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27•【文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已于2017年6月20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毕井泉2017年7月27日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质量,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以注册为目的的其他药物临床前相关研究活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条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是药物研发的基础性工作,应当确保行为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四条本规范下列术语的含义是:(一)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指有关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运行管理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项目试验方案设计、组织实施、执行、检查、记录、存档和报告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要求。
(二)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指为评价药物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试验,包括安全药理学试验、单次给药毒性试验、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致癌性试验、局部毒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依赖性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以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他试验。
(三)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指具备开展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人员、设施设备及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从事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单位。
(四)多场所研究,指在不同研究机构或者同一研究机构中不同场所内共同实施完成的研究项目。
文解政策: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解读之一

文解政策: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解读之一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是由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的一项管理规定,针对在药品研发过程中进行的非临床研究进行规范。
本文将详细解读规范的主要内容。
1. 总则规范的总则主要分为五个部分。
首先是规范的适用范围,即本规范适用于药品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管理工作。
其次是规范的基本要求,包括保证研究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研究过程的可追溯性和规范性;保护研究对象的权益和隐私等。
再次是规范的定义,明确了相关术语的含义。
随后是规范的责任分工,包括研究机构、质量保证部门、研究人员等各方的责任。
最后是规范的管理体系,包括质量管理文件体系、内部审计体系和质量培训体系等。
2. 研究计划和研究方案规范要求,在开始非临床研究前,研究机构应根据药品研发的需要,制定研究计划和研究方案。
研究计划应包括研究的目的、基本原理、技术路线、研究内容和研究进度等。
研究方案应包括研究的设计、数据采集、质量控制和统计分析等,具有可操作性、可完成性和可验证性。
3. 研究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规范要求,在研究过程中,研究数据应具有可靠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研究数据的可靠性是指数据的可重复性和稳定性,应通过合理的数据采集和数据记录方式进行保证;研究数据的真实性是指研究结果应当真实地反映研究对象的生理和病理状态,应通过避免评价者主观性、规范评价流程、保证研究对象的权益和隐私等方式进行保证;研究数据的准确性是指数据应当准确地反映实际情况,应通过规范样品的采集、样品的储存和传递、数据统计分析等方式进行保证。
4. 研究报告和数据的保存规范要求,研究报告是药品研发过程中非常重要的文献资料,研究机构应当制定规范化的研究报告书写标准和要求。
研究报告应包括研究的目的、研究设计、实验方法、结果分析、结论和建议等。
同时,规范要求研究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要求,制定研究数据的保存方案,使得研究数据保持可追溯性和规范性。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13•【文号】国食药监安[2003]206号•【施行日期】2003.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4月16日)废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2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推进《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LP)的实施,我局组织开展了GLP试点检查工作,并在试点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GLP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GLP检查,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保证药品质量,保障人体用药安全和维护人民身体健康的重要措施;是推动GLP实施,确保药物研究科学规范、资料真实可靠,促进我国药物研究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物研究机构对此应予重视,并按照《办法》的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二、自2003年10月1日起,我局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实施GLP检查,并根据GLP检查工作进展,逐步要求为药品申报注册而进行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符合GLP要求的机构中进行。
