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市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东莞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保障用人单位和聘用人员的权益,有利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促进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是聘用人员的管理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聘用人员,是指服务于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不列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序列,以合同形式聘用,不担任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从事技术性或辅助性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聘用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符合聘用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第五条聘用人员所从事工作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第六条聘用人员分为五类,第一类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人员,第二类是指具有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第三类是指具有中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第四类是指具有助理级职称的人员和取得学士学位的本科生,第五类是指一般业务及勤杂人员。
第七条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实行职责、能力与效能相一致和精简的原则。
第八条人员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一)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包括聘用原因、聘用人数、经费开支形式、聘用人员类别、岗位以及本单位人员编制使用情况等。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9月向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下一年度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二)审定使用聘用人员计划。
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按照解决单位缺编和确因工作需要的原则,审核各单位的使用聘用人员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定。
(三)招聘聘用人员。
聘用人员的招聘由用人单位负责,其中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类人员的聘用须经由市人事局、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才能签订劳动合同。
同等条件下,现职编外人员优先考虑聘用。
(四)办理聘用手续。
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明确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薪酬待遇、合同变更、解除、违约责任等,而且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并由市劳动部门鉴证。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例

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范例范例说明为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事业单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并纳入绩效考核考评范围。
本办法所称编外聘用人员,是指事业单位对临时性、专业性、经济性等原因所产生的自然人劳务需求,经过招标采购、自主商议等形式依法签订劳务协议并按协议约定向其支付劳务费用的人员。
聘用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18周岁;3.该项工作需要具备的任职资格;4.具有从事该项工作的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5.没有犯罪记录;6.具备其他事业单位规定的条件。
其中,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劳动力市场供求情况,制定招聘条件和标准,招聘流程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聘用程序1.招聘需求评估: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用人计划和拟聘用人员的条件、数量和标准,编制招聘方案,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开始招聘;2.招聘广告发布:事业单位按招聘计划,采取多种方式发布招聘广告,对该项工作需要具备的任职条件、绩效考核标准、聘用待遇等作出明确说明;3.投递报名材料:报考人员按照要求准备相关报名材料,递交到事业单位规定的招聘岗位的招聘工作部门;4.资格审查: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部门根据招聘广告和招聘方案要求,对投递的报名材料和个人资格进行审核,拟定初审名单;5.考试、考核: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部门根据审核通过的招聘人员,制定考试、考核计划,并组织实施,由面试官进行面试,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6.审议、公示:事业单位组织召开申请人的考试成绩、考核情况汇报和审议会议,审议拟聘用人员名单,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7.聘用:事业单位招聘工作部门确定拟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招聘方案规定向其支付劳务费用,进入试用期。
工资和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标准应当与事业单位相同及以上。
工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不得拖欠或者强制克扣。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等外,其它福利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员工的福利待遇。
薪酬发放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时为工作完成的编外聘用人员发放工资,不得拖延或禁止发放工资。
员工聘用管理制度内容

员工聘用管理制度内容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员工的招聘、考核、聘用和管理,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员工的综合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二、招聘程序1. 招聘需经过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制定招聘计划。
2. 招聘广告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发布,招聘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官方网站、招聘网站、招聘会等。
3. 招聘流程包括简历筛选、面试、笔试、体检等环节,每一环节需有记录和反馈。
4. 招聘时应注意平等原则,不能因为性别、宗教信仰、民族、肤色等因素而歧视求职者。
三、员工考核1. 入职后,公司将根据员工岗位要求制定个人考核标准,并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
2. 员工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团队协作等方面。
3. 考核结果将作为员工绩效评定的重要依据,对绩效不合格的员工进行相应的调整或培训。
四、员工聘用1. 入职后员工需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员工聘用形式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种,根据员工实际情况确定。
3. 员工聘用关系解除时需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员工管理1. 公司将对员工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薪酬管理、培训管理、福利管理等。
2. 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绩效评定,进行调薪或晋升。
3. 公司将组织员工进行培训,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和工作能力。
4. 公司将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福利待遇,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违纪处罚1. 员工在工作中有不良行为或违反公司规定时,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调整岗位、降职、解聘等。
