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种劳动合同形式
劳动合同的用工形式和用工形式的选择

劳动合同的用工形式和用工形式的选择劳动合同是雇佣双方之间约定的一种法律关系,规定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用工形式的选择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不同的用工形式会直接影响劳动者的权益和用人单位的管理方式。
本文将探讨劳动合同的用工形式以及选择合适的用工形式的因素。
一、劳动合同的用工形式1.全职劳动合同全职劳动合同是最为常见和普遍的用工形式,劳动者以全职的方式为用人单位工作,受雇于用人单位。
劳动者在全职劳动合同下享有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保险权益,用人单位则有权对劳动者进行管理和调配。
全职劳动合同适用于大部分的工作岗位和行业。
2.临时劳动合同临时劳动合同是指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合同。
这种合同通常以时间为基准,当雇主需要临时性劳动力时,与劳动者签订临时劳动合同来满足短期用工需求。
临时劳动合同的期限多为数日、数周或数月,合同终止后劳动关系即告终止。
3.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形式,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的合同。
在劳务派遣合同中,劳动者与劳务派遣机构建立劳动关系,而受派到用人单位工作。
劳务派遣合同适用于需求短期化、专业化劳动力的职位,但同时也需要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受到保护。
二、选择合适的用工形式的因素1.工作类型和性质选择合适的用工形式首先要考虑工作的类型和性质。
如果工作是常规性质的全职工作,则全职劳动合同是最为合适的选择。
如果需要填补短期用工需求,且工作性质相对简单,临时劳动合同可能更适合。
如果需要特定的技术、专业背景或管理能力,则可以考虑劳务派遣合同。
2.用人单位的需求和预算用人单位的需求和预算也是选择合适用工形式的重要考虑因素。
全职劳动合同通常意味着用人单位需要长期稳定的劳动力,且需要支付相应的福利待遇。
临时劳动合同则可以满足用人单位的短期用工需求,且费用相对较低。
劳务派遣合同则可以通过与劳务派遣机构合作,提供专业技能的劳动力,但需要支付一定的委托费用。
劳动合同有几种形式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一定的合同期限,双方在合同期限内履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如需继续使用该劳动者,应当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
这种劳动合同适用于短期性、周期性或者项目性的工作。
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履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劳动合同适用于长期性、稳定的工作。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完成某一具体工作任务为合同期限,任务完成后,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这种劳动合同适用于阶段性、临时性或者特定性的工作。
四、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到实际用工单位从事劳动,实际用工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务派遣单位向实际用工单位收取派遣费用的劳动合同。
在这种形式的劳动合同中,劳务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实际用工单位是用工单位。
五、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规定的劳动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劳动合同。
这种劳动合同的特点是劳动时间不固定,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非全日制劳动合同适用于部分时间工作、临时性工作或者兼职工作。
六、试用期劳动合同试用期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双方根据试用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劳动合同适用于初次就业或者跳槽的劳动者,以便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能力进行考察。
七、变更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
三种劳动合同的优劣对比

在现代社会中,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三种劳动合同各有优劣,下面我们将对它们进行详细的优劣对比。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 优势(1)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了明确的合同期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合同期间内应当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障双方的权益。
(2)有利于规划职业生涯。
对于劳动者来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让他们有计划地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为下一个合同做好准备。
(3)有利于企业调整人力资源。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企业在合同到期前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人力资源,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
2. 劣势(1)稳定性较差。
由于合同期限固定,企业在合同到期后可能不再续约,劳动者面临失业风险。
(2)可能导致员工短视行为。
员工可能过于关注短期利益,而忽视了自身的长期发展。
(3)企业在签订合同时承担一定风险。
如果企业在合同期间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岗位要求,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 优势(1)提高员工安全感。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在职业道路上更具安全感,有利于员工稳定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
(2)有利于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使企业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并降低员工流失率。
(3)有利于员工个人发展。
员工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可以更加专注于职业发展和技能提升。
2. 劣势(1)企业成本增加。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企业在员工离职时可能面临更高的经济赔偿。
(2)可能降低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由于合同无期限,部分员工可能产生依赖心理,影响工作效率。
(3)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难度增加。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企业在管理上需要更多关注员工关系和激励机制。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 优势(1)灵活性高。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使企业能够根据项目需求灵活调整人力资源。
劳动合同一般采取哪种形式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法律文件,它明确了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合同的形式多种多样,但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下面从劳动合同的形式、内容和签订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劳动合同的形式1. 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主要包括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
纸质文档是指用纸张制作的劳动合同文本,电子文档是指采用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电子方式表现的劳动合同内容。
2. 口头形式虽然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在实际生活中,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也存在。
