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范文
法律至上的含义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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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至上的含义篇1三个至上的含义三个至上是指: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
“三个至上”是对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是对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和发展。
人民利益是党的事业的根本,宪法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体现。
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是高度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必须坚决反对唯“法律至上”的观念三个至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的根本指导思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不可动摇的重大政治原则。
“三个至上”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
党的领导是党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组织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
党的事业至上,体现的是党的领导的原则。
它要求我们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必须自觉地把政法工作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不折不扣地推动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法机关的贯彻落实;必须全力维护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确保国家安全,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人民利益至上,体现的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
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决定了我们必须把关注民生、解决民生、保障民生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加强和改进政法工作的重点,时刻把人民赋予政法机关的权力用在维护人民权益、实现人民利益最大化上,时刻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政法工作的标准。
宪法法律至上,体现的是依法治国的原则。
它要求我们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伟大进程中,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根治司法腐败,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如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稳定。
在现代社会中,未成年人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和挑战,为了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民法典》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在多个方面为未成年人的权益提供了全面而有力的保护。
首先,在监护制度方面,明确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如果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监护人的确定和变更也有了更为详细和合理的规定,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得到妥善的照顾和保护。
在财产权益保护上,《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通过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获得的财产,依法受到保护。
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这就有效地防止了监护人随意处置未成年人的财产,保障了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
在人格权保护方面,《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强调了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所有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护。
例如,禁止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未成年人的名誉权,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
在侵权责任方面,《民法典》明确了未成年人在受到侵害时的赔偿请求权。
如果未成年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为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中的安全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民法典》对于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也有明确的规定。
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这样的划分既考虑了未成年人的心智发展水平,又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他们能够在合理范围内参与民事活动。
在网络时代,未成年人面临着网络欺凌、网络诈骗等新的风险。
《民法典》也对网络环境下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作出了回应。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适宜的网络信息,保护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讲稿

《未成年人保护法》宣传讲稿同学们:有一首歌,你们一定听过,也一定会唱:“我们的祖国是花园,花园里花朵真鲜艳”。
这首歌里唱的“花朵”是谁呢?对!你们就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希望!从“花朵”这个词你们一定感受到祖国人民对你们的关心、呵护。
是的。
为了你们,为了祖国所有孩子的健康成长,,党和国家给予了相当的重视,多方面地关心爱护你们,还在1991年9月4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制定并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法》。
这是一部保护孩子合法权益的法律,是为了保护孩子健康成长的法律,更是一部凝聚差祖国人民对你们深切关爱的法律。
一、关注成长的摇篮——家庭保护有这样式个真实的故事。
家住乡村的李某是一个9岁的女孩,因为家里穷,父母一直没有送她去上学。
李某有个弟弟,今年刚好7岁,父母准时将他送进了学校。
李某提出要和弟弟一起读书,父母却说,女孩子读书有什么用,家里也很困难。
其实李某知道家里穷只一个借口,最根本的原因是父母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的思想,即使家里条件好了,父母也不会赞成李某去学校读书的。
当地学校及教育部门发现后,多次做李某父母的工作。
但李某父母认为让不让孩子上学是自己的事,与他人无关。
这个案例就涉及到如何保护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问题。
接受教育是公民全面发展的前提。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男女平等,包括女童在内的未成年人都有接受教育的权利。
但是,从全国范围看,仍有一些贫困地区的女被迫失学。
对此,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依法保障她们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上面的案例就涉及到家庭对孩子的保护问题。
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
