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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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近年来,随着医学科技的不断进步和临床医学的发展,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医疗机构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的健全与否直接影响到医疗机构的科研能力和医疗质量。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的建设。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首先需要明确其内外部的职责分工。

内部职责分工包括研究人员的分工、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等。

研究人员的分工应根据其专长和能力进行合理分配,以确保科研工作的高效进行。

科研项目的组织和管理需要明确项目的目标、时间安排以及人力物力的投入,确保项目能够顺利进行并达到预期的效果。

外部职责分工包括与其他医疗机构或科研机构的合作、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等。

与其他医疗机构或科研机构的合作可以促进资源的共享和互利共赢,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效率。

与患者及其家属的沟通则可以让他们了解科研工作的重要性和意义,提高他们对科研工作的支持和参与度。

其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还需要建立一套科研伦理体系。

科研伦理是科研工作的基石,对于保障科研工作的正当性和可信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科研伦理体系包括诚信、保密、知情同意和伦理审查等方面。

诚信是科研工作者最基本的道德要求,应该以真实、客观的态度对待科研数据和结果,并且不得为个人或利益集团谋取私利。

保密是科研工作的必要条件,特别是对于涉及患者隐私和商业机密的科研项目,需要加强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

知情同意是临床研究中的重要内容,患者必须在明确知晓研究目的、方法和利弊的情况下,自愿参与科研项目。

伦理审查是科研工作中非常重要的环节,通过对科研方案的伦理审查,可以保护研究对象的利益和权益,确保科研工作的合法合规。

另外,在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管理制度中还需要加强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是确保科研工作高质量的重要手段,对于提高科研工作的可靠性和可重复性具有重要意义。

质量管理主要包括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两个方面。

质量控制是通过统一的实验操作规范和质量标准,确保科研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临床医学中心工作制度范本

临床医学中心工作制度范本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我国临床医学研究水平,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是以临床问题为导向,以提高临床诊疗水平为目标,开展临床研究、技术推广和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科技创新,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二)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三)坚持服务临床,提高临床诊疗水平;(四)坚持开放合作,促进资源共享。

二、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中心的整体工作。

第五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中心的研究方向、科研项目和成果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设立管理部门,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人事、财务、设备、实验室管理等。

第七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职责:(一)开展临床研究,解决临床问题;(二)推广临床研究成果,提高临床诊疗水平;(三)培养医学人才,提升团队整体实力;(四)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

三、研究与开发第八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根据临床需求,制定研究计划,开展临床研究项目。

第九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注重研究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确保研究质量。

第十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研究成果进行申报、登记和推广应用。

四、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第十一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制定人才培养计划,提高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加强团队建设,培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学人才。

第十三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提升团队的学术水平。

五、国际合作与交流第十四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第十五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加强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中心的国际影响力。

六、财务管理第十六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遵守国家财务管理规定,合理使用资金。

第十七条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加快实施《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本市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目标)面向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以医疗机构为主体,在重大疾病领域、优势临床专科或前沿医学领域,建成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支撑“健康上海”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三条(中心定位)中心由依托单位、核心单位和网络成员单位构成,是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成果转化及应用和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研究基地,是本市临床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第四条(管理原则)中心建设运行遵循市、区、高校、医院等多渠道共同支持,分级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推进小组)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联合成立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负责规划推进中心建设有关工作。

第六条(推进小组人员构成和主要职责)推进小组组长由市科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中心的发展规划。

(二)组建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专家委员会”)。

(三)指导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四)制定支持中心建设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部门职责)市科委是中心建设的责任部门,负责中心的申报、评审、批复立项、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在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等方面支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加快实施《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本市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目标)面向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以医疗机构为主体,在重大疾病领域、优势临床专科或前沿医学领域,建成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支撑“健康上海”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三条(中心定位)中心由依托单位、核心单位和网络成员单位构成,是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成果转化及应用和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研究基地,是本市临床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第四条(管理原则)中心建设运行遵循市、区、高校、医院等多渠道共同支持,分级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推进小组)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联合成立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负责规划推进中心建设有关工作。

第六条(推进小组人员构成和主要职责)推进小组组长由市科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中心的发展规划。

(二)组建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专家委员会”)。

(三)指导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四)制定支持中心建设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部门职责)市科委是中心建设的责任部门,负责中心的申报、评审、批复立项、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在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等方面支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卫生局•【公布日期】1998.05.04•【字号】沪卫医政[1998]35号•【施行日期】199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沪卫医政[1998]35号)各区县卫生局、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局属单位:为加强对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的管理,建立、健全全市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提高各级医院的医疗质量,现将《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卫生局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加强本市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管理的规定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是在上海市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全市各级医疗机构相关专业的业务指导和质量管理的组织。

