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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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略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t yf叁型圭塾垒三旦!!塑里堕..1l■圈蟹篱隘圈曩置略论行政垄断的反垄断法规制陈辉摘要行政垄断是因国家行政权力的滥用,而造成限制竞争、排斥竞争的一种垄断现象。

行政垄断因其发生的原因,其危害甚于其他垄断行为。

故此,行政垄断受到各国反垄断法的禁止。

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更是专章规制行政垄断。

虽然《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作出了规制,但是呈现手段单一,内容模糊等不足。

欧关和日本的反垄断法有较为成熟多样的规制方法。

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对行政垄断的学理研究并结合欧美、日本等国的反垄断法的规定,简单要地阐述关于规制我国行政垄断的方法。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规制方法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一111.02行政垄断不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国家所特有的现象,而是普遍存在于市场经济国家中的一种政府公权力限制、排斥竞争的垄断现象。

行政垄断的根本特征是利用政府公权力的优势来达到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目的。

其危害大于一般市场主体意欲垄断市场的行为。

因此,利用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加以规制是各市场经济国家的共同任务。

一、行政垄断的性质(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国家经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

排除、限制或妨碍企业之间的合法竞争。

1。

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凭藉政府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单位所拥有的行政权力,滥施行政行为,而使某些企业得以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一种状态和行为。

”。

还有的学者认为行政垄断是指行政机关或授权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而形成的市场垄断。

孛上述学者关于行政垄断的概念在外延上虽略有不同,但是内涵却是相同的,即行政垄断是政府滥用行政权限制和排除市场竞争的一种现象。

然而,欧盟国家的理论和实务界却未使用“行政垄断”一词,而是采用了“国家垄断”的概念。

行政垄断的概念辨析和法律规制

行政垄断的概念辨析和法律规制

行政垄断的概念辨析和法律规制作者:余玉洁来源:《消费导刊》2017年第02期摘要: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与经济垄断在产生原因、实施主体、行为表现、危害等方面存在差别。

《反垄断法》的立法是在行政法思维主导下进行的,未制定强有力制裁行政垄断的法律条款,需从经济法角度,设立权威独立的执法机构、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法律责任等方面推动《反垄断法》的修改。

关键词:行政垄断经济垄断法律责任一、行政垄断的含义纵观全球规制垄断的法律规范,重点规制的是经济垄断,即垄断协议的签订、经营者集中和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这三类垄断行为,行政垄断只有在少数的市场经济国家和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中的国家存在,其在我国表现得尤为突出。

《反垄断法》以专章的形式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定,第八条指出行政垄断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反垄断法》第八条对行政垄断的规定比较模糊,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尤其缺乏对“滥用”的判断以及“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分析。

为此,该法第五章从32条到37条用六个条文的全部笔墨,对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进行肯定式的列举,以期确定行政垄断的内涵和外延。

其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强制交易;地区封锁;行政限制招投标活动;行政限制跨地区投资;行政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与行政垄断相对的是经济垄断。

经济垄断又称为竞争性垄断或市场垄断,其与行政垄断在产生原因、实施主体、行为表现、危害等方面存在差别。

经济垄断是在资本积累和资本集中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市场机制作用的必然结果。

[1]而行政垄断并非市场竞争运行下的产物,是权力寻租的导致行政权力和经济利益结合的产物。

经济垄断的主体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即“依法获准进入市场,从事商品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2],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提供服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2006.11法制与社会浅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熊芮(安徽大学安徽合肥230039)摘要目前我国限制竞争的主要形式来自行政垄断,行政垄断已取代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过度干预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障碍。

本文在对行政垄断一般分析的基础上阐述了行政垄断的危害及其成因,并就实施和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快制定我国的《反垄断法》问题做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垄断反垄断法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129-02近些年来,行政垄断一直是我国经济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深入理解行政垄断的内涵和本质,深刻认识行政垄断的危害性和成因,并相应地健全和完善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机制,是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垄断的一般分析(一)行政垄断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行政垄断是相对于市场垄断而言的,它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对竞争进行实质限制的行为。

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第一次对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该法第7条规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可见行政垄断应有如下要件构成:1.主体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体即行政垄断行为的实施者;2.主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主观要件是行政权力的滥用。

政府及政府部门干预经济生活的行为违反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则构成了行政权力滥用;3.客观要件。

行政垄断的客观要件是竞争的实质限制。

行政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应与经济垄断中竞争的实质限制作相同理解,即一定交易领域内实质性地限制竞争。

