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登记考评制度(试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2001]09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司发通[2001]09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4b148d4db38376baf1ffc4ffe4733687e21fcbb.png)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正文:----------------------------------------------------------------------------------------------------------------------------------------------------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2001年8月31日司发通〔2001〕09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司法与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各类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四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的规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委托人的监督。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第九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
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条与案件有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如实提供鉴定材料。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回避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不自行回避的,委托人、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的。
关于发布《司法鉴定-法庭科学认可领域分类》(试行)

10水溶性无机毒类
11有毒动物
12其他
17020
17025
序号
领域
分领域及项目
备注
22
物证
2201文书
01笔迹
02印刷文件
03印章印文及各类安全标记
04货币票证
05污损文件
06朱墨时序
07模糊记载
08文件制成时间
09其他
17020
2202痕迹
01人体乳突纹线(包括指、掌、脚趾、脚掌)
02足迹(包括鞋印、袜印及赤脚印等)
03其它
2303照相
01可见光照相
02红外照相
03紫外照相
04光致发光检验
05光谱成像
06胶片及照相器材的鉴定
07其它
2304录像
01录像技术
02录像资料及录像器材的鉴定
03其它
2305其他
17025
序号
领域
分领域及项目
备注
24
三「物二
2401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与恢复
01计算机存储介质
02嵌入式系统
03年龄推断(骨骼、牙齿等可作为检材)
04颅相重合
05容貌复原
06身高鉴定
07其他
17020
2103法医临床学
01损伤程度鉴定
02伤残程度鉴定
01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02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鉴定
03其他
03性功能及其它性问题评定
04视觉功能评定(应包括完整的眼科常规检查,诱发电位检查等。)
05听觉功能评定(应包括完整的耳科常规检查,听力检测,诱发电位等)
催泪化学品
其它
序号
领域
分领域及项目
开启疑案之门的金钥匙——司法鉴定智慧树知到答案章节测试2023年

法医学司法鉴定专题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于法医类鉴定的规定,不包含以下哪一项:A:法医齿科鉴定B:法医物证鉴定C:法医病理鉴定D:法医临床鉴定答案:A2.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等进行鉴定属于以下哪一类鉴定范畴?A:法医精神病鉴定B:法医临床鉴定C:法医病理鉴定D:法医物证鉴定答案:A3.下列脏器中,最易破裂的是:A:脾脏B:胃C:肾脏D:肝脏答案:A4.下列哪些物质属于法医物证的研究内容:A:血液B:指纹C:唾液D:精斑答案:ACD5.下列哪些选项是人类遗传多态性的现象:A:DNA多态性B:蛋白质多态性C:抗原的多态性D:糖的多态性答案:ABC物证技术司法鉴定专题1.对一份文件是否经过涂改处理进行鉴定,属于以下哪一类鉴定范畴?A:痕迹司法鉴定B:声像资料司法鉴定C:微量物证司法鉴定D:文书司法鉴定答案:D2.在一起经济纠纷案件中,某一方怀疑争议合同的印文系伪造形成,该鉴定业务应属于以下哪一类:A:笔迹鉴定B:印刷文书鉴定C:文书制作时间鉴定D:印章印文鉴定答案:D3.下列指印特征中,在不同时期内可能发生本质变化的是A:纹型B:分歧C:小眼D:皱纹答案:D4.认定笔迹形成方式的检验方法有:A:激光拉曼光谱检验法B:红外光谱检验法C:显微镜检验法D:视频光谱检验法答案:ABCD5.指印形成的要素包括A:承痕客体B:作用力C:手指D:介质答案:ABCD计算机与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专题1.声像资料常见形式有语音、()、动态图像A:模拟信号B:静态图像C:视频图片D:音频答案:B2.下列哪一种鉴定不属于真伪鉴定的计算机司法鉴定。
A:聊天记录真伪B:数字图像真伪C:密码破解D:电子邮件真伪答案:C3.下列不属于声像资料分析鉴定范畴的是。
A:语音人身分析B:噪音分析C: 软件功能性检测D:图像增强答案:C4.图像同一性鉴定主要依据下列哪些特征,对图像所涉及的人或物的身份进行分析比对,以确认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人或物的同一性。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七条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第八条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
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分类主要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进行划分。
具体分类如下:法医类司法鉴定:包括法医病理学鉴定、法医临床学鉴定、法医物证学鉴定、法医毒物学鉴定等。
物证类司法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物证鉴定等。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包括电子数据鉴定、图像技术鉴定等。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包括污染物性质鉴定、地表水和沉积物环境损害鉴定、空气污染环境损害鉴定等。
产品质量司法鉴定:包括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和检验、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分析等。