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实行专家管理,挂靠在相关专业优势明显、综合实力较强的医疗机构,日常业务工作在上海市医疗质量控制中心指导下进行。

建立各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的目的在于健全医疗质量控制体系,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在医疗质量管理模式上实现传统的经验管理向科学管理的转变。

通过建立各类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组织专业质控队伍,制订科学的医疗质量控制标准;对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进行业务指导和实施科学评估;对专业人员进行系统的业务培训,全面提高本市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整体水平,为人民健康服务。

一、申请挂靠临床专业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条件:(一)质控中心主要挂靠在本市三级医院或与之相当的医疗机构,并设立由全市若干名专业专家组成的精干的专家小组,实行专家管理;(二)质控中心所挂靠医疗机构的相关专业水平应处于全国或本市领先地位;(三)质控中心主任由担任或曾经担任全国或本市医学会相应专业学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委员任职;(四)挂靠的医疗机构应为质控中心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办公场所及必要的专职和兼职人员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支持;(五)挂靠医疗机构应按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质控中心开办费及日常经费投入的50%的比例对本单位的相关专业进行专项投入,以支持其专业的领先优势。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XX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组织管理 (2)第三章申报、评审和运行管理 (4)第四章附则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做好XX 省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的规划布局与建设运行管理,参照《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研究中心”是面向我省疾病防治需求,以临床应用为导向,以医疗机构为主体,以协同网络为支撑,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学术交流、人才培养、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类省级科技创新基地。

第三条按照我国疾病防控战略需求整体规划和XX省疾病防治现状,在主要疾病领域和临床专科布局建设研究中心,并联合各级医疗机构建设覆盖全省主要地区的协同创新网络。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是研究中心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研究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二)批准研究中心的建立、调整和撤销;(三)组织开展对研究中心的绩效评估和检查;(四)研究制定支持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五)组建研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五条有关高校及各设区市科技主管部门作为研究中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作为其直属医院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推荐本部门或本地区研究中心的申报;(二)推进本部门或本地区研究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在经费、人员、平台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三)协助管理本部门或所在地区研究中心所承担的省医学科技研究任务。

第六条研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由省内外临床医学、药学、基础医学、公共卫生、医学科技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一)为研究中心的建设布局规划、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二)对各研究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战略规划等提供咨询;(三)承担管理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研究中心的职责和任务是:(一)紧密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研究提出本领域研究的战略规划和发展重点;(二)与其他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搭建协同创新网络,负责网络成员单位的评估考核,培育临床研究人才;(三)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的循证评价研究;开展防、诊、治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评价;开展诊疗规范和疗效评价研究;开展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开展流行病学研究等;(四)搭建健康医疗大数据、样本资源库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五)研究提出诊疗技术规范建议和相关政策建议,供行业主管部门参考;(六)组织开展研究成果转移转化推广应用,提升本领域疾病诊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制度1.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需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公物,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吸烟,乱抛纸屑杂物,严禁大声喧哗,打闹。

2.研究中心所属的仪器是供全院师生进行科研专用,由中心统一规划、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挪用。

实验室内仪器设备器材,应由专人保管,实行管理责任制,做到帐,物,卡相符;使用时要严格遵守验收、登记制度。

实验室的设备昂贵,未经管理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开关或使用实验室中的任何设备。

原版仪器、设备随机资料、软件一律不外借。

3.实验室管理人员要定期检查仪器设备和线路,及时保养,排出仪器故障,消除隐患,严禁带故障工作,严防损坏仪器设备,确保仪器设备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如有不安全因素应及时向实验室主任汇报,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4.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实验室有关实验室安全、卫生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整洁,仪器设备摆放整齐,加强技术安全工作,严格实行标准化管理和计量管理,杜绝事故的发生。

实验室应设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工作,切实做好防盗,防火,防潮,防爆等工作,以确保实验室安全。

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使用,要严格审批,严格保管,同时做好使用记录。

实验室的废液按有关制度处理,不准随便倒入池中。

5.实验室实行开放式管理,院内科研人员均可申请,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办理有关手续,进入相应的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进入实验室的各类研究人员在实验室发生的费用自行承担:科研人员从科研经费中开支;研究生由研究生培养经费或导师的课题经费支付。

