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股东的股权与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股权管理与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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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三个问题
一、股权的法律性质 二、股权的法律原则 三、股权的法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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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股权的法律性质
可以从权源、权能、权属三个角度概括与分析:
➢ 从权源,即权利来源的角度看,股权是公司法项 下的权利。它是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因直接投 资设立公司而享有的一种独立权利。
➢ 从权能,即权利效力范围的角度看,股权是社团 法人中不同社员拥有的对公司的权利,简称社员 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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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的法律性质
(2)股权与物权
股权的产生基于物权所有者将其所有权让渡给公 司,物权是产生股权的重要基础。 ➢ 物权是对世权,除法律限制流通的以外,物权的 行使不受任何他人单方面的限制;股权的行使要 受到法律、其他股东的限制。 ➢ 物权相对应的财产是可以任意处分的,股东不能 处置公司的法人财产,只有在公司解散并有剩余 财产的时候才能处置。
认识股权的法律性质具有现实的指导意义:
➢ 按照公司法的法律精神来理解股权的性质和意义 ,遵循公司法的规则。
➢ 股东出资真实、到位,实物及无形资产出资的应 当转移所有权到公司。
➢ 行使股权应当积极恰当,既不能消极也不能越位 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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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的法律原则
1、股权的平等原则 2、股权法定与约定相结合的原则 3、股权非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的原则 4、股权的有限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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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权的法律性质
(3)股权与债权
➢ 就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而言,股权不是债权。股权 产生于出资,债权主要产生于合同、侵权。
➢ 就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关系而言,债权优于股权。 当公司解散时,债权处于先于股权受偿的地位。
公司成立股权该怎么分配-

公司成立股权该怎么分配?一、公司成立股权该怎么分配?公司成立股权该怎么分配?公司成立,股权由当事人协商分配,但应当保证创业者拥有对公司的控制权,实现股权价值的较大化,设立公司后可以通过股权转让帮助分配。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一款、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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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公司法人与治理结构 知识点

4. 是公司法人的对外代表机构:
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章程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担任;
5. 是公司的法定常设机构
1. 定期会议,也叫常会: 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章程规定;
会议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每年至少两次。 2. 临时会议:
召开情形:①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监事提议召开;
②董事长应在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集和主持
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召集董事会会议应在召开 10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决议方式
1. 一人一票 2. 多数通过
记:董事数额多数决
1. 作为股东机构的常设机关,是股东机构的合法召集人;
董事会职权
2. 作为股东会的受托机构,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要务,包括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 4. 为股东机构准备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5. 为股东机构准备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由股东会决议; 6. 为股东机构准备增资或减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由股东会决议;
第三节 董事会
1. 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地位
1. 权力来自股东机构的授权并受其限制 2. 处于决策系统和执行系统的交叉点
董事会性质
1. 是代表股东对公司进行管理的机构 2. 是公司的执行机构 3. 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
