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的证据怎样才算有效
关于医疗纠纷要保留的证据

关于医疗纠纷要保留的证据要保留的证据:1、病程记录,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3、会诊记录,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医院是保障我们生命健康的重要场所,每一个医生和护士在切实认证的为我们生命安全着想。
虽然发生医疗事故是大家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在发生医疗事故的时候不免出现需要医疗事故纠纷处理办法,那么关于▲医疗纠纷要保留的证据都有哪些,下面都会为大家进行详细的解答。
▲一、医疗纠纷发生后要保存哪些证据发生医疗纠纷后,以下部分病历(主观病历)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1、病程记录,是指继住院病历(又称为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入院志或住院志)之后,对患者病情和诊疗过程所进行的连续性记录,包括首次病程记录、转科或手术之后的病程记录、交班、接班记录、转科记录、阶段小结、抢救记录以及没有单页会诊单的会诊意见等,什么叫非法行医。
往往是管床的住院医师书写;2、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也记录在病程记录中,包括主治医师、副主任医师及主任医师查房记录,甚至还有医院领导的查房记录;3、会诊记录,往往有专页单独记录,即治疗科室邀请本院或外院有关科室医师进行会诊的记录,记载名称不一,有的称为会诊记录,有的称为会诊单,没有专页单独记录的会诊意见即记录在病程记录中;4、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是指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召集有关医务人员对确诊困难或疗效不确切病例讨论的记录,可以记载在病程记录中,也可是专页;5、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是指在患者死亡一周内,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对死亡病例进行讨论、分析的记录,有专页单独记录。
▲二、保存医疗纠纷证据时注意什么当怀疑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人身损害后果时,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应立即对输液器、注射器、残存的药液、血液、药物以及服药使用的器皿等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封存时应严格按照无菌技术规范操作,防止再次污染。
病历作为医疗纠纷诉讼证据使用的常见问题

病历作为医疗纠纷诉讼证据使用的常见问题2010.07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医疗机构要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
举证举什么,举的就是病历。
什么是病历病历资料是反映患者病情发生发展过程及医疗机构实施治疗情况的临床资料。
除涉及医疗伦理除涉及医疗伦理除涉及医疗伦理((如隐私等如隐私等))之外之外的病历的病历资料可以作为直接诉讼证据外,病历资料还是作出医疗技术鉴定结论或司法鉴定结论的重要依据。
病历资料的法律属性病历材料是以文字、图像、数据等内容来证明某种医疗行为事实的依据,属于书证的一种。
病历材料其内容不仅能证明该医疗行为事实,而且能够直接证明该医疗行为的主要事实,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病历资料既可证明医患之间诊疗关系的客观存在,又可证明整个医疗行为的客观过程,可见病历资料的证明作用是十分明显的。
病历资料的分类客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客观性病历资料是指记录患者的症状、体征、病史、记录患者的辅助检查结果、医嘱等客观情况的资料,还包括为患者进行手术、特殊检查及其他特殊治疗时向患者交代情况、患者及近亲属签字的医学文书资料。
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主观性病历资料主观性病历资料是指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通过医疗活动过程中医务人员通过对患者病情发展、治疗过程进行观察、分析、讨论并提出诊治意见等而记录的资料,多反映医务人员对患者疾病及其诊治情况的主观认识。
包括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病历复印患者及其家属所能复印的病历资料只能是客观性病历资料,无论是否发生医疗纠纷,患者方面都有权利行使这项权利,主观性病历资料只能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过程中,由医疗机构将其提交至鉴定专家组。
医疗欺诈行为患者需要提供什么有效证据才行

医疗欺诈行为患者需要提供什么有效证据才行发生了医疗欺诈行为,一般都是由患者直接进行举报或者诉讼处理的,要想自己的主张得到支持,就要有证据支撑。
那么,医疗欺诈行为患者需要提供什么有效证据才行?一、医疗欺诈行为患者需要提供什么有效证据才行?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
2、病历资料复印件。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
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6、如患者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
二、医疗欺诈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1、以虚构或夸大病情、过度医疗为手段;2、以诱使患者支付非必要医疗费用,取得财产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为目的;3、在其医疗水平和能力范围内明显可以避免误诊而积极追求的;4、给患者生命权、健康权造成侵害或给患者财产权益造成较大损害的。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患者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
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
医疗机构应患者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医疗纠纷打官司需要掌握哪些诉讼技巧?

