同比增长30%以上,第三年给予其年度对地方主要经济贡献50%的资金奖励。
最多连续奖励三年,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三、相关程序(一)区县审核。
各区县(含代管镇、街道的功能区,下同)发展改革部门每年第一季度,根据企业上一年度主要经济贡献,确定本区域内享受奖励政策企业名单,以正式文件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二)资金兑付。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各区县报送的享受奖励政策企业名单实施形式审查,确认奖励企业名单。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招商引资政策首问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招商引资政策首问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投资促进局•【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济投促发〔2021〕9号•【施行日期】2021.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济投促发〔2021〕9号济南市投资促进局关于印发《招商引资政策首问负责制暂行规定》的通知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济南市投资促进局招商引资政策首问负责制暂行规定》已经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职能,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投资促进局2021年11月23日招商引资政策首问负责制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强化政策服务责任,增强政策服务意识,规范政策服务程序,提升政策服务效果,建立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首问负责制,是指在全局范围内,首次在项目洽谈、活动招商、服务企业、接电来访等日常业务工作中,曾经或以后接触投资对象和服务对象的工作人员,负责答复或者协调答复他们提出的招商引资政策咨询、服务事项及各类问题,直到明白为止。
第三条首问负责制适用于我局机关及下属单位所有在职工作人员。
在来访接待中,当两位以上工作人员一起被询问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首问负责人的职责:(一)投资对象和服务对象的来电来访、洽谈推进,无论是否属于本人、本处室及所分管职责范围内,首问负责人必须主动热情接听或接待,认真详细地做好记录,热情耐心地解答有关询问,直到投资对象或服务对象明白为止。
(二)办理各类来电、来访,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做到快捷准确,又要符合政策规定。
对于不清楚、拿不准的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直到明白,并及时答复。
第五条各处室、中心应按照以下工作流程,答复或者协调答复投资对象、服务对象提出的各类问题:(一)首问负责人必须认真记录投资对象或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咨询、拟办事项具体内容等。
(二)属于本处室、中心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负责人应及时准确全面解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5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各类开发区建设,增强园区功能优势,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科学把握开发区功能定位(一)打造深化改革开放的先行区。
率先复制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创新成果,推动开发区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激发新时期开发区创新发展的动力和活力。
强化开发区精简高效的管理特色,创新开发区运营模式,在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继续充当探路者,不断提高开发区对外开放水平。
(二)打造新旧动能转换的引领区。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围绕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实现产业智慧化、智慧产业化、跨界融合化、品牌高端化,实现传统产业提质效、新兴产业提规模、跨界融合提潜能、品牌高端提价值。
加快存量变革、增量崛起、特色壮大、品牌创建,深入推进开发区产业结构优化,打造全省改革创新发展的新载体、新引擎。
(三)打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聚集区。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创新创业资源整合,完善专业化、网络化科技服务体系,增强创新要素聚集能力,加快构建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新型孵化平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打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生态系统。
(四)优化发展环境的示范区。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济政办发〔2023〕9号•【施行日期】2023.09.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济政办发〔202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17日济南市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为全面提升我市会展业品牌化、数字化、国际化水平,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增强会展业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功能,加快建设国际会展名城,助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创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若干措施如下。
一、打造提升自主品牌展会(一)对在我市举办并引领行业发展、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的专业展会,租赁面积在10000(含)以上且展位500个(含)以上的,给予补贴15万元;对增量部分按照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展会租赁面积以展馆合同及财务发票为准,下同)。
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部分按照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对在我市举办并可拉动经济增长、促进产业融合的综合性展会,租赁面积在20000(含)以上且展位1000个(含)以上的,给予补贴20万元;对增量部分按照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自第二年起,仅对增量部分按照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对在我市举办并符合国家和我市重点产业规划的新兴题材展会,租赁面积在8000(含)以上且展位300个(含)以上的,给予补贴15万元;对增量部分按照15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5〕12号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济政发〔2015〕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济南市人民政府2015年7月10日济南市稳定增长促进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强化投资拉动1.整合各类重点项目,实行项目“储备库—预备库—建设库”三库联建,及时确定年度重点建设项目、重点预备项目和“十三五”储备项目。