司法会计鉴定:包括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
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评估和鉴定。
农业司法鉴定:包括农业种植、养殖、农业机械、农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鉴定。
特殊种类动物及其制品司法鉴定:包括野生动物、实验动物、动物制品等的鉴定。
人类遗传资源司法鉴定:包括人类基因组、基因突变等方面的鉴定。
此外,根据不同的专业领域和实际需要,还可以进行其他类型的司法鉴定,如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机动车价值评估司法鉴定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业务需要由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不同类型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具有不同的业务范围和专业领域。
因此,在进行司法鉴定时,需要根据具体需要进行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5号——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5号——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55号修订后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1月11日公安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赵克志2019年11月22日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资格登记管理工作,适应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安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鉴定,是指为解决案(事)件调查和诉讼活动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鉴定人运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理论成果与技术方法,对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文件、证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及其它相关物品、物质等进行检验、鉴别、分析、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或者检验结果的科学实证活动。
第四条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遵循依法、公正、及时的原则,保证登记管理工作规范、有序、高效。
第二章登记管理部门第五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或者指定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鉴定机构资格的审核登记、年度审验、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备案、监督管理与处罚等。
第六条公安部登记管理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部属科研机构、院校和专业技术协会,国家移民管理局及其所属单位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5.04.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15.04.24•【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为了加强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进行诉讼的需要,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二、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全国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释义一、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司法鉴定概念的规定。
司法鉴定通常也称为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是查明案件事实的—种重要方法和手段,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其在诉讼中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
为了有利于明确本决定的调整范围,本条特对司法鉴定的概念做了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司法鉴定的概念主要包括以下几层意思:第一,司法鉴定是在诉讼活动中进行的,是一项涉及诉讼的活动。
本决定之所以将诉讼法中的“鉴定”称为“司法鉴定”,并不是鉴定活动本身具有司法职能,而是因为鉴定是在司法诉讼活动中进行的。
在现实生活和工作中,需要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的问题很多,但这类活动不一定都属于本条规定的司法鉴定。
只有在诉讼活动中对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才属于本条规定的司法鉴定,由本决定加以调整。
我国的诉讼活动,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三种。
因此,本条规定的“在诉讼活动中”,就是指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诉讼活动中。
第二,司法鉴定的主体是鉴定人。
本条规定的“鉴定人”,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接受委托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人。
鉴定人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而是一种特殊的证人,有的国家的法律将鉴定人称为“专家证人”。
作为一种特殊的证人,鉴定人有依法就提供的鉴定意见出庭作证的义务。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鉴定人必须具有解决相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所必需的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
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鉴定机构等同于鉴定人。
鉴定机构是由一定人数的鉴定人组成的组织,鉴定机构接受当事人或有关部门委托进行鉴定的,应当指派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应由具体从事鉴定的人员对鉴定意见签名。
