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行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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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

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一、引言科研项目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和优化科研项目的执行过程,确保项目的高效进行和顺利完成。

本制度适合于本单位内所有科研项目的管理。

二、项目立项1. 项目申报科研人员根据科研方向和需求,提出项目申报。

申报材料应包括项目背景、研究目标、研究内容、预期成果、预算等信息。

2. 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科研项目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科学性、可行性和重要性。

评审结果将作为项目立项的依据。

3. 项目立项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估和决策,确定立项的科研项目,并签署项目合同。

项目负责人将被指定,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执行。

三、项目执行1. 项目计划项目负责人制定项目计划,明确项目的目标、里程碑和工作分解结构。

计划应包括项目的时间安排、资源需求和风险管理等内容。

2. 项目组织项目负责人组建项目团队,明确团队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团队成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3. 项目实施项目团队按照项目计划进行实施,定期汇报项目发展情况。

项目负责人应及时解决项目中的问题和风险,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四、项目控制1. 资源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项目所需的资源,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

合理分配资源,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2. 进度管理项目负责人定期监控项目的进度,及时调整项目计划,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项目进度应与项目计划进行比较和分析,及时发现偏差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

3. 质量管理项目负责人负责确保项目的研究成果具有高质量和可靠性。

项目团队应按照科学研究的标准和方法进行研究,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重复性。

4. 风险管理项目负责人应识别和评估项目中的风险,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风险管理包括风险的预防、减轻和应急响应等方面。

五、项目结题1. 结题报告项目负责人撰写项目结题报告,总结项目的研究成果和经验教训。

报告应包括项目的目标达成情况、研究成果的贡献和创新点等内容。

2. 结题评审项目结题报告将提交给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估项目的研究成果和科学价值。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中期检查和评估工作的通知-科合[2012]13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中期检查和评估工作的通知-科合[2012]130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中期检查和评估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中期检查和评估工作的通知(科合〔2012〕13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2012年8-10月,部将组织开展2009-2011年度行业科研专项在研项目的中期检查和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依据和范围1.工作依据。

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国土资源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8〕19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1〕908号)开展。

2.范围。

2009-2011年度行业科研专项在研项目(见附件1)。

二、工作目的和主要内容1.工作目的。

(1)了解项目研究进展、预算执行情况和阶段性研究成果。

(2)了解项目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对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提出调整人员、研究内容和预算的,进行评估确认。

(3)加强项目承担单位和协作单位的沟通,协调研究进度,督促项目实现预期目标。

2.主要内容。

(1)检查和评估项目进展和阶段成果。

检查项目是否按照任务书开展工作,是否按照进度推进并实现阶段性目标;项目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2)检查和评估资金使用和成效。

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是否合理,是否按照要求填报预算执行进度以及资金使用成效。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10.19•【文号】标委办综合[2009]186号•【施行日期】2009.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项目管理的通知(标委办综合[2009]186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标准化主管部门,各项目承担单位、推荐单位、各有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加强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领域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公益科研项目)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确保公益科研项目取得预期实效,根据《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和财政部、科技部、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严把立项关开展公益科研项目研究,是财政部、科技部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的重要举措。

国家标准研究纳入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支持范围,对于促进标准化工作与科技创新紧密结合,提升我国标准适应性和有效性,增强标准化工作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标准化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

质检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标准化领域研究项目应当以研制国家标准、国际标准为主要目标,相关软课题研究应当突出为国家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按照《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加强立项审查把关,从源头提高项目质量。

二、加强项目执行情况监督管理(一)强化经费使用管理。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经费使用监督管理,并按照《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专款专用。

同时,还应当确保项目任务书中约定的自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二)加强项目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项目执行情况定期进行自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要求做好项目阶段总结,确保项目按照任务书约定时间进度和目标内容完成研究。

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第二条科研项目及经费根据来源不同,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校级科研项目及其他科研经费。

1.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

指学校作为申报主体立项的、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的国家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及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含基金项目、课题)及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和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

指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企业、社团、其他学校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及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及经费等。

培训、个人咨询服务等不作为横向科研项目,其取得的收入等不属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3.校级科研项目及其他科研经费。

校级科研项目包括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发布的科研项目、科技创新团队项目、成果与专利资补助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等,各年度项目设置可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其他科研经费是指各级知识产权补助资金及学校各类配套、启动经费及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科研项目实施信用管理。

