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强化×××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30号令,2015年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与解释(一)特种设备: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二)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容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应视为特种设备: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寸)大于或者等于150mm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
2.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
(三)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场区等特定场部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操作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称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场部的特种设备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四条承包商在本公司开展作业过程中使用到的特种设备及施工队伍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遵守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负责人安全职责(一)执行董事是全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规章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WORD8页)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特种设备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以及集团公司和工程有限公司规定的油气田专用特种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及监督检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的其他管理规范执行钻宇公司《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钻宇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项目部。
第二章相关法规第五条特种设备通用法规: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373号,2003年)及《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9号2、《特种设备质量检查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1—监督令第1号,2000年)第六条特种设备专业法规:1.《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质技监局第13号)2.《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46号)3.《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3〕207号)4.《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5.《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6号)6.《起重机械监督检验规程》(2002年)7.《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92号,2006)第三章特种设备管理职责第七条生产运行科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上级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要求;2.负责公司特种设备的购置计划、使用等管理工作,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检验;3.建立公司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上报长庆指挥部备案;—2—4.组织编写、修订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5.组织对特种设备的检查、事故隐患的整改;6.建立和完善公司特种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第八条质量安全环保科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及地方政府、上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文件等要求;2.定期开展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检查;3.参与调查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提出处理意见;4.督促落实各公司定期进行特种设备检测,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帐。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细则范文(4篇)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为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运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相关人员。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按照本细则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特种设备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使用功能。
第六条本细则包括特种设备的分类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特种设备维修及保养等内容。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分类管理第七条特种设备按照功能和危险程度分为以下几类:(一)压力容器类:如锅炉、压力容器等;(二)电梯类:如乘客电梯、载货电梯等;(三)起重机械类:如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等;(四)压力管道类:如燃气管道、石油管道等;(五)气瓶类:如氧气瓶、液化气瓶等;(六)大型游乐设施类:如过山车、摩天轮等;第八条特种设备根据所属行业的不同,可以根据需要进一步划分为以下几类:(一)工业类特种设备;(二)建筑类特种设备;(三)交通运输类特种设备;(四)民用类特种设备;第九条特种设备的分类管理,应根据特种设备的功能和危险程度,制定相应的专门管理规定。
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分类管理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分类标准;(二)特种设备的审核及许可机制;(三)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标准;(四)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要求;(五)特种设备的操作和维护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分类管理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三章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制定相关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运行。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二)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三)特种设备的维修和保养要求;(四)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处理措施;(五)特种设备的安全培训计划和培训要求;第十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定期进行评估和修订,确保与时俱进。
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及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作业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单位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大型起重机械、工业锅炉等。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管理应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及经验。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由单位负责制定并进行培训,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特种设备的登记注册、检查维护、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及管理等。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第九条作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操作特种设备。