医疗纠纷打官司需要掌握哪些诉讼技巧?现实生活之中,由于一些意外的原因,又或者是由于一些医生不够专业的原因,导致了一些医疗纠纷的发生,这个时候,受害者及其家属一定要冷静下来,切莫采取医疗这种过激行为,必须依法维权。
那么,医疗纠纷打官司需要掌握哪些诉讼技巧?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一)医疗纠纷证据收集患者必须赢得诉讼,仍然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
一般来说,以下证据是必不可少的:1、患者身份及亲属证明如果病人死亡或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复印件。
也是必需的。
证明病人或其他人的身份。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门诊病历、住院记录(入院记录)、体温表、医嘱、化验(化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数据、特殊检查同意书、外科和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摘要(死亡)等;如果医疗机构出于各种原因没有复制证据,病人可以向法院申请移除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工作损失证明没有单位的,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发给失业证明。
4、文件和相关费用清单包括相关医药费、照护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对有残疾的,应当提供伤残证明和伤残费证明;死亡的,应当提供丧葬费。
残疾人士及死者均须获发给无其他生计来源的病人的户籍及失业证明书。
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词,鉴定结论,医学文献等。
证据必须表明证据的来源;文件证据必须作为原件提交,如果原件很难,则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复印件或摘录。
(二)医疗鉴定医患纠纷的认定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鉴定,哪些性质的鉴定,一般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和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医疗过错鉴定是人民法院根据其职权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委托专门机构在诉讼过程中对医疗过错进行鉴定的人。
(三)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处于被告的地位时,举证责任倒置。
患者或其家属不承担举证责任。
事实上,这是一个错误或片面的理解。
该条文的字面意义表明,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仅有部分逆转,即医疗机构在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的结果和医疗过失的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承担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医院举证偷录偷拍可做证据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纠纷医院举证偷录偷拍可做证据对老百姓来说,打官司“讨说法”离不开证据,而对法律界人士来说,“证据是诉讼的灵魂”。
已颁布并将在今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是我国第一个专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司法规定,其中亮点颇多,闪烁着保护弱者、维护正义的光芒———众所周知,打官司“讨说法”要有证据,否则将很可能面临败诉危险,而证据在诉讼中极其重要的地位也一直为法律界人士所关注,目前,专家们还在探讨出台一部专门的证据法。
2001年1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给人们带来了惊喜,因为其中的许多规定都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例如: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能够作为证据,中医院有举证义务,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等等。
记者日前为此采访了曾多次参加过最高法院和学术界组织的民事诉讼证据研讨的西北政法学院教师张西安先生,并与张老师就其中涉及的现实问题进行了探讨。
①保护弱者利益———产品质量纠纷中的商家想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请拿证据来应该说,此次规定中关于医疗纠纷中医院的举证责任规定非常引人注目。
《规定》的第四条第8款内容是:“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一规定对人们都非常关注的问题打开了一扇举证责任的大门。
作为患者,如认为医生的失误导致了他的痛苦,让他的生命健康受到了威胁,那么,在投诉无门的情况下,他很可能通过“打官司”要求解决问题。
但是,如果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就必须举证证明医生的治疗存在着错误。
而与医院相比,本身就是弱势的患者一方要取得这种证据的确非常困难。
医院显然不可能给患者提供这种便利!以往备受关注、凝结着血和泪的大量医患纠纷大多正因如此而得不到解决,因为举证的艰难让弱者更弱。
而现在的规定则要求:医院如果认为自己的医疗行为和患者的伤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那么,医院就要举出证据,证明自己采取的抢救措施、医疗手段等等都是正确的。
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

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在医疗行业中,纠纷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
