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建设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建筑建设公司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与必要性为了保障建筑建设公司员工的身心健康,并使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更加顺畅与高效,规范员工休息与休假管理变得尤为重要。
本实施细则的出台旨在为建筑建设公司制定科学的员工休息休假制度,细化员工休假事项的管理流程,做到公平公正、规范管理,以确保公司员工的权益得到充分的尊重与维护。
二、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管理层、各部门、各项目组以及全体员工。
三、具体内容1. 员工休息制度1.1.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公司每日工作时间为8小时,工作日为周一至周五,每周工作日总计不超过40小时(法定工作时间),工作期间员工有权享受1-2次15至30分钟的正常休息时间(具体时间由部门经理或项目经理自行考虑)。
1.2.工作休息制度员工每工作4小时休息10-15分钟,工作8小时休息时间为20-30分钟,自行体现时间,并报给部门负责人备案。
领导部门每周进行调查,发现未休息情况,严肃责任追究。
1.3.周末休息及国家法定假日及公司允许休假日周末休息及国家法定假日及公司允许休假日统一按国家规定执行。
公司为员工提供带薪年假、病假、调休、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假期。
2. 员工休假制度2.1.带薪年假员工服务满1年后享有5天年假,服务满2年后享有10天年假,服务满3年后享有15天年假,服务满4年后享有20天年假。
年假的具体使用由员工自主安排,需经部门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审批后,才可享受。
2.2.病假病假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提交相关证明,具体病假天数按公司规定执行。
累计超过一定时长或次数的病假,需经过公司相关部门审核并开具证明。
2.3.调休员工可根据工作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提出调休申请。
调休假期必须在同一年年底前使用完毕,超过使用期限,按照未请假处理。
2.4.婚假员工每次享受婚假3天。
2.5.产假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享有产假,产假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2.6.陪产假男职工可申请陪产假,陪产假期限按国家规定执行。
职工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职工休假管理实施细则职工休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切实保护职工的劳动安全与身心健康,充分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国家《劳动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相关休假的实施细则,并按照云锡集团公司职工带薪年休假暂行办法,结合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团聚(指不能利用休息日在家居住一夜和半个白天),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2) 、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的,且不能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职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休息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⑶、外调、社会招录用的职工,试用期满当年即可开始享受探亲假,新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录用的次年(转正后)即可开始享受探亲假;(4) 、新婚的职工,领取结婚证书当年可享受最后一次(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次年即开始享受四年一次探亲假待遇;(5) 、离婚、丧偶的职工,次年开始享受每年一次探望父母的待遇;(6) 、外调、社会招录用的职工,应提供原工作单位当年或四年期内探亲情况的证明后,公司再予以安排探亲,如不能提供,则根据实际状况,从试用期满次年开始享受探亲假。
2、探亲假的管理(1)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职工申请休探亲假时,需配偶单位提供其配偶未休假的证明;(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原则上每年可休假一次,假期为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或额外支付当事人一个月工资后,完成相关程序后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第十三条工伤假1、职工因公受伤、因公致残,根据市一级医院诊断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定为工伤的,由人力资源部确认工伤医疗期限。
2、工伤医疗期满后,若本人提出仍不能工作,需要继续休息的,经鉴定部门鉴定,按鉴定结果延长工伤医疗期,若经鉴定部门鉴定后未同意延长医疗期的,由所在部门、人力资源部、有关工会组织会同讨论,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制度合法

一、目的为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三、管理制度内容1. 休息日制度(1)公司实行标准工作时间制度,员工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
(2)国家法定节假日,员工享有带薪休假。
2. 年休假制度(1)员工连续工作满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2)员工年休假天数根据工作年限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工作满20年以上的,年休假15天。
(3)员工因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或延后使用年休假,但需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执行。
3. 病假制度(1)员工因病需要休息,需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
(2)员工病假期间,公司根据病假证明给予相应的病假工资。
(3)员工连续病假超过一定期限,公司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期。
4. 事假制度(1)员工因私事需要休息,需向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员工事假期间,公司根据事假天数扣除相应工资。
5. 产假、陪产假、婚假、丧假等(1)女员工产假期间,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产假工资。
(2)男员工享有陪产假,陪产假期间,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给予陪产假工资。
(3)员工结婚、丧事等,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婚假、丧假。
四、管理要求1. 员工应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休假,不得擅自离岗。
2. 员工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公司联系。
3. 员工休假结束后,应及时向部门负责人销假。
4. 员工休假期间,如遇公司紧急工作,需及时返回工作岗位。
五、监督与考核1. 公司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工作,对员工休假情况进行监督。
2. 公司对员工休假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员工绩效考核。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员工休假管理制度公休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维护公司正常运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旨在规范员工休假行为,提高员工工作满意度,促进公司和谐发展。
第二章公休日规定第三条公司实行每周工作五天、休息两天的工时制度,即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周六、周日为休息日。
第四条员工在公休日享有休息权,不得无故占用公休日进行工作。
第五条员工在公休日如因工作需要加班,应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费,具体加班安排及加班费计算方式由公司另行规定。
第六条公休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规定放假,员工可享受相应假期。