所谓“一定交易领域”,即成立了竞争关系的市场。

所谓实质性的限制竞争,是指“几乎不可能期待有效竞争的状态”。

竞争的妨碍性,应是认定实质限制竞争的标准。

(二)行政垄断的形态1.地方贸易壁垒,又称地区垄断,即地方政府及其所属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为保护本地企业免遭外来企业冲击,设置市场障碍。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

论我国行政性垄断及其法律规制近年来,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逐渐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

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机构通过行政手段控制市场资源,限制市场竞争,导致市场失去公平性和效率性的现象。

在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性垄断对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行政性垄断对市场竞争产生了不利影响。

行政垄断企业通常拥有特权地位,可以通过政府力量限制竞争,从而削弱了市场的公平性和竞争性。

这种情况下,企业没有动力提高产品质量和降低价格,消费者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了制约。

其次,行政性垄断使公共资源分配不均衡。

行政垄断企业往往掌握着重要的公共资源,如能源、交通、电信等领域,这些资源的分配不公平会导致一部分地区或企业得到过多的资源,而其他地区或企业则面临资源匮乏的问题,从而造成了地区间的发展差距。

为了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进行规制。

首先,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了对垄断行为的处罚和监管措施,包括对垄断行为的罚款、责令停止垄断行为等。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行政性垄断现象的发生,并促进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然而,要进一步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还需要从根本上改善行政管理体制。

首先,要加强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同时,还要加强反垄断执法的专业性和有效性,推动反垄断执法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合力打击垄断行为。

此外,还应该加大对市场竞争的培育和保护力度,鼓励更多的市场主体参与竞争,提高市场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同时,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行为,避免政府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

只有在法律规制的基础上,才能有效遏制行政性垄断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国行政性垄断问题对市场竞争和资源分配产生了负面影响,需要通过法律规制来加以解决。

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法律法规以及培育市场竞争是解决行政性垄断问题的关键所在。

论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以内工商处罚字[2014]001号为分析对象

论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以内工商处罚字[2014]001号为分析对象

论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以内工商处罚字[2014]001号为
分析对象
郜永昌
【期刊名称】《经济法论坛》
【年(卷),期】2015(000)002
【摘要】反垄断法素有“经济宪法”的美誉,旨在维护合理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垄断行为可分为市场垄断与行政垄断,相对于市场垄断而言,行政垄断的治理难度更大。

治理行政垄断无非有两种路径:第一,通过反垄断行政执法纠正经营者的垄断行为,目前执法对象是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第二,由受垄断行为影响的当事人(其他经营者、消费者)通过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达到纠正经营者垄断行为的目的。

【总页数】10页(P69-78)
【作者】郜永昌
【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94
【相关文献】
1.经济领域的行政性垄断与《反垄断法》规制的对象 [J], 肖鹏;李建荣;綦书纬
2.行政性垄断及反垄断法律规制述评 [J], 王尚
3.我国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体系研究 [J], 辜佳慧;孔维霞
4.论我国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的完善 [J], 张源
5.行政性垄断及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J], 刘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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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

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

对行政性垄断的界定及其法律规制摘要:行政性垄断在市场经济转型国家是一个比较特殊的现象和问题,对经济发展的阻碍巨大;尤其是在构建理性、法治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的关键时期,反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是一个应引起绝对重视的问题。

对此,本文从宏观到微观,从法理到实践等层次对行政性垄断作一个全面的分析,以期能够为我们从新审视反行政性垄断的问题,并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崭新思路。

关键词: 行政性垄断;自由竞争;法治;市场经济;法律规制一、行政性垄断的含义界定按照法学界通行理论,垄断从其产生的原因是否具有行政权力干预因素的角度区分,可以分为经济性垄断和行政性垄断。

垄断最先源于经济学的研究,主要存在于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是一种经济现象。

它最早指经济性垄断,与政府体制并无过多关联。

但是从20世纪五十年代开始,某些原计划经济国家在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出现有政府干预而造成的市场上的垄断的情况,引起了经济学家和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出现了行政垄断的概念。

因此,我们研究行政垄断主要是基于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前提,这对于我们深化认识是必要的。

因此,我们认定行政垄断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权力机关违法行政,滥用或不合理利用行政权力,破坏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

二、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行政性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最为突出的是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所谓行业垄断是指经济行业部门的政府主管机关运用其拥有的行政权力,限制或阻止其他行业部门的经营者或本行业部门的其他经营者从事某种经营活动,使该行业部门里的个别企业凭借政府机关赋予的特殊权利实现垄断和限制竞争的效果。