第三,司法鉴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西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
司法鉴定业务登记考评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准入管理,提高准入质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关于严格准入严格监管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的意见》《山西省司法厅关于严格司法鉴定准入和监管的实施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的考评,是指对申请设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以下简称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申请变更增加三大类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综合考核评审。
第三条考评由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以下简称厅司鉴处)根据省司法厅行政审批管理处(以下简称厅审批处)的委托组织专家进行。
第四条考评实行专家负责制。
第五条考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清正廉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六条考评专家应当保守在考评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第七条考评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八条考评专家进行考评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考评组组成
第九条厅司鉴处收到厅审批处委托后,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交与本考评制度对应指标的自查报告,对委托事项进行审核。
不符合考评条件的,及时反馈厅审批处并说明理由;符合考评条件的,从专家库中选取相应类别专家组成考评组并指定组长一名;从厅司鉴处确定一名联络员。
申请人申请从事一项司法鉴定业务的,考评组由二名专家组成;申请从事二项及二项以上司法鉴定业务的,考评组专家不少于三名,且每项业务类别应至少有一名相应类别的专家。
第三章工作职责
第十条考评专家根据厅司鉴处的指派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仪器设备、业绩和管理水平进行考评,出具专家意见。
第十一条联络员负责联络、培训专家,确定考评时间,准备考评所需资料,安排交通、住宿,办理考评费等相关行政事务。
第四章考评内容
第十二条专业人员,是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员的数量、专兼职和职称构成。
其中,每个鉴定类别至少有三名以上考评合格人员,每个鉴定类别至少有一名专职人员和一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是指满足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的情况。
仪器设备考评以《山西省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16年)》规定的第二层级即鉴定类别为单位进入考评。
每个业务类别,必须具有司法部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对应的必备仪器设备,且所有权、使用权归申请人自有,仪器设备放置于司法鉴定活动执业场所。
缺少任意一种必配仪器设备,不予评审。
申请从事法医物证、法医毒物、微量物证鉴定业务的,申请人必须自有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第十四条技术条件,是指申请人从事所申请业务范围的执业场所和鉴定人员能力。
(一)执业场所设置鉴定受理、鉴定材料保管、实施鉴定活动、鉴定档案室、行政办公场所等功能区域,并不得使用住宅用房。
每家鉴定机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400平方米,且平均每个鉴定类别不得少于150平方米。
(二)鉴定人员能力是指所有鉴定人的总体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
根据全部鉴定人的平均得分衡量鉴定人员能力。
第十五条业绩和管理水平,业绩是指申请人取得与其申请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成绩,包括科研成果和工作成果等。
管理水平是指申请人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内部运行规范。
第五章考评流程
第十六条考评组开展考评前应当制定考评工作方案,明确考评的实施程序、主要内容、工作分工、考评时限等。
第十七条考评方式包括申请人汇报并答辩,审核相关材料,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现场考核等。
(一)申请人汇报并答辩是指考评组听取申请人关于考评内容的全面汇报并进行提问,申请人应当客观回答。
(二)审核相关材料包括申请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鉴定人员考评合格情况,证明执业场所所有权、使用权、房屋性质及其面积的资料,申请人的仪器设备证明(包括名称及型号,数量,购入时间,购入价格,说明书,所有权凭证及有关部门颁发的最新检定校准凭证等资料),印证科研成果和工作成果的材料,印证管理制度及证明管理水平的材料。
必需检测实验室的,需印证自有开展司法鉴定业务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材料。
(三)实地查看工作场所和环境,是指查看执业场所功能设置是否满足执业需要。
(四)现场考核,要求执业人员当场操作仪器、设备,考核评价其是否正确掌握操作技能。
第十八条考评组每位专家根据《山西省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登记考评评分标准》对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仪器设备、业绩和管理水平分别逐项打分,平均得出各项目最终评分结果,经求和后计算出专家评审总得分。
第十九条形成考评专家评审意见。
考评工作完成后,根据考评得分情况及考评专家意见填写《司法鉴定考评报告书》(以下简称《考评报告书》)。
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含)以上,且专业人员、技术条件、仪器设备、业绩和管理水平分别不低于12 分、18分、18分和12分的申请人,应当给予“具备从事XX司法鉴定业务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专家评审得分为70分以下或专业人员、技术条件、仪器设备、业绩和管理水平得分中有一项未达到最低分值的申请人,应当给予“不具备从事XX司法鉴定业务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评审结论。
《考评报告书》应当由每位考评专家签名。
考评专家对考评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并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