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建设用地利用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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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规章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规章管理制度

自然资源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然资源包括土地、水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渔业资源、海洋资源等。

第三条自然资源管理以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为辅,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四条国家自然资源管理以统一规划、全面监管、科学开发、公平共享为原则。

第五条自然资源管理应遵循科学决策、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规划、监管、保护和管理全国的自然资源。

第七条地方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管理政策,统筹本地的自然资源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类自然资源的获取、开发、利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审批程序,依法取得相应的权利和许可。

第二章土地资源管理第九条关于土地资源的管理,需要遵循保护农田、节约用地、集约利用、加强生态保护的原则。

第十条农田土地的保护,应当采取限制城市建设、严格耕地保护、守住红线等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用地规划,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利用、节约用地、生态优先等原则。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审批的原则。

第十三条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资源的规划、管理、交易和利用。

第十四条土地资源的获取和利用,应当履行土地出让、土地征收、土地整理等程序,依法取得相应的权利和许可。

第三章水资源管理第十五条关于水资源的管理,需要遵循节约用水、保护水源、科学配置、加强生态保护的原则。

第十六条水资源的保护,应当采取严格控制排污、保护水源地、加强水土保持等措施。

第十七条水资源的利用,应当遵循节约用水、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循环利用的原则。

第十八条水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水资源的规划、管理、调度和保护。

第十九条水资源的获取和利用,应当履行水资源使用许可、水资源调度等程序,依法取得相应的权利和许可。

第四章矿产资源管理第二十条关于矿产资源的管理,需要遵循保护矿产资源、合理开采、科学开发的原则。

土地资源学第十章中国土地资源概况及区域分析

土地资源学第十章中国土地资源概况及区域分析
土地利用率 85.8% 87.2% 62.1%
农业用地率
土地垦殖率 森林覆盖率 建设用地率
71.7%
28.4% 47.4% 10.1%
79%
19.9% 26.1% 5.0%
59.2%
6.9% 9.9% 1.5%
水面覆盖率
牧草地比重
8.9%
——
4.9%
25.8%
3.1%
35.6%
未利用土地面积
——
11.9%
中南区
行政辖区 中南区 河南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广西省 海南省 园地总面积 2900.1 308.3 398.7 501.4 789.6 386.9 515.2 占全国比率 29.0 3.1 4.0 5.0 7.9 3.9 5.1
西南区
行政辖区 西南区 重庆市 四川省 贵州省 云南省 西藏自治区 园地总面积 1445.8 165.1 590.9 73.7 614.6 1.5 占全国比率 14.4 1.6 5.9 0.7 6.1 0.0
地区
4.土地利用分区系统
土地利用区 行政区域 1.东北山地平原有林 黑龙江、吉林、辽宁(不含朝阳市) , 地与旱地——农林用 内蒙古的兴安盟与呼伦贝尔盟东北部共 地区 210多个县市区
3.土地污染严重
污染土地总共2186.67万公顷,其中工业三废污染400
万公顷,乡镇企业污染186.67万公顷,农药严重污
染1600万公顷
第二节
中国土地资源的主要类型
一、耕地
二、园地
三、林地
四、牧草地
五、居民点击工矿用地
六、交通用地
七、水域
八、未利用地
一、耕地
1.耕地的分布 主要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区和中部地带的华北、东 北、中南4个大区,该区域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 71.7%,西部的西南、西北仅占28.3%。