第十条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登记注册管理第十一条单位应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登记注册,并定期进行更新。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登记注册信息应包括设备名称、型号、厂家、安装地点、使用单位等内容。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的登记注册由单位负责,并应向相关部门报备。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的登记注册信息应真实准确,不得隐瞒虚假。
第十五条单位应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的退役报废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参数、维护记录、检查报告等。
第十八条单位应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保养,并及时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章检查维护管理第十九条单位应制定特种设备的检查维护计划,并指定专人负责执行。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的检查维护应符合相关标准,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的维护应按照设备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
第二十二条单位应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
第二十三条特种设备的故障应及时进行维修处理,并记录维修过程。
第四章作业人员管理第二十四条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单位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核、复审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组织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包括专业人员、设备设施、考试大纲、考试试题等。
第六条考核机构应当每四年进行一次评审,确保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第三章考核内容第七条考核内容包括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
第八条理论考试采取闭卷笔试的方式,内容包括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操作技能等。
第九条实际操作考试采取现场操作的方式,内容包括操作流程、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十条考核试题应当具有科学性、合理性、实用性,确保考核工作的准确性。
第四章考核程序第十一条考生应当提前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参加考核。
第十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考核。
第十三条考核合格的考生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第十四条考生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章复审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复审。
第十六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复审申请后一个月内组织复审。
第十七条复审内容包括理论知识、操作技能、安全记录等。
第十八条复审合格的人员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其证书上加盖复审合格章。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考核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考核机构进行定期评估,对考核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一条考核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高效。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篇)

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保障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的安全和质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第三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
第四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关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熟悉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操作规范和安全操作流程。
第五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遵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要求,保持工作秩序。
第六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增强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严禁违规操作、擅自更改设备设置等行为。
第七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主动参加安全培训和技能培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八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加强团队合作意识,与其他相关岗位人员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工作场所的安全与稳定。
第九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及时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问题,发现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上级。
第二章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享有与其岗位职责相对应的权益,有权提出合理的工作要求,参与相关安全生产决策和工作计划的制定。
第十一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要求,服从领导的工作安排和任务分配。
第十二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服从上级的指挥和管理,按照规定程序接受监督和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单位的机密信息。
第十四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自觉参加各类培训和考试,提高自身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第十五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现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或者违反规定的情况,有权和责任立即报告上级,采取紧急措施,确保工作安全。
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管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护操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特种设备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具有特殊危险性、特殊用途或者特殊结构的设备,以及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维修、检测等工作的操作人员。
第三条特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各单位应当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管理第四条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设计、制造、安装和维修,并定期进行检测、维保,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运行。
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记录设备的使用情况、维修记录等信息,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操作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严禁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操作特种设备。
第三章操作人员管理第八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经过合格培训,通过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九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不得擅自改变设备操作方式,不得私自拆卸设备。
第十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经常进行自检,定期参加安全培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操作水平。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当随时保持清醒头脑,保持专注,切勿因私人原因影响操作。
