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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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第四条聘用条件和录用程序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录用程序(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

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表现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教育管理(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从区内公益性岗位和广济中心人员中调配,如无法从上述人员中调配,则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

第四条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申报及审批第五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10月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计划表》。

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已核编制的10%以内。

第六条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对申报计划共同审核,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将人员工资由财政列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第八条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章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人社、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第四条聘用条件和录用步伐临时聘用人员的办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办理、严厉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酷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违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录用步伐(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

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施展阐发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教育办理(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关于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关于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关于临聘人员管理办法临聘人员管理办法,主要有国家或地方机关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与员工签订临时聘用合同形成劳动协议,但待遇一般不同于正式员工,即所谓“同工不同酬”现象,下面是带来的临聘人员管理办法,欢迎阅读!临聘人员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8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 散文阅读: )二、招聘要求(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

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

临聘人员管理办法为加强我院对临聘人员的招聘管理,规范临聘人员聘用相关制度,避免劳动争议与纠纷,维护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暂制定本办法。

一\第一条临聘人员用工原则(一)医院各部门、各科室因工作需要,而现有正式职工人员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时,允许使用临聘人员,但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二)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和工作条件,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并满足相应的学历、资格要求。

第二条临聘人员的招聘(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用工需求部门向医院人事部提出用人申请,内容包括用工数量和工作岗位及具体要求。

(二)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人需求,审核安排用工计划,组织招聘。

(三)工勤人员原则上不再招聘,确因工作需要,应在充分论证前提下提出用工数量和岗位,由用人部门自行招聘后到医院人事部备案,并在人事代理部门或公司解决相关人事问题,方可用人,如招聘后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部门负责人解决。

第三条临聘人员的招聘程序(一)各用人部门根据需求,将所需人员的岗位报人事部。

(二)人事部提交院政联席会议通过。

(三)人事部公布招聘岗位,招聘人数、应聘人员基本条件;(四)人事部接受报名。

(五)根据先采取笔试(按笔试成绩排名顺序,以岗位需要人数200%的比例录取)、笔试合格者再面试,由分管院长组织,院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用人部门参加对应聘者进行考核,择优录用。

(六)人事部汇总招聘考核结果,上报医院政联席会议审批。

(七)被聘用的临聘人员由人事部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手续时应提交身份证、学历学位证、各类专业技术资质证,从事特殊行业工种的临时工,必须持相应的有效证件。

(八)被聘用的临聘人员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安排在相应科室工作。

(九)任何部门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招聘临聘人员。

第四条临聘人员管理:临聘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临聘人员应遵纪守法,遵守医院有关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服从医院工作安排,努力工作。

对不服从工作安排,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违纪违规的人员,医院有权解聘。

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工管理,规范临时用工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用工范围凡定编后缺编的部分非技术性岗位、技工岗位和未列入正式编制的工勤岗位,经xx批准,可以使用临时工,除此之外,各部门不得计划外使用临时工。

二、用工条件(一)思想品德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二)男不超过55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个别年龄可适当放宽),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严禁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非郑州市户籍人员应持有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当地乡政府介绍信;(五)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工种者,应具有有效的职业资格证书;(六)用工部门不得使用直系亲属为本部门临时工。

三、用工程序(一)用工部门向组织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列明用工岗位、职责、用工理由等;(二)组织人事处审核其岗位情况后,提交xx研究;(三)xx批准用工计划后,由组织人事处公布用工岗位、用工条件等,采用一定方式公开招聘;(四)用工人选确定后,由用工单位到组织人事处领取、填写临时用工登记表,并向人事处提交以下材料:1.计划生育证明;2.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健康证明;4.职业资格证书;5.政府部门的介绍信。

6.用工部门与临时工签订劳动合同,内容包括:聘用期限(一般为一年)、聘用岗位和职责、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以及双方认定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用工部门、临时工本人各执一份,一份交人事处备案。

四、用工管理(一)组织人事处为xx临时用工统一管理部门。

(二)用工部门应建立健全临时工管理制度,负责对临时工进行思想教育、岗位培训和工作考核等日常性管理工作。

(三)临时工在合同期内,如出现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违反校规院纪、违反劳动纪律或造成责任事故和经济损失的,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及追究法律责任等处理。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总4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建立与我院发展相适应的人事管理体制,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我院医疗服务整体水平。

结合我院人事工作实际情况,经研究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医院各科室各部门在定编定员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在现有正式职工不能顶替或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引进人员的工种或岗位不足的情况下,允许使用临时工,但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人数。