三、申请GLP检查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除应具备符合GLP要求的软硬件条件外,还应按GLP要求开展6个月以上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工作;申请GLP检查的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项目应与本机构的研究条件和专业特长相适应。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7]214号)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7]2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c2ae10437e21af45b207a811.png)
【发布单位】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文号】国食药监安[2007]214号【发布日期】2007-04-16【生效日期】2007-04-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07]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工作,国家局对《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七年四月十六日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药物非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LP)认证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GLP认证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组织管理体系、人员、实验设施、仪器设备、试验项目的运行与管理等进行检查,并对其是否符合GLP作出评定。
第三条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GLP认证管理工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四条第四条拟申请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可根据本机构的研究条件,申请单项或多项药物安全性评价试验项目的认证。
申请GLP认证的机构,应在申请前按照GLP的要求运行12个月以上,并按照GLP的要求完成申请试验项目的药物安全性评价研究。
第五条第五条申请GLP认证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应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申请表》、申请资料(附件1、2)和电子版本。
申请资料中有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加盖申请机构公章。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nonclinicalstudy)是指在实验室环境检测药物的药效,毒性,可溶性以及其他性质的实验。
随着药物研发水平的不断提高,药物非临床数据的质量管理变得尤为重要,为此,国家药品管理局颁布了《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以保证药物研发和生产的质量安全。
本规范旨在为药物非临床研究确立一套系统化的质量管理体系,依据药物及相关内容的特点,采取相应的质量管理措施,以保证药物非临床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可信度和重现性,为临床研究和药物研发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根据本规范,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管理应当符合以下要素:1.研究设计药物非临床研究涉及到复杂的实验过程,有较高的技术要求,因此研究设计应当全面考虑实验方法、实验条件、样品来源、处理方法和分析方法等等因素,确保实验结果的准确性。
2.实验室管理实验室的设备、设施、消耗品、仪器、试剂等等,应符合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要求,并应当按照实验室管理规范来进行检查并定期维护,以保证实验的质量。
3.实验人员培训实验室实验人员需要熟悉药物非临床研究的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范,实验流程及步骤,实验结果记录与分析等,应当接受相应的培训,保证实验质量。
4.实验操作实验操作应当严格按照实验计划进行,操作过程中,应当记录实验过程中所有可能影响结果的变量,以及实验的相关照片,以确保实验中不出现技术失误或错误造成的误差。
5.数据管理实验结果的记录和保存应当遵守科学原则,确保实验结果的完整性、可信度和重现性,按照记录,数据应当由实验人员累计,并规范汇总分析,有效避免偏差和误差。
6.文件管理开展药物非临床研究,每一项实验都需要经过审核,因此,文件管理方面应当制定详细的文件审查制度,确保实验的正确性、完整性、可信度和可重现性。
以上是本规范的六大要素,以此为基础,工作人员可以在实际操作中,从实验设计、实验室管理、实验人员培训、实验操作、数据管理和文件管理等方面推行质量管理,以确保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保障药物研发和生产的安全性。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解读