第七条员工因特殊原因需调整公休日,应提前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公司行政部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三章公休日管理第八条员工在公休日前需完成手头工作,确保工作交接顺畅。
第九条员工在公休日需保持手机畅通,以便公司紧急联系。
第十条员工在公休日如遇特殊情况需加班,应提前向部门主管及公司行政部报备。
第十一条员工在公休日不得擅离职守,如因特殊情况需离岗,应向部门主管及公司行政部报备。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十四条对于公司安排的公休日加班,员工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十五条公司在特殊情况下,如遇生产、经营需要,可临时调整公休日安排,具体调整方案由公司行政部制定。
第十六条员工在公休日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或影响公司声誉,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员工在公休日如有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员工合法权益,提高员工工作满意度,为公司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
公司全体员工应严格遵守本制度,共同维护公司的正常运营秩序。
2023年公司休息休假实施细则

休息休假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员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与局集团公司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分公司员工及由人才公司派遣至分公司工作的派遣制员工(已办理离岗退养的员工除外)。
第二章休息、休假第三条分公司各部门与项目部应合理安排工作,保障所属员工的休息与休假时间。
第四条驻地休息分公司所属项目部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员工每月可填写请假单申请驻地休息(每次1-2 天),经项目负责人批准后可在驻地休息,驻地休息除没有路途时间和费用外,其它与异地休假同等待遇。
驻地休息的员工原则上不得离开项目部所在地域,不得在外过夜,并按时返回驻地。
第五条员工要请假一天及以上的假期时,必须提前一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见附件1),并详细写明请假事由。
分公司本部人员请假单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批;- 2 -分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纪委书记、工会主席请假,报综合办公室,由分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分别审批;分公司部门负责人、项目部经营管理层(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总工)请假,报综合办公室,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分公司总经理核准;分公司总部员工请假超过10 天、项目部员工休假超过30 天经所属部门、项目部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及时报综合办公室,由总经理进行审批;项目部其他请假单由所属项目部负责人审批。
员工要做好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开工地休假,在休假或工地转移时各人必须清洗公用的床上用品,并与后勤管理人员进行交接。
员工没有书面申请休假,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超过24小时或已离开施工地域的一律按旷工处理,并按相应奖罚制度执行(特殊情况可以电话联系,手续后补)。
批准后的请假单、加班申请表交由综合办公室保存(项目部保存原件,上交扫描件)。
综合办公室每月根据本部员工休假、加班和出勤情况,做好考勤记录并将电子版按规定时间上报人力资源部。
第六条工作岗位为司机的员工要办理《机动车驾驶证》审证的必须提前一月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经项目部负责人同意后报分公司工程技术部审批,经分公司工程技术部审批同意后,方可离开岗位办理审证事宜,办理时间规定为3 天(不含路途时间)。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

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经公司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时间的行为。
(一)休息,包括日休息和周休息;(二)休假,包括法定节假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含晚育假)、护理假、哺乳假、丧假、病假、工伤假、公假和事假。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员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确定固定的周休息日,由项目经理部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的方式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但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得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项目经理部员工若工作日适逢星期六和星期日视为正常上班,若工作日适逢法定节假日视为加班。
第三条法定节假日休假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员工在传统年节、重要纪念日或民族风俗习惯庆祝日期休假的行为。
法定节假日包括全部和部分员工放假两种节日。
(一)项目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除夕、正月初一、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节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端午节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中秋节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二)项目经理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1.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3月8日下午);2.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5月4日下午)。
第四条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五条员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含在其他单位工作的期限)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员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20年的员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公司关于假期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司员工合法权益,合理调整工作和休息时间,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试用员工和临时工。
第三条公司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和休假权。
第二章假期种类及休假条件第四条公司员工享有以下假期:1. 法定节假日:根据国家法定节假日安排执行。
2. 年休假:根据员工的工作年限和实际工作天数,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
3. 病假:员工因疾病需要休息的,可申请病假。
4. 事假:员工因个人原因需要休息的,可申请事假。
5. 婚假:员工结婚的,可申请婚假。
6. 产假:女员工生育的,可享受产假。
7. 陪产假:男员工可享受陪产假。
8. 丧假:员工直系亲属去世的,可申请丧假。
9. 调休:因工作需要,员工可在一定条件下申请调休。
第五条员工休假条件:1. 员工需提前向直属上级提出休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2. 员工休假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3. 员工休假期间,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结束休假,应提前向直属上级报告。
第三章假期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假期申请:1. 员工休假前应填写《休假申请表》,详细说明休假理由、时间及预计返回时间。
2. 《休假申请表》经直属上级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第七条假期审批:1. 直属上级根据工作需要和员工实际情况,对休假申请进行审批。