2. 员工因私人行为影响公司形象或损害公司利益,公司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
2. 具体细则和操作流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
3.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员工聘用管理制度的内容,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修改,以确保员工管理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第四条聘用条件和录用程序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录用程序(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
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表现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教育管理(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一】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提高人才选拔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聘请的编外人员的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考核、聘用期满解聘等。
第三条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人才选拔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第四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健全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流程,明确责任分工和权责。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聘用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定期评估编外聘用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岗位适应情况,及时调整工作内容和待遇。
第七条对于表现突出的编外聘用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应及时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发其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编外聘用人员的管理,防止腐败和权力滥用。
第二章编外人员的招募与录用第九条机关事业单位应根据编外聘用人员的岗位需求,制定相应的招募计划和录用标准。
第十条机关事业单位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报刊、招聘会等方式发布编外聘用人员职位信息。
第十一条机关事业单位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招聘和选拔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十二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报考编外聘用人员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笔试、面试等环节的选拔。
第十三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在招聘流程中注重对编外聘用人员的专业技能、工作经验、综合素质等方面的评估。
第十四条经过公开选拔的编外聘用人员应与机关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明确聘期、工资福利、工作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人员的期限一般为一年,视工作需要和个人表现情况可以续聘或解聘。
第三章编外人员的管理与考核第十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编外人员管理档案,记录编外人员的个人信息、工作表现和考核结果等。
第十七条机关事业单位应对编外人员进行定期考核,以评估其岗位适应情况和工作表现。
聘用讲解员管理制度

XXXX聘用制讲解员管理办法(试行)为更好地发挥博物馆社会教育职能,进一步加强人员管理,提升讲解员队伍整体素质及对外形象,激发工作积极性,根据讲解员岗位工作标准和要求,结合xxx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办法。
一、招聘和入职(一)招聘方式面向社会招聘,通过面试,择优录取。
(二)入职通知入职后一周内向院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办理入职手续,签订劳务合同。
(三)试用期及聘用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月工资1500元(不缴纳五险)。
试用期满后参加xxx考核,经考核组考核合格的正式聘用,并根据考核情况定级定薪资;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聘,不再聘用。
(四)离职1、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30天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2、离职前需和接替人员完成工作交接,并向科室完整移交档案资料、工作牌等公共物品后,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离职;3、试用期内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不予发放工资。
二、讲解员岗位职级评定标准(一)初级讲解员(共三档,分别为十三级、十二级、十一级)1、资历(1)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2)试用期满并通过考核后可正式上岗。
2、专业能力要求初级讲解员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讲解员职业和道德素养,能够运用国语对XXXX基本陈列内容进行熟练、准确讲解;(2)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能够独立处理日常工作中发生的一般性问题,与观众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3)能够组织参与一般性的社会教育工作;(4)能够承担日常接待讲解任务;(5)承担xxx其他工作任务。
3、业绩(1)月绩效考评良好;(2)每年独立策划、组织、实施3次以上社会教育或研学活动;(3)每月撰写宣传稿件1篇;(4)参加并通过季度考核。
(二)中级讲解员(共三档,分别为十级、九级、八级)1、资历经考核确定为初级讲解员满6个月以上,达到中级讲解员专业能力及业绩,经本人申请可参加中级讲解员评定。
2、专业能力要求中级讲解员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有良好的讲解员职业和道德素养,能够运用国语对XXXX基本陈列内容进行流利、准确讲解;(2)具有良好的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能够独立处理和解决工作中发生的各类问题,工作成绩突出;(3)对博物馆基本陈列内容有深入研究,熟知巴州历史文化,并对xxx历史有一定了解;(4)具有独立组织和实施社会教育活动的能力,能撰写大型活动方案等相关稿件;(5)能承担重要接待讲解任务;(6)具有指导初级讲解员完成讲解等有关工作的能力;(7)承担xxx其他工作任务。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第四条聘用条件和录用步伐临时聘用人员的办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办理、严厉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酷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违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录用步伐(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
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施展阐发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教育办理(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机关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聘用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办事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局机关各股(室)、二层机构和乡镇所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聘用期为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和从事后勤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
聘用行政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上应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聘用工勤及驾驶人员原则上也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与工作相关专业知识。
