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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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人职司函[1992]1号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人职司函[1992]1号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正文:----------------------------------------------------------------------------------------------------------------------------------------------------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关于印发《一九九二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的函(人职司函(199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职改办,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安排1992年的职称改革工作,现将我司《一九九二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研究部署工作时参考。

人事部职位职称司1992年1月3日1992年职称改革工作要点1992年职称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要着眼长远,抓好当前,继续搞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经常化工作,不断完善聘任制,同时抓好深化职称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

一、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经常化工作1.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全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工作的发展情况,1992年仍拟在工资计划总额内按适当的增长比例,增补调整部分专业技术岗位。

2.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人事部下达的增岗和增资的范围内,认真搞好增岗补缺工作。

3.推进和完善岗位设置,在按需要和可能设岗的基础上,逐步做到科学和合理。

4.研究和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方法,组织不同形式和范围的经验交流,健全考绩档案,做好各项聘后管理工作。

5.从企业的特点出发,贯彻好深化企业职称改革的措施《人职发(1991年)18号文件》,为搞活大中型企业服务。

并注意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二、搞好深化职称改革方案的制定和实施1.抓好深圳市和天津市部分企事业单位“双轨制”试点工作,通过试点总结经验,提出由单轨制向双轨制过渡的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冀职改办字[2004]127号关于印发《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的通知各市、省直各部门职改办:现将《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七月二日河北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我省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政策规定随着职称工作的不断深化和发展,为规范我省职称工作,确保职称工作有序进行,结合工作实际,对现行的国家和省的职称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归纳集中起来,以方便执行。

一、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问题国务院[1986]27号文件明确指出:“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

还明确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合理结构比例。

”各事业单位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前,必须先结合本单位工作性质、任务的实际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冀职改办字[2001]123号)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的高、中、初级职务岗位。

省直各单位的报省职改办核准,市直各单位的报市职改办核准。

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实行分类管理。

全额和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控制,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结构比例指导。

结构比例基数计算办法:凡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列入基数。

对于超编单位或非超编单位均按编制内专业技术人员数计算岗位职数,按现有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比例聘任。

二、关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的初聘问题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系列普通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研究生),所学专业与实习岗位专业一致,符合相应职务任职资格条件和规定学历,见习期满,由单位人事职改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认为合格者,方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须再进行评审。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统一管理的通知-职改办发[1992]3号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统一管理的通知-职改办发[1992]3号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统一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统一管理的通知(1992年3月16日职改办发(1992)3号)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以来,包括外语考试在内的各种职称考试(以下简称“考试”)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评价方法,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促进了经常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特别是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作为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受到了社会各方面,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拥护和支持。

但在这项工作中也出现了多头组织,重复进行,考试科目和内容不规范等现象。

这些问题不仅增加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负担,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企事业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

特别是有些地方和单位在考试中弄虚作假,乱办培训班,随意收取各种费用,直接干扰了职称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助长了社会的不正之风。

为了促使考试工作的健康发展,确保考试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一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要求,按照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不同系列、不同层次各有侧重的总体评价方法,对考试工作全面规划,统筹安排。

确需实行的考试,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对有关政策、办法、科目设置和考试内容、水平,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方案,送人事部备案。

凡已经实行的统一考试,下属地方或单位不得再组织相同的重复考试。

2、各种考试必须严格要求,严密组织,切实保证考试的客观、公正。

考试主办单位应根据考试的性质和作用,结合提高队伍素质的要求,确定合理的考试内容、水平和形式,不得降低标准。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8.20•【字号】邯政字〔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邯郸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现将《邯郸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邯郸市人民政府2019年8月20日邯郸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为贯彻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字〔2019〕1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把职业教育摆在教育改革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中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面向市场、服务发展、促进就业,对接科技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优化资源配置,深化办学体制和育人机制改革,创新产教深度融合的办学模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特别是企业积极支持职业教育,着力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新时代全面建设富强邯郸、美丽邯郸提供优质人才资源支撑。

(二)主要目标。

经过5—10年时间,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格局基本形成,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大幅提升,人民群众对职业教育发展的获得感显著增强。