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主要存在于一些临时性、季节性的用工场合,以及部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较为简单的状况。
然而,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容易产生纠纷,法律风险较大,因此不建议采用。
3. 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指用人单位预先制定好的、适用于多数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文本。
格式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条款。
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在格式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和补充。
4. 非格式合同非格式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实际情况,单独制定的劳动合同。
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可以根据双方的需求进行灵活设置,更加符合双方的实际情况。
但是,非格式合同的制定需要劳动者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1. 劳动者信息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用人单位信息劳动合同应当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3. 合同期限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合同期限,包括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 工作内容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等。
5. 劳动报酬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者的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支付时间等。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有哪几种

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有哪几种劳动合同是用于明确雇佣关系及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需求,劳动合同可以采取不同的签订方式。
下面将详细介绍劳动合同的几种签订方式。
第一种方式: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书面形式是最常见也是最受法律认可的签订方式。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清楚明确地表达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内容具体明确,避免纠纷的发生。
通常,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需要包括以下要素: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劳动条件和工作地点、薪酬和福利待遇、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保护、终止合同的条件等。
第二种方式:口头形式签订劳动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可能会以口头形式进行签订。
但口头合同的缺点是难以证明和执行,容易引发纠纷。
因此,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口头形式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明确劳动条件和双方的权益义务,双方最好能够达成共识并尽量将其书面化,以免产生后期纠纷。
第三种方式:劳动合同条款的补充或变更协议在某些情况下,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不仅限于一次性签署,还可以通过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进行。
补充协议通常是针对原有劳动合同某些条款需要进行调整或补充的情况,双方可以通过书面或口头协议达成一致,并将其作为现有劳动合同的一部分。
变更协议则是在劳动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双方就劳动条件进行重新谈判时使用。
无论是补充协议还是变更协议,都需要明确双方的意愿并经双方自愿同意后生效。
第四种方式:电子合同形式签订劳动合同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电子合同是利用电子信息技术(如电子邮件、短信、电子签名等)进行合同签订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需要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在签订电子合同时,双方应通过确认身份、保密通讯、确保记录完整性等方式加强合同的安全性和可信度。
总结起来,劳动合同的签订方式主要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补充或变更协议以及电子合同形式。
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

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也是保障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从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法律规定以及实践操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1. 书面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具有明确、规范、可靠的特点,有助于双方充分了解彼此的权利义务,降低劳动争议的发生。
书面形式包括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两种。
(1)纸质文本。
纸质文本是传统的劳动合同形式,具有可见、可触、可保存的特点。
纸质劳动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提供。
(2)电子文本。
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劳动合同逐渐普及。
电子劳动合同具有高效、便捷、环保的优势,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和劳动者需求。
但使用电子劳动合同应当确保数据安全、信息真实、易于查询和保存。
2. 口头形式口头形式劳动合同在实际生活中也存在,但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口头劳动合同容易产生纠纷,因为双方证据难以举证,导致权益难以保障。
因此,《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3. 录用通知书录用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订立劳动合同的书面邀请,具有要约性质。
录用通知书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用工时间等主要条款。
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书后,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邀请。
一旦劳动者接受邀请,双方即进入劳动合同订立程序。
二、法律规定1.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劳动保护、违约责任等条款。
2.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3.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类

劳动合同分为哪几类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的法律文件。
根据不同的劳动关系和工作性质,劳动合同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最常见也是最普遍的一种合同形式。
合同在订立时规定了具体的起止时间,一般以年或月计算。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履行合同,并在合同到期之前提前提醒对方是否续签。
2. 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非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具体的劳动期限。
这种合同常见于一些特殊工作岗位,比如临时工、邀约工和短期项目工。
根据中国劳动法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非固定期限合同应当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3.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双方未约定合同终止时间,劳动关系长期延续的合同形式。