《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解读一、《规范》修订的背景2003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施行《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原局令第2号),对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药品研发,确保药品质量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我国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能力的不断提升和评价数量的快速增长,以及药物非临床研究领域新概念的产生和新技术的应用,需要对于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内容调整和细化,以适应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的需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满足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发展的需要,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总局组织修订了《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规范》)。
二、《规范》适用的范围《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以注册为目的的药物代谢、生物样本分析等其他药物临床前相关研究活动,参照《规范》执行。
三、《规范》征求意见情况2016年8月17日至10月18日,《规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各方反馈意见178条,总局结合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
修改过程中,采纳了合理意见建议,主要归纳有6项:(一)对于多场所研究涉及的术语定义进一步补充和明确;(二)对于计算机化系统涉及的审计追踪调整为稽查轨迹,对于电子数据等明确术语定义及要求;(三)对于受试物、对照品等增加术语定义及细化留样要求;(四)对于病理同行评议补充术语定义和明确具体要求;(五)对于档案管理和保管期限进一步明确;(六)对于质量保证的重要性进一步强化,补充质量保证相关的说明。
未采纳的意见建议归纳有3项:(一)建议保留原《规范》中“实验方案应由机构负责人批准”的内容。
参考国际通行做法,批准试验方案是专题负责人的职责,有利于实现其权责一致。
对此项意见未予采纳。
(二)建议删除确保研究机构定期参加必要的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
药品非临床实验研究质量管理规范

GLP、GLP药物:是指用于防止、治疗、诊断人旳疾病,有目旳旳调整人旳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主治功能、使用方法和用量旳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物、放射性药物、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物等。
药物旳特性:合用范围旳专属性、用药后果旳两重性、内在品质旳时限性、药物价格旳公益性、质量保证旳绝对性。
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agriculture practice(GA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GLP)原则操作规程(standard operating procedure SOP)质量管理部门(quality control QC/QAU)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clinical practice GCP):是指任何在人体(患者或健康志愿者)进行旳新药旳系列性分期研究及上市药物旳再评价,以证明或揭示研究用药物旳药理、药效作用及也许出现旳不良反应及对应旳处理对策等。
药物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 GMP)包括:机构与人员、厂房设备、卫生条件、起始原料、生产操作、包装和贴标签、质量控制系统、自我检查、产品销售与回收记录、顾客投诉意见和不良反应汇报等方面旳研究。
药物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ood supplying practice or good sale practice GSP)是控制药物社会领域里各个环节中所有也许发生质量事故旳原因,从而防止质量事故发生旳一整套管理规范和程序。
药物医院使用管理规范(good use practice GUP):是指医院对药物旳采购、进药、入库、建账、发放到各类药房、特殊药物旳管理与交接清查、贮存保管、过期药物处理等一系列过程旳管理规范。
ICH:人用药物注册技术规定国际协调会议药学职业基本户职业道德:救死扶伤,实现人道主义,体现了继承性和时代性旳统一以人为中性,为人民防病治病提供安全、有效、经济旳优质药物和药学服务,是药学领域各行业旳主线任务,也是药学职业道德旳基本特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20•【文号】国食药监安[2006]587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实施《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6]5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贯彻实施《药品管理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简称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并于2003年开始对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进行GLP 认证。
目前已有部分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的研究机构通过GLP认证。
为进一步推进药物非临床研究实施GLP,从源头上提高药物研究水平,保证药物研究质量,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有效部位及其制剂和从中药、天然药物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中药注射剂的新药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必须在经过GLP认证,符合GLP要求的实验室进行。
否则,其药品注册申请将不予受理。
