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第四条聘用条件和录用程序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管理、严格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守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录用程序(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
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表现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教育管理(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管理,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临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中央、省、市关于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区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临时性、季节性、突击性用工人员。
第三条招聘工作由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原则上临时工作人员应从区内公益性岗位和广济中心人员中调配,如无法从上述人员中调配,则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对保卫、保洁、绿化、食堂等岗位需要的人员,原则上应采取向具备资质的单位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实行社会化服务;不应实行聘用临时工作人员方式。
第四条临时工作人员仅限于从事机关事业单位的技术性、服务性、辅助性事务工作岗位,不得从事行政管理、保密、行政执法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计划申报及审批第五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严格实行计划管理。
用人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人员状况、岗位现状等在每年10月向区人社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机关事业单位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申报计划表》。
原则上聘用人数应控制在用人单位已核编制的10%以内。
第六条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对申报计划共同审核,形成统一意见后报区政府主要领导审批,审批后将人员工资由财政列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财政预算。
第七条特殊情况需要追加聘用临时工作人员计划的,由人社牵头,会同财政共同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章劳动报酬及社会保障第八条用人单位临时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聘用登记,签订劳动合同等手续,在合同期限内按月发放工资和参照企业职工标准缴纳社会保险。
第四章临时工作人员的管理第十条临时工作人员在合同期内由人社、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管理。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

机关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服务质量,促进临时聘用人员队伍整体结构优化、素质优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工作人员是指全院在职在编人员之外,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在岗人员,包括临时聘用人员和劳务派遣人员。
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与我院签定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包括驾驶员、打字员、食堂人员、保洁员、保安等其他勤杂人员。
劳务派遣人员,指由我院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机构与被派遣的劳动者确定劳动合同和人事关系的人员。
第三条我院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应实行社会化服务,采用购买服务或物业管理的方式.确因工作需要或暂无法实行社会化服务,方可按需雇用临时工作人员。
第二章临时聘用人员管理第四条聘用条件和录用步伐临时聘用人员的办理遵循择优招用、统一办理、严厉控制、合理使用的原则。
临时聘用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酷爱检察工作,有责任心、作风正派、遵纪违法、服从分配。
(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第五条临时聘用人员录用步伐(一)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手续由政治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临时聘用人员初次聘用上岗必须试用三个月。
(三)试用期期间只发基本工资。
(四)试用期期满后,由政治处根据试用人员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等方面提出考察建议,经院党组决定是否录用。
同时与被临时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五)聘用期限:聘期为一年,期满后对工作施展阐发较好,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续聘,但必须重新签订劳动合同,重签劳动合同由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六条临聘人员的教育办理(一)临聘人员在上岗前,应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
具体内容为: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勤政廉政教育、安全教育及相关的业务知识培训。
(二)临聘人员的作息时间同在职干警一样,特殊岗位按照有关规定。
临时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临时外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临时外聘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临时外聘人员是指公司因项目需要,按照规定程序临时聘用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顾问、专家、临时工等。
第二章招聘与录用第四条临时外聘人员的招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招聘程序进行。
第五条招聘部门应根据岗位需求,制定招聘计划,经相关部门审核后,发布招聘信息。
第六条应聘者需提交个人简历、相关证书及工作经验证明等材料,经招聘部门审核通过后,参加面试。
第七条面试合格者,由招聘部门与应聘者签订临时外聘人员协议。
第八条临时外聘人员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九条临时外聘人员应根据协议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条临时外聘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一条临时外聘人员的日常管理由所在部门负责,包括考勤、工作安排、绩效考核等。
第十二条临时外聘人员的考勤应按照公司规定执行,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第十三条临时外聘人员的工作安排由所在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和需求进行。
第十四条临时外聘人员的绩效考核应客观、公正,以工作成果和实际贡献为依据。
第四章考核与奖惩第十五条临时外聘人员的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十六条月度考核由所在部门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工作态度等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对临时外聘人员的工作表现、能力提升、团队合作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八条对表现优秀的临时外聘人员,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影响公司声誉的临时外聘人员,公司有权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解聘等处理。
第五章退出机制第二十条临时外聘人员协议期满后,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临时外聘人员因个人原因离职,应提前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离职手续。