包括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公司重 要规章制度;
5.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
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 3 年;
6. 个人所负较大数额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改制企业如何处理好法人财产权与股东权的关系

大影 响 . 有 违公 司法 率 质 。在现 实 中 , 但 尽管 现代 公 司 所有 与 控 制两 权 分 离 ,但 无 论 公 司 怎 样 被 股 东 以 外 的 利 益 主体 所 支 配 , 公 司归 根 到 底 是 处 于股 东 监 控 之 下 . 律不 允 许 其 违 背 股 东 的 法 根率利益 。 即使 股 东尤 其 是 上 市公 司小 股 东 事 实 上丧 失 了一些 权 利 , 公 司法 在 保证 股 东 诉 权 等 方 面 也 在 完 善 中 . 且 公 司 但 并 终 止 后 的剩 余 财 产 归 股 东 所 有 , 是各 国 公 司法 的通 例 , 以 叠 所 司财 产 权 并 不 是 公 司所 有权
公 司法人财产权性质的界 定 ,不仅要从 传统 民法上 产权 、
所 有 权 本 质分 折 , 要 结台 莸 国对 产 权 、 产 权 的 所指 。 有权 还 财 所 的 四项 权 能 只是 所 有 权 利 用的 一 些具 体 表现 形 式 』 财 产 权 法 、 不 是 法 』 所 有权 , 、 而是 公 司法 』 对 股 东 投 资 形 成 的 财 产 的 支 配 、 权 , 作 为 一种 物 权 存 在 的 , 是 即公 司 是 他 物权 主体 。 因此 , 业 企
当 并 终 将 拥 有 法 人 所 有 权 。 说 尽 管 在 学界 有 较 该
公 司 法 人 财 产 权 和 股 东 权 的 定 性 问题
法 人 财 产 权 作 为 一 个
概念 , 在 十 四届 三 中全 会 《中 共 中 史 关 于 建立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是 经 济 体 制 若 干 问 题 的 决 定 》 首 次 提 出 的 , 《决 定 》 中 该 中规 定 “ 业 中 的 国有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于 国 家 ‘ 资 者 按 投 人 企业 的 资 企 出 奉额 享有 所 有 者 权 益 ” 企业 拥 有 包 括 国家 在 内 的 出 资 者 投 资 形 成 的全 部 法 人 财 产权 ” 。 19 93年 我 国《 司法 》 颁 布 . 法 律 上 确 认 了 公 司 法人 公 的 从 财 产 权 《 司 法 》 4条 规 定 : 司 股 东作 为 出资 者 按 投 入公 公 第 公 司的 资本 额享 有 所有 者 的 资 产 受 益 、 大 决 策和 选 择 管 理 者 等 重 权 利 。公 司 享 有 由 股东 投 资 形 成 的全 部 法 人 财 产 权 法 享有 依 民事 权 利 .承 担 民 事 责 任。 公 司 中 的 国 有 资 产 所 有 权 属 于 国 家 。 谓公 司法 』 财 产权 , 所 、 即公 司对 由股 东投 资 形 成 的 资 产享
公司法人财产权性质探析

法人财产权 ,依法享 有民事权利 ,承担民事责 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这个 规定 也导致 了在 适用 中对其性质 的理解 不一 和众 说纷纭 。一方 面 ,股东享 有股权 ,公司享 有法人 财产权 ,这 个 法 人 财 产权 似 乎 意 味着 法 人 所 有
权 ,即私营公 司财 产 归公 司所 有 ,而 另一 方 面 , 国有公 司的财产 又归国家所有 ,国有公 司不享 有 其 财产所有权 。这似乎 是一个 矛盾 。在 我 国 ,国 有企业 的产权 归属一直是 一个敏感 的问题 ,每 年 大量 的 国有 资产 流 失 ,却 找不 到应 该 堵 漏 的地 方 、办 法和需要 承担相应 责任 的人 。为 此 ,20 05 年修改 的 《 公司法 》 第三条 规定 :“ 司是企 业 公 法人 ,有 独立 的法人 财产 ,享 有法人 财产权 。公 司 以其全 部财产对 公 司 的债务 承担 责 任 ” ,第 四 条规定 :“ 司股 东依法 享有 资产 收 益 、参 与重 公
年1 2月 2 日通 过 的 《 司法 》 第 四条 对 此进 9 公
[ 收稿 日期]20 09—1 l 2一 6 [ 作者简 介]刘广 ( 97一 ) 17 ,男 ,山东济南人 ,民商法学硕士 ,兰州商学 院法学 院讲师 。
・
5 ・ 7
厦 门广播 电视大学 学报
一
21 00年
步规定 :“ 司股东 作为 出资 者按 投人 公 司 的 公
系 列探讨 ,一方 面要 维护 国有企业 财产 的 国家所 有 盼 陛质 ,另一 方面 又不 能限制 国企活力 ,保证
国企 的 自主经 营权 。19 9 3年 十 四届 三 中全 会通
为基 础 。这 些 财 产 在 法 律 上 以 “ 产 、 资 本 ” 资
公司法人财产权与股权的比较研究

人 财 产 权是 一 种综 合 性 的 财 产权 , 有 权 是 其 中最 重 要 、 主 要 的部 分 ; 权 也 是 一 种综 合性 的财 产 权 , 最 重 要 、 所 最 股 其
最 主 要 的 部 分 是 股 东 按 份 所 有 权 。 不 论 在 公 司 内 部 法 律 关 系 中 , 是 在 公 司 外 部 法 律 关 系 中 , 司 和 股 东 同 时 作 为 还 公 民事 主 体 是 不 可能 的 。 【 键 词 】 公 司 ; ^ 财 产 权 ; 权 ; 律 关 系 关 法 股 法
【 圈 分 粪 号 ] 2 9 . 1 中 D9 2 2 19 4
【 献 标 识 码 1A 文
【 章 编 号 ] 10 文 0 3—7 8 ( O 2 0 4 9 2 O ) 2— 0 3 0 7—0 4
一
、
法人 内外部 关系
为他们 只不过 是作为 社会 范畴 的个人 在 法律 上的称 谓, 因此 他们 通过 自己的头 脑思 考 , 出意思 表示 , 作 进行 民事活动 享受 民事权 利 ,承担 民事 义务 是没 问 题 的 。限制 民事行为 能 力 、无 民事行 为 能力 的 自然 人, 法律通 过 规定监 护 和代 理 制度 , 其 借 助他人 进 使 行民事 活动 , 享受 民事权 利 , 担 民事 义务 。这也 是 承 不 难理解 的。而法人 作 为法 律拟制 的人格 主体 ,本 身根本 不可 能具有精 神状 态 ,只有 具 体 的人才是 有 思维能 力者 , 这是无 可争 辩 的。法 人权 利 和义务 、 潜 行为 , 归属 意义上 的法 律 内容 , 以 , 然法人 没 是 所 虽 有灵魂 , 将这 些东 西归 属 于法人是 可 以解 释的 , 于 处
股权的性质和内容有哪些

股权的性质和内容有哪些?无论是投资还是自己创办公司,大家可能都会听到关于股权的相关知识。
