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概念和范围比较
国家赔偿法作业(一)参考答案

《国家赔偿法》作业(一)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国家赔偿:国家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通过法定赔偿义务机关对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所给以予的赔偿。
2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行政赔偿:指导致行政赔偿责任的原因行为的范围4职务违法行为是国家侵权责任中最根本的构成要件,它说明了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最根本的原因。
5国家赔偿法:专指国家赔偿法典,即国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统规定国家赔偿责任的原则、条件、范围、标准、方式与程序等的法律文件,它是国家赔偿的基本法律。
二、不定项选择:1、AC2、C3、B4、ABCD5、BC6、ABC7、C8、B9、C10、ABCD11、ABCD12、AB13、BC14、D15、D三、填空:1行政赔偿、刑事赔偿;2、金钱3、法国4、1994年5、实体法和程序法6、公民、法人、其他组织7、公务活动8、职务违法行为9、10、对人身权的损害、对财产权的损害四、问答题1我国国家赔偿法的特色(1)我国国家赔偿法确定了违法责任原则。
(2)在国家赔偿法的适用范围上,立法者大胆地将司法赔偿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的同时,没有急于求全,没有将一些有争议的侵权损害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
(3)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十分注意与我国现有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配套协调。
(4)在一些形式问题上,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也有自己的特色。
比如:(1)在体例结构上,我国国家赔偿法集实体法、程序法于一身;(2)在内容结构上,采用的是统一立法的形式;(3)在表达方式上,我国国家赔偿法大量采用概括式和列举式的表述方法,同时结合采用排除方法;(4)在语言上比较精炼、准确,基本上没有含义模糊引起歧义的情况,比较符合规范。
2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由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违法行为,损害与因果关系四个部分组成。
职务行为主体职务行为主体是指执行国家职务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九章 行政赔偿

3.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或者直接审查 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 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上级人民法院指 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 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
4.检察监督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 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 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 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3.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这些组织的职权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 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国家应当负责赔偿。 受害人请求赔偿,应当以这些法律、法规 授权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委托行政时赔偿义务机关。当行政机关 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职权引起赔偿责任的, 应由委托的机关承担法律责任,充当赔偿 义务机关。即使受委托组织超越了委托权 限,违法滥用该委托权力,委托的机关仍 然应当承担因此引起的各项法律责任。
三、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肯定性规定 1.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 人身权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和身份权。 人格权指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 誉权等。身份权指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等。 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侵犯下列人身 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 赔偿责任。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 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 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第九章国家赔偿
一、基本概念
1.国家赔偿 2.行政赔偿 3.司法赔偿 4.刑事赔偿
二、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
违法+结果原则、 违法 结果原则、有条件的结果原则 结果原则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 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 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 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 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 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十九章行政赔偿概念和构成要件

第十九章行政赔偿概念和构成要件第一节行政赔偿的概念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一、国家赔偿责任行政赔偿是一种国家赔偿责任。
尽管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但赔偿费用由国家财政负担。
行政主体只是履行赔偿义务的机关,而不是行政赔偿的责任主体。
对这种侵权行为主体和赔偿责任主体上的不一致,在理论上有各种各样的解释,并形成了代为责任说、自己责任说、合并责任说和中间责任说等关于国家赔偿责任性质学说。
1国家赔偿责任,是法治进步的产物。
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前,基本上没有法治可言,国家权力也并非来源于法律,奉行的是“君权神授”,因而国家赔偿责任也是不存在的。
在资本主义制度建立以后,尽管近代法治也同时得以确立,但国家赔偿责任长期没有得到承认。
在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长期奉行“英王不能为非”的原则,因而国家也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这种情况直到1947年制定王权诉讼法以后才得以改变。
以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则根据主权者的公务豁免理论,也不承认国家赔偿,并且一直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才得以改变。
320世纪初以来,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法治得到了重大发展,平等观念更为深入。
国家与个人尽管在立法上并不平等,但在法律适用上却仍应坚持平等。
于是,各国的国家赔偿制度纷纷建立起来。
在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建立以前就存在冤、假、错案的平反。
但这并非一项法律制度,只是一项政治措施。
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
也就是说,在法治社会里,任何法律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此,宪法第41条第3款明文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宪法的规定为国家赔偿责任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行政的赔偿名词解释