凡有审批需求的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点预备项目,全部实行绿色通道审批服务。
(市发改委、规划局、城乡建设委、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2.凡国家和省、市未明确要求必须由市级审批核准的投资事项或未明确实施层级的,一律下放到具备承接条件的县(市)区审批核准,涉及审批事项的部门要同步下放审批权限,并于2015年8月31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市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发改委、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城乡建设委、环保局负责)3.取消企业投资项目有关资金证明、履约保证书等审批要件,凡前一环节审查收取的审批要件后续环节一律不得收取,2015年7月31日前提出首批清理取消相关审批要件清单。
结合编制行政审批事项业务手册和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运行管理。
(市编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负责)4.对企业投资的核准类项目,除国家规定的重特大项目需环评前置审查外,仅保留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审查,实行并联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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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围绕新旧动能转换加快招商引资
的扶持办法(试行)
临港经济开发区,唐冶新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唐王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鲁政发〔2018〕7号)关于重点发展“十强”产业的部署要求,根据《济南市十大千亿产业振兴计划》(济政发[2017]3号)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引进大数据与新一代信息技术、智能制造和高端装备、生物医药、产业金融、现代物流、新能源、文化旅游、科技服务、医疗康养、高效农业十大产业和总部经济项目,提升企业发展后劲,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我区新旧动能转换,实现全区经济增长新突破,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对新引进企业的落户扶持
(一)扶持对象。
在历城辖区新落户的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以下标准的,按比例给予扶持:
2、年地方经济贡献未达到100万元的具有高成长性、高新技术特
征、发展潜力大的各类企业,经过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根据评估建议给予相应扶持。
3、对符合总部企业省级认定标准或国内外500强区域总部标准的,一次性再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装修补助,免费提供办公场所。
二、加强对驻区企业的发展扶持力度
(一)扶持对象。
在历城辖区注册登记满五年的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企业。
(二)扶持标准。
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以下标准的,以申请扶持上一年的年地方经济贡献为基数,按比例给予扶持:
三、加强对楼宇、园区的建设扶持
(一)扶持对象。
1、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的商务楼宇经营者和占地面积不低于30亩且达到九通一平的园区经营者;
2、新落户并入驻上述楼宇、园区的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企业。
(二)扶持标准。
1、对楼宇、园区经营者的扶持。
(1)鼓励经营者自持产权。
自持面积达到70%以上,符合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企业入驻面积达到70%以上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
2000万的,给予经营者15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2)鼓励产业集聚。
对通过自主招商,引进同一行业形成产业集群面积达到70%以上且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2000万的,给予经营者200万元奖励,每增加1000万元,再奖励5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鼓励老旧楼宇和原有厂房进行提升改造。
对提升改造并充分再利用,引进十大产业或总部经济企业的经营者,一次性按实际改造提升费用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对入驻楼宇、园区企业的扶持。
(1)入驻村民保障房的企业,地方经济贡献不低于500元/平方米或符合保障房产业规划的,3年之内免租金,并以入驻后产生地方经济贡献首年度的金额为基数,给予增加部分20%装修补助,连续补助5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
(2)年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企业,若购置所入驻楼宇或园区房产,并以入驻后产生地方经济贡献首年度的金额为基数,给予增加部分70%补助,连续补助5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鼓励政府各发展主体建设、租赁、购买楼宇、园区,为企业免费、优惠提供经营办公场所、厂房、公共服务平台、生产设备等重资产。
企业入驻前可对上述重资产签订购买协议,价格不低于成本价,回购期限原则上为5年。
四、加强对招商引荐人的奖励力度
(一)奖励对象。
实质性促成项目与我区签订正式合同、协议的项目引荐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自然人除外)。
(二)奖励标准。
引荐十大产业或总部类项目且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达到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达到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以
此类推,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其他
(一)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因特殊原因迁出的,其已享受的奖励扶持予以相应返还。
(二)本政策与区政府出台的其它优惠政策如有重叠的,企业择优选择一种。
(三)本政策可以叠加省、市相关政策,各级政策区级财力承担部分的总和,以企业年地方经济贡献为限。
(四)对引进的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地方经济贡献高、促进就业明显的“引爆型”重大项目,经专家委员会评估论证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扶持。
(五)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加强扶持资金监督管理,定期开展资金绩效评估工作。
(六)本办法由区招商办负责解释,具体实施以细则为准,自颁布之日试行,期限为一年。
原有相关政策条款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如国家和省市调整相关政策,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