建立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记录,根据其科研失信行为对学校科研工作的影响程度,失信者将被限制申报校内外科研项目。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申报材料失实、同一项目多头申报、不按期结题及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等。

第四条科研经费管理坚持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与其他科研经费依据预算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依据合同管理的原则。

学校特别设立的科研专项资补助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完成特定目标需要监督使用。

第二章科研项目管理第一节科研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第五条科研项目的申报。

申报人应按照年度项目指南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填写申报书,按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六条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各级各类项目材料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

不符合项目指南资助范围及项目发布方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逾期提交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教〔2006〕219号)和《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和加强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的经费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实施的目的是充分调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的力量,解决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中的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技问题,全面提升测绘地理信息领域的自主创新水平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主要包括:(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专项经费管理各方应权责明确、各负其责。

要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强化对经费预算、拨付、使用、监督、决算等环节的规范管理。

(二)科学安排,整合协调。

严格按照专项项目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项目预算,杜绝随意性。

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科技经费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三)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科研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根据专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测绘地理信息生产单位、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项目的财政资金应占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确定后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六条专项的业务管理按照《测绘地理信息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章经费管理职责第七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专项经费管理相关办法;(二)组建并负责管理专项管理咨询委员会;(三)组织专项项目预算评审;(四)提出专项项目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五)监督检查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协调处理出现的重大财务问题;(六)组织对项目的财务验收、绩效评价和后评估工作等。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06]219二○○六年十一月三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国务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主要包括:(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1 —(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

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避免专项经费分散使用。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整合协调。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要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根据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目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项 目管理的实践与思考
潘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尹 宏
( 中国科 学院海洋研究所 ,山 东青 岛 26 7 ) 60 1
摘要 :针对公益性行业科研 专项经费项 目的特点,从 项 目实施 单位的 角度在管理机 制、过程 控制、经 费管理、 成果产业化 、档案管理等方面提 出了保障专项经费项 目有效 实施的一条龙 管理方法。 同时 ,结合管理实践,提
3 加强 过程管理 。推 动行 业专项顺利 实施
项 目承担单位作 为行业专项 的直接管理方 ,应 当高度 重 视项 目的组织实施 工作 ,以高质量组 织策划和完成任务 目标 为中心,统筹协调抓好 项 目管理 工作。为项 目顺利实施提 供 完善 的保障机制 ,做到全程 跟踪、定 期检查 ,及时解决项 目 执行 过程 中的各种 问题 。同时,认 真按照要求 ,加强经费 管
理 和使 用 。在 项 目实 施 过 程 中 ,注 重 成果 的 集 成 及 成 果 转 化 工作 ,提高项 目应 用的成效 。 3 1 建 立 完善 的保 障 机 制 . 3 1 1 制度保障。为保 障行业专项的顺利实施 ,应该严格遵 ..
2 行 业专项 的特 点分析
作为 “ 十一五 ”国家财政 支持的新增经费项 目,行 业专 项 由行业 主管部 门针对本行业应 急性 、培育性 、基础性 科研 工作进行组织 落实 ,具 体包括 :行业应用 基础研究 ;行 业重 大 公 益性 技 术 前 期 预 研 ;行 业 实 用技 术 研 究 开 发 ; 国 家 标 准 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 ;计量 、检验检测技术研究等。 行业专项 与 8 3 7 、支撑计划等 国家科技计划 项 目在 6 、9 3 目标设定 和成果考评等 方面有很大不 同。该类项 目围绕 行业 发展规划 ,围绕社会经 济发展对行业 发展提 出的新 需求 ,着

水利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实施方案

水利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实施方案

负责经费的规划、分配、监督和评估等工作。
强化项目组织实施
02
明确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加强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协调和监
督,确保项目按照既定的目标和计划顺利推进。
加强科研团队建设
03
通过引进优秀人才、培养青年骨干、激励创新团队等方式,提
升水利科研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创新能力。
政策保障
完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
制定和完善水利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明确经费 使用范围、审批权限、监督检查等方面的规定。
优化科研资源配置
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仪器设备、试验场 地等科研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
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应用
加强科研成果的转化应用工作,推动科研成果与水利实际工作的紧 密结合,提升水利行业的科技水平和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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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建设活动
组织定期的学术研讨会、 技术交流会和团队建设活 动,促进团队成员之间的 合作与经验分享。
人才引进与培养
人才引进
积极引进具有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科研人才,以及具有实践经 验和创新能力的中青年骨干。
培养计划
制定个性化培养计划,为不同层次的科研人员提供学术研修、访学 、参加国际会议等机会,拓宽学术视野。
水利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实 施方案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实施方案概述 • 科研专项经费的分配与管理 • 科研项目组织与实施 • 科研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 • 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 • 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
01 实施方案概述
实施方案的目标和意义
目标
本实施方案旨在规范水利部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的管理 和使用,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促进水利科技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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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科技部财教[2006]2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支持开展公益性行业科研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6号),中央财政设立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公益性科研任务较重的国务院所属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围绕《规划纲要》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组织开展本行业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科研工作。