所谓地区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机关滥用行政权力,设置种种地区壁垒,从而限制或阻止本地区以外的经营者、商品进入该地区市场的行为。

三、行政性垄断的成因分析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但尚未完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处于激烈转型期的时代条件下,反行政性垄断在我国有了其深厚的基础。

”由于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传统’,许多反竞争行为背后实际上由政府推动,尤其是在地方区域领域。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1)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1)

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1)引言 (3)一、行政垄断行为概述 (3)(一)行政垄断的基本概念 (3)(二)我国行政垄断的分类 (4)二、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其不足 (5)(一)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现状 (5)(二)我国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的不足 (6)三、国外法律规制垄断行为的经验 (7)(一)欧盟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制 (7)(二)乌克兰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制 (8)四、完善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的建议 (9)(一)构建科学合理的反垄断体系 (9)(二)构建反垄断违宪审查制度 (10)(三)明确行政垄断的责任追究制度 (11)结论 (11)注释 (13)参考文献 (12)本文摘要 (14)在我国现阶段中,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屡见不鲜。

特别是在国企和民企之间的竞争中,政府给予了国企大量的政策和经济补贴,特别是政策上的。

一些国企和企事业单位利用手头上的特权排除市场竞争。

行政垄断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英美国家早在20世纪初也出现了行政垄断,而我国为社会主义国家,在经济建设中强调国家宏观调控的作用,因而行政垄断的问题更为突出。

垄断并不天然的阻碍经济的发展,主要是看造成垄断的力量是什么。

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垄断在一定程度上集中了全国的主要资源进行建设,促进了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

而之所以那次全范围内的垄断没对经济起反作用的原因就是垄断的力量被市场所掌控,这种垄断是市场性的而非行政性的。

在市场性垄断的经济中,并不排斥垄断,垄断也是充分竞争的产物。

垄断仍然在国家法律的可控范围内进行,仍然遵循着市场的基本原则。

而行政垄断则不然,行政垄断是国家权力机关凭借手中之权力强行干预,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市场的力量难以与之抗衡。

这种国家行政垄断才是真正不利于经济的发展的。

它完全背离了经济的发展规律,破坏了经济秩序,这种行政权扩张导致垄断才是需要法律重点加以规范的。

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

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

收稿日期66作者简介谢 情(),女,江西奉新人,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2006年7月第28卷 专辑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 (Hu manities &Soc i a l Sc iences )Jul .2006Vol 128 Spec ial sec .对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研究谢 情(江西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江西南昌 330013)摘 要:行政垄断已成为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最大的制度性瓶颈,因此如何有效地规制行政垄断行为成为当前我国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

为此,将行政垄断的规制作为论题,系统地阐述了我国行政性垄断的规制方法,希望能对行政垄断行为及其规制进行较为深入的分析探讨。

关键词:行政垄断; 限制竞争; 法律规制中图分类号:D 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6219(2006)专辑-0161-02 垄断概念的形成都是各国根据自身的国情和特点而界定的。

当前而言,在中央政府致力于推进以市场化为目标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致力促进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来自政府内部的阻力在不断妨碍中央政府改革目标的实现,其外在表现形式就是地方政府、政府所属部门等利用行政权力封锁市场,限制、排除市场竞争,上述行为被学术界称之为“行政垄断”。

由于形成行政垄断的原因极其复杂,我们应当将对行政垄断的规制看成一项系统工程,消除行政垄断应是多方面措施共同作用的结果。

但在所有这些控制行政垄断的措施中,法律的手段无疑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具可操作性的。

从20世纪80年代之初到现在,我国颁布了多项专门禁止行政垄断或含有禁止行政垄断内容的法律文件。

但现实情况是,行政垄断问题不仅未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反而在某些领域有愈演愈烈之势。

由此可见,现行有关反行政垄断立法及执法方面存在某些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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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摘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一个有序、竞争、开放的环境,以保证市场上每个经营者都能够公平竞争,最终实现优胜略汰。

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经济取得了快速发展,但是经济和政治领域的改革致使出现了很多行政垄断的现象,它垄断市场,致使国内市场主体不平等竞争,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由此还获得了很多垄断利益,引起了社会大众的不满,这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团结。

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

行政垄断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竞争秩序,必须对其严格控制,规制行政垄断的重要方法是法律,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行之有效的行政垄断法律规制体系。