到2022年底,全市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取得重要进展。

——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大幅提升。

到2020年底,5所国家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率先做优做强,重点建设30个省级中职骨干专业;建设冀南技师学院、邯郸科技职业学院。

到2022年底,至少14个县(市、区)各新建1所中等职业学校,12所省级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工程项目学校办学实力显著增强,重点建设34个省级中职骨干专业,建设2所高水平职业院校和10个高职骨干专业。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多规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多规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多规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7.04•【字号】邯政办字〔2018〕84号•【施行日期】2018.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多规合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多规合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7月4日邯郸市“多规合一”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国家主体功能区战略,积极探索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各类规划的统筹协调机制(以下简称“多规合一”),实现规划有序衔接,构建统一空间体系,推进制度创新完善,加快我市城市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升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以我市第五期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及市县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期评估为基础,统一各规划目标、指标、坐标;核定各类规划管控边界,明确发展与保护空间,消除规划差异;优化空间布局,盘活存量用地,高效配置土地资源,完善基础设施配置;保障项目落地,强化政府管控能力。

二、工作任务及分工(一)建设一支技术队伍(以下简称“多规合一团队”)。

根据“多规合一”工作涉及专业繁杂、整合工作繁重、后续维护繁复的特点,建设一支以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单位为基础,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规划局地理信息中心全程参与的高素质技术队伍。

在“多规合一”平台建好后,由市规划局地理信息中心牵头,与市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中心共同维护,保证多规合一平台适时维护更新。

牵头单位:市规划局负责技术队伍的组建。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办法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119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办法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119号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办法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1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9月21日邯郸市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和加强开发区建设发展评价考核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切实提升开发区发展能级和承载水平,推动我市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价考核原则:(一)统筹衔接。

按照《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开发区改革发展的意见》(冀发〔2016〕12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开发区提升能级打造高质量发展新平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2018〕-28)的要求,在认真参照《河北省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评价考核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开发区工作实际,确保考核办法统筹兼顾,合理有效。

(二)指标导向。

突出主要经济指标在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中的导向作用,结合省对市考核涉及开发区建设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关指标体系,促进开发区形成增比进位、竞相发展的局面。

(三)激励约束。

注重结果运用,强化激励约束,实施动态管理,加大对开发区奖惩和对相关人员问责力度。

第三条考核范围包括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全市各省级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邯郸市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邯郸市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

附件:邯郸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人员过渡办法为做好现有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的过渡工作,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冀人社发〔2016〕12号)精神及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过渡范围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市教科所、县(市、区)教研室以及各级各类培训中心和执行中小学教师系列职称的校外教育机构中在编、在职并已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实行人事代理的教师及民办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参照本办法参加过渡。

二、过渡内容1、现有在职的中小学教师,按照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与统一后的职称(职务)对应关系,直接过渡到统一后的职称(职务)体系,并统一办理过渡手续。

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对应中小学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中小学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中小学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三级教师对应中小学三级教师。

2、现已聘用为中小学高级、中级、初级教师职务的,按聘用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分别过渡到相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其中:聘为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聘为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聘为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聘为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职务的,过渡到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3、对已经取得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可先过渡资格名称。

4、对已取得相应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由于工作岗位变动脱离中小学教师岗位改做其它工作的,保留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不再过渡到新的职称(职务)体系。

三、过渡程序过渡工作在各级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学校(单位)统一组织办理。

邯郸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邯郸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邯郸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邯职改办字〔2008〕10号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称普查登记、换证和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职改办:省职改办决定自2008年起,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初聘确认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开展更新换证工作;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

按照省职改办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开展普查、换证和建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普查登记范围凡是在我市管辖的行政机关(含党、群、团)、各类企事单位(含民营、个体)工作,并获得过国家和我省、我市专业术职务任职资格(含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含离休、退休),均属于普查登记范围。

驻邯省、部单位委托我市代为评审、初聘确认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属于普查登记范围。

民营企业和农村中,按照民营科技、乡镇企业、农业技术评审条件取得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进行普查登记,不换发新版证书。

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违反评审政策,按照民营科技、乡镇企业、农业技术评审条件参评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律无效,不予普查登记和换证。