2007年1月以前已开展的上述药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其药品注册申请资料可予以受理。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加强对辖区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的监督管理,并通知本辖区内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和相应药品研发机构按照以上要求,严格执行GLP。
附件:通过GLP认证的机构名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通过GLP认证的机构名单┌─┬───────┬────────────────┬───────────────┐│序│机构名称│试验项目│公告时间││号││││├─┼───────┼────────────────┼───────────────┤│1 │中国药品生物制│1.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啮齿类、非│2003年5月22日(第1号)│││品检定所(国家│啮齿类);2.多次给药毒性试验(││││药物安全评价监│啮齿类、非啮齿类);3.生殖毒性││││测中心)│试验;4.遗传毒性试验(Ames、微│││││核、染色体畸变);5.致癌试验;6│││││.局部毒性试验;7.免疫原性试验│││││;8.安全性药理试验;9.毒代动力│││││学试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药物非临床研究的质量,确保研究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为申请药品注册而进行的非临床研究。
药物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以下简称研究机构)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术语及其定义第三条本规范所用术语定义如下:(一)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ood Laboratory Practice for non-clinical laboratory studies,简称GLP),系指有关非临床研究机构运行管理和非临床研究项目实施的质量管理体系。
(二)非临床研究,系指为评价药物安全性,在实验室条件下,用实验系统进行的各种毒性试验,包括安全药理试验、单次给药的毒性试验、重复给药的毒性试验、生殖毒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致癌性试验、局部毒性试验、免疫原性试验、依赖性试验、毒代动力学试验及与评价药物安全性有关的其它试验。
(三)非临床安全性评价研究机构,系指具备开展非临床研究的人员、设施设备及质量管理体系等条件,从事药物非临床研究的实验室。
(四)多场所研究,系指在不同研究机构或同一研究机构中地域相隔较远的不同场所内共同实施完成的研究项目。
该类研究只有一个实验方案、专题负责人和总结报告,专题负责人和实验系统所处的研究机构为“主研究场所”,其他负责实施研究中部分工作的研究机构为“分研究场所”。
(五)机构负责人,系指依照本规范要求全面负责某一非临床研究机构的组织和运行管理的人员。
(六)专题负责人,系指全面负责组织实施某项专题研究的人员。
(七)主要研究者,系指在多场所研究中,代表专题负责人在分研究场所实施实验研究的人员。
(八)委托方,系指委托非临床研究机构进行非临床研究的单位或个人。
(九)质量保证部门,系指非临床研究机构内履行质量保证工作职能的部门。
(十)标准操作规程,系指描述研究机构运行管理以及实验操作的程序性文件。
(十一)主计划表,系指在非临床研究机构中对研究项目的工作负荷和进程进行管理的信息汇总表。
(十二)实验方案,系指详细描述某一非临床研究项目的目的、实验设计、实施方法等内容的书面文件,也包括其变更文件。
(十三)实验方案变更,系指在实验方案批准之后,针对实验方案的内容所做的修改。
(十四)偏离,系指非故意的或由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的不符合实验方案或标准操作规程要求的情况。
(十五)实验系统,系指用于非临床研究的动物、植物、微生物以及器官、组织、细胞、基因等。
(十六)受试物/供试品,系指通过非临床研究进行安全性评价的物质。
(十七)对照品,系指与受试物进行比较的物质。
(十八)溶媒,系指用以混合、分散或溶解受试物、对照品,以便于将其给予实验系统的媒介物质。
(十九)批号,系指用于识别“批”的一组数字或字母加数字,以保证受试物或对照品的可追溯性。
(二十)原始数据,系指在第一时间获得的,记载研究工作的原始记录和有关文书或材料,或经确认的副本,包括工作记录、各种照片、缩微胶片、计算机打印资料、磁性载体、自动化仪器记录的资料等。
(二十一)标本,系指来源于实验系统、用于分析、测定或保存的材料。
(二十二)研究开始日期,系指专题负责人签字批准实验方案的日期。
(二十三)研究完成日期,系指专题负责人签字批准总结报告的日期。
(二十四)计算机化系统,系指由计算机系统控制的一组硬件与软件,共同执行一个或一组特定的功能。
(二十五)验证,系指证明某流程能够持续满足预期目的和质量属性的活动。
(二十六)电子数据,系指任何以电子形式表现的文本、图表、数据、声音、图像等信息,它的建立、修改、备份、维护、归档、检索或分发是由计算机化系统来完成的。
(二十七)电子签名,是指用于代替手写签名的一组计算机代码,它与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二十八)审计跟踪,系指按照时间顺序对系统活动进行连续记录,该记录足以重建、回顾、检查系统活动的过程,以便于掌握任何可能影响最终结果的活动及操作环境的改变。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人员第四条研究机构应建立完善的组织管理体系,配备机构负责人、质量保证部门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研究机构的工作人员,至少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接受过与其工作相关的教育或专业培训,具备所承担工作需要的知识、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二)掌握本规范中与其工作相关的要求,并严格执行;(三)严格执行与所承担工作有关的标准操作规程,对研究中发生的标准操作规程的偏离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向专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者书面报告;(四)严格执行实验方案的要求,及时、准确和清楚地记录原始数据,并对原始数据的质量负责,对研究中发生的实验方案的偏离情况应及时记录并向专题负责人或主要研究者书面报告;(五)根据工作岗位的需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人员的安全风险,同时确保受试物、对照品和实验系统不受化学性、生物性或放射性污染;(六)定期进行体检,出现健康问题时,为确保研究的质量,应避免参与可能影响研究的工作。