本文从行政垄断之界定入手,分析了行政垄断的现状和成因以及我国行政垄断的规制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竞争秩序发垄断法行政垄断严重危害着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从经济、政治、思想文化等方面都有着极大的危害性,已经成为影响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从根本上对其进行清除迫在眉急。

行政垄断具有双重违法性,既损害着政府的威信,也破坏者社会秩序,造成贫富和不公,其本质特征是行政权的过度膨胀以及严重的私权利。

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应该纳入反垄断法中,但是我们也要注意到,单纯依靠反垄断法规制行政垄断是不行的,相关法律尤其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要考虑对行政垄断进行规制的相关构建。

建立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法律制度,为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自由和公平的竞争环境。

一、行政垄断之界定(一)行政垄断的概念行政垄断的概念应界定为:行政机关及享有行政特权的企事业组织滥用该权利实施的破坏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利益,谋取不正利益的行为。

我们可以从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四方面来理解。

第一,主体要件,即行政垄断的实施者,它区别于经济垄断就在于其主体是行政机关及享有行政特权的企事业组织。

第二,主观要件就是行政垄断主体在实施行政垄断行为时所具有的主观心理态度。

对行政垄断来说其主观态度只有故意,而没有过失。

行政垄断就是其对行政权力没有依据法律运用,造成的行政权力的滥用。

第三,客体要件就是行政垄断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市场经济的灵魂是竞争,通过竞争才能使得价值规律得到体现,生产效率提高,推动和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行政垄断则破坏了市场的自由竞争,造成经济主体地位的不平等,违背了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不利于市场各种主体公平竞争,也阻碍了我国经济发展。

第四,客观要件,行政垄断的外在表现就是其离不开行政权力的滥用。

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权力来实现其利益目的。

(二)行政垄断的特征行政垄断的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行政垄断实施主体的特殊性,其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和授权行使行政管理全的其他社会组织,也就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特殊主体。

第二,行政垄断的动机与目的呈现多样性。

除获取经济利益外,还有就是政治利益、私人目的、权钱交易等。

第三,行政垄断具有强制性与较强的隐蔽性。

它是以国家公权力为后盾,使其具有不可对抗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而其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命令、决议等方式来实施,则具有极大的隐蔽性。

不宜人们所辨别。

第四,行政垄断比经济垄断具有更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它极大的侵害了经济自由。

其次它对社会产生更大的负面影响,会加剧政治危害性,损害政府的形象,破坏其所具有的权威性。

让政府的信誉扫地,政令得不到有效的落实。

二、行政垄断的现状和成因(一)行政垄断的现状1、市场经济国家行政垄断法律规制概括受早期国家保护主义的影响,国家的行政垄断行为比较严重。

当时随着自由主义思潮的兴起,国家干预主义逐渐被抛弃,因国家积极干预而导致的行政垄断也逐渐瓦解。

在此后虽然行政权力也会在一定程度上介入市场以便解决市场失灵,但是作为一个基本经济制度和模式,自由主义市场经济一直岿然不动。

直到现在,西方主要市场经济国家一般很少出现行政垄断,法律也鲜有规制行政垄断的专门性条款,只是在一些国家对行政垄断进行了相应的法律条文规制设计。

2、转轨国家对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转轨国家是指多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专制的国家,多集中在俄罗斯及东欧等国。

在这些国家的转轨过程中主要矛盾就是行政垄断。

在这些转型国家中,各国国情不同,有关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制也存在很大区别。

行政垄断本身固有的客观存在的热点,在各国规制中还是很明确的,这就是各国都采取了列举的表现形式来规制行政垄断行为。

这种变现形式的好处在于能够让反垄断执法机构迅速做出判断,有利提高办案效率,节约办案时间,并且能够让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有预见性。

设立了专门的反垄断机构,这有利于将立法规定落到实处。

但由于转型国家刚进行转制,行政垄断规则不易操作。

要随着工作的推动,有针对性的明确这些规定。

3、外国行政垄断规制可借鉴的经验从国外的相关规定来看,我国值得借鉴的经验就是,第一,要想根除行政垄断,必须建立完美的市场经济体制,以创造一个自由的竞争氛围。

第二,在转轨过程中一定要加强对行政垄断的立法,要因地制宜,既要控制行政垄断,不能削弱政府的积极主动性,要在立法上体现中国特色。

第三,在转轨时期,行政垄断是不可避免的,但是我们的法律法规必须跟上,这是我们必然的选择,要上法规跟上实际的现实。

(二)行政垄断的成因1、行政垄断形成的历史原因:强势政府的历史传统和官本位的行政文化在中国几千年的文化史里,人治传统、行政本位、官本位思想深入人心,一切经济活动都要受到权力体制的牵制,形成了官商不分的传统。