临聘人员管理规定

临聘人员管理规定 Document number:PBGCG-0857-BTDO-0089-PTT1998临聘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临时用工管理,保障临聘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节约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东莞市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临聘人员皆指公司定员定编外,因工作需要,在编制紧缺的情况下,为保证正常运作,用于临时性、补充性岗位,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使用期限,到期应予终止合同的人员。
各部门临时性、补充性工作岗位需要用人,应尽量通过改善劳动组织、充分挖掘劳动潜力,从现有职工中调剂解决。
确实解决不了的,方可使用临聘人员。
第二章临聘人员的分类第三条根据工作的难易程度,临聘人员工作岗位分为两类:一类为临时普通工勤岗位,主要从事后勤服务或替代性劳动工作,如保洁、厨师、接待、保安、司勤等工作岗位;另一类为项目部临时岗位,即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增加的短期临时岗位。
第三章临聘人员录用条件及程序第四条录用条件(一)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品行;(二)首次聘用,年满18周岁且非特殊岗位年龄要求50周岁以下;(三)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及劳动能力,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四)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五)一般具有高中(含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六)法律或行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各部门需使用临聘人员,由各部门提前一周提交临时用工申请,包括工作任务、人员数量、性别、年龄要求、所需技能、用工期限、人员到岗时间等方面内容。
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副总签发后,送行政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由行政部组织招聘。
第六条各部门必须在公司核定的临时用工控制指标内申请使用,不得擅自或超指标雇用、安排临聘人员,凡未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的部门,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相关部门责任人自负。
第七条行政部择适当的招聘渠道发布招聘信息,负责人员资料收集及进行初步的筛选,交部门负责人根据岗位任职资格确定需面试的人选,后由行政部及用人部门共同面试,择优录用。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背景和目的第二条:聘用程序1.招募:机构应在聘用前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招募,可以通过招聘网站、招聘广告或员工推荐等方式进行。
2.面试: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临时聘用人员进行面试,确定其符合工作需求,并了解其技能和能力。
3.签订合同:机构和临时聘用人员签订临时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职责。
第三条:工作规定1.工作地点:机构应确定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地点,确保其能够顺利进行工作。
2.工作时间:机构应明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时间,包括工作时长和工作日数。
3.工作任务:机构应具体明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任务,包括具体工作内容和工作目标。
第四条:薪资和福利1.薪资支付: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薪资标准和支付周期向临时聘用人员支付工资。
2.福利待遇:机构可根据自身情况为临时聘用人员提供一定的福利待遇,如工伤保险、年假等。
第五条:绩效考核1.绩效目标:机构应与临时聘用人员共同确定明确的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
2.绩效评估:机构应定期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后续聘用或解聘的依据。
第六条:培训和发展1.培训需求分析:机构应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需求,进行培训需求分析。
2.培训计划:机构应根据培训需求分析的结果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相关培训。
第七条:保密和安全1.保密责任:机构应明确临时聘用人员的保密责任,保护机构的商业机密和敏感信息。
2.安全措施:机构应提供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和生活安全。
第八条:纠纷解决第九条:制度执行和监督机构应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或委员会负责临时聘用人员的制度执行和监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
第十条:实施细则的修订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机构可对本实施细则进行相应的修订。
以上为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希望能够为管理临时聘用人员提供一定的指导和规范,以确保他们的工作效率和员工福利。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市属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37号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市属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昌市市属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18〕37号市政府各部门、单位:《金昌市市属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实施。
金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1日金昌市市属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属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管理,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临时聘用人员是指市直各部门及其下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聘用的编制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临聘人员)。
第三条临聘人员的管理坚持人岗相符、能进能出、计划管理、逐年压缩的原则。
第四条市属各单位临聘人员根据工作需要核定。
用人单位因职能增加,急需工作人员开展工作或现有人员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可聘用临时人员。
在职能消失或工作人员得到补充的情况下,应及时清退临聘人员,并到财政、人社部门办理核减手续。
临聘人员只限于从事技术性、辅助性、服务性工作,不得从事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档案管理、人事、财务、涉密等岗位的工作。
第五条临聘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身体健康,吃苦耐劳;(三)具备岗位所需的文化水平、技术能力和工作经验;(四)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对一些技术性要求较强和特殊行业的岗位,年龄可适当放宽;(五)特殊岗位需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并具备相应的工作能力;(六)聘用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各用人单位要在每年的11月份书面向编制、人社、财政部门申报下年度用人计划,经编制、财政、人社等部门共同审核、审批。
临聘人员管理制度

临聘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聘人员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企业稳定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临时聘用的人员,包括实习生、兼职人员、临时工、派遣工等。
第三条公司临聘人员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临聘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临聘人员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的管理,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五条公司将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关细则,并通过公司内部通知方式向全体临聘人员宣传本制度,并要求加以遵守。