《未成年人保护法》对于家庭保护的措施的规定是详细的、具体的,除了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责任外,还规定了父母或者监护人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其主要体现在法律条文的第8条至第12条。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关于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扶养和监护义务的规定。
如第8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的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未成年人或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人身自由侵害起诉状范本保护人身自由维护个人权益

人身自由侵害起诉状范本保护人身自由维护个人权益人身自由侵害起诉状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诉讼请求:保护人身自由,维护个人权益尊敬的法院:我是原告[原告姓名],现向贵法院提起人身自由侵害的诉讼,希望法院能保护我的人身自由,维护我的个人权益。
现将事实与理由如下:一、案件事实我是[原告姓名],持有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现年[年龄]岁,住址位于[住址]。
而被告[被告姓名],持有身份证号码[被告身份证号],住址位于[被告住址]。
自[具体时间或起始日期]起,被告对我实施了一系列的人身自由侵害行为,具体表现如下:1. 被告以暴力手段对我进行殴打,造成我身体上的伤害;2. 被告禁止我与外界保持联系,限制我的人身自由;3. 被告非法限制我的活动范围,禁止我离开某地点;4. 被告对我进行恐吓、威胁,使我陷入极度的恐惧之中;5. 被告通过言辞侮辱、羞辱我,损害我的名誉和人格尊严。
这些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自由权利,对我的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
二、法律依据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拘禁。
不受非法搜查。
不受非法侵害个人名誉、尊严和侵犯自己休息、通信、居住的人身自由权利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5条规定:“以非法拘禁、强制劳动等方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以上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以及对人身自由侵犯行为的惩罚。
三、诉求与请求基于上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向贵法院提出以下诉求与请求:1. 被告应立即停止对我的人身自由侵害行为,并确保我能够恢复正常的生活与活动;2. 被告应赔偿我因人身自由侵害所遭受的精神和身体上的损害,包括医疗费用、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3. 被告应公开向我道歉,恢复我在社会上的声誉和尊严。
综上所述,我恳请贵法院公正、权威地审理此案,并依法判决,还我人身自由、维护我的个人权益。
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身权利是公民最基本、最核心的权利,是国家法律保护的重点。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为了进一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人身权利的保护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人身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宪法层面的人身权利保护1. 宪法规定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宪法解释在宪法解释层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宪法中的人身权利保护进行了明确解释。
例如,关于非法拘禁,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解释》指出:“非法拘禁是指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非法逮捕、非法关押、非法搜查等。
”三、法律层面的人身权利保护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法》是我国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基本法律。
其中,针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
(1)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3)侮辱罪、诽谤罪: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是我国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法律。
未成年人保护法黑板报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黑板报内容《未成年人保护法黑板报内容》尊敬的各位老师、同学们:大家好!今天我要向大家介绍的是《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一部我国专门为保护未成年人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它的出台旨在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是我国的未来,他们是祖国的希望和发展的基石。
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社会的责任。
这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未成年人在法律中的权利1.教育权利:未成年人有受教育的权利。
家庭和社会应共同努力,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优质的教育,促进其全面发展。
2.生存权利:未成年人有获得生活、健康和发展的基本权利。
社会应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免受虐待和歧视。
3.人身权利:未成年人享有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对未成年人进行侮辱、虐待等伤害行为。
4.参与权利:未成年人有表达自己意见和参与社会活动的权利。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要重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四、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原则1.全面性原则: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参与。
家庭、学校、社区、政府等各方应共同努力,形成合力。
2.优先性原则:未成年人的利益应当放在优先考虑的位置。
无论是法律、政策还是社会行为,都应以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为出发点。
3.权益平等原则: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一样,享有平等的基本权益。
无论是性别、种族还是残疾,都不应成为对待未成年人的不平等因素。
四、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1.家庭保护责任:家庭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保护单位,父母应当承担照顾、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为其提供安全、稳定的成长环境。
2.学校保护责任:学校作为未成年人的重要环境,应当加强教育和管理,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确保他们受到良好教育。
3.社会保护责任:社会应提供全方位的保护机制,加强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影响,提供必要的救助和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他们的健康成长关系到国家的未来发展。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律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得到了法律的保障。
《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健康权、生存权等基本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这就意味着,未成年人在教育、医疗、生活等方面都应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关爱。