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处理,并给予相关责任人适当的评定,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介绍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和应用。
一、背景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是基于对医疗纠纷的分析和总结而制定的。
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的目的是明确医疗纠纷的责任归属,并为医疗机构管理者和医疗从业人员提供参考,以避免类似的医疗纠纷再次发生。
二、责任评定原则1. 事实依据原则:对医疗纠纷进行责任评定时,应以具体的事实为依据,避免主观推测和论断。
2. 权责平衡原则:责任评定既要考虑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权益,也要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3. 举证责任原则:在纠纷责任评定中,患者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则有责任提供相关证据。
4. 客观公正原则:责任评定应在客观公正的前提下进行,避免主观偏见和不公平对待。
三、责任评定程序1. 受理投诉:患者可通过书面或口头形式向医疗机构投诉,医疗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开展调查。
2. 调查取证:医疗机构应与患者进行面谈,并收集相关证据,包括病历、检查报告、专家意见等。
3. 多方评估:医疗机构可邀请其他相关专家参与评估,以确保评定结果准确。
4. 责任评定:根据调查结果和评估意见,医疗机构应对医务人员和自身的责任进行评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措施。
5. 处理结果通知:医疗机构应将责任评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患者,并告知相关的申诉渠道。
四、记分管理1. 记分标准:医疗机构可根据医疗纠纷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制定相应的记分标准。
例如,轻微失误记2分,严重失误记5分。
2. 记分周期:医疗机构可设定记分周期,例如每年度、每季度或每月度,以统计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得分情况。
3. 评定结果影响: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得分情况将直接影响其奖惩情况和评优评先等。
五、监督机制1. 内部监督:医疗机构应设立相应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对医疗纠纷责任评定及记分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打医疗纠纷官司的诉讼技巧有哪些? 【行政类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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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打赢医疗纠纷官司需要一些技巧,包括一些必要的准备,比如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一、打医疗纠纷官司的诉讼技巧有哪些?(一)医疗纠纷的证据搜集患者一方要打赢官司,仍然要举出比较充分的证据。
一般来说,下列证据是不可少的:1、患方的身份及亲属关系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如患者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则还需法定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以证明患者或者其他人的身份情况。
2、病历资料复印件包括患者门诊病历、住院志(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出院(死亡)小结等;这些证据如果医疗机构以种种理由不予复印,患方可申请法院吊取证据。
3、患者或家属的误工证明如工资单或单位出具的工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无业证明;4、相关费用单据和清单包括相关的医疗费单据、护理费单据、营养费单据、交通费单据;如患者伤残,需提供残疾等级证明和残疾用具费单据;如患者死亡,需提供丧葬费单据,伤残和死亡都应提供患者实际抚养的、无其他生活来源者的户籍证明及无业证明;5、其他如有关专家的意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医学文献资料等。
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书证须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或节录本。
6、如患者委托律师代理医疗纠纷,则提交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注明代理权限。
(二)医疗鉴定医患纠纷中的鉴定,一般可分为医疗过错鉴定、医疗事故鉴定和损害程度鉴定等,是否需要进行鉴定、需要进行哪种性质的鉴定,一般要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具体案情来决定。
护理记录如何成为医疗纠纷的有力证据

护理记录如何成为医疗纠纷的有力证据在医疗领域,医疗纠纷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
当医疗纠纷发生时,护理记录往往成为了关键的证据之一。
护理记录是护士对患者护理过程的详细记载,它不仅反映了护理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还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护理记录的重要性。
护理记录是护理人员对患者病情观察、护理措施实施以及患者反应的客观记录。