第六条临聘人员管理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执行和维护。
第二章临聘人员的用工与解雇第七条临聘人员的用工,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招聘流程,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审批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临聘人员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如有虚假材料或不实情况将取消用工资格。
第九条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临聘人员的解雇,但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定。
第十条临聘人员主动辞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公司。
第十一条临聘人员解雇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支付解雇赔偿金。
第三章临聘人员的权益第十二条临聘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劳动报酬,绩效奖金、带薪年假、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权益。
第十三条公司要求对临聘人员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工作技能和工作效率。
第十四条公司为临聘人员购买相关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临聘人员享有法定的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待遇。
第四章临聘人员的管理第十六条临聘人员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领导的管理,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临聘人员需按时按量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擅自旷工旷职。
第十八条临聘人员需服从公司的安排,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不得私自调动工作时间和内容。
第十九条临聘人员需保管好公司财产、设备和文件资料,不得私自使用、转让或丢失。
第二十条临聘人员需保护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泄露和传播。
第二十一条临聘人员在工作中要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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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局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
则
(一)为加强对**局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xx]85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临时聘用人员是指不占用**正式编制(指行政、事业编制),与我局签订临时性聘用合同的,在**岗位上从事辅助性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在后勤服务岗位上工作的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分为高级、中级、初级和一般技术人员四个层次;后勤服务岗位分为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和普通工。
(三)局政工处为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部门。
(四)聘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五)各部门应充分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严格控制,合理使用临时聘用人员。
☑二、招聘要求
(一)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人员时,应事前将用人理由、聘请人数、计划安排岗位等情况以书面材料报政工处,经局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
招聘条件和招聘程序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人[20
02]85号)执行。
(二)临时聘用人员按公安、计生部门和我局的规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聘请临时工作人员须体检合格,并审核身份证、户口簿、待业证(或失业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明(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同时提交体检报告和相关证件的复印件一份备案。
2、聘请外地临时工作人员,还需在我局所在地的派出所办理“暂住证”。
3、聘请从事食堂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须持有卫生健康证。
4、聘请驾驶员须持有驾驶证及有关部门提供的安全行车证明。
5、聘请在微机、水电等特殊工程岗位的临时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培训证明及上岗证。
(三)新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均试用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根据工作任务、职责范围和有关规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按《浙江**系统临时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三、工资福利待遇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福利根据工作岗位和本人实际工作能力及贡献大小,参照本市同类人员的收入情况确定,并在合同中明确。
(二)临时聘用人员的月工资一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和奖金等组成,其待遇与考勤及工作表现挂钩。
试用期工资和聘用期工资标准详见附表。
(三)已签订劳动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缴纳社会基本养老金。
(四)合同制聘用人员的医药费按《**局职工医疗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政[20o2]64号)执行。
(五)临时聘用人员原则上不解决住房。
四、管理制度
(一)临时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考核、请病事假、教育培训等)由用人部门负责,并按局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二)用人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临时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其岗位的工作范围和标准,提出具体工作要求。
(三)临时聘用人员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局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四)用人部门要根据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性质,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按月对临时聘用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政工处作为奖金发放的依据。
(五)临时聘用人员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局相关规章制度,解除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六)临时聘用人员在工作中造成质量、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由本人作出检查并扣发1—3个月工资、津贴和奖金;严重的作辞退处理;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除解聘外还要追究责任。
(七)对一年内考核2次不合格的临时聘用人员将解除合同。
(八)终止或解除合同的临时聘用人员需办理工作交接、归还所借公物和钱款手续后,方可离局。
(九)用人部门要在年终结合日常考核情况对临时聘用人员进行年度考核,于每年12月l0日前将本部门下一年度临时聘用人员增减计划报政工处,局政工处汇总并经领导集体研究后报省局人事处。
五、附则
1、如浙江局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