其次,法律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措施。
《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国家和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保护,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的疾病、残疾和死亡。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保护措施,禁止虐待、遗弃、剥削未成年人,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
再次,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成长提出了要求。
法律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具体要求,要求家庭、学校和社会共同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最后,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了对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教育和惩罚措施。
法律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教育、矫正和帮助,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
同时,法律也对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的惩罚措施,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
总之,《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内容涉及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保障、身心健康保护、教育和成长要求以及违法行为的教育和惩罚措施,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我们每个人都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让未成年人健康快乐地成长。
法律对未成年的保护文案

法律对未成年的保护文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是社会需要特别保护的群体。
法律规定,未成年人在教育、健康、福利等方面应当得到保障,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残害或者其他侵害行为。
未成年人在家庭、学校和社会中应当得到关心、教育和保护,不得受到暴力、虐待、歧视或者其他侵害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有可能受到侵害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加强保护措施,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守护未成年人的成长之路。
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是脆弱的群体,需要得到更多的保护和关爱。
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不仅仅是一项义务,更是一种责任和使命。
家庭是未成年人最重要的成长环境,家长应当履行教育监护责任,给予孩子温暖和关爱,并且引导他们健康成长。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学习的地方,应当提供安全、和谐的学习环境,培养学生的品德和能力,防范校园暴力和欺凌行为。
社会是未成年人成长的舞台,社会各界应当共同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不良信息的传播和影响。
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法律将严格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未成年人进行体罚、虐待、歧视或者其他侵害行为,一旦发现,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阻止和制止。
同时,建立健全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让我们携起手来,呵护未成年人的成长,让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为社会的繁荣和进步贡献自己的力量。
让我们共同努力,让每一个未成年人都能享有健康、安全、幸福的成长环境。
愿我们的关爱之心,将未成年人的明天装扮得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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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的保护教学目标1.情感、态度、价值观:依法维护自己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能够自觉得尊重他人,学会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增强尊重别人隐私的法律意识。
2.能力: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培养初步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格尊严和保护个人隐私的能力。
3.知识:了解法律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懂得法律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教学重点:公民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教学难点:法律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
教学过程:案例: 2002年4月16日下午2时左右,一女士在江西省兴国县一超市洗涤用品柜里,拿起一瓶价值35 元的洗发水走到超市门口便跑。
超市的三名工作人员在离超市不远处将其抓获,并在她的衣服里当场掏出一瓶洗发水,上面贴有该超市的价格标签。
鉴于该女士是第三次被抓,前两次分别在该超市偷过一瓶玉兰油和四瓶洗发水,若将她送去派出所最多罚款了事,为惩罚这种屡教不改的“顽固”分子,超市工作人员便拉着她在一块写有“我是小偷”的牌子边罚蹲示众,引来过往行人纷纷驻足围观。
讨论:超市工作人员的做法对吗?如果你是那位女士,你将如何处理这件事?师:任何人,无论其年长还是年幼,聪慧还是愚钝,富裕还是贫穷,也无论其是高官还是平民,是自由人还是在押犯,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人格尊严权。
这就是我们第2 课所要学习的内容:法律保护我们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板书)情境案例:(详见教材P24页)情境一:我的艺术照怎么在橱窗里?情境二:为什么某同学诬告我考试作弊?情境三:为了报复班长,我捏造事实说他有偷盗行为。
说一说:自己身边有以上类似的现象吗?议一议:你怎么对待以上的事情?谈一谈:从中受到了什么启示?生:自己身边有以上类似的现象。
生:应该加强对人们的教育,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自觉的尊重别人。
当这种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严重危害时,也要依靠法律来解决。
生:类似侵犯我们人格尊严的事情在我们身边时有发生。
人格尊严是公民所必须具有的、终身守护的权利。
这些现象的发生告诉我们,公民的人格尊严需要得到保护。
我国法律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师:人格尊严是公民所必须具有的、终身守护的权利。
什么是人格尊严呢?人格尊严,是指公民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
我国法律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师:人格尊严都包括什么具体内容?①肖像权②名誉权③荣誉权④姓名权⑤隐私权相关链接:法律尊重并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师:在我国,每个人都平等地享有人格尊严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容非法侵犯。
公民的肖像不受非法侵犯、名誉不受非法侮辱、荣誉不受非法剥夺、姓名不受他人侵害。
我国宪法第3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99 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第100 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第101 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享有荣誉权,禁止非法剥夺公民的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师:在现实生活中,你所听到、见到的损害公民人格尊严的事例有哪些?试举例说明。