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评析

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评析

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评析物权法的颁布,弥补了此前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相较于担保物权制度在体系上缺陷;物权法在第三编第十章到第十四章,用53个条文较为系统的初步构建了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制度框架;从用益物权的种类来看,地役权属于我国物权法上的新制度,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已作规定,物权法对部分问题进行了具体化、修改和补充;另外,物权法总则编的原则性规定和所有权编第40条、105条、116条适用于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编第180条、182条、183条、200条、201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问题作出了规定;物权法上述条文和民法通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一起,构成了我国现行的用益物权制度;一、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的特点总的来说,我国物权法对用益物权的规定,具有以下特点:一通过制度创新解决了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疑难问题物权法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不同的用途,分为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问题上适用不同的规则;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就为解决困扰理论和实务多年的住宅用地建设使用权续期问题确定了基本规则,未来只需对自动续期的期限和费用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即可;而非住宅用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具有很强的经济价值,需要有特别的法律作出规定;这种分类设计很好的满足了不同类型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续期问题上的需求,为我国土地制度的长期稳定实施和进一步完善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随着建筑技术和社会经济的逐步发展,对于地上空间和地下空间的单独利用价值逐渐凸现出来;物权法顺应这种趋势,对于分层地上权作出了规定;用在“地表、地上或者地下”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表述方式,较好的解决了已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未来单独设立的分层地上权的潜在矛盾,为这一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种类打开了发展空间;传统的地役权制度适用于需役地与供役地之间,但现实生活中这种需求已经扩展到了土地与建筑物、甚至建筑物之间;各国民法理论和实务在地役权的适用范围上,都有向建筑物扩展的趋势;我国物权法规定的地役权,从条文上理解,实际上是建立在不动产之间层次上的不动产役权;从理论上讲,并非局限于土地之间,这为当事人适用这种新型的物权制度预留了更多的空间;二数项重要制度得到了明确和具体化首先是征收、征用土地对土地用益物权的补偿问题;物权法第121条规定,对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并对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作出了具体规定,这样就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征收、征用补偿规定,是物权法用益物权部分对宪法第十条规定的进一步具体落实;其次,对于土地用益物权的登记制度和不动产权益证书管理制度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物权法不但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的具体登记问题作出了规定,还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发放与收回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考虑到统一登记法的制定还需要一定的时间,物权法第24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作出规定前,地方性法规可以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作出规定;”另外,物权法对土地用益物权人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范围、权利行使和交易处分也进行了具体的规定;三对此前一些立法遗漏进行了补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进行了规定,但未明确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届满时能否续期,物权法126条第2款补充规定:“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对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书面承包合同的一般条款进行了规定,但是其他相关法律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合同条款没有进行列举规定;物权法第138条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条款进行了列举,另外第157条对于新增设的地役权合同一般条款也进行了列举;土地管理法第62条对农民宅基地的基本问题进行了规定,但没有对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特殊补救措施进行规定,实务中缺乏法律依据;物权法第154条后段规定“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及时弥补了立法的遗漏;二、我国物权法用益物权制度存在的潜在问题尽管物权法从总体上基本满足了社会经济生活的需要,但细微之处仍然值得探讨;我们认为,就用益物权制度而言,以下五个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斟酌:一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及其潜在问题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确立的是较为严格的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起草过程中,曾提出过物权法定缓和的立法方案,但从第七稿后就被否决了;因此,曾出现在物权法草案中的典权、居住权、优先权和让与担保,被排除出了物权行列;这将会使法院在面对这些物权纠纷案件无法可依;另一个副作用是,我国的用益物权对象仅限于土地,建筑物不能作为用益的客体;而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允许建筑物私有,这种客体制度与权利种类设计的反差,造成了用益物权的适用范围大大缩小,甚至不可避免的缩小了地役权的适用范围;尤其