第三条坚持岗位需要、德才兼备、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聘用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聘。
第二章聘用人员的基本条件第四条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法规。
第五条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六条聘用人员所需的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确定。
第七条聘用人员的年龄原则上应聘行政管理、工勤岗位的年龄在30周岁以下,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在35周岁以下(属特殊人才和特殊专业岗位,经局党组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聘用方式第八条聘用人员实行计划指标管理,各用人单位所需聘用人员指标由局党组根据单位正式职工的比例和工作需要研究确定。
聘用人员单位一年内只能上报一次聘用计划。
第九条局办公室负责聘用人员的组织计划、指标管理和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每年3月份前完成计划和指标申报确定工作,8月底前完成招聘相关工作。
第十条聘用人员一律实行合同聘用制,聘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但不得超出人事部门规定的2年最高年限。
聘用人员不占所在单位编制,其工资福利由聘用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聘用单位应以岗位工资为基数,按县政府相关规定为聘用人员缴纳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己达退休年龄的聘用人员,如单位还需续聘的,不再支付以上费用)。
第四章聘用程序第十二条局机关各股(室)、二层机构和乡镇所聘用人员采取以下程序进行:(一)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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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单位聘用人员
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局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我局在编制以外,以合同形式聘用的各类事务性辅助人员,在具体工作科室的指导及安排下工作。
第三条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局各项规章制度,按照要求参加局组织的一切活动和有关学习培训。
第四条聘用人员管理注重以人为本,本着体现尊重人、关心人、使用人的原则,力求通过强化聘用人员管理,提高职工素质,建立起和谐、团结、共同进取的职工队伍。
二、招聘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招聘的基本条件
招聘聘用人员,应聘者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好,愿意履行聘用人员义务。
2.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具备招聘岗位的基本要求和相关专业技能。
临聘人员除个别岗位外,文职岗位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驾驶岗位具有驾驶证、三年以上驾龄及驾驶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专业技术岗位具有专业技术证书、本科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相关对口专业工作经历,年龄在45周岁以下;厨师岗位具有二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三年以上厨师工作经历,年龄在50周岁以下。
如特殊工作需要,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招聘程序
聘用人员的招聘按照“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取”的原则进行,基本程序是:
1.聘用申请。
用人科室根据工作需求,提出聘用人员申请,并经局党组会议审定通过。
2.公开招聘。
对外发布招聘公告等,有意向者在规定时间内到本局报名,由局人事教育科会同用人科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聘用人员进行考试、考察、体检等,确定拟聘用人选。
3.试用期。
经公开招聘决定聘用的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能够胜任工作的,由用人科室及局人事教育科提出正式聘用的意见报局党组研究决定正式聘用。
不合格者即行辞退。
试用期内只发基本工资,不享受其他待遇。
4.签订劳动合同。
决定聘用的由局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执行。
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三、工资待遇与福利
第十二条工资待遇
1.聘用人员的工资按照《黔西南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聘用人员薪酬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执行,构成一般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服务年限津贴、岗位绩效工资;如另有合同约定的则按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计发报酬。
2.我局为聘用人员购买相关保险,承担比例按州公益性岗位人员报销比例执行。
第十三条请销假
聘用人员请病、事假、年休假,原则上参照有关对正式在编职工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行政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1.局人事教育科牵头负责所有聘用人员的招录、政审、合同签订、调配、续聘、辞退以及相关的劳动人事工作;
2.分配在各科室站的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考核由该科室站负责,并按要求提出考核意见及辞退或解除合同、不续签合同的意见,做好被辞退或解除聘用和不再续聘聘用人员的工作、案卷、物品、证件等交接工作。
第十五条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制度
1.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局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举止文明、待人热情、不迟到早退、不缺勤旷工,积极参加局组织的学习、会议和活动;
2. 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服从所在科室站的管理,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政规定;
3. 必须严格遵守作息和请销假制度。
第十六条考核
聘用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局统一组织考核,所在科室站应对聘用人员提出评鉴意见,报局人事教育科审核、备档。
年度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3个等级,考核结果作为奖惩和是否继续聘用的依据。
第六章合同的签定与解除
第十七条合同签订
本院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书每年签订一次。
本院与聘用人员的劳动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凡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的,聘用关系即为终止。
在合同期内因政策调整或上级法院统一清退聘用人员,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八条合同的解除与辞退
1.聘用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我局按有关规定办理解除合同手续。
2.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局有权辞退:
(1)年度考核不称职;
(2)工作中有违法、违纪或违规行为的;
(3)工作中出现失误,情节较严重的;
(4)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安排;
(6)身体状况不适于岗位工作的;
(7)有其他行为,给我局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我局声誉的;
(8)其他不适合继续聘用情形的。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对聘用人员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
1.对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工作成绩优秀,表现突出者,经局党组研究可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
2.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在追究责任给予处罚的同时,一律予以辞退。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8月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局人事教育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