6.研究人员来研究中心进行实验需签订“协议”,并认真履行。

进入实验室的各类研究人员应尊重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职权,对不遵守操作规程又不听劝告者,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责令其停止实验。

凡持有本实验室钥匙和进入实验室人员,均不得私自配钥匙或者将钥匙转借给他人。

7.研究人员进入实验室工作必须认真学习实验室有关的生物安全、防火安全和清洁卫生的有关规定,遵守有关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管理;熟悉并严格遵守有关仪器及实验操作规程,严禁利用仪器专用计算机进行娱乐活动或其它与本仪器功能无关的工作,实验室严禁存放私人或与实验无关的一切物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临床研究体系和能力建设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临床研究体系和能力建设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临床研究体系和能力建设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7.22•【字号】沪府办规〔2024〕11号•【施行日期】2024.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本市临床研究体系和能力建设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规〔2024〕1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为进一步聚焦疑难杂症、聚焦前沿技术、聚焦科技创新,深化“产学研医”全链条、一体化、高质量发展,强化医防融合、医教协同、医企合作,加强临床研究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和诊疗技术水平,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加快推进“五个中心”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高质量临床研究体系(一)依托高水平医院,构建以创新研究平台为示范,以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等为核心,以市级医院研究型病房为重要组成部分的临床研究体系。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二)对标国际一流,加快推进转化医学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上海)、上海临床研究中心、上海国际医学科创中心、上海市重大传染病和生物安全研究院等创新研究平台建设。

到2025年,建成2—4个具有国内创新引领作用的临床研究平台。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教委)(三)充分激发本市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全国重点实验室等潜能,以重大国家战略和临床需求为牵引,聚焦优势学科领域,开展有转化前景的高质量研究。

到2025年,产出2—3项开创性研究成果。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二、加强临床研究规范建设(四)建立市临床研究质量促进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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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五年(2017-2021年)发展规划》,加快实施《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本市医学科技创新体系建设,规范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目标)面向重大临床需求和产业化需要,以医疗机构为主体,在重大疾病领域、优势临床专科或前沿医学领域,建成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支撑“健康上海”和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

第三条(中心定位)中心由依托单位、核心单位和网络成员单位构成,是开展临床研究、协同创新、成果转化及应用和人才培养的综合性研究基地,是本市临床医学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

第四条(管理原则)中心建设运行遵循市、区、高校、医院等多渠道共同支持,分级分类管理,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推进小组)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联合成立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工作推进小组(以下简称“推进小组”),负责规划推进中心建设有关工作。

第六条(推进小组人员构成和主要职责)推进小组组长由市科委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分管领导担任,成员包括市科委、市卫生健康委、市药品监管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的有关部门负责人。

主要职责:(一)组织制定中心的发展规划。

(二)组建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专家委员会”)。

(三)指导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四)制定支持中心建设运行的相关政策措施。

(五)研究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部门职责)市科委是中心建设的责任部门,负责中心的申报、评审、批复立项、绩效评估等工作。

市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在科研项目、平台建设、人才培养、国际合作等方面支持中心的建设和发展。

市药品监管局在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等方面给予政策性支持。

第八条(中心专家委员会职责)中心专家委员会由临床医学、公共卫生、药学、基础医学、医学科技管理、生物医药产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一)为中心的规划布局、运行管理和评审评估等工作提供咨询。

(二)对各中心提出的临床研究重点方向、任务及发展规划等提供咨询。

(三)承担推进小组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依托单位)中心建设依托的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依托单位”)是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须建立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主要职责:(一)负责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等工作,为中心提供经费支持、技术支撑和后勤保障。

(二)聘任中心主任,建立健全中心组织机构。

(三)建立健全中心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四)配合做好年度考核、定期的评估检查等其他相关工作,并确保评估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职责和任务)中心的职责和任务:(一)紧紧围绕本领域疾病防治的重大需求和临床研究中存在的共性技术问题,研究提出本领域研究的发展规划和发展重点。

(二)与其他医疗机构和相关单位搭建协同创新网络,负责核心单位和网络成员单位的绩效评估,开展临床研究人才培养和业务培训以及科普宣传等工作。

(三)组织开展医生自主发起的临床研究项目,开展创新药物、高端医疗器械的临床试验和新技术、新疗法的开发,开展针对上海重点疾病和重点人群的流行病学研究等。

(四)建设临床样本资源库、健康大数据、药物和医疗器械临床评价等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

