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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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对劳务派遣管理规定(3篇)

单位对劳务派遣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所有情况,包括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培训、使用、管理、考核、奖惩、解聘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本单位应当依法使用劳务派遣用工,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劳务派遣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用工。

第四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明确劳务派遣用工的职责、权限和流程,确保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与录用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合法渠道进行。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招聘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符合本单位的工作岗位要求。

第七条招聘劳务派遣人员时,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派遣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福利待遇等事项。

第八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应当经过严格的筛选和考察,确保其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第三章劳务派遣人员的培训与使用第九条劳务派遣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职责、操作规程、安全知识等。

第十条培训结束后,应当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单位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单位应当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与奖惩第十三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务派遣人员的考核制度,定期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考核内容应当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团队合作等方面。

第十五条对表现优秀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应当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表现较差的劳务派遣人员,单位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解除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章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与本单位正式员工同等对待。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XXXXXXXXXXXXXXXX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促进劳务派遣更好的发挥辅助性作用,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市政集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劳务派遣是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公司所需招聘或派遣劳务人员的一种用工方式。

劳务派遣人员是公司因工作需要,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而使用的人员。

第三条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公司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服务协议,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务派遣服务协议关系,是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

第四条公司组织人事部负责所属各单位劳务派遣人员的编制核定,并负责公司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录用等相关事宜的办理。

第二章适用岗位、数量控制和条件要求第五条劳务派遣人员适用于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工作岗位。

一、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二、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公司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三、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结合公司的企业性质,为施工总承包企业,确定辅助性岗位主要包括以下或以下相近岗位:1、行政后勤辅助岗位:一、二、三线的守卫、炊事员、保洁员、汽车驾驶员、锅炉工、勤杂工、服务员等辅助类岗位;二线、三线的电工、维修工等。

2、生产类辅助岗位:养护巡线工、摊铺工、筑路工、机械操作工、料具工、维修工、库工、管道工(管工)、吊装工、架子工、起重工、氩弧焊气割工、装卸搬运工等。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控制在公司自有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的10%以内。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八条聘用临时性岗位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学历不得低于专科学历(含)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操作类人员学历不得低于高中(含)或高级工(含)以上技术等级。

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XXX、XXX《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XXX〔201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编内人员不足,而聘用在辅助性、事务性、临时性、阶段性或其它特殊岗位,不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编外用工管理的原则:1、实事求是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用工计划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2、精简效能的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核定的单位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编外用工。

对现有已经超编的单位,要从紧从严控制编外用工,防止用工过滥。

3、依法规范的原则。

条约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用工管理等必须遵循劳动用工有关法令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编外用工条件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情况的,可以招聘编外人员:1、编制空缺而行政事业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2、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专业使用要求的;3、因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需要而聘用编外人员的;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1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岗位原则上不招聘编外人员。

第五条招聘编外人员基本条件: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4、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5、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编外用工审批和招聘第六条需招聘编外人员的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填报《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审批表》,经乡镇(管理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编委审批。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精选)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精选)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精选)
1. 法律依据: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如《劳动法》等。

2. 派遣合同:劳务派遣人员应与派遣单位签订书面合同,明确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薪资待遇等。

3. 派遣规定:派遣单位应制定明确的派遣规定,包括派遣人员
的招聘要求、派遣流程、派遣期限等。

4. 人员管理:派遣单位应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包括培训、考核、奖惩等,确保派遣人员的工作质量和表现。

5. 劳动保护:派遣单位应确保派遣人员的劳动权益,提供良好
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落实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6. 薪资支付:派遣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派遣人员的工资,确保
派遣人员的合法权益。

7. 维权渠道:制定有效的维权渠道,派遣人员可通过合法途径
维护自己的权益,如举报、投诉等。

8. 审核监督: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劳务派遣行业的监管,对违法
违规行为进行惩处,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利益。

9. 终止派遣:派遣单位和接收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终止派遣关系,包括提前通知、支付相应赔偿等。

10. 记录保存: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应做好相关记录的保存,包括合同、培训记录、考核记录等,以备查阅和管理需要。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

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5篇规章制度可以涵盖各个领域,如政府行政管理、教育机构、企业组织、社会团体、体育比赛、交通运输等。

下面给大家分享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劳务派遣员工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劳务工,指的是劳动者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人员。

劳务工与劳务派遣组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组织与公司通过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把劳动者派遣到公司工作;公司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用工形式。

第二条《劳务派遣协议》由公司与劳务派遣组织协商签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劳务工的条件、数量;2、工作岗位或项目内容;3、劳动报酬、支付标准和方法;4、劳务工的劳动保护;5、双方认为需要约定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劳务工的“使用管理”和非“劳动关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1、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确定劳务用工规模;2、面向社会或劳务派遣组织公开招聘,择优选定劳务工;3、根据工作要求,对劳务工严格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确定劳务工薪酬标准和是否继续使用的依据;4、建立劳务工临时档案,按月定期统计上报劳务工的数量、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四条公司根据各分子公司劳务用工的使用情况,与劳务派遣组织统一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五条各分子公司与劳务工签订《劳务用工协议》,明确工作职责、岗位要求、职业道德、劳动纪律、奖惩、辞退等有关问题,并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备案。