第四章安全教育和培训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安全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安全培训活动,不断提升安全操作水平,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章紧急处理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紧急处理能力,确保设备在突发情况下安全停止运行。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发现设备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停机,迅速采取措施排除故障,如无法排除应当及时报告上级领导,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以下简称“”)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特种设备事故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集团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及《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购置与入库验收、安装、使用、维修、改造、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是指蒸汽锅炉或承压热水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起重机械。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特种设备的采购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质量安全环保科向公司设备主管部门上报购置申请。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质量安全环保科是特种设备管理归口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股份公司、油田公司有关规定;(二)负责特种设备的选型、计划上报、到货验收、安装、投运、试运行、检验、检查、报废等全过程管理;(三)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台账包括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完善HSE信息系统数据,并实行动态管理;(四)组织制定特种设备检验计划,委托有相应资质、能力的检验机构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五)参与特种设备设计单位、制造单位、施工单位资质审查,组织或者参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和锅炉清洗的审批与竣工验收;(六)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取证培训;(七)组织使用单位制修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开展培训与应急演练;(八)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七条各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管理的主要职责是:(一)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股份公司、油田公司、有关规定;(二)建立特种设备单机档案,包括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及维护保养记录;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保障和事故记录;(三)负责特种设备的附件的定期检查、校验;(四)负责特种设备检验过程的监督;(五)对特种设备安全作业人员培训;(六)制修订特种设备操作规程,应包括操作工艺参数(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最大起重量、介质等)、操作方法(开车、停车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等)、运行中应当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情况和纠正预防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报告程序等;(七)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并做好应急演练;(八)配合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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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机械设备及操作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生产法》规范车辆段特种机械设备、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防止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建立段稳定的安全生产秩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特种机械设备是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常压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
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是锅炉司炉(水处理工电焊工、天车司机、电力工、厂内机动车驾驶人员。
第三条本细则明确规定特种机械设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护、检测、监督检查、以及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选拔、培训、管理、奖惩具体事宜。
第二章特种机械设备的购置、安装第四条特种机械设备的购置应按购置程序,由使用部门填写购置申请,按审批权限报分局、局质量安全监察部门审批,抄送段安全科、设备车间,购置应与供货厂家签订保证质量合同。
供货方必须是国家认定生产特种机械设备的正规厂家,并持有生产特种设备的资格证。
第五条购置的特种机械设备应附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使用维护说明书、装箱清单等出厂随机文件、合格证,除标有技术参数外、还应标有安全装置、主要部件的型号和编号,有效的试验合格证书。
第六条特种机械设备的安装和维护、改造业务、必须是有安装和维护特种机械设备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前应验证施工方的资格证书,并经路局审批合格后,方可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
第七条特种机械设备的电源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
0.5t及以上起重设备应在司机室,机架结构适当位置标明起重机械的最大负荷能力,吊钩组护板应标明最大起重吨位,起重机械必须设置紧急断电开关,在紧急情况下,应能切断起重机总控制电源,紧急断电开关设在司机操作方便的位置。
第八条新购置的特种机械设备安装后。
应报路局安全监察室进行检查,并报自治区质量安全技术监督局审批,发给使用许可证后方可运行。
第九条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于规定定期检验的特种机械设备由安全科、技术科负责提前一个月填写“特种设备检验申请表”,一份报自治区设备检验所业务科申报检验,一份报路局劳动安全监察室、一份备案、特种设备检验后,应将检验报告存入设备档案。
第十条特种机械设备到规定报废年限或经检验部门检验后,出具检验报告确认不能继续使用、且无修理价值,由设备车间填写《固定资产拆除、报废申请表》并附检验报告一式七份,向设备主管部门及监察部门申报。
特种设备报废后,不能转卖,不允许转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三章起重机械的管理第十一条设备车间负责对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安全科负责对起重设备安全监察。
1、建立起重机械管理和日常维护制度;2、建立起重机械吊、索具修管制度3、制定起重设备操作规程4、对起重设备重点建立安全管理制度、月检查记录,安全管理记录的具体内容:〈1〉设备名称; 〈2〉设备型号;〈3〉制造单位;〈4〉安装后开始使用时间;〈5〉设备检验申报日期;〈6〉特种设备检验报告内容及整改落实情况;〈7〉日常使用、保养、维护、变更、检查和试验记录;〈8〉吊索具要有探伤记录。
5、建立起重机械设备事故报告制度。
6、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预案7、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巡检制度。
第十二条购置的吊具、索具、应是国家质量安全部门认可的生产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
对于新购置、自制或修复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应由设备车间技术员按LD48—93标准相应条款进行检查,叉压的钢丝绳露出钢丝头应在10mm至15mm。
第十三条用碳粉渗透等方法,每季度定期对吊钩、吊轴、吊具进行探伤并做好记录、对新购专用吊具每次使用前进行探伤。
第十四条天车司机日常负责检查极限位置限位器、超载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缓冲器、夹轨器、升降钩等,发现问题及时报设备车间。
第四章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第十五条锅炉、压力容器必须持安全技术监督部门发给的使用证书,方可投入使用。
设备车间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