是典权制度,承载着使用收益和资金融通双重功能,具有其他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不及的优点,是我国传统民法制度的优秀遗产,没有重大理由,不应该放弃;况且典权是我国现行法律承认和实务中允许在房产证上注明的他项权,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19条规定:“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我们认为,未来我国建筑物用益物权制度的构建,应该以典权制度为核心,逐步补充完善;二部分用益物权制度的高度抽象化和理论化及其潜在问题物权法将许多高度理论性的概念写入了条文,值得关注;首先是规定了属于未来民法典·总则编的高度抽象概念;如第25条对动产简易交付制度的规定:“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和第30条对“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第54条使用的是“民事法律行为”用语,而到底采用“民事法律行为”抑或“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形成概念对应,是涉及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乃至整个私法理念的核心问题;物权法在具体条文中修改了民法通则确立的基本用语体系,可能对现行民法理念和未来民法典总则编的起草带来一定的影响;其次是使用“用益物权”这样高度概念化的用语;用益物权作为物权法第三编的标题,辅之以第十章一般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用益制度总论的一般内容;从比较法上看,我国物权法相当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的物权编,用益物权编相当于章的层次,将各种用益物权规定在用益物权编的标题下,增加了一个逻辑层次,有叠床架屋之嫌;且各国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中,均无“用益物权”之用语,实为民法理论术语;我国物权法的概念化程度之高,可见一斑;事实上,“用益物权”概念不但由第117条直接规定,而且作为一个属概念,被赋予了规则推导的作用,第40条、105条、116条、180条、182条、183条、200条、201条都是例证;这种高度概念化的情形,在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制度中也同样存在;此前“担保物权”概念在担保法中并未使用,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担保法解释中出现;从立法过程考察,这种高度概念化的倾向早在2002年12月23日的民法典草案就被确立,一直延续到物权法通过;我们认为,部分用益物权制度的高度抽象化和概念化,是对我国现行不完善的民事立法的有益补充,但也可能会对民法理论和物权法的理解、适用造成一定的困难;在物权法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较多的法律解释问题,需要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及时作出适当解释,以确保立法意旨的贯彻;三特许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关系及其潜在问题在物权法中,各种特许物权作为用益物权的下位概念被确立;第123条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对特许物权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其物权属性,是正确的立法选择;民法通则第81条第2款将采矿权界定为物权性质,这种立法取向在物权法上得到了坚持;物权法第119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过特许物权来实现对自然资源的利用,能够更加有效的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但是,将特许物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在理论上存在较大问题;特许物权与海域使用权的性质不同;关于海域物权的性质,有渔业权说和用益物权说,我们认为,海域物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在物权法上确立海域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有利于建立系统的海域用益物权体系;而在传统大陆法系民法中,自然资源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依附于土地,立法上将自然资源的利用和转让比照土地处理;现代社会,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开发已具有了更大和独特的价值,逐渐脱离于土地所有人的效力范围,自然资源的使用和开发不能够简单的适用不动产用益物权,而应该逐渐形成自身的物权体系;而且特许物权往往是由国家直接赋予的,并不表现为对土地的简单占有、控制和利用;因此,将特许物权从体系上置于用益物权的概念之下,不但不利于特许物权制度自身的发展、完善和充分保护,同样也不利于用益物权制度自身的醇化,应该单独作为一种物权类别来规范;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出租问题物权法第12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第133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从内容上看物权法第128条,相当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物权法第133条相当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仔细对比可以发现,无论是通过家庭承包取得还是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都删去了“出租”字样,而且物权法草案第133条本来“出租”用语,是最后在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上被删除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从文义分析和立法目的角度解释,似应理解为不得出租;这涉及到已经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问题,由于物权法没有规定溯及效力问题,所以应理解为物权法生效之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出租;五分层地上权的规定过于简略,不利于制度建设和纠纷解决物权法第13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如前所述,本条确立了分层地上权,并且确保了在先用益物权与新设立分层地上权之间的冲突解决规则;但这样的分层地上权规定,显然过于简略,不具有可操作性;分层地上权作为一种新兴的现代用益物权,有独特的调整范围,将传统的平面意义上的地上权制度立体化,弥补现代社会的土地资源不足,提高土地利用率,亟待详细规定;确认分层地上权,对于解决实际纠纷具有重要意义;既然土地的分层利用已经是不可避免的,那么分层地上权的设置就必然会带来新的问题,例如分层地上权之间的相邻关系和地役权问题,特别是纵向的支撑问题;美国法学会侵权法重述·第二次第三十九章支撑土地之利益,将分层地上权之间的关系分为侧面支撑和地下支撑,这种思路值得借鉴;未来基于分层地上权的纠纷,将远复杂于传统地上权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应该允许分层地上权人之间约定地役权,用相邻关系作为处理纠纷的基本原则;王竹李陈婷。