那股权的性质是什么呢?股权的内容有哪些?了解这些知识,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投资;也能让大家在创业的过程中,明确合理设计股权结构的重要性。
本文从分析股权性质出发,分析认为股权是一种与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并列的新型权利,并进一步指出,股权行使的实质是为了使投资财产保值或增值,在股权中的管理参与权与其他股东财产权发生冲突时,管理参与权是可以限制的;接着,评述股权内容,论述了现行股权内容所存在的缺陷;基于一定条件下管理参与权可以限制的理论,我们将从完善具体操作程序、构建利害关系股东回避制度、建立类别股东制度、完善股东诉权制度等方面加强股权财产权的保护,以此来完善我国公司法。
股权是投资者因投资公司成为股东而拥有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
股东投资后,对其投资财产丧失了直接管理支配权。
如何保护股东的利益,处理好公司与股东之间及大小股东之间的关系,不仅直接关系到股东个人的切身利益,而且关系到公司制度本身的存废,并进一步波及公司的劳动者、经营者、消费者,债权人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
本文将从股权性质出发,理清公司与股东,大小股东之间的关系,并在现有《公司法》的基础上提出改进建议。
一、股权的性质股权性质是当今法学界热衷讨论的问题之一,同时也是公司法研究要解决的问题之一。
股权性质的明确,就股权保护这一方面来说,决定股权受保护的程度,及为保护股权而对某些权利的限制范围和程度。
下面笔者引用学术者的几种观点,来谈谈笔者对股权的看法。
1.赞成股权是一种债权说的学者认为:进入20世纪以来,股份公司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已彻底分离,大公司已变为由“经营者控制”,股东无意介入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只关心股息和红利。
公司也不再受股东左右,对公司财产进行直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成为唯一的主体;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说明股东对投资财产丧失了所有权;股东参与分红和转让股票,也不能认为在行使所有权的收益和处分权益,股份财产的全部收益,首先是归公司法人独立享有,只有当公司完成了税收,偿还了债务和进行各项提留后才根据盈亏状况决定是否满足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而且股东转让股票的行为显然不是对企业财产物质形态的处分,因股票的转让并不影响公司财产完整性和公司法人对整体财产的独立支配。
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

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一、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这一问题,近些年来始终是公司法中的一个热点与难点,也是法学界、经济学界、企业界普遍关注的问题。
所谓公司法人治理结构(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也称之为公司治理结构,是指所有者,经营者和监督者之间透过公司权力机关(股东大会),经营决策与执行机关(董事会、经理),监督机关(监事会)而形成权责明确,相互制约,协调运转和科学决策的联系,并依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予以制度化的统一机制;通俗地讲,就是公司的领导和组织体制机构,通过治理结构形成公司内部的三个机构之间的权力的合理分配,使各行为人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保证公司交易安全,运行平稳、健康,使股东利益及利益相关者(董事、经理、监事、员工、债权人等)共同利益得到平衡与合法保护。
我国1993年12月29日颁布的《公司法》第三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的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公司法分别设立股东大会(第一百零二条),董事会(第一百一十二条),监事会(第一百二十四条)来分别行使决策权(第一百零三条),经营权(第一百一十二条),监督权(第一百二十六条);即由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并由其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把公司法人财产权委托给董事会管理,董事会代表公司运作公司法人财产权并聘请经理等高级职员具体执行,同时股东大会与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组成监事会,由其监督董事会,经理行使职权,这样从立法上形成了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的“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
二、我国现代公司法人治理“三权分立――制衡”结构模式形成的根因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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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中,存在着股东和公司两种既密切联系又相互独立的利益主体。
股东是公司的缔造者,没有股东,公司就成了无源之水。
无本之木。
而公司一旦成立,在股东和公司之间,不仅财产相互分离,而且人格也彼此独立。
为了调整好股东和公司之间的这种特殊利益关系,我国《公司法》确立了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条件下,探讨股东的股权和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对于繁荣我国的公司法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理顺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股权的概念和性质股东的股权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对公司所享有的各种权利,而狭义的股权则专指股东因向公司直接投资而享有的权利。
本文所指的股权仅作为狭义的股权。