它是医疗护理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一份准确、完整、及时的护理记录可以为医疗纠纷的处理提供有力的支持,帮助判断医疗行为是否符合规范,是否存在过错。
那么,一份合格的护理记录应该具备哪些特点呢?准确性是护理记录的首要要求。
记录中的每一个数据、每一个描述都必须真实可靠,不能有任何的虚假和夸大。
例如,患者的生命体征、用药剂量、护理操作的时间等都要准确无误地记录。
如果记录不准确,不仅会影响对患者病情的判断和治疗,还可能在医疗纠纷中被质疑其真实性,从而使医疗机构处于不利地位。
完整性也是不可或缺的。
护理记录应涵盖患者从入院到出院的整个护理过程,包括病情变化、护理措施、护理效果、患者的心理状态等方面。
任何重要的信息都不能遗漏,否则可能会导致对护理过程的不全面了解,进而影响医疗纠纷的判断。
及时性同样重要。
护理人员应当在实施护理措施后及时进行记录,不能拖延或事后补记。
因为时间的延迟可能会导致记忆的偏差,影响记录的准确性。
而且,及时的记录也能更好地反映患者病情的动态变化,为医疗决策提供及时的依据。
除了上述特点,护理记录还应当清晰、规范、易于理解。
记录的文字应当简洁明了,避免使用模糊不清或容易产生歧义的词汇。
书写要规范,标点符号使用正确,字迹清晰可辨。
同时,护理记录应当按照一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书写,保持统一的标准。
在医疗纠纷中,护理记录是如何发挥其证据作用的呢?当患者或家属对医疗护理过程提出质疑时,护理记录可以作为医疗机构证明其护理行为合法、规范的重要依据。
例如,如果患者认为护理人员没有按时进行护理操作,而护理记录中明确记载了准确的操作时间和过程,那么就可以证明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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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纠纷的证据怎样才算有效因为法律上讲究程序上的合法性,所以对于证据的要求较为严格,很多我们现实生活中认为可以作证的资料,法院可能并不认可。
比如我们请人帮忙做个证明、写个材料,如果这个人没有出庭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官的询问,那么这份证明可能就没有任何效力。
一份有效又能证明事实的证据应该符合哪些条件呢?法律上认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因此有效证据包括三个特征: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
1、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要件。
证据的合法性判断标准有如下几点:(1)证据的主体合法。
证据的主体合法即要求提供证据的主体符合法律的要求。
比如,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2)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合法。
合法性证据的取得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据的形式合法。
证据的形式合法,也就是证据的有形载体必须符合法定的要求。
比如,鉴定意见要求写明参加鉴定人的姓名、职业、所依据的材料、分析的过程、参加鉴定的鉴定人签名并加盖鉴定机关印章。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鉴定结论,就不是合法的鉴定意见。
2、真实性真实性是证据存在的根本原因,指证据应当是对案件事实真实准确的反映。
法庭一般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真实性:(1)证据形成的原因;(2)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3)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4)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5)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比如只能提供书证的复印件,而无法提供原件,且无法证实原件确实存在的,这份书证在真实性上就存在明显瑕疵。
再比如,知情同意书,可以通过鉴定其上的签名来确定其是否为患方签字确认,如果签名系伪造,那么自然这份书证的真实性是不能确认的。
3、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又称证据的相关性,指的是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是该份证据在本案中出示所要达到的目的能否实现的关键。
要判断某项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主要考察当事人提出该证据的证明目的,考察该证明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本案中的争议事实。
如果特定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本案的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不具有实质性,也就没有关联性。
没有关联性的证据就是与本案无关的证据,哪怕其真实合法,也无法证明与本案相关的事实。
4、不能作为有效证据的几类证据材料总的说来,以下类型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4)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5)在我国领域以外或者在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证据材料;(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相比于其他普通案件,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有些证据十分独特,并在医疗事故纠纷解决中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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