第十章城市绿化及开敞空间系统规划

第十章城市绿化及开敞空间系统规划
G5 其 他 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 绿 地 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
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十章城市绿化及开敞空间系统规 划
表3.0.5 城市绿地统计表
序 类别 号 代码
1 G1 2 G2 3 G3
小 4 G4
中 5 G5

类别名称
公园绿地 生产绿地 防护绿地 计 附属绿地 计 其他绿地 计
第十章城市绿化及开敞空间系统规 划
美国对开敞空间的定义
• 美国1961年房屋法规定:
• 开敞空间是“城市区域内任何未开发或 基本上未开发的土地,具有:A.公园和 娱乐用的价值;B.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 保护的价值;C.历史或风景的价值。
第十章城市绿化及开敞空间系统规 划
日本的定义
• 日本学者高原荣重认为,开敞空间就是
绿地面积 (h㎡)
现状 规划
绿地率(%) (绿地占城市 建设用地比例

规划
人均绿地面积 (㎡/人)
现状 规划
绿地占城市总 体规划用地比
公共绿地和私有绿地两大部分组成的空 间。
• 我国学者就此也有相似的解释。
第十章城市绿化及开敞空间系统规 划
本书的定义
图:建筑遮蔽地
土地
底:没被建筑物遮蔽的土地
——广义的开敞空间
狭义的开敞空间:各种公园绿地、防护绿地、 林荫道以及规模较大的专属绿地
本章所讨论的是狭义的开敞空间
第十章城市绿化及开敞空间系统规 划
第10章 城市绿化和开敞空间系统规划
第十章城市绿化及开敞空间系统规 划
人们渴望亲近自然 企求绿的滋润,已成为城市
生活的基本需求趋向.
第十章城市绿化及开敞空间系统规 划

2020年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4页)

2020年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74页)

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二〇一一年八目录第一章土地利用现状与面临形势第一节自然与社会经济概况第二节土地利用基本情况第三节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第一节土地利用指导思想和原则第二节土地利用战略重点与目标第三节土地利用的主要任务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调整第四章统筹区域土地利用第一节土地利用综合分区第二节土地利用功能分区第三节加强县级土地利用调控第五章农用地合理利用与保护第一节严格保护耕地第二节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第三节加强其他农用地管理第六章建设用地集约节约利用第一节加强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管理第二节严格建设用地空间管制第七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第一节构建生态安全格局第二节加强土地生态环境建设与保护第三节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第八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第一节中心城区发展定位及控制范围第二节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调控目标第三节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第四节中心城区用地空间管制第九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建设项目第一节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第二节生态建设工程第三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十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第一节严格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第二节构建节约集约用地新机制第三节完善城乡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第四节建设和完善规划实施利益调节机制第五节加强规划实施制度建设前言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统筹安排各业各类用地,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和河北省政府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河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及石家庄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未来目标,编制《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按照省级规划下达的调控任务,提出了年石家庄市土地利用战略、耕地保护、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分区调控目标与措施,对市域土地利用结构、布局、中心城区土地利用和主要用地规模进行了安排部署,是城乡建设和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和统筹各项土地利用的重要依据。

(新课标)2023版高考地理一轮总复习 第十章 乡村和城镇 第三节 新时代下,乡村与城镇的发展方向(

(新课标)2023版高考地理一轮总复习 第十章 乡村和城镇 第三节 新时代下,乡村与城镇的发展方向(

第三节新时代下,乡村与城镇的发展方向(科学发展)命题视角(一) 聚焦城乡融合发展新农村建设与城乡融合发展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必须要处理好的问题。

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在保护乡村生态环境的基础上,改善人居环境、发展农村经济、实现乡村振兴,是近年来高考的热点之一。

[教材案例]四川成都新农村综合体经过多年探索,四川成都在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地区成片成带推进“小规模、组团式、微田园、生态化”(简称“小组微生”)新农村综合体建设,已经取得显著效果。

计划到2025年成都建成“小组微生”新农村综合体500个以上。

规划建设的新农村综合体要避开地质灾害区和生态敏感资源,选择背山、面水、近林盘和靠河谷的位置,确保安全;要尊重自然,顺应地形,做到不填塘、不毁林、不夹道、不占基本农田、少挖山、少改渠和少改路,突出自然地貌特征。