2. 人力资源部门对休假申请进行汇总,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3. 休假审批结果由人力资源部门通知员工。
第四章假期工资及福利第八条员工休假期间,享有以下待遇:1. 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期间,员工工资按正常工资标准支付。
2. 病假期间,员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病假工资。
3. 事假期间,员工工资按请假当月工资的80%支付。
4. 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期间,员工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五章假期管理与监督第九条公司设立假期管理小组,负责公司假期管理工作。
员工休假管理规章制度(3篇)

员工休假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员工休假管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司在册员工。
员工休假的安排需要遵循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并经过公司的批准。
第三条公司鼓励员工合理休假,保证员工的工作与休息的平衡,提高工作效率和生活质量。
第四条休假假期是员工享有的合法权益,公司不得违反劳动法规定以任何理由侵犯员工的休假权。
第二章假期种类第五条公司为员工提供的假期包括年假、年度调休、病假、事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和其他特殊情况休假等。
第六条年假是指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享有的带薪假期,年假的天数根据员工在公司工作的时长而定,具体细则由公司制定。
第七条年度调休是指员工没有使用完的年假可以在有效期内向公司申请调休,调休的具体时间由员工与公司协商确定。
第八条病假是指员工因病无法工作所需休的假期,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公司会根据员工提供的病假证明进行批准。
第九条事假是指员工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时间,比如赴亲属丧葬、处理紧急事务等,需要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
第十条婚假是指员工因结婚事宜需要休假的时间,在员工婚礼日期前提交婚假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产假是指女性员工在怀孕期间休假的时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员工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休假。
第十二条陪产假是指男性员工因陪同配偶生育需要休假的时间,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员工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休假。
第十三条其他特殊情况休假是指员工因意外事故、家庭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需要休假的时间,需要提供相关证明,并经公司核实后批准。
第三章休假申请与批准第十四条员工准备休假需要提前向上级领导提交休假申请,申请中需明确休假开始和结束的日期,并且需注明休假事由。
申请需提前合理的时间提交,具体时间根据公司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员工与上级领导协商确定休假时间,并且员工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比如婚假需要提供结婚证明,病假需要提供医院的病假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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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休息休假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休息 (3)第一节日休息和周休息日 (3)第二节法定节假日休息 (3)第三章休假 (4)第一节年休假 (4)第二节探亲假 (5)第三节婚假 (7)第四节丧假 (7)第五节产假和哺乳假 (8)第六节病假 (8)第七节工伤假 (10)第八节事假 (10)第九节公假 (10)第四章休息休假期间的待遇 (11)第五章休息休假的管理及程序 (13)第六章附则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调动员工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休息休假是员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公司批准不从事工作,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㈠休息,包括日休息、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休息;㈡休假,包括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含计划生育假)、哺乳假、护理假、病假、工伤假、事假和公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时制度分为:㈠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指按照国家法定标准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㈡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㈢不定时工作制:无确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公司可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排班制等方式确保员工休息休假的权利和各项业务指标、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休息第一节日休息和周休息日第四条日休息是指员工在工作日内除工作时间以外,由个人支配的时间。
周休息日是指两个相邻的工作周之间的休息时间。
第五条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员工,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第六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员工,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日休息和周休息日可以灵活安排。
若工作日适逢星期六和星期天,属于正常工作。
第七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根据工作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时间。
若工作日适逢星期六和星期天,属于正常工作。
第二节法定节假日休息第八条法定节假日休息是指由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在传统年节、重要纪念日或民族风俗习惯庆祝的日期,全部或部分员工放假休息。
第九条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㈠新年,放假1天,一月一日;㈡春节,放假3天,除夕至正月初二;㈢劳动节,放假1天,五月一日;㈣国庆节,放假3天,十月一日至三日;㈤清明节、端午节和中秋节,各放假1天(农历节日如遇闰月,以第一个月为休假日);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节日。
第十条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㈠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三月八日。
㈡青年节,28周岁以下的青年员工放假半天,五月四日。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期间,参加社会活动或公司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为正常工作,不视为加班。
第三章休假第一节年休假第十一条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年休假。
第十二条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节假日、周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员工达到享受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和条件后,从下一个自然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㈠事假累计20天以上;㈡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㈢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超过3个月;㈣累计工作满20年,病假累计超过4个月;第十四条员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出现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十五条年休假在1个自然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因工作原因必须跨年度休假的,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部门审核,人力资源部批准同意后,可跨1个年度安排。