第二章使用原则与批准权限第六条各部门、分子公司在定岗定编范围内,人力资源严重不足、岗位缺员,公司范围内不能调剂解决的,可申请使用劳务用工。

第七条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有劳务工使用需求的,由分子公司、部室写出书面申请,明确岗位、数量、要求送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报领导批准。

各分子公司、机关各部室擅自和违规使用劳务工,公司将追究用工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派遣员工规章管理制度规定

派遣员工规章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派遣员工的管理,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派遣员工的工作效率,维护公司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派遣员工。

第二章派遣员工的招聘与录用第三条派遣员工的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公司招聘程序进行。

第四条招聘派遣员工时,应审查其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学历、工作经验、技能水平等。

第五条派遣员工录用后,应当与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派遣员工的工作职责第六条派遣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规章制度,服从公司工作安排。

第七条派遣员工应当履行岗位职责,按时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

第八条派遣员工在工作中应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章派遣员工的培训与发展第九条公司应定期对派遣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公司鼓励派遣员工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公司应为派遣员工提供晋升机会,根据其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选拔。

第五章派遣员工的薪酬与福利第十二条派遣员工的薪酬按照国家规定和公司薪酬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为派遣员工提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公司根据国家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为派遣员工提供带薪年假、病假等福利。

第六章派遣员工的考勤与考核第十五条派遣员工应按规定参加考勤,如实填写考勤记录。

第十六条公司对派遣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

第十七条考核结果作为派遣员工薪酬调整、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七章派遣员工的奖惩第十八条对表现优秀的派遣员工,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工作纪律的派遣员工,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九章特别规定第九十一条派遣员工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司利益和员工安全。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精选)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精选)

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精选)1. 引言劳务派遣是一种以劳务派遣工作形式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用工服务的经济活动。

为了规范和管理劳务派遣人员,确保他们的权益和工作条件,制定本《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制度》。

2. 定义劳务派遣人员是指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由派遣机构派遣到用工单位进行工作的员工。

3. 劳务派遣的基本原则3.1 公平原则:劳务派遣人员享有与本单位员工同等的权益和待遇,不得歧视或限制其权益。

3.2 权益保护原则:用工单位应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作条件和权益,如工资、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等。

3.3 劳动关系明晰原则:派遣机构为劳动派遣人员提供劳动合同,并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用工单位应与派遣机构密切合作,协助管理派遣人员。

4. 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保障4.1 工资福利保障:用工单位与派遣机构共同负责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福利,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工资。

4.2 社会保险保障:用工单位应确保劳务派遣人员享受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社会保险待遇,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

4.3 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务派遣人员应按照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执行,享受与本单位员工相同的待遇。

4.4 劳动保护:用工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和培训,保障劳务派遣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5. 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的责任5.1 用工单位的责任: - 与派遣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劳动派遣人员的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 - 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环境,确保劳动派遣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 统一管理劳务派遣人员,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纠纷。

5.2 派遣机构的责任: - 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 按照用工单位的要求进行人员筛选和培训; - 监督劳派人员的工作状况和工资福利待遇。

6. 管理措施6.1 派遣人员档案管理:用工单位和派遣机构共同维护劳务派遣人员的档案,包括个人信息、工作履历、合同及绩效等。

派遣员工考核管理细则

派遣员工考核管理细则

派遣员工绩效考核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劳务派遣用工的规范化管理,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作绩效,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各部门工作任务有效完成及公司绩效目标的顺利实现,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内容,结合目前派遣员工用工状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派遣员工,是指与第三方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并派遣到公司相关部门工作的劳动者。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派遣员工。

第二章绩效考核的内容第四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分为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三方面内容。

考核指标见附表。

工作态度,主要包括遵纪守规、责任心、协作配合和工作主动性等。

工作能力,主要包括业务知识水平、执行能力、问题解决能力、协调组织能力等。

工作业绩,主要包括工作任务完成数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

各部门参考派遣员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结合部门实际工作内容提出本部门员工业绩评价详细指标。

派遣员工考核评价指标第五条考虑到员工在不同岗位的工作性质,对各项考核内容权重分配比例如下: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态度占20%,工作能力占20%,工作业绩占60%非专业技术类岗位:工作态度占20%,工作能力占40%,工作业绩占40%。

第三章绩效考核的实施第六条劳务派遣员工绩效考核执行年度绩效考核。

年度绩效考核由人力资源部发起,各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七条年度绩效考核基本程序:(1)填报年度绩效考核表:各部门组织员工填写《派遣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表》并撰写年度专业工作总结。