主要包括:(一)行业应用基础研究;(二)行业重大公益性技术前期预研(三)行业实用技术研究开发;(四)国家标准和行业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五)计量、检验检测技术研究。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充分体现行业科研的特点与重点,并且与国家科技计划支持的项目合理区分层次,做好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衔接。

专项下只设项目层次,项目不分解,避免专项经费分散使用。

(二)权责明确,规范管理。

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三)科学安排,整合协调。

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要加强科技资源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四)专款专用,追踪问效。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根据专项经费项目类型特点,一般采取招标或者择优委托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一般为中国大陆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内资或内资控股企业等。

第五条行业主管部门系统外的单位承担专项经费项目的财政资金应当占各行业专项经费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并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第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财政部、科技部的指导下,组织来自行业主管部门以外的相关部门的管理代表和来自行业协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方面的科技、管理、经济等领域的专家,成立专项经费管理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

专项经费项目组成员和其他可能影响公正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组。

委员会成员一般不少于9人,其中应当保证40%以上的本部门及直属单位以外的人员。

委员会主任由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担任。

委员会成员名单报送财政部、科技部备案。

第七条财政部和科技部的主要职责是:(一)财政部会同科技部制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二)科技部负责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专项经费项目建议提出协调意见;(三)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专项经费项目预算评审评估;(四)财政部负责核批专项经费项目总预算及年度预算;(五)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抽取项目进行项目实施情况年度检查和财务审计,逐步建立专项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二)负责委员会的组建和管理工作;(三)审核委员会提出的项目建议,并提出项目预算及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方案;(四)确定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五)组织项目实施方案的评审和协作攻关;(六)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监督检查、财务审计、项目验收和对项目经费的绩效考评。

第九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根据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二)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三)对项目执行的全过程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二)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具体实施项目,按照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自筹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三)接受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考评。

第三章项目及其预算审批程序第十一条行业主管部门结合《规划纲要》的目标和任务以及本行业科技发展的实际需要,在国家五年规划期第一年制定本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报送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委员会根据行业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围绕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实际需求,提出专项经费项目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4月底前报送科技部、财政部。

项目建议的要求是:(一)具有明确的目标和考核指标;(二)完成后能够直接投入应用或具有较强应用前景;(三)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层次区分清楚,避免重复交叉。

第十三条科技部对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建议进行审核,对于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重复交叉和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之间的重复交叉提出协调意见,于每年5月底前反馈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送财政部。

第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科技部的反馈意见,委托委员会对项目进行调整,并由委员会提出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委员会提出的项目承担单位选择方式建议,采取择优委托或者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组织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总体目标、年度目标;(二)项目研究任务、技术路线和组织实施方式;(三)项目分年度实施方案;(四)项目承担单位已有科研条件。

第十七条项目预算编制的要求是:(一)项目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项目任务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项目预算编制时应当同时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

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项目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

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要同时编制列示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项目预算由项目负责人协助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项目预算时,需要同时申明项目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项目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八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

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评审专家库,建立和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提出专项经费项目预算安排建议,按照优先顺序排序后于每年7月底前一并报送财政部。

第二十条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预算评审评估。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根据预算评审评估结果,批复项目总预算,并抄送科技部。

第二十二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项目总预算,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总预算。

批复预算的项目应当纳入全国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二十三条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财政部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和批复的项目总预算,在部门预算"一上"时报送年度项目预算。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结合财力情况,核批年度项目预算。

第二十五条实行招标投标管理的项目,按照国家招投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预算安排可以探索实行"项目先启动、依据成果后补助"等方式。

第四章项目经费开支范围第二十七条项目经费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八条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项目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时,应当事先报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专项经费及其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

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

管理费按照项目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项目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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