行政的赔偿名词解释在行政法领域中,赔偿是一个重要的概念。
它是指行政机关因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失,按照法律规定承担补偿责任的行为。
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一、行政赔偿的性质和目的行政赔偿是行政机关对其行为所产生的不当侵害行为负责,并通过给予赔偿来补救被侵权人的损失,达到保护公民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与刑事赔偿或民事赔偿相比,行政赔偿则是在行政行为领域中独有的一种赔偿方式。
行政赔偿有三个重要的性质。
首先,行政赔偿具有公益性质,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而不是满足个别人的私人需求。
其次,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一项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进行赔偿。
最后,行政赔偿具有担保性质,即行政机关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赔偿的种类行政赔偿的种类多种多样,根据不同的侵权情况和损失程度,可分为以下几类:精确赔偿、恢复原状、重新实施行政行为、公开道歉、刊登赔偿决定、停止违法行为、给予必要的经济援助等。
精确赔偿是最常见的一种赔偿方式,它是指行政机关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金额,通过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来补偿其损失。
这种赔偿方式可以确保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恢复原状是指行政机关对错误的行政行为进行纠正和消除,使被侵权人处于原先应有的合法地位。
例如,如果行政机关违法将某个土地收归国有,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就是将土地归还给原来的所有者。
重新实施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撤销或废止错误的行政行为后,重新依法可行的情况下对被侵权人进行合法的行政处置。
在实践中,重新实施行政行为的情况相对较少,主要是因为涉及到行政机关的工作量和资源限制。
公开道歉和刊登赔偿决定是一种精神赔偿的方式,它们意在恢复被侵权人的名誉和声誉。
公开道歉是行政机关通过公开声明、媒体报道等方式,向被侵权人公开道歉。
刊登赔偿决定则是行政机关在报纸、杂志等媒体上刊登赔偿决定,以弥补被侵权人的声誉受损。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联系和区别

Don't believe everything you see, don't say everything you know.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联系和区别导读: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如赔偿损害的范围、计算标准、赔偿主体等,但两者之间也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
2、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
3、追偿的条件不同。
4、程序不同。
司法赔偿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许多方面是一致的,如赔偿损害的范围、计算标准、赔偿主体等,但两者之间也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
在行政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以及事实上的公务员。
在司法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履行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在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2、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
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
而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司法活动中,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以及在民事、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保全措施以及执行措施为构成要件。
3、追偿的条件不同。
无论是行政赔偿中还是在司法赔偿中都实行追偿制度,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了赔偿义务后,可以责令有关责任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但是,国家赔偿法对两者的追偿条件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
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这种标准具有明显的主观性。
司法追偿的条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殴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伤害公民的工作人员、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伤害他人的工作人员和在审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工作人员。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