(一)股权性质的几种学说关于股权的性质,中外法学界历来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归纳起来主要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股东地位说、集合体说等五种观点。
1.所有权说。
该学说认为股权具有所有权的性质,即股权是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的所有权。
股东认缴出资、持有股份并未丧失其所有权,而是为了更好地行使所有权、实现所有权。
在这种学说看来,公司是由全体股东共同设立的,股东对公司财产理应享有所有权,而股东会、股东大会就是股东行使所有权的法定方式。
[①]2.债权说。
该学说认为,股东之所以认缴出资持有股份,只是为了获取利益分配,特别在西方20世纪以后,股东对公司已完全丧失了左右和控制,股东对公司的权利仅仅是收益,双方仅仅是债的关系。
在这种学说看来,股权本质上是以请求利益分配为目的的债权或附条件的债权。
[②]3.社员权说。
自德国学者瑞纳德(Renaud)于1875年首倡这一学说以来,该学说不仅成了德国、日本的通说,而且我国也有学者坚持这一主张。
该学说认为,股东是公司的社员,股权是股东基于这种社员资格而享有的一种社员权,这种社员权属于单一权利,并非集合体权利。
[③]4.股东地位说。
该学说否认股权是一种具体权利,主张股权是股东在公司取得的成为各种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以此法律地位为基础确认的权利(股东的具体权利)才是股权的内容。
[④]5.集合体说。
该学说认为,公司是由股东组成的企业法人,股东按自己认缴的出资或持有的股份享受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股权就是股东基于其股东的法律地位而获得的权利和义务的集合体,即股权是股东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抽象概括,并非单一的权利。
[⑤](二)股权性质的认定笔者认为,上述几种学说虽然都有一定的合理因素,但却存在着不能自圆其说的理论缺陷,因为它们并没有反映出股权的本质。
首先,所有权说存在着严重不足。
因为,所有权历来被视为最典型的物权,它除了具有物权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完全性、弹性和永久性等特点[⑥].而股东对公司财产的支配只能通过公司才能得以实现,而股东个人并不能直接支配和处分公司财产,这与所有权直接支配标的物的物权特征截然不同,此足可以动摇和否定股权即为公司所有权的看法。
此外,所有权说,要么承认股东和公司均享有所有权,要么承认股东享有所有权,而公司没有所有权只享有经营权,前者与民法中"一物一权"的规定相抵触,后者则无法适应股东与公司的财产分离、人格独立的实际情况,也难以理清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责关系,更难以使公司真正成为法人。
笔者认为,股权与所有权的混淆很大程度上缘于法人独立财产权制度未得到确立。
正如股份有限公司在西方尚被视为合伙时,股权只能被认为是股东对公司财产的共有权。
但当法人制度真正被确立以后,在西方国家则很少有人将股权再视作所有权。
而我国目前股权观念的混乱也是与法人财产权制度未获得明确有关(对此后文再作详述)。
债权说的可取之处在于注意到了股权某些方面的请求权特征,但却忽视了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参与和制约作用,也难以界定股东的直接投资行为和债权人认购公司债券行为的本质特征,同时,依据股权的请求权能认定股东为债权又未免带有片面倾向。
因为请求权并非债权所独有的特征,债权只是请求权的一种。
基于物权同样可发生请求权,如排除妨碍请求权,同时请求权也仅为股权的部分内容,股权尚有非请求权性质的其他重要内容如表决权等。
社员权说突破了传统以财产权的物权、债权两分法对股权研究的限制,以社员权的概念为股权形成一个新的权利奠定了基础,为股权性质研究开辟了新的视野,使人得以由社团法人与成员的关系的角度分析和阐释股权,进一步确立和巩固了公司的法人地位和特征,但是社员权说忽视了股权和社员权形成基础的差异,社员权是基于社员资格而享有的权利,而股权不是基于股东身份而形成的,它是与股江资格同时产生,都是同一出资行为的结果。
因此,把股权看作是社员权,过分强调了社团的人合性,而忽视其资合性,特别是一人公司的出现,使社员权说发生根本动摇,而且诸如股份转让等财产权利,社员权说也实难完全涵盖,因此,社员权说的不足已越来越明显。
股东地位说与社员权说实无本质区别,只因认为股权中的自益权性质不同无法合成一个整体性权利,故用"股东地位"代替了"社员资格",其实质内容与社员权说无异。
集合体说将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抽象为股权,这就混淆了法律关于权利和义务的逻辑界定,未免过于笼统。
那么,股权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权利呢?我们认为,不应从原有法律所规定的传统权利中去探寻股权的性质,而应以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关于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分离、股东人格与公司人格彼此独立、股东与公司之间产权分化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为出发点,只有这样探讨股权的性质才有现实意义。
事实上,股权既不是所有权,也不是债权,更不是什么其他权,而是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独立的权利,也就是说,股权是所有权、债权、社员权等传统权利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权利形态。
关于股权,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由于受文化传统、法制背景和语言习惯的影响,其立法规定也不尽相同,有的国家的公司法对股权进行了严格的法律界定,而有的国家虽未明文规定股权的含义,但却列举了股权的具体内容。
因此,我们认为股权是公司法所赋予股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独立权利,没有股权的法定化,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独立、制衡关系就无法调整和确认。
(三)股权的基本特征据我们对股权性质的认定,并结合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所谓股权就是公司法所规定的、股东因直接投资创办公司而享有的一种独立权利。
它是由出资财产所有权转让而来的。
股权既然不同于现有其他财产权利类型的独特权利,就必然具有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