(2)开展绩效评价:各部门负责人和绩效考评小组分别根据员工年度绩效考核表内容及员工工作总结,依照考核指标对被考核人的绩效进行评分,签署考核意见报人力资源部复核。

专业部门员工考核,部门领导评分占70%,绩效考评小组评分占30%。

职能部门员工考核,部门领导评分占50%,绩效考评小组评分占50%。

(3)绩效结果复核审批:人力资源部汇总各部门绩效考核结果,复核后提交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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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的规范化管理,同时促进劳务派遣更好的发挥辅助性作用,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
位:
1、行政后勤辅助岗位:一、二、三线的守卫、炊事员、保洁员、汽车驾驶员、锅炉工、勤杂工、服务员等辅助类岗位;二线、三线的电工、维修工等。

2、生产类辅助岗位:养护巡线工、摊铺工、筑路工、机械操作工、料具工、维修工、库工、管道工(管工)、吊装工、架子工、起重工、氩弧焊气割工、装卸搬运工等。

第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数量,控制在公司自有职工与劳务派遣用工总数的10%
以内。

第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年龄男性不得超过60周岁,女性不得超过50周岁。

第八条聘用临时性岗位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一般年龄不得超过40周岁,学历不得低于专科学历(含)或中级(含)以上职称;操作类人员学历不得低于高中(含)或高级工(含)以上技术等级。

聘用替代性、辅助性岗位的人员,要与岗位要求的标准条件相匹配。

由于特殊情况需要破格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组织人事
用期
满前一周将《毕业生见习期满考核鉴定表》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根据表现情况予以审批,通过者给予见习期转正定级正式聘用,未通过者延长见习期或按退返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考勤
第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属于公司记录考勤的范围,要严格遵守公司考勤制度。

所在用工单位考勤管理人员要按规定及要求及时上报考勤表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十五条公司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所属各单位在法律、法规允许情况下,结合施工生产经营任务自行决定工作时间,劳务派遣人员要遵守各用工单位的作习时间。

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享有带薪休假。

第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因病、事、工伤、婚丧、探亲、生育、学习等原因休假,须事先与所在用工单位办理请假手序,遵守公司相应假期规定和请假审批制度。

规定具体落实。

第二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经培训取得的证书,及时交至公司组织人事部备案、留存,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取证、用证奖励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劳务派遣人员调出时,涉及公司出资培训进修的,按签订的《员工培训协议书》内容及服务期的规定清算赔偿费用,按程序办理证书转移。

第六章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福利
第二十六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有关条款,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由劳务派遣公司委托公司代发。

第二十七条劳务派遣人员薪酬标准根据岗位、业务能力、考核情况确定等级,与自有员工同工同酬。

第二十八条劳务派遣人员薪酬发放时间为每月的月初。

第二十九条公司为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提供符合劳动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卫生设施、卫生条件和健康检查,按期拨付、专款使用防暑降温费用。

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三十六条试用期内,劳务派遣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要求终止试用,需本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签字,提前3天递交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填写《劳务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报公司组织人事部,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退返手序。

第三十七条服务期内,劳务派遣人员由于个人原因要求提前终止服务期的,需提前30天由本人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并签字,递交到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填写《劳务
派遣人员调入(出)会签表》并签署意见,报至公司组织人事部,经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总经理批示同意,通知劳务派遣公司、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人员,按程序办理离职手序。

第三十八条根据《劳务派遣协议》相关条款规定,在以下情形时可退返劳务派遣人员:(甲方为劳务派遣公司,乙方为公司)
1、甲方劳务派遣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的;
3
备品备料等实物进行移交,也要将工作资料(纸质和电子资料)、在办和待办工作、财务借款情况、工具和资料借用情况,以及工作中使用的电子系统相关数据等情况进行完整移交。

第四十二条劳务派遣人员离岗时,如未按规定完成工作移交或存在遗留问题,公司有权暂停核发所有薪酬。

待遗留问题消除或工作移交完成后再行核发。

第四十三条劳务派遣人员在试用期内未提前3天,服务期内未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的,自离职之日起停止核发任何薪酬。

第四十四条劳务派遣人员因违纪等个人原因被退返时,或拒不办理离职手续的,不再核发退返当月所有薪酬福利。

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必要可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劳务派遣人员转为正式员工
第四十五条为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肯定劳务派遣人员对企业所做的贡献,鼓舞劳务派遣人员干劲,结合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岗位设置需求,及时吸收劳务派遣队伍中的优秀份子,保障企业人才队伍的稳定发展。

导组成,公司组织人事部为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事务性工作。

3、各单位申报:各用工单位根据转正条件及年度转正名额,积极宣传动员,采取个人申请与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向公司组织人事部递交申报材料。

4、申报汇总、资格审查:对申报人选进行严格审查,可采取查档、信息验证、谈话等方式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报告。

5、转正人选审批:经公司经理办公会研究讨论,确定转正人选。

6、主管领导谈话:公司经理办公会通过后,主管领导对转为本系统的正式员工
负责,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提出具体要求,确保转正人员以端正的态度履行员工义务,提出努力方向。

7、办理转正手续:公司组织人事部通知用工单位、转正人选按程序办理转正手续。

8、做好思想、安慰工作:各用工单位协助公司组织人事部做好对未批准转正的劳务派遣人员的思想工作,肯定成绩的同时,指出差距,坚定信心,继续努力工作。

第十章附则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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