劳动法规定,员工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应当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在保障员工稳定性和权益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
4. 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劳动合同形式,一般由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机构签订。
根据合同,劳务派遣机构将自己的员工派遣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
劳务派遣合同使用在用工需求不稳定、雇佣灵活性较高的情况下。
5. 季节性劳动合同:季节性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常见于农业、旅游、餐饮等行业。
根据合同,劳动者只在特定的季节或时间段内与用人单位签订短期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在满足临时劳动需求的同时,也保护了劳动者的权益。
6. 竞业限制合同:竞业限制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一定时间内,劳动者不得与竞争对手从事类似业务。
这种合同形式常见于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竞业限制合同的目的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利益和机密信息。
总结来说,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关系和工作性质可分为固定期限合同、非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劳务派遣合同、季节性劳动合同以及竞业限制合同等。
根据不同的劳动关系和工作需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选择适合的合同形式,以保障双方的权益,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有哪些形式

劳动合同有哪些形式一、劳动合同有哪些形式现代各国对合同形式采用以不要式为原则,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规定特定种类的合同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
第一,口头形式口头形式的合同,简称口头合同,是指当事人只以口头意思表示达成协议的合同。
口头合同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广泛运用。
但是,口头合同在发生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
对于不及时结清的和较重要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第二,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电报和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书面合同较口头合同复杂,在当事人发生纠纷时举证方便,容易分清责任,也便于主管机关和合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实践中,书面形式是当事人最为普遍采用的一种合同约定形式。
第三,公证形式公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内容加以审查公证的方式,订立合同时所采取的一种合同形式。
公证机关一般均以合同的书面形式为基础,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确认后,在合同书上加盖公证印鉴,以资证明。
经过公证的合同具有最可靠的证据力,当事人除有相反的证据外,不能推翻。
我国法律对合同的公证采取自愿原则。
合同是否须经公证,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当事人要求必须公证的合同就须公证,不经公证不生效。
但对一些重要的合同种类,法律也可以规定必须进行公证。
当事人和法律都可以赋予合同的公证形式以证据效力或者成立生效的效力。
第四,鉴证形式鉴证形式是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对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方式订立合同的一种合同形式。
鉴证是国家对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行政措施,只能由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进行。
鉴证的作用在于加强合同的证明,提高合同的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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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三种劳动合同形式
一、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期限规定中,有劳动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注意:大学生一毕业快马加鞭去报到签好了工作单位的大学毕业生们注意,“不要离开校门后到处疯玩,得快马加鞭到单位去报到。
《劳》第七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报到了劳动合同才生效,要是在离校和单位报到期间出了意外,学校和单位都不
会管,那就惨了。
”黎建飞举例:一名服装学校的女生,毕业离校之后未及时到单位报到,结果期间查出患上血癌,医疗费学校和单位都没有义务负担,只能靠社会救济,“同学们千万不要轻易脱离组织。
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二种合同形式争议不多,最多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概念: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案例
吴某于2008年1月1日与公司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止。
合同到期后,公司又与吴某续签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009年12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吴某提出要求订立,双方发生。
本案中吴某与公司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吴某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在合同到期后吴某提出签订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二)条件:
1、案例:
小李与用人单位先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0天,在试用期合同结束后,用人单位认为60天无法全面考察小李是否合格,于是又同小李签订了一次30天的试用期合同,后小李转
正,又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书面劳动合同约定3年的合同期限,合同到期,小李没有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及违法行为,小李向单位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单位不同意,协商不成,小李申请劳动仲裁。
问题:小李可否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条件: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3)连续订立2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以上情形,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
(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分析小李是否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1:王某与1998年2月进入某外资公司工作,由于王某工作表现良好,工作能力也不错,双方一直继续续签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止,在该合同期满前,公司表示由于王某的年龄增大,该期合同期满后,将不再续签。
王某则认为其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公司不应该终止劳动合同,而且还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由此双方发生争议。
王某认为:根据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地14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其在公司的工龄已经满十年,现其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公司就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则认为: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08年1月1日之前,而当时的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可以终止,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应看公司是否有续签的意愿,现公司不同意续签,故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适用哪个法律的规定。