一般来讲,股权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1.股权的主体只能是股东。
股权的主体实际上就是股权的享有者,而股权的享有者只能是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因发起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并被列入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的自然人、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是合法持有公司所发行的股份并被列入公司置备的股东名册的自然人、法人。
非股东依法不能享有股权。
2.股权产生于股东的直接投资行为。
股权是由股东的直接投资行为产生的,间接投资行为(如认购公司所发行的债券)只能产生债权,而不能形成股权。
从产生方式讲,股权既可以原始创设,又可以受让取得。
在原始创设中,股权是由股东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或股份的直接投资行为产生的,换句话说,股权是股东出资行为而导致的法律后果;在受让取得中,股权是通过受让原股东的出资或股份而形成的,股权的取得是以他人转让其出资或股份为前提条件的。
3.股权的内容具有综合性。
从内容来看,股权既有财产权的一面,又有非财产权的一面。
前者如股利分配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后者如表决权、对公司的建议权、质询权和诉讼权等。
这就决定了股权的内容具有综合性,并非单一性民事权利,因此,将股权简单地说成是财产权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4.股权具有可转让性。
股权的大小与股东拥有的出资额或股份数成正比,股东拥有的出资额或股份数越多,股东的股权就越大,对公司的支配权也越大,否则,股东的股权就越小,对公司的支配权也就越小。
股权能够为股东带来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价格,因而,股权可以依法转让。
股权的转让是通过出资或股份的转让而实现的,即出资或股份的转让就意味着股权的转让。
5.股权的凭证具有证券化的特点。
在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是通过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来实现的,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则是通过公司签发的股票来体现的,无论是出资证明书,还是股票,都是一种资本证券,股权直接表现在证券票面上,证券票面上记载的内容就是股东享有股权的基本凭证。
因此,股权与证券是密不可分的,股权与证券溶为一体,股权完全证券化了。
出资证明书和股票就是股东享有股权的法定凭证,股东凭此证券就可享有相应的股权。
二、法人财产权的概念和性质(一)确认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意义我国《公司法》第4条第2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确认。
确认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建立公司这种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也是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法人制度的关键之所在。
只有确认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才能使公司真正成为市场经济的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才能使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产权关系更加明晰。
确认公司的法人财产权,不仅为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奠定了坚实的财产基础,而且有利于公司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按照市场需求自主组织生产经营,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和实现增值保值的目标,同时,也解决了公司从有人负责到有能力负责的现实问题,实现了公司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有机统一,有利于公司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关于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在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三种观点。
(1)经营权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到底是法人所有权或者是其他权利,从公司法第4条第2款的字面含义上难以断定,但从公司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和我国已有的企业立法的思想脉络来看,将公司法人财产权认定为法人经营权更为务实一些,加上公司法第4条第3款:"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规定,就更加难以认定公司法人对股东投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有所有权了。
[⑥](2)结合权说。
特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法人财产权是经营权与法人制度的结合。
经营权是所有权派生又独立于所有权的一种财产权,这种财产权一旦与法人制度相结合,即构成法人财产权。
[⑦](3)所有权说。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公司法人财产权是具有所有权的物权,是物权当中的自物权。
因为,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内容与所有权的基本内容相同,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公司法人财权基于公司法人的设立,即出资人(股东)出资设立公司而产生,除此之外,公司法人财产权在取得方式和消灭原因上与所有权也都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