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筑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持有安全生产许可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市城乡建委负责监督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总站负责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市安全总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为“考评主体”。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附件重庆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标准我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工程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方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市建筑施工企业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工程工程〔以下统称“建筑施工工程〕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标准,建设企业和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局部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良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工程工程。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根基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持有安全生产许可的专业承包企业。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进展。
市城乡建委负责监视指导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安全总站负责实施;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商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监管的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给当地建筑施工安全监视机构具体实施。
市安全总站及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视机构以下简称为“考评主体〞。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建筑施工工程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设健全以工程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建筑施工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实施细则(2022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管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已办理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督指导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具体工作在“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实施。
第二章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价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对施工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本细则的目的是通过标准化考评,评估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整改,提高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水平。
本细则的原则是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公开公正、优势互补、综合考评。
二、考评的范围和时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考评时间一般分为季度考评、半年度考评和年度考评,具体时间由施工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考评内容1. 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方面的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2. 安全生产培训包括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是否到位,培训效果如何。
3. 安全防护设施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完备,是否得到有效使用和维护。
4. 安全生产管理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是否得到有效执行,是否存在违章操作。
5. 紧急救援预案包括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紧急救援预案,并进行了应急演练。
6. 安全生产记录包括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记录是否齐全,是否真实。
四、考评方法考评方式一般采用现场检查和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专业的安全生产考评人员进行考核。
对于存在问题的施工单位,将提出整改要求,监督其整改。
对于未整改到位的,将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
五、考评结果发布和奖惩机制施工单位的考评结果将在工程承包资质管理部门进行公示,同时对考评结果优秀的施工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存在安全隐患和不良行为的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本细则的具体实施机构由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并负责监督和指导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同时,施工单位应配合考评工作,积极整改存在的安全隐患,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
七、考评结果的应用考评结果作为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和工作能力进行客观评价,为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单位的资质评定和工程项目的承接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标准版)

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日前,陕西省省住建厅结合省实际,制定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下文是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最新全文,欢迎阅读!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xx〕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实施。
省级考评主体负责全省特级、一级(含专业承包一级)、中央在陕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二级(含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三级(含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六条各级建筑业协会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宣传、教育及相关培训工作。
第二章工程项目考评第七条考评主体对本辖区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标准化自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二章项目考评第七条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doc

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日前,陕西省省住建厅结合省实际,制定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下文是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最新全文,欢迎阅读!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全面提升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住建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xx〕1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在我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具体考评工作由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实施。
省级考评主体负责全省特级、一级(含专业承包一级)、中央在陕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二级(含专业承包二级)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考评主体负责本辖区三级(含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下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监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六条各级建筑业协会要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的宣传、教育及相关培训工作。
第二章工程项目考评第七条考评主体对本辖区已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以工程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标准化自评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细则