由于双方的劳动合同是在2008年2月期满,也就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双方是否应当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适用新法的规定,现王某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案例分析2:刘先生1998年进某公司工作,公司与刘先生签订过一次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二次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此后双方虽然一直为再续签劳动合同,但刘先生还是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一切
都照旧。
2008年11月,刘先生听说《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就应当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便找到公司领导,说自己进入公司工作已经超过10年了。
所以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公司领导表示,公司的后续经营存在一定问题,目前难以与刘先生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迪纳表示,由于工作疏忽,多年来未与刘先生续签劳动合同,以致双方长期处于无合同状况,现愿意马上与刘先生续签一份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刘先生对此表示不同意,他认为既然自己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所以坚持要求公司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经过几次协商,双方还是各持己见,这种情况下,公司一纸通知向刘先生发出了最后通牒:如刘先生在一周内不与公司续签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则公司只能按照规定与刘先生终止劳动关系。
接到公司的通知后,刘先生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与自己签订无规定期限劳动合同。
刘先生表示,自己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就应当与自己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更何况,按照法律规定,双方建有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公司违法不签订劳动合同,从2008年2月起就应当支付自己双倍工资,对此,自己也不想追究,只要单位能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就可以了。
公司表示:《劳动合同法》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公司只同意与刘先生续签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这是因为目前公司的经营状态不是很好,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公司可以按规定提前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仲裁庭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刘先生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年限已满十年,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
经过调解,双方最终在庭上和解,公司同意与刘先生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连续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到期用人单位能否终止合同”的理解
第一种意见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以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即用人单位这时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订立。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条规定在“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之前需具备三个条件,即(1)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3)续订劳动合同的;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均无“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
只要达到十年则可直接签订,第(三)项中增加了“续订劳动合同的”这个条件,根据法条前后文意思应当是指前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双方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要求,则应当签订。
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再次“续订劳动合同的”的,则因为缺乏双方共同的“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终止,即使劳动者提出要求,也因不符合该条规定的条件而无法达到目的。
2007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在关于新闻发布会上对此问题进行了说明,立法机关的意见与第一种意见一致:“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后,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规定的情形,这两条规定的情形就是劳动者没有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形,没有患病、负伤,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下,劳动者提出要续订劳动合同的时候,用人单位应当签订。
特别是第三项在制定过程当
中,我们反复征求了意见,二审以后,这个修改意见又在相当范围的社会层面征求意见,大家都对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签订就要签订的规定,表示不解,或者是反对的意见。
后来我们想到,为了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要作这样的规定,并且劳动者是在没有出错的情况下,是遵纪守法、努力工作的情况下,已经连续两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付出了劳动,在工作期间能够胜任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也是合理的。
”
用人单位注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行使的终止权仅在第一次合同到期之时,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实际上已经“等同于”订立了,因为第二次合同到期后,如果劳动者要求订立,用人单位必须订立。
所以,实践中用人单位在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时,终止劳动合同还是续订
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作出选择。
某甲在某企业连续工作了11年,劳动合同于2008年5月30日到期,到期后,企业不打算与某甲续签劳动合同。
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不与某甲签订劳动合同吗?如果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有风险吗?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是用人单位合法劳动用工的重要法律依据,只有充分了解、学习《劳动合同法》才能健全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才能实现劳动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才能防止、避免劳、资双方的纠纷。
3、社会反映:
(1)、《劳动合同法》将对劳资双方产生的深刻影响:一年以下的短期合同也许大大减少;用人单位换血速度也许加快;劳务派遣市场也许将萎缩……(2)、不少用人单位为规避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往往在快满10年时,就不再与劳动者签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