生:王涛爱给同学起外号,有些外号倒也无伤大雅,可有的外号却让被叫的同学抬不起头来,甚至不敢去学校上课。
王涛侵犯了同学的名誉权。
生:小陈是某市“三好学生标兵”。
担任班长期间,在处理班内一些具体事情时,同班主任周老师有不同意见,结果被周老师撤去班长职务。
周老师还在班里宣布,小陈的市“三好学生标兵”也被撤消。
班主任周老师侵犯了小陈同学的荣誉权。
生:学生陈丽通过某种手段盗用学生齐红的名字被一所银行学校录取。
毕业后回到家乡某银行工作。
后来齐红了解到陈丽侵犯了自己权益的情况后,齐红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丽侵犯了学生齐红的姓名权。
生:南京一位年近 6 旬的老汉近日被一桩飞来的麻烦缠身, 他的照片上了一个高档楼盘的广告,鼓楼广场的巨型广告牌上,楼盘销售资料上, 都有老人的形象。
一不留神成了"广告明星", 可这"明星"真不是好当的,平静的生活就此被打乱,还受到一些街坊邻居和亲朋好友的误解。
“明星”老汉一怒之下, 将房地产开发商告上法庭。
房地产开发商的行为侵犯了老汉的肖像权。
案例分析:案例一:记者小陶用相机拍下某妇女晾衣服把小树都快压断的照片, 并向报社反映,呼吁公民要保护树木花草. 该妇女却说小陶侵犯了她的肖像权。
请分析:两个案例中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为什么?师:公民享有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丑化,故意损毁公民肖像,以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 都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
记者小陶行为合法, 不构成侵权。
因为这位摄影爱好者和报社的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 也并非出于恶意。
这是有益于社会的行为, 不将这样的行为规定为侵权可以保护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或不道德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
所以, 我们发现有违法或不道德的行为想拍照向报社或有关部门反映时就不用担心侵权了。
师:阅读教材P25页思考并回答:青少年怎样做到依法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生:①正在成长中我们要做到自尊自爱,依法规范自己的言行,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
②要提高维权意识,当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时,应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找回失去的尊严。
③同时,每个人都要像尊重自己的人格尊严那样,爱护、尊重他人的人格我们身边还有哪些侵犯人格尊严的现象?危害?把内容填入下表。
1.我们的现实生活中, 常见的骂人现象这类事情并不少见,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对别人进行挖苦,讽刺和打击的现象。
俗话说: “良言入耳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这样做会伤害别人的自尊。
2.假冒他人姓名考试, 上学。
一旦侵害其姓名,势必会损害其人格3.未经同意,恶意制作并使用他人肖像;广告公司擅自将某演员前几年在某杂志上发表的一幅照片翻拍后,制作成广告内容并在报纸上登出;公司未经员工同意使用员工肖像作对外宣传。
4.无原则的取消别人的获得荣誉、奖励、先进称号等,会严重伤害别人的这些现象给我们的启示是:这些行为是错误的, 也是违法行为。
对于他人的人格尊严我们不侵犯,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层次:法律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师:隐私权是公民人格尊严的重要内容。
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们独立意识的增强,对私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因此,要求法律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
那么,什么是隐私权?生:在生活中,我们每个人都有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生活的秘密,这个秘密在法律上称为隐私。
自己的秘密不愿让别人知道,是自己的权利,这个权利就叫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不愿公开或不愿让他人知悉的不危害社会的个人秘密的权利。
师:那么,个人隐私的内容有哪些?你能列举一下吗?生: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簿、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
私人信息:如家庭住址、身体缺陷、婚恋情况、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个人私事:如私生活、社会交往、生活习性;私人领域:如住宅、个人行李、书包、日记、照相簿、通信秘密等。
师:在我国,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
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也是在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情境案例:(详见教材P26 页)情境一:同学一:你不能随意看别人的日记……同学二:方方在日记里写道……情境二:同学三:李峰又有信来了,我们打开看看写些什么?同学四:不行! 这是他的秘密!回想:我们身边有过这样的现象吗?讨论:侵犯未成年人的隐私还有哪些表现?生:有,侵犯我们未成年人隐私权的行为也经常发生生:四人一组讨论交流,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展示各组的交流结果。
(如:小品表演、漫画展示、课间展示等)一组:父母或老师偷拆未成年人信件。
(小品)二组:发现同学的秘密在同学间传播。
(课件)三组:家长为了解孩子的情况追问孩子交往情况。
(小品)四组:老师为加强教育的针对性到宿舍翻看学生抽屉。
(漫画)师:在我国,未成年人同样享有隐私权,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同样要受到人们的尊重,受到法律的保护。
想一想:丽娟将王涛、李明抄袭别人作业的事情在班里宣扬;同学将自己上黑网吧的事情告诉老师;新闻媒体对某些违法现象进行报道和评价。
以上内容是不是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生:不是,同学反映他人和自己的违纪行为,有利于他人和自己改正错误,有利于良好的班风、学风的建设,不属于侵权行为。
师:凡是在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及正当的舆论监督的情况下,公开他人的隐私都不构成侵权。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属于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非经本人同意,不得泄露。
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都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也明确规定,“儿童的隐私、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受任意非法干涉,其荣誉和名誉不受非法攻击。
”情境案例:(详见教材P28 页)近一个月,初二学生黄某出现了异常情况,黄某不住校,但经常深夜才会家,中午饭也极少回家吃。
黄父文黄某是什么原因,黄某说是学习紧张,中午饭再学校里和同学一块吃了,晚自习后,是在教室里复习功课。
黄父半信半疑,便到学校找班主任了解儿子的情况,谁知班主任和黄某的同学都否定了黄某的说法。
黄父再三追问儿子,就是不得其果。
后来黄某干脆不再搭理父亲,但依然是深夜才回家。
黄父心里非常着急,由于自己是公司的经理,没有时间观察儿子的行踪,有担心儿子出事,便让自己公司的一名工人跟踪黄某……议一议:黄父是否侵犯了儿子的隐私权?我们应当怎样看待黄父的行为?生:讨论回答:他们缺乏法制观念,不认为这是违法行为,有些父母、老师认为这是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表现。
生:有的还认为自己的孩子或学生在自己面前没有隐私可言。
总之,父母、老师对未成年人的关心爱护方式不当。
师:咱们自己有没有责任?生:(反思自己的行为)回答:也有责任,我们应该理解父母的心情,加强与父母或老师的交流,及时把自己的思想状况反映给他们,这样也可以避免父母或老师的侵权行为。
师小结: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由于缺乏法制观念或对未成年人的关心爱护方式不当,使侵犯未成年的现象时有发生,如:偷拆未成年人信件,偷看未成年人日记,在背后散布和议论未成年人的身体缺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