QW7-01-09 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细则1目的1.1为了推进我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我站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2依据2.1《深圳市龙岗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方案》(深龙住建[2015]14号);2.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2.3《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南》等。
3适用工程范围3.1在龙岗区住房和建设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所有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4对施工单位安全管理行为的考评内容4.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和《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指南》落实情况;4.2“平安工地”创建工作开展情况;4.3远程视频监控措施落实情况;4.4扬尘整治措施工作开展情况;4.5“隐患排查信息化管理系统”录入情况;4.6其他有关工作的落实情况。
5监督及考评方法:5.1监督施工单位自评工作:5.1.1监督组在日常监督中,应对施工单位项目月度自评工作及企业季度检查工作进行监督。
监督内容包括:5.1.1.1《龙岗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评表》(QR7-01-09-01)中自评工作内容完成情况;5.1.1.2自评责任主体是否符合“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分包单位参与;专业工程由业主单独发包的、不纳入总承包单位管理的,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的原则;5.1.1.3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每个季度对在建项目进行检查,是否形成检查记录,是否督促项目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5.2竣工考评:5.2.1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由建筑施工企业向监督组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自评材料包括:5.2.1.1《龙岗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QR7-01-09-02);5.2.1.2《龙岗区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月度自评表》(QR7-01-09-01);5.2.1.3施工企业对项目安全检查记录;5.2.1.4项目安全生产经费使用情况证明资料;5.2.1.5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的列表清单及附件;5.2.1.6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情况;5.2.1.7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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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细则姓名:XXX部门:XXX日期:XXX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细则一、总则1.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了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甘肃省建筑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甘建工[2011]408号)文件精神,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指导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范重大事故的发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凡在......市范围内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等有关活动的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3.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企业应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并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及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分包企业必须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建设单位实行专业平行发包的,应当纳入总包管理。
4.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安全验收检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5.企业除遵守本办法外,还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章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 2 页共 13 页1.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下列要求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2.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劳务企业不少于2人);3.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要求:(1)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A、1万平方米及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B、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至少2人;C、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并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按照总造价:A、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B、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C、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主管,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3)拆除工程至少1人。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1.施工企业应分级签订以下安全生产责任书:(1)公司与分公司(项目部);(2)公司与分包单位;(3)项目部(车间)与班组;(4)总承包企业与专业(平行发包)承包企业。
2.企业必须建立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应包括以下内容:(1)企业各部门及负责人的安全职责;第 3 页共 13 页(2)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制度;(3)施工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专项安全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6)安全生产检查验收制度;(7)安全技术交底制度;(8)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制度;(9)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10)危险性较大的生产作业安全管理制度;(11)意外伤害保险制度;(12)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14)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淘汰制度;(15)分包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管理制度;(16)材料、设备及防护用品供应单位的管理制度;(17)安全生产奖罚考核制度;(18)重大危险源识别防控牌制度(19)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制度。
3.企业应制订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管理目标主要包括:(1)生产安全事故控制目标;(2)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达标目标;(3)文明施工实现目标。
4.企业应把安全生产纳入年度经济责任制考核,并形成考核结论。
四、安全教育培训与持证上岗第 4 页共 13 页1.企业必须按年度制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计划并认真执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对象为: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企业其它管理和技术人员、特种操作人员、其他作业人员、新进场工人、待岗、转岗、换岗人员。
教育应达到以下要求:(1)先培训后上岗;(2)新承包工程先培训后开工;(3)企业从业人员每年应至少接受一次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培训的内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与技能,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
培训时间如下:A、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不少于30学时;B、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C、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不少于20学时;D、其他作业人员不少于15学时;E、待岗复工、转岗、换岗人员从新上岗前不少于20学时;F、新进场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公司、项目、班组)分别不少于15学时、15学时、20学时。
2.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按时参加复审。
五、专项方案审查交底与安全验收检查1.建设工程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安全、计划、设备、材料等相关部门审核,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签名盖章后方可实施。
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和高大模板工程、大跨度钢梁(屋架)吊装、脚手架等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第 5 页共 13 页分项工程,施工单位还应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
经过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更修改。
2.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向参与该项目施工的工程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有记录;分部项施工前,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3.企业应对施工现场按安全专项方案验收,验收的范围是: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械、起重吊装和临时设施。
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大型起重设备应由企业主要职能部门组织验收。
4.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检查的频次:企业每季度至少一次,分公司每月至少一次,项目部每周至少一次,班组每天至少一次,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日常检查。
5.对各层次、各类型安全验收、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有整改、处置和复查意见,并有记录。
六、安全生产管理台帐1.企业必须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台帐,台帐应反映: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活动、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与验收、安全专项资金的使用、特种设备的管理、分包单位的监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和安全生产奖罚考核等情况。
2.台帐以一年为一个管理周期进行记录存档。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1.建设工程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主体按下列原则确定:2.建设工程由一个施工企业单独承包的,由该承包单位负责报告;第 6 页共 13 页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报告。
八、考评企业标准化考评工作每3年申报一次,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指导督查工作,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站负责具体承办。
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和施工现场的考评分平时检查和年度评定。
(一)平时检查1、市、辖市(区)建设局将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对严格执行本办法的施工企业给予表彰奖励。
2、施工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给与通报批评,取消当年度各类评优评奖资格,并作为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作出进一步处罚。
(1)未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或安全管理机构不能正常运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的;(2)未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3)未进行安全教育的;(4)安全专项资金得不到保障的;(5)未建立安全管理台帐的。
(6)从业人员未经培训上岗或无证上岗,施工机械未经验收和登记,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未按程序产生的,脚手架、基坑支护、模板工程、“三宝、四口”防护、施工用电、施工机械、起重吊装和临时设施未按要求验收的,机械设备未定期维修保养的;(7)不进行安全检查;(8)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实行以包代管的;第 7 页共 13 页(9)其他严重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情况。
(10)隐瞒事故或在发生事故后弄虚作假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二)年度评定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评价制度,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开展自我评价,确保达到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创建和考评工作主要以《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及有关规定为依据。
2、特级和一级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企业和施工现场的标准化考核工作。
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向企业所在地市(州)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报企业和施工现场的标准化考评工作。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实行年度评价制度,采取企业自我评价和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检查复核的办法进行。
4、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每年12月,结合日常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依照《评价标准》对上年度的安全生产进行自我评价。
5、建筑施工企业自我评价后,应当在每年12月21日前将评价情况和结论报当地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并提交下列资料:(1)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复核申请表;(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资金保障、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检查、事故报告处理、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5)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安全管理人员配备资料;第 8 页共 13 页(6)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7)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岗位安全资格证书;(8)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及结案材料;(9)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达标情况;(10)各类安全生产奖励和处罚证明资料;(11)其他有关安全生产资料。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对自我评价的结论和前款规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6、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就施工企业提交的安全生产自我评价报告和相关资料,结合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对照《评价标准》进行认真复核,确定评价结论。
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复核。
合格的,核发《......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合格通知书》,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应当说明原因。
《......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合格通知书》应当采用省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统一样式,由市建筑工程管理部门核发,有效期为一年。
7、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情况,并抄告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合格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建筑工程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9、建筑工程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将评价情况记录在企业的信用档案,纳入招投标、企业第 9 页共 13 页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建筑市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