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标题: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关系引言概述: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在行为中可能会涉及到多种责任,其中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是比较常见的。
这三种责任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和区别,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至关重要。
一、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基本概念及区别1.1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者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
1.2 民事责任:是指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目的是保护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3 刑事责任:是指犯罪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二、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2.1 责任主体不同:行政责任主要由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民事责任主要由侵权行为人或合同当事人承担,刑事责任主要由犯罪行为人承担。
2.2 处罚方式不同:行政责任通常采取行政处罚的方式,民事责任通常采取经济赔偿或其他民事救济方式,刑事责任通常采取刑事处罚的方式。
2.3 目的和性质不同:行政责任主要是为了维护行政管理秩序,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的衔接与协调3.1 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关系:在一些情况下,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可以同时存在,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受害人也可以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2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关系: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之间存在一定的独立性,但在一些情况下也可以相互衔接,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者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司法机关也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追究。
3.3 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的关系:民事赔偿和刑事处罚之间也可以相互衔接,受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申请民事赔偿,司法机关也可以根据刑事判决确定民事赔偿义务。
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Great success depends on the team, small success depends on the individual.(页眉可删)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哪些?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
其中,行政赔偿范围包括: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一、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包括哪些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我国国家赔偿的种类有三种;一是行政赔偿;二是刑事赔偿;三是民事、行政诉讼中国家侵权损害赔偿。
根据赔偿法第3条、第4条的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①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④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⑦违反国家规定我收财物、摊派费用的;⑧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死亡和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赔偿法第15条、第16条的规定,刑事赔偿的范围包括:①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②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④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⑤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⑥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⑦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根据赔偿法第31条规定,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仅限三项:①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强措施(包括拘传、拘留、罚款等)的损害赔偿;②民事、行政诉讼中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赔偿;③法院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存款、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执行人的财产、搜查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强制交付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等等)造成损害的赔偿。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下(第五版)第六编行政赔偿
• 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 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 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 由的;
•
(三)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 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造成公 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 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其他违法行为。
• 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妻子张在玉失踪,张亲 属怀疑被佘杀害。 • 1994年4月11日雁门口镇吕冲村一水塘发现一具 女尸,经张在玉亲属辨认死者与张在玉特征相 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 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涉嫌故意杀人被捕。 •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佘 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
我国《国家赔偿法》中的行 政赔偿适用的归责原则?
第二条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 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 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原条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 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请注意细节的变化。实际上归责原则有了转变,由单纯 “违法归责”转变为“结果归责”。)
国家赔偿的类 型
行政赔偿
侵权主体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
刑事赔偿 民事、行政诉讼 中司法赔偿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 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行使民事、行政审判职权的法院
2、两者发生基础不同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司法侵权
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区别是什么
一、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区别是什么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它的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司法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主要包括,行使侦查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第二,司法赔偿的原因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司法权,侵害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三,司法赔偿实行有限赔偿原则,范围比较窄。
第四,司法赔偿不是以诉讼程序进行的,包括侵权机关和侵权行为人所在机关自己确认行为违法并赔偿的程序,上级机关对赔偿复议的程序,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的决定程序。
司法赔偿与行政赔偿都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许多方面都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许多区别:首先,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
行政赔偿中,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司法赔偿中,其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其次,实施的时间不同。
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司法侵权行为发生在从侦查到监狱管理等一系列活动中。
再次,追偿条件不同。
行政追偿的条件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具有明显的主观性;而司法追偿的条件是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刑讯逼供殴打和以其他暴力方式伤害公民,违法使用武器和警械伤害他人,或者审理案件中有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
相比之下,司法追偿的范围要比行政赔偿范围窄。
最后,二者程序不同,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的具体程序在法律规定中是不一致的。
例如,公安机关的双重职能就可以体现行政赔偿与司法赔偿的区别。
公安机关在履行治安管理职能的过程中行使行政权,如果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会产生行政赔偿责任;如果在履行刑事侦查职能的过程中违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只可能产生司法赔偿的责任。
国家赔偿范围包括哪些
国家赔偿范围包括哪些?国家赔偿范围包括哪些?一、行政赔偿范围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刑事赔偿范围《国家赔偿法》第十五、十六条规定了刑事赔偿的范围:1. 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2. 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3.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4.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6.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7.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2.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3. 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4. 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5.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6.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国家赔偿程序赔偿方式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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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概念及范围
(一)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概念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和行政法原理,在我国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国家对此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
而刑事赔偿是指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而产生的国家赔偿责任的制度。
刑事赔偿与行政赔偿虽都属于国家赔偿,在许多方面是一致的,但从概念中也可看出两者之间也存在许多区别,表现在:
1.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不同。
在行政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公务人员以及事实上的公务员。
在刑事赔偿中,实施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履行刑事司法职能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以及军队的保卫部门,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及在上述机关的工作人员。
2.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不同。
行政侵权行为发生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实施的,而刑事赔偿侵权行为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以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中违法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监狱管理权的行为等为构成要件。
(二)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范围比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关于行政赔偿与刑事赔偿的范围的有关规定,可知:
行政赔偿的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
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刑事赔偿的范围:
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通过比较可知首先二者虽都分为人身权损害赔偿和财产权损害赔偿,但是行政赔偿中,前面列举几类后,最后总有一类兜底条款,人身方面,“认为损害了其他人身权利的”,财产方面,“认为损害了其他财产权利的”。
所以行政赔偿的标准就是人身损害、财产损害。
而刑事赔偿,仅限于列举的几类,最后没有兜底条款。
公安机关侦查,在其侦查期间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例如违法拘留;侦查完毕交给检察机关批捕、提起公诉,此过程中错捕的、错判的;判决后交给监狱执行,执行过程中违法采取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
其次虽然二者都是对违法行为的赔偿,但在刑事赔偿中,对违法加以了更严格的限定,不仅要违法,还要达到法律所列举的错的程度。
例如:错拘的,不该拘留的拘留了;错捕的,不该逮捕的逮捕了;错判的,二审改判无罪的。
可见刑事赔偿范围比行政赔偿范围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