再加上新中国成立后,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使的整个社会都习惯了政府的管理,虽在改革开放后,政府职能在不断转变,但是市场的机制作用还没有全面发挥,行政干预还是起着很大的作用。

这是历史传统,也是我国官本位的行政文化的后遗症。

2、行政垄断产生的现实基础:体制改革中行政分利集团的产生分利集团会阻碍和危害经济增长,这些特殊利益集团具有排他性,阻碍了技术进步、资源的流动与合理分配,但是却提高了利用法律、政治与官僚主义进行讨价还价等活动的报酬,这种降低社会经济效益却提高了社会交易成本的现象,极大的推动了行政垄断的产生和发展,但正是有行政性分离集团的存在,极大的推动了社会的整体福利。

3、行政垄断存在的经济根源:不合理的利益激励机制首先,财政分权改革中利益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刺激了地方政府以行政手段来保护和谋求地方利益。

不合理分配规则降低了它本身的效力,加剧了行政性分利集团无序的逐利行为。

其次,畸形政企利益关系的激励,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很多财政收入,必然通过行政手段来谋求其地方利益。

这就需要不断加强政府职能的转变,提高政府对市场的培育能力。

三、我国行政垄断的规制存在的问题(一)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内容不全面在有关行政垄断的立法上,多采用列举式来罗列行政垄断的形式,无论是《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四条规定,还是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中,对于行政垄断的规定都是列举方式,例如《反垄断法》中列举了六种行政垄断行为,一条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仍然采取列举的方式的罗列几种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行为。

二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期制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罗列的第三条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次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罗列的最后一条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社会实践中行政垄断的形式多样化,这种罗列的方式不能全部包括进去,这就为法律留下了漏洞,因此要对行政垄断法及时完善,尽可能不遗漏。

(二)法律责任设置不科学在现行的行政垄断立法上,对于行政垄断法律责任的设置不科学、不健全。

法律责任是一部法律的结尾,对于法律能否落到实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没有了法律责任就会使法律规定成了空文,对社会的制约、惩治、威慑的作用也没有了。

这也会使我们的法律没有威严性,法律责任设置科学与否影响重大。

如国务院下发的相关反垄断文件中,只有禁止实施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定,却缺少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这就导致有规定却实施没效果,地方上行政垄断行为屡禁不止。

一方面是由于法律责任条款的不完善,另一方面是法律责任不到位。

对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0条中的规定,可看出法律责任的不科学、不健全。

在该条款中,对于受害企业和消费者就没有赋予其民事起诉的权利,只是规定对行政责任人的内部处分。

同样在新出台的《反垄断法》第51条第1款规定中也是这样的规定,即一是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一是同级或者上级机关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

后者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也无实质性突破,这种行政机关不需负责,只是改正了事,使得法律的惩治性大大降低,也不利于市场的正常运行。

(三)行政垄断执法机构设置不合理受到反垄断法的特殊性影响,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必须保持其独立性。

要想在和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抗争,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起着重要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做到执法有力、有效。

但实际上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只是行政系统内部的,要想一个行政机关制裁另外一个行政机关,这是很有难度的,行政机关之间的关联性严重削弱了执法的严格性。

欣喜的是我国新出台的《反垄断法》中设定了专门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这个机构具有反垄断委员会和国务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结构,其附属于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反行政垄断执法机构附属于国务院部委下面,这就导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仍不独立。

距离权威性、专业性独立的甚至是准司法性质的机构相差甚远。

而且隶属于多头管理,不利于反垄断执法行为的开展,更会增加执法成本。

四、完善我国行政垄断法律规制的建议(一)进一步明确反行政垄断执行机关的设置及权限要想反垄断法得以有效的实施,非常必要的就是建立一个独立、权威的反垄断执法机构。

当然,如果只是建立一个没有权威、也不高效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就没有任何意义了,这样的机构只能作为市场经济的装饰品。

从这个比喻上我们可以看到反垄断执法机构的独立理性是多么的重要。

为了保证这个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在其设置上,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其一把手应有最高权力机构任命。

在机构隶属上,其不附属于任何政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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