原在民营企事业单位工作,按照民营科技、乡镇企业、农业技术评审条件参评获得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又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的人员,其原按照民营科技、乡镇企业、农业技术评审条件参评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国有企事业单位范围内无效,不予普查登记和换证。

原在外省、外市、外单位(非我市管辖单位)工作时,获得的外省、外市、外单位(非我市管辖单位)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未经我市职改办审核认定的,不在普查登记范围。

工人职称、政工职称不在普查登记范围。

二、证书更换范围2008年12月31日前通过评审、初聘确认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我市卫生专业微机测评试点考试中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全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取得的“省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一律换发成2009年新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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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邯职改办字〔2008〕10号关于开展专业技术职称普查登记、换证和建立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职改办:省职改办决定自2008年起,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普查登记工作;对全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初聘确认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开展更新换证工作;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

按照省职改办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开展普查、换证和建库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普查登记范围凡是在我市管辖的行政机关(含党、群、团)、各类企事单位(含民营、个体)工作,并获得过国家和我省、我市专业术职务任职资格(含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含离休、退休),均属于普查登记范围。

驻邯省、部单位委托我市代为评审、初聘确认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属于普查登记范围。

民营企业和农村中,按照民营科技、乡镇企业、农业技术评审条件取得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进行普查登记,不换发新版证书。

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违反评审政策,按照民营科技、乡镇企业、农业技术评审条件参评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一律无效,不予普查登记和换证。

原在民营企事业单位工作,按照民营科技、乡镇企业、农业技术评审条件参评获得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又到国有企事业单位正式工作的人员,其原按照民营科技、乡镇企业、农业技术评审条件参评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国有企事业单位范围内无效,不予普查登记和换证。

原在外省、外市、外单位(非我市管辖单位)工作时,获得的外省、外市、外单位(非我市管辖单位)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未经我市职改办审核认定的,不在普查登记范围。

工人职称、政工职称不在普查登记范围。

二、证书更换范围2008年12月31日前通过评审、初聘确认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我市卫生专业微机测评试点考试中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全国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取得的“省内有效”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一律换发成2009年新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驻邯省、部单位委托我市代为评审、初聘确认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也须换发新版证书。

三、组织领导省职改办统一领导全省的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换证和建立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工作;市职改办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换证和建立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工作;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要统筹安排,认真抓好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的信息采集、数据录入、登记造册、材料汇总、资格审核、建档建库和证书换发的基础工作。

基层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单位、人事档案存放单位)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的初审单位,负责查阅档案、收集材料、采集信息、录入数据、登记造册和审核验证的具体工作。

在全省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普查登记、换证和建库工作,是我省职称改革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且关系到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信息化建设,关系到每个专业技术人员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我们政府职能部门的决策和公信力。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力争一个不漏的普查登记,确保一个不错的建档建库,以保证全省全市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四、操作步骤1、全市开会部署市职改办召开全市职称工作会议,一并部署全市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换证和建立全省全市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工作。

2、主管部门布置全市部署以后,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要向管辖、管理的基层单位开会布置,要组织到位,贯彻到位。

3、基层单位初审基层单位初审要在8月10日前开始,9月1日前结束。

初审单位要尽心尽责,传达到人,落实到人,抓紧查阅资料(文件、档案),收集材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表格、证书),采集信息,录入数据,审核验证,填写表格,公示之后汇总上报到主管部门。

4、主管部门复审主管部门复审要在9月1日前开始,10月10日前结束。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对基层单位采集的信息、录入的数据、收集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件、材料,和汇总的表报资料进行认真复核审验。

在公示之后,将本部门所有专业技术人员的材料、证书、数据、表报、资料等,一并汇总上报到市职改办,同时要借机建立起本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

5、市职改办审核市职改办审核受理,将在10月10日前开始,至11月10日结束。

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完成复审工作后,可以提前上报。

市职改办对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上报的专业技术人员材料、证书、数据、表报、资料等,进行认真审核验证。

在公示之后,将全市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材料、证书、数据、表报、资料等,一并呈报省职改办审核;将全市中级、初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数据、表报等,呈报省职改办备案;同时更规范更完善地建好邯郸市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

五、规定与说明1、材料问题(1)在全市开展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普查登记、审档换证工作的全过程中,各县(市、区)职改办、市直各部门要坚决打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