1、建立锅炉(常压锅炉岗位责任制2、锅炉(常压锅炉安全操作规程3、锅炉、压力容器维护保养制度4、巡回检查制度及巡回检查作业程序5、交接班制度6、水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锅炉安全阀、压力表、水位表、测量温度仪表及保护装置应符合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验,并有检验标记、铅封完好无损。
在压力表、水位表、温度表、流量表等处应安装有照明,锅炉房应有备用照明设备和工具,备用照明电源安全电压(12V、14V。
1、安全阀每周至少一次手动排放试验、每月一次自动排放试验2、水位表每班至少冲洗水位表一次3、压力表每周冲洗不少于一次4、高低水位报警及低水位报警装置、超压报警及联锁保护装置,每周进行一次性能试验。
第十七条运行锅炉连续使用满六年或继续使用满5万小时,应进行大修,大修的承修人员应具备国家锅炉大修资格,为保证锅炉修理质量,承修单位在施工前应将具体方案报分局锅炉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并抄送局锅检所。
经检验确认锅炉各部状态良好,可适当延长大修期,采用炉内水处理的锅炉延长时间不能超过三年,采用炉外水处理的锅炉延长时间不能超过六年。
第十八条锅炉经检验认为不能使用到大修期时,应提前安排大修。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严重不能保证安全运行时,由设备车间负责上报,经局锅检所鉴定出具检验报告,确认修理项目后进行修理。
第十九条整修、小修由检修车间负责,具体作业时实行记名修,并按照以下规定:1、在进入锅筒(炉壳内部工作前必须能指示出隔断位置,用强度足够的金属堵板将连接其他运行锅炉的蒸汽、给水排污管道全部可靠的隔开,且必须将锅筒(锅壳上的人孔和集气箱上的手孔打开,使空气对流一定时间。
2、在进入烟道或燃烧室工作前必须进行通风,并将与总烟道或其他运行锅炉的烟道相连闸门关严,以防毒、防火、防爆。
3、在锅筒(锅壳和潮湿的烟道内工作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应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烟道内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照明用电的电压不得高于36V,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4、在锅筒(锅壳内进行工作时,锅炉外面应有人监护。
第二十条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每年校验一次;压力表的检验三个月进行一次,检验单位必须有检验资格证书的铁路局指定部门。
第二十一条锅炉应定期进行外部检查,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外部检验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一般二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一般六年进行一次。
对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每三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对检验结果应填写记录、负责人。
第四章厂内机动车辆的管理第二十二条厂内机动车的管理各检修车间负责,安全科负责督察。
1、建立厂内机动车保养制度2、建立厂内机动车维修管理办法3、厂内机动车操作安全规程第二十三条场内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方向盘转向及前轮侧滑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支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向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有裂纹、变形。
第二十四条厂内机动车制动距离、停车制动性能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二十五条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
第二十六条车辆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不超过噪音规定的噪音标准。
第二十七条厂内机动车的车门锁闭良好,驾驶室必须视线良好,挡风玻璃不得使用存在缺陷的玻璃及普通玻璃,应有后视镜、刮雨器。
车架不得有变形、锈蚀、弯曲,螺栓、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
第二十八条车辆的离合器应接合平衡,分离彻底,不得有异响,抖动打滑现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应符合有关标准、有关技术要求。
第二十九条厂内机动车定期检验期为一年,由技术科负责向自治区特种安全检查机构报请检验申请。
第五章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第三十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使用特种设备必须持有国家安全监督部门培训合格的证件上岗。
第三十一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条件和要求1、身体健康,无高血压、脑晕等病史;2、视力达到1.1以上(不含动力司炉、水处理工3、服从指挥,责任心强;4、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5、经过特种专业技术培训并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6、天车司机应熟知各项起重设备知识;〈1〉对所操纵的起重设备知道其构造及技术性能〈2〉《起重机安全规程》、《起重机操作规程》〈3〉起重操作人员安全守则〈4〉起重机和电器方面的基本知识〈5〉指挥信号〈6〉保养和基本的维护知识7、锅炉司炉应熟知锅炉安全操作规程、司炉工安全守则、锅炉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锅炉基本知识;8、厂内机动司机应熟知安全驾驶知识;〈1〉对所操纵的车辆知道其性能及构造〈2〉厂内机动车安全规程。
9、电力工应熟知《电力工安全守则》;10、电焊工应熟知《焊接工安全守则》;第三十二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对特种设备每天检查项目1、起重机械〈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超载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缓冲器、夹轨钳和错定装置、升降机的安全栏。
〈2〉轨道安全状况〈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4〉吊具及索具的安全状况2、动力司炉〈1〉检查水位、压力表、锅炉安全阀、管道阀门、辅机。
〈2〉检查钢架、炉排、炉渣机、炉内结焦积灰状况。
〈3〉检查水泵、鼓引风机运行状况〈4〉检查高低水位报警,低水位联锁装置,超报警联锁保护装置3、厂内机动车〈1〉车况检查、各部无松、裂、丢失配件〈2〉刹车装置4、电力工按巡检要求对用电设施进行检查5、电焊工作业应检查周围是否有易燃易爆物品第三十三条培养合格的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需要较长时间、大量资金投入,因此对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必须从严。
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日常管理由车间负责、安全科负责检查,对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车间不能擅自改职,对因身体原因不能从事特种机械设备作业或经过考核不能胜任特种机械设备岗位需要改职的人员,车间应向人事申报写明原因,人事复查后,报段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下令改职。
对于车间擅自对特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改作其他工作的,段将追究车间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四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由车间向安全科上报培训计划,并抄送教育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安全科负责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负责按规定特种机械设备操作资格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上报工作。
第三十六条对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日常技术教育由教育科负责,安全科、教育科负责对特种机械设备作业操作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实作考核。
第六章奖、惩第三十七条为了做好特种机械设备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对长期认真执行标准,为安全生产做出成绩的特种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八条特种机械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防止事故,按照段奖励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购入不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特种机械设备、违章指挥造成特种机械设备事故的管理人员,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购置、安装管理、修理、维护保养、使用改造特种机械设备末执行本办法的,对其责任人给予 300 元以内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对无特种机械设备操作证操作特种机械设备的给予 200 元的罚款,无证人员操作特种机械设备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按国家《特种机械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