按照“小规模集中”的要求,四川成都合理控制新农村建设规模,坝区以50~300户为宜,山地、丘陵区因地制宜;内部每个小组团控制在20~30户,一般不超过50户。

人均综合用地面积控制在50~70平方米。

建设“紧凑型、低楼层、川西式”特色民居,建筑层数控制在1~3层。

规划建设的新农村综合体充分利用林盘、水系、山林及农田,避免夹道建设。

新农村由几个大小不等的组团构成,组团间留有足够的生态距离和空间,各组团间距离不宜小于30米,组团之间道路宽度不宜超过6米。

新农村综合体还围绕“微田园”设计,根据群众意愿规划出前庭、后院,让农户在房前屋后和新农村其他可利用空间种植蔬菜、水果等,形成“小菜园”“小果园”,保持“瓜果梨桃、鸟语花香”的农村风貌,展现乡野田园风光。

(中图版必修第二册P38“案例研究”)[思考探究]1.新农村综合体是如何规划设计乡村内部空间结构的?提示: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林盘和水系、山林及农田;房屋前后有小农田;建设成为“紧凑型、低楼型、川西型”特色民居。

2.新农村综合体是如何处理村民适宜居住、环境良好和节约土地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利用乡村空间的?提示:背山、面水、近林盘和靠近河谷的位置,确保安全,尊重自然;不填塘、不毁林、不夹道、不占基本农田、少挖山、少改渠、少改路,建设特色民居,节约土地;建设组团,组团间留有足够的生态距离和空间,充分利用房前屋后土地,种植蔬菜和瓜果。

第十章城乡一体化中的人口、资源与环境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马工程

第十章城乡一体化中的人口、资源与环境 《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 马工程
– 创建环境交易市场,市场进行环境资源配置。 – 制定经济激励手段与命令控制手段相协调的环境政策 – 协调区域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实行生态补偿机制 – 创新政府官员约束激励机制
• 本章小结
– 城镇生活和工业污水排放量增加,超过环境自 净能力,将造成生态系统退化,水体污染
第三节 城乡一体化中的环境问题
一、城市化与环境变化 (二)中国城市化对环境的影响 • 3. 中国城市化造成的大气污染问题 • 4. 中国城市化造成的固体废物污染问题
第三节 城乡一体化中的环境问题
二、城乡一体化中的环境保护机制 (一)城乡一体化中环境保护机制的特点
二、城乡一体化中的人口质量提升 (一)人口质量对城乡一体化的影响
– 预期寿命能够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 人力资本能够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二)城乡一体化对人口质量的影响 – 经济增长 – 人口出生率
第一节 城乡一体化中的人口问题
三、城乡一体化中的就业问题 (一)城乡一体化对就业的影响
– 城乡一体化对劳动力就业市场效率的影响 – 城乡一体化带来的农村居民迁移进入城市对城
第一节 城乡一体化中的人口问题
一、人口城乡结构与人口迁移流动规律
(三)中国人口城乡结构及人口迁移流动的变化趋势
1.市场经济时期中国的人口城乡结构变化及人口迁移趋势
– 第一阶段:1978—1982年。没有大规模的乡—城人口迁移,城市 化水平上升较慢。
– 第二阶段:1983—1988年。人口转移加速,“民工潮”随之出现 。乡镇企业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主力军。
• 2. 人口城乡结构变化及迁移流动的相关理论
(1)刘易斯模型 (2)费—拉模型 (3)乔根森模型 (4)人口迁移阶段论 (5)推拉模型 (6)托达罗模型

《经济法概论》第十章 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

《经济法概论》第十章 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

第十章自然资源法与环境保护法1、下面属于不可再生资源的是()A、水B、土地C、地热D、铁答案:D2、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定的总称是指()A、自然资源B、自然资源法C、环境保护法D、矿产资源法答案:B3、资源自然法:是调整人们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4、矿藏、水流、海域等归国家所有,体现了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中的()A、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的原则B、统一规划和因地因时制宜的原则C、重要自然资源公有原则D、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答案:C5、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重要自然资源公有B、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C、统一规划和因时因地制宜D、损害担责E、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答案:ABCE6、自然资源的基本原则包括()A、重要自然资源公有原则B、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原则C、统一规划和因地因时制宜原则D、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E、开源与节流相结合的原则答案:ABCDE7、我国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有。