第十六条公司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且无法跨年度结转累积年休假的,经员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员工年休假。
对员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应当按照该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二节探亲假第十七条员工同父母、配偶分居两地,乘坐火车、汽车、轮船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的,可以享受去外地探望父母、配偶的探亲假。
本条所称父母,包括自幼(十六周岁以前)由于父母双亡而抚养职工长大的亲属或抚养人,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不能在周休息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周休息日在家居住一夜或休息半个白天(6小时)。
第十八条员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后,从下一个自然年度起享受探亲假。
第十九条员工探亲假期:㈠经员工配偶所在公司出具当年未休探亲假的证明,员工每年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20天的假期。
如因为工作需要,当年难以安排假期,或者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享受每两年一次、假期为45天的探亲假。
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享受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在这四年中的任何一年,履行请假手续获得批准即可探亲。
㈣员工的父母、配偶驻外工作超过一年且双方不能团聚的,视情况每满一年给员工一次探亲假。
㈤员工与父母、配偶三地分居的(包括员工的父亲与母亲两地分居),一个自然年度内探望父、母的探亲假和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只能任选其一,不能两者都享受,假期也不能累积计算,第二十条员工探亲假包括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期间遇到地震、洪涝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延误,视为正常假期。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享受探亲假:㈠员工配偶当年已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员工当年不再享受;㈡女员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休假期间或男员工到女员工生育地陪护期间,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㈢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周休息日团聚的,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㈣员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员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员工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假。
㈤职工因病到配偶、父母工作地点看病、休养超过三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探亲假。
㈥其他不能享受探亲假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员工探亲假的往返路费在探亲结束返回工作岗位后凭票报销。
往返路费以不超过火车票硬卧价格为标准计算。
第二十六条员工境外探亲的,从国家及当地政府相关规定。
第三节婚假第二十二条员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可以享受婚假。
第二十三条员工结婚(包括初婚与再婚),可以享受婚假3天。
晚婚者(初婚男员工年满25周岁,初婚女员工年满23周岁)增加婚假20天。
员工再婚不享受增加婚假天数。
第二十四条婚假须在结婚登记手续办理之日起的1年内休完。
第四节丧假第二十五条员工直系亲属或其配偶的父母去逝,可以享受丧假。
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以及自幼抚养员工长大、现又由员工供养的亲属。
第二十六条员工丧假的假期为3天。
需要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但往返路程假最长不超过3天。
第二十七条员工丧假及其路程假期间,遇到地震、洪涝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延误,视为正常假期第五节产假和哺乳假第二十八条女员工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产假;在分娩后,需要给婴儿哺乳的,可以享受哺乳假。
第二十九条女员工生育享受产假:㈠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实行晚育的(二十四周岁以上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十五天。
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奖励产假三十天。
以上假期可以累计计算。
㈡女员工流产确需要休息的,凭施术医院证明给予10天的计划生育假。
㈢男女员工接受节育手术确需要休息的,凭施术医院证明可享受3到7天的计划生育假。
第三十条女员工怀孕,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视同正常工作。
第三十一条女员工有不满1周岁的婴儿,每个工作日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每次30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
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超过规定时间的部分按事假处理。
第六节病假第三十二条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公司认可的医院证明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可以享受病假。
其中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医疗期)如下:㈠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㈡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
㈢员工如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公司和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㈣员工病假超过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三十四条员工连续休病假30天或者半年内因同一种病休病假累计40天的,即转入医疗期,且已休的病假算在医疗期内。
第三十五条员工有诈休病假、谎报病假、开具虚假医院证明或病历等情形之一的,经公司核实无误,其休假时间均按矿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病假超过10天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到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对病情进行复核。
第七节工伤假第三十七条员工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或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之一的,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可以享受工伤假。
第三十八条根据伤情,工伤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八节事假第三十九条员工因私事在规定工作时间内不能按时出勤,可以请事假。
第四十条员工请事假1个月内不得累计超过15天或连续超过10天;1年内累计不得连续超过20天或累计超过30天。
试用期员工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
第九节公假第四十一条员工遇下列情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公假:在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任人民法院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