第四条临时聘用人员必须符合法定劳动年龄和工作条件,且年龄不超过30岁,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特殊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二章招聘第五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用工需求部门提出用工申请,内容包括公众、数量及招聘要求。

第第六条人事科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统筹安排用工计划,组织招聘。

第七条临时工招聘程序1、公布招聘岗位、工作内容等;2、用人部门接受报名;3、用人部门会同人事处对应聘者进行考核,采取面试、实际操作等形式。

并如实填写《临时聘用人员考核意见表》;4、人事科审查考核意见表,报院长审批。

第八条被聘用的临时工由人事科办理有关的手续。

办理手续时,被聘用者应提交如下证件:1、身份证;2、学历、学位证;3、各类专业技术资格证;4、体检合格表;5、下岗或失业证;6、从事机动车驾驶、电工、金属焊接工等国家劳动部门指定为特殊行业工种的临时工,必须持相应的有效证件;7、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第九条任何部门未经医院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招聘临时工。

否则,医院不予认可所招聘的临时工,不予支付工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章合同第十条劳动合同是用人部门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为保障用工部门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招用临时工必须在30天内签订劳动合同,一式两份,聘期1年。

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后由科室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将考核意见交人事科,由人事科办理解聘手续。

2023年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2023年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阜阳市市直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荆州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管理暂行办法#e#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编外人员,确需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单位正式人员编制未满,而工作上急需,且不是执法岗位;(二)有专项经费拨款的特种岗位,包括以钱养事的事业项目;(三)工勤人员的聘用,主要是驾驶员、保洁、保安、绿化、水电工等岗位;(四)直接为市“四大家”机关服务的编外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报市主管领导审批。

第二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的费用只能用聘用单位办公经费解决,不得使用其执收执法收入。

第三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不能在执法岗位和涉密岗位工作,不能替代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

第四条对初次聘用的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要进行考核、体检。

基本条件是身体健康,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0周岁。

同等条件优先照顾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岗失业人员。

第五条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应按规定办理用工手续,一年一聘,签订劳动合同。

因单位实际工作变化或编外临时工作人员个人原因需要解除聘用合同时,必须按照《劳动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解聘手续,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由劳动仲裁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条编外临时工作人员按岗位实行统一定额工资(不得低于省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保障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凡不按规定执行而引起劳资纠纷的,由聘用单位主要领导负责解决。

第七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聘用编外临时工作人员,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一、本办法实施范围本办法实施的范围是市直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部分因工作需要确需聘用编外人员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二、编外聘用人员计划的确定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是指在不增加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财政支出的前提下,为促进事业发展,由市直事业单位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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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与管理,依法保障临时聘用人员和研究所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中国科学院和地方有关政策,结合我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聘用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制度。

我所选用符合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委托该单位提供劳务派遣服务。

临时聘用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受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到我所工作。

我所与临时聘用人员是劳务关系。

第三条 聘用临时聘用人员,必须根据需求,依法聘用,严格控制数量。

第二章 聘用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应在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工作。

管理及支撑部门原则上不聘用临时聘用人员,确因临时性工作需要聘用,须经所长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并明确聘用期限。

第五条 临时聘用人员必须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具有履行相应岗位职责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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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六条 凡拟聘用临时聘用人员的题目组(部门),须提前将聘用计划报人事处,并说明聘用理由,人事处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审核,经批准后方可聘用。

第七条 经批准同意聘用的人员,由劳务派遣单位办理派遣手续到我所工作,劳务派遣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章 工资制度及待遇
第八条 我所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及临时聘用人员承担的工作确定其工资待遇。

第九条 我所按时将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发放给临时聘用人员。

第十条 我所根据大连市有关政策为临时聘用人员缴纳相关社会保险,并将应缴费用拨付到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办理缴纳手续。

由临时聘用人员承担部分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临时聘用人员须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劳务派遣单位代扣代缴。

第五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临时聘用人员在我所工作期间,须遵守我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与工作纪律,各题目组(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考勤、考核。

临时聘用人员在社会上发生的一切经济、民事纠纷,均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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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临时聘用人员不参加我所的岗位聘任,可参加地方组织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工人技术等级鉴定。

第十四条 临时聘用人员可将党、团组织和工会会员关系转入我所,参加我所党、团组织和工会活动。

第十五条 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经过必要的培训并且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六条 临时聘用人员在劳务派遣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我所可通知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务关系:
1.违反我所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影响我所正常秩序,或被追究刑事责任;
2.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胜任本岗位工作;
3.其它应解除劳务关系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人事 办法 通知
中国科学院大连化物所办公室2007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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