答案:1、重要自然资源公有原则。

2、综合利用和多目标开发原则3、统一规划和因地因时制宜原则4、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5、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原则。

8、《物权法》规定,海域属于()所有A、国家B、集体C、私有D、国家或集体答案:A9、自然资源流转的原则是()A、促进流转和有限流转B、促进流转和无限流转C、开放流转和有限流转D、促进流转和开放流转答案:A10、自然资源流转的法律形式表现为()A、转让B、交易C、合同D、开发答案:B11、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基本有两种:一是征收自然资源税二是收取()A、自然环保费B、资源资源费C、自然利用费D、资源消耗非答案:B12、下列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国家所有,也可以属于集体所有的是()A、矿藏B、水流C、海域D、滩涂答案:D13、在下列各种自然资源中,专属于国家所有的是()A、土地B、森林C、矿产资源D、草原答案:C14、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只能属于国家所有的是()A、草原B、土地C、矿藏D、森林答案:C15、根据我国自然资源许可制度,采矿许可证属于()A、资源开发许可证C、资源交易许可证D、资源进出口许可证答案:A16、根据我国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土地使用证属于()A、资源开发许可证B、资源利用许可证C、资源交易许可证D、资源进出口许可证答案:B17、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许可证属于()A、资源开发许可证B、资源利用许可证C、养殖许可证D、资源交易进出口许可证答案:D18、捕捞许可证属于()A、资源开发许可证B、资源利用许可证C、养殖许可证D、资源交易进出口许可证答案:A19、下列选项中,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是()A、森林、草原B、矿藏、森林C、矿藏、水流D、荒地、滩涂答案:C20、下列自然资源,既可以属于集体所有,也可以属于国家所有的是()A、矿藏B、森林C、海域D、水流答案:B21、下列自然资源中不得由集体所有的是()A、水流B、土地C、草原D、滩涂答案:A22、依据我国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养殖许可证属于()A、资源开发许可证B、资源交易许可证C、资源出口许可证答案:D23、从实施管理的范围的角度,自然资源许可证可分为()A、资源开发许可证B、资源管理许可C、资源利用许可证D、资源交易进出口许可证E、资源回收许可证答案:ACD24、简述自然资源法的基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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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建设用地概述 三、建设用地利用原则
利用原则
①保护耕地、保障粮食安全的原则—一要吃饭,二要建设 ②集约用地、节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③先规划后利用的原则; ④合理确定用地结构的原则——合理配置各项用地比例; ⑤生态环境保护和景观建设原则。
10.2 城镇建设用地利用与保护 城镇建设用地的含义
城镇建设用地是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 镇规划占用土地,既包括城镇住宅和公 共建筑用地,也包括工矿仓储用地、商 服用地和其他特殊用地等。
一、城镇居住用地的利用与保护 (一)城镇居住用地
城镇居住用地是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 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 住宅和别墅等用地。
三、公共用地利用与保护
(一)公共用地
用于商业、服务业、机关团体、 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 胜及公共设施等用地。
三、公共用地利用与保护
(二)利用与保护
①特点、是城市景观符号; ④广场是人文精神的体现——天安门广场,城镇广场。
四、街巷用地的利用与保护 (一)概述
②与居住用地的位置关系
平行布置:工业区与居住区带状发展 垂直布置:上下班不被交通隔断 混合布置:平行和垂直的组合
二、城镇工业用地利用与保护
(四)工业用地保护
①保留
原有工厂保留,就地扩建
②改建
改变生产性质 改革工艺
改革生产技术
③合并
④拆建
污染严重 规模小,设备差
促进工业用地 持续利用,充 分发挥功能
②布置在城镇附近和居住区内的工业——规模小、 污染小,食品厂,百货,文体器械厂。