对审查出的假证书、假材料等一律扣留,不予登记和换证,并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和协助者的相关责任。

(2)普查登记所需表格,必须按照省职改办的统一要求规范填写。

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细致的填写《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普查登记、换证和建库申报审批表》(附件2)一式两份;填写和粘贴《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换证粘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专页》(附件5)一分,提供职称证书原件并附复印件一式两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彩色免冠近期照片(小二寸)二张。

基层单位要准确无误地填报《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汇总表》(附件3)和《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公示表》(附件4),并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普查登记、换证和建库提交材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收集整理好专业技术人员的相关材料。

(3)按规定上报的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后要加盖公章。

(4)涂改、刮抹、污染、损毁的证书、材料、表格、资料等。

原则上不予认可,但通过相关文件、资料能证明其正确性、准确性而不是故意弄虚作假的,可予以登记和换证。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编号,是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库中唯一有效的识别代码,故在普查登记中,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编号必须按照公安部新身份证编号(18位数字)的规定填报。

没有更换新身份证的人员,可以从户口簿上查到自己的新身份证编号(18位数字),也可以通过户籍管理部门进一步确定。

(6)普查登记表格,可以从邯郸人事信息网上下载。

表格纸张尺寸要求统一使用A4纸。

2、普查登记有关问题(1)按照民营科技、乡镇企业、农业技术评审条件获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只在民营、个体企业范围内有效。

此次工作只进行普查登记,不换发新版证书。

注:符合现行《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可以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申报改评或直接晋升。

按照《河北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改评或直接晋升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在各类企事业单位中有效。

(2)在普查登记中,发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表(含考试登记表、初聘确认表)与资格证书记载不一致的,以评审表的记载为准。

(3)按政策允许有“双职称”的人员,只登记其与现专业技术岗位一致的任职资格,另外的任职资格可作备案并可更换新版证书。

不同系列(不同专业评委会评审、不同专业职称考试)两个以上任职资格的人员,只登记其与现专业技术岗位一致的任职资格,另外的任职资格可作备案并可更换新版证书。

同系列(同专业评委会评审、同专业职称考试)而不同级别两个以上任职资格的,只登记最高级别的任职资格,其低级别的任职资格自行失效,不再登记也不更换新版证书。

(4)职称改评人员,按改评后的任职资格普查登记。

改评前的任职资格自行失效,不再登记也不更换新版证书。

(5)初聘确认过不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只登记其与现专业技术岗位一致的任职资格,另外初聘确认的任职资格自行失效,不再登记也不更换新版证书。

(6)每位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在一个单位参加普查登记和换发证书,不得多头参加。

发现多头参加者,将按弄虚作假追究责任。

民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人事档案在原工作单位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普查登记;参加了人事代理或办理了失业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档案存放部门负责普查登记;在民营企业保管档案的,民营企业可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原则,通过主管部门(市科技局、市中小企业局或驻地县(市、区)职改办)普查登记。

民办学校可按照属地管理、行业管理原则,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市教育局或驻地县(市、区)职改办普查登记。

其他特殊情况人员,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到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职改办,申请普查登记。

3、更换证书有关问题(1)从2009年7月1日起,河北省2009年新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正式启用;旧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停止使用。

(2)2009年新版高级、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省职改办统一设计制作;2009年新版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由市职改办统一设计制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自造和伪造。

(3)2009年新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收费标准,暂按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冀价行费字[2000]40号(邯价费字[2000]165号)文件规定执行,新版任职资格证书每本收费8元。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一定要把收费问题上升到反腐倡廉、端正行风的高度来认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借口向专业技术人员加收费用。

(4)2009年新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中的内容,要求全部采用打印模式。

手工填写不予加盖钢印;涂改、刮抹、污染、损毁的证书无效。

六、报送材料和信息数据地址市人事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电话:3118825;邮箱:zgb@;hd_zgb@;附件1:《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普查登记、换证和建库提交材料目录》附件2:《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普查登记、换证和建库申报审批表》附件3:《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汇总表》附件4:《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公示表》附件5:《河北省专业技术人员普查登记、换证粘贴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专页》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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