第六条机构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研究机构的运行管理,应至少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研究机构的工作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二)确保研究机构具有足够数量、具备资质的人员,符合本规范要求的设施、仪器设备及材料,以保证研究项目及时、正常地运行;(三)确保建立工作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培训情况、岗位描述等资料,并归档保存、及时更新;(四)确保工作人员清楚地理解自己的职责及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如有必要应提供与这些工作相关的培训;(五)确保建立适当的、符合技术要求的标准操作规程,并确保工作人员严格遵守标准操作规程,所有新建和修改后的标准操作规程需经机构负责人签字批准方可生效,其原始文件作为档案进行保存;(六)确保在研究机构内建立质量保证程序,由独立的质量保证人员执行,并确保其按照本规范的要求履行质量保证职责;(七)确保制定主计划表并及时进行更新,确保定期对主计划表归档保存。
主计划表应至少包括研究名称和/或代号、受试物名称和/或代号、实验系统、研究类型、研究开始时间、研究状态、专题负责人姓名、研究委托方、涉及多场所研究时还应包括分研究场所及主要研究者的信息,以便掌握研究机构内所有非临床研究工作的进展及资源分配情况;(八)确保在研究开始前为每项研究指定一名具有适当资质、经验并接受过培训的专题负责人,专题负责人的更换必须按照制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记录。
(九)作为分研究场所的机构负责人,在多场所研究的情况下,应指定一名具有合适的资质、培训经历和经验的主要研究者来负责相应的实验工作。
主要研究者的更换要按照制定的程序进行并予以记录存档;(十)确保质量保证部门的报告被及时处理,并采取必要的纠正和/或预防措施;(十一)确保受试物、对照品具备必要的质量特性信息,并指定专人负责受试物、对照品的管理;(十二)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的管理;(十三)确保计算机化系统适用于其使用目的,并且依照本规范要求进行验证、使用和维护;(十四)确保研究机构定期参加必要的检测实验室能力验证和比对活动。
(十五)在多场所研究中,分研究场所的机构负责人,应履行以上所述除第(八)项要求之外的所有责任。
第七条研究机构应设立独立的质量保证部门,以保证研究的运行管理符合本规范要求。
质量保证人员的职责应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保存正在实施中的研究的方案副本、现行标准操作规程的副本,并及时获得主计划表的副本;(二)审查实验方案是否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审查工作应记录归档;(三)根据研究的内容和持续时间制定检查计划,对每项研究实施检查,以确认所有研究均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并记录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提出的建议等;(四)定期检查研究机构的日常管理状况,以确认研究机构的工作按照本规范要求进行;(五)对检查中发现的任何问题、提出的建议应有跟踪检查并核实整改结果;(六)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机构负责人和/或专题负责人报告检查结果;对于多场所研究,分研究场所的质量保证人员还需将检查结果报告给其研究机构内的主要研究者和机构负责人,以及主研究场所的机构负责人、专题负责人和质量保证人员;(七)审查总结报告,以确认其准确完整地描述了研究的方法、程序、结果,真实全面地反映研究的原始数据;签署质量保证声明,明确陈述检查的内容和检查时间,以及检查结果报告给机构负责人、专题负责人、主要研究者(多场所研究情况下)的日期。
第八条专题负责人作为研究唯一的控制者,全面负责研究的实施。
专题负责人的职责至少应包括以下方面:(一)以签署姓名和日期的方式批准实验方案和方案变更,并确保质量保证人员、实验人员及时获得方案和方案变更的副本;(二)及时提出修订、补充标准操作规程相关的建议;(三)确保实验人员了解方案和方案变更、掌握相应标准操作规程的内容,并遵守其要求;确保及时记录研究中发生的任何实验方案和/或标准操作规程的偏离情况,并评估这些情况对研究数据的质量和完整性造成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纠正措施;(四)掌握研究工作的进展,确保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原始数据;(五)及时处理质量保证部门提出的问题,确保研究工作符合本规范要求;(六)确保研究中所使用的仪器设备、计算机化系统得到确认或验证,且处于适用状态;(七)确保研究中给予实验系统的受试物、对照品制剂得到充分的检测,以保证其稳定性、浓度或均一性符合研究要求;(八)确保总结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原始数据,并在总结报告中签署姓名和日期予以批准,同时提供研究遵从本规范的声明;(九)确保在研究实施过程中和/或完成的同时(包括终止时),实验方案、总结报告、原始数据、标本、受试物和/或对照品的留样样品等所有与研究相关的材料被完整地归档保存;(十)在多场所研究中,确保实验方案和总结报告中明确说明研究所涉及的主要研究者、主研究场所、分研究场所分别承担的任务;(十一)多场所研究中,主要研究者应确保其所承担部分的实验工作按照本规范要求。
第四章设施第九条研究机构应根据所从事的非临床研究的需要建立相应的设施,并确保设施的环境条件满足工作的需要。
各种设施应布局合理、运转正常,并具有必要的功能划分和区隔,以有效地避免可能对研究造成的干扰。
第十条具备能够满足研究需要的动物设施,并能根据需要调控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通风和照明等环境条件。
动物设施的条件应与所使用的实验动物级别相符,其布局应合理,以防止实验系统、受试物、废弃物等之间发生相互污染。
动物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一)不同种属动物能够得到有效的隔离;(二)同一种属不同研究的动物应能够得到有效的隔离,以防止不同的受试物、对照品之间可能产生的交叉干扰;(三)具备动物的检疫和患病动物的隔离、治疗设施;(四)当受试物和/或对照品含有挥发性、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等物质时,研究机构应为此研究提供单独的、有效隔离的动物设施,以避免对其他研究造成不利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