二、城镇工业用地利用与保护
(三)工业用地布局与城镇关系
①与城镇总体布局的关系
包围城镇:避免运输等影响,但易形成“摊大饼”式发展 交叉布置:充分利用地形,需要组织好交通 组团式布置:生产生活有机结合,注意污染企业的布置 群体组合式布置:根据离市区远近进行布置,形成群体分布
一、城镇居住用地的利用与保护
(二)城镇居住用地的布局和分布 用地布局
①选择环境优良的地区进行建设; ②与城镇总体布局协调,与城镇其他功能区形成互动关系; ③应有适宜的规模和空间布局; ④居住区的分布应因地制宜; ⑤居住区选址要注意留有余地; ⑥居住用地要改善人居环境设计。
一、城镇居住用地的利用与保护 (三)城镇居住用地保护
1.合理规划 2.新建指标选择适中,布局合理 3.综合治理 4.建立村庄公共设施管理的长效机制
利用措施
三.农村宅基地利用
1.规划符合村镇用地布局要求 2. 不得占用耕地 3.规模根据所在地政府规定用地指标规定 4.居住用地选址利于生产方便生活 5.建筑布置根据气候、用地条件和使用要求具有 适合的工程地质和地质条件
(二)村庄特点
一、概述
1.村镇的数量多,人口规模小,布局分散 2.村镇以农业经济为主体,但具有第一第二第三
产业并存的特点
3.村镇的各项建设设施具有多种功能 4.村镇建设具有地方性 5.村镇建设具有自发性;
利用措施
二.农村公共设施用地利用
加快农村公共设施建设是农业农村现代化必不可少 的前提条件。主要措施有
土地开发,城市风貌,遗产保护之间的关系 5.多举措丰富道路景观
10.3、村庄用地的利用与保护 一、概述
一、概述
(一)定义
村庄是城市范围以外的居民点,主要包括村镇 和集镇。
1.村镇是我国城乡居民点总体系中规模最小, 数量最多,分布最广的居民点。
2.集镇是具有经济,文化等设施的居民点,是 一定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是一个 人口相对集聚,具有多种经济活动内容的有机 整体。
10.1 建设用地概述 二、建设用地功能
功能
①为人类提供舒适、方便的 生活空间;
②为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 良好的用地基础。
10.1 建设用地概述
三、建设用地的性质 利用性质
①建设用地利用的非生态性; ②建设用地利用的空间性; ③建设用地利用的区位性; ④建设用地复垦的相对困难性; ⑤建设用地利用的可持续性; ⑥建设用地利用的多目标性。
10.4 独立工矿用地的利用与保护
一、概述
指为独立于城镇村居民点用地之 外的采矿用地,以及对气候、环境、 建设有特殊要求和其他不宜在居民 点内配置的各类建筑用地发展需要 划定的土地用途区。
用地特点
二、用地特点
用地保护
①新建居住用地保护—做好规划,保障质量; ②现有居住用地保护——历史建筑的保护。
二、城镇工业用地利用与保护 (一)城镇工业用地
城镇工业用地 是指工业生产 及直接为工业 生产服务的附 属设施用地。
二、城镇工业用地利用与保护 (二)城镇工业用地布置方式
①布置在城镇边缘的工业区——污染,用地两大, 货运量大,机械厂,纺织厂;
街巷用地是指用于城镇内部公用道路及行道 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 攒点及停车场用地,城镇道路是城市组织生 产,安排生活,搞活经济,物资流通所必须 的交通设施。
四、街巷用地的利用与保护
(二)规划布置
1.合理规划城镇道路,形成交通体系 2.合理确定道路红线宽度,横断面形式。 3.注重道路节点设计 4.城镇道路设计要处理好城镇与空间,
四.村庄用地利用与保护 (一)村庄用地整治
1.迁村或者并村 2.“空心村”整治与宅基地整理 3.综合整治
四.村庄用地利用与保护 (二)村庄景观规划
村庄景观规划与设计的目的
1.营造具有良好视觉品质的村庄环境。 2.符合村庄居民的文化心理和生活方式,
满足他们日常的行为和活动要求。 3.通过环境物质形态表现蕴含其中的乡土文化。 4.通过村庄景观规划与设计,使乡村重新恢复吸引力, 充满生机与活力。
建设用地利用与保护
【第十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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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利用与保护
10.1 10.2 10.3 10.4 10.5
建设用地概述
城镇建设用地利用与保护
村庄用地的利用与保护
独立工矿用地利用与保护
交通、水利设施、其他特殊用地利用与保护
10.1 建设用地概述 一、建设用地的含义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 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 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 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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