(五)研究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诊疗技术规范和相关政策建议。

(六)推动临床研究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全方位、多层次推进临床医学协同创新,带动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成员单位职责)中心的核心单位和网络成员单位主要职责:(一)核心单位协助中心制定发展规划,提出技术需求和研究建议。

(二)核心单位和网络单位围绕中心的建设目标和任务,开展协同研究、成果推广、人才培养和地方服务等工作。

第十二条(配套支持)中心依托单位、所属高校及所在区的科技、卫生主管部门应对中心的建设运行给予配套的经费和政策支持。

第十三条(协助机构)发挥专业机构、行业协会和研发与转化功能型平台等作用,协助推进中心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申报和评审第十四条(公布通知)市科委依据中心发展规划要求,公开发布开展中心建设的通知。

第十五条(申报条件)申报中心的依托单位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本市三级医疗机构或临床试验专用床位达到相当数量、拥有国际标准药械临床研究平台的医疗机构。

(二)在申报领域具有国内或上海领先的临床技术水平。

(三)临床医学研究能力突出,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优势明显,申报前五年内,在申报领域主持过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课题。

(四)申报单位已搭建覆盖市、区及社区医疗机构的协同研究网络,并联合不少于3家核心单位和若干网络成员单位共同申报,且所有成员单位和人员无科研失信行为或不良记录。

(五)具有临床试验机构资格或者已经过备案。

第十六条(鼓励事项)鼓励以临床研究为核心任务的医疗机构开展前沿技术和创新产品的开发和临床转化应用。

第十七条(填写申报书)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依据开展中心建设的通知要求,网上填报《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申报书》。

第十八条(评审遴选)市科委组织开展形式审查、网上评审和综合评审。

其中,样本库、数据库等平台建设内容的评估一般结合现场考察进行。

根据评审结果,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委择优确定中心建设的依托单位,并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九条(其他事项)对本市已有的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市科委按程序在相关领域建设中心。

第四章建设运行管理第二十条(建设方案)依托单位收到建设批复立项后,网上提交建设方案。

由市科委对建设方案进行审定。

依托单位按照审定后的建设方案开展中心建设工作。

第二十一条(中心制度)中心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

中心主任具体负责中心的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等工作,要求如下:(一)中心主任应是本领域医学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二)中心主任每届任期3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3届,评估后换届,换届结果报送市科委。

(三)中心主任不得兼任其他中心的主任。

第二十二条(学术委员会)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本中心的发展规划、研究方向、重点任务及网络建设等提供咨询指导。

第二十三条(运行要求)中心应严格遵循人类遗传资源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科学规范地组织开展临床研究。

第二十四条(运行要求)中心应根据研究目标和重点任务,建立有利于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鼓励中心与国内外优势单位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

第二十五条(经费支持)财政经费重点用于支持中心发展,主要包括实现中心发展目标所需关键仪器设备的购置和维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维护、协同创新网络搭建、临床研究与转化、人才培养和培训等。

第二十六条(经费管理)中心的支持经费应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

中心的依托单位和成员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和挤占。

依托单位应制定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定期开展财政经费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估。

第二十七条(需求建议)各中心可不定期向市科委反馈在开展临床研究中遇到的产业化需求,以及提出相关科研计划项目指南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建设期限)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

确有合理原因需延期的,原则上可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1年,并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委。

第二十九条(调整事项)中心需要更名、调整建设方案、增减核心单位或其他重大调整的,须经中心学术委员会论证,由依托单位书面报市科委。

第五章绩效评估第三十条(报告制度)中心实行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每年各中心对工作情况进行总结,编写《上海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经依托单位审核签章后报市科委。

第三十一条(绩效管理)中心实施绩效管理,3年建设期满后,由市科委牵头组织开展中心的建设验收,验收合格后拨付尾款。

一般每5年开展1次绩效评估。

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评估方式)评估方式主要包括中心自评价、现场考察、专家评议和综合评估等。

第三十三条(评估内容)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建设水平、科研产出、公共服务等内容。

重点评估中心的临床研究能力、临床转化水平、学术地位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评估结果)市科委依据绩效评估结果进行分类管理。

对评估结果优秀和合格的中心给予一定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中心予以通报并责成限期整改一次,该次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中心即予以撤销,且其所依托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中心建设。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五条(中心命名)中心统一命名为“上海市X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英文名称为“Shanghai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for XXX”。

核心单位可挂“上海市X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核心单位”铭牌,英文名称为“Shanghai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Core Member for XXX”。

网络成员单位可挂“上海市XXX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成员单位”铭牌,英文名称为“Shanghai Clinical Research Center Member for XXX”。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4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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