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镇建筑工匠的资质问题完整版
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班试题

村镇建筑工匠培训班结业考试试题姓名成绩一、填空题(每题2分,共42分)1、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2、享受各级政府资金补助的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
4、在建筑施工图中,“”表示带半圆弯钩的钢筋搭接。
5、空心砖的代号为KB。
6、钢筋混凝土是由混凝土和钢筋两种材料构成的。
7、钢筋混凝土结构中常用的钢有钢筋和钢丝两类。
8、屋面防水工程按采用材料不同,可分为柔性防水和刚性防水两大类。
9、建筑物外墙防水,一般可分为外墙板拼接缝密封防水和外墙墙面保护性防水两种。
10、存放密封材料及有机溶剂的仓库及施工现场,必须严禁烟火,并应备有消防器材。
11、“四口”即预留洞口、电梯井口、通道口、楼梯口12、钉结合的特点是结合的强度小,容易破坏木材。
13、圆钉结合有4种,它们是明钉、暗钉、转角钉、扎钉。
14、卷材防水屋面是指利用胶结材料采用各种形式粘贴卷材进行防水的屋面。
15、室内给排水工程图表示一幢建筑物的给水和排水工程,主要包括平面图、系统轴测图和详图。
16、管子在手动和堆放过程中,常因碰撞而弯曲,加工和安装时也有可能使管子变形,但是管道施工要求管子必须是直的。
因此,施工中管子如果弯曲,应进行调直。
二、选择题(每题4分,共40分)1、钢筋混凝土的优点有()A. 材料利用合理B. 可模性好C. 耐久性和耐火性较好,维护费用低D. 抗裂性差2、按钢筋生产工艺,混凝土结构使用普通钢筋是指()A. 热扎钢筋B. 热处理钢筋C. 冷加工钢筋D. 弯起钢筋3、保温隔热屋面包括()A. 架空隔热屋面B. 蓄水屋面C. 种植屋面D. 倒置式屋面4、涂膜防水层的施工方法有()A. 抹压法B. 涂刷法C. 冷粘法D. 机械喷涂法5、进行嵌缝处理的墙板缝宽度一般以()为宜。
A. 1.5-3mmB. 5-10mmC. 15-30mmD. 50-70mm6、管道施工图表示中,按国家标准制定了五种图幅标准,其中最小的是()。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工匠从业资格管理,维护村镇建筑市场秩序,质量,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是建筑工匠在村镇从事房屋建筑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匠是指以经营为目的,具备一定的资格,规定范围内的村镇工程的个人。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村镇建筑工匠的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村镇工匠资格管理。
第五条建筑工匠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资格审定,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未取得《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不得承揽村镇建筑工程。
第六条建筑工匠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达到四级以上专业技工技术水平;(二)独立承担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的建筑施工:(三)具有五年以上施工经验,期间没有发生过伤亡事故和质量事故;(四)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第七条申请《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建筑工匠资格审定申请表;(二)身份证明文件;(三)学历证书或专业技能证明;(四)承包工程的业绩证明材料(包括业主对质量的评价)。
第八条建筑工匠申请资格认定,由建筑工匠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给《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
第九条《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和《建筑工匠资格审定申请表》的格式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附后)。
第十条建筑工匠资格实行定期检验制度。
定期检验的时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遗失《村镇建筑工匠资格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申请补发。
第十二条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的范围限于村镇二层及二层以下房屋及设施的建设、修缮和维护。
第十三条建筑工匠不得承包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工的村镇建筑工程。
第十四条建筑工匠承包村镇建筑工程,应当依法与业主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的规定。
建设法规案例分析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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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件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各方对肖某将建房工程发包给没有 建筑资质的黄某、石灰池周围没有设置防护栏、原告因掉落石 灰池致伤并造成经济损失8726元的事实无异议,法院依法 予以确认。致使原告遭受此损失的主要原因是被告黄某在施工 过程中疏忽大意,没有按规定在石灰池周围设置明显标志及防 范设施所致,这与黄某没有相应的建筑资质、不懂施工安全规 定有关,因此被告黄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被告肖某将建房 工程交由被告黄某承建所签订的建筑合同,其性质是承揽合同 。被告肖某是定作人,被告黄某是承揽人。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 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 身损害的,定作人原则上不承担赔偿责任。
运河镇个体建筑工匠 ) 在没有资质承建工业厂房的情
况下,超越承建范围,与桐乡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签订协议,承建该公司的球磨车间
。在施工过程中,被告人顾某违反规章制度,没有
按照规定要求的施工图施工,且没有采取有效的安
全防范措施,冒险作业,留下事故隐患。2003年4月
1 6 日 1 5 时许,施工人员砌筑完球磨车间西墙后,在
墙身顶部浇天沟时,由于墙身全部采用五斗一盖砌
筑,且中间没有立柱或砖墩加固,天沟模板没有落
地支撑,致使墙身失稳倒塌,造成高某被墙体压住
而死亡、沈某等 3 人轻伤、韩某轻微伤的重大伤亡事
故。
《建设法规》案例汇集
案例3:施工建房无资质,酿成事故被判刑
桐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某在无建筑资质的情 况下承建工业厂房,超越承建范围,且在施工过程 中违章作业,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 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同时考 虑到被告人顾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对各 受害人的经济损失作了赔偿,确有悔罪表现等情节 ,依法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顾某犯重大责任事故 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建村[2011]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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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冀建村〔2011〕349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近年来,全省村镇建设日新月异,农村新民居、公共设施等各项建设不断推进,但随着村镇建筑工程投资增加、规模扩大,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加强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初步建立覆盖镇、乡、村规划区,适应统筹城乡发展的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格局,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全省村镇建筑工程监管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一、村镇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实行分类管理(一)本意见所指村镇建筑工程主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外,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实施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国家、省、市和县明确的重点项目或征用集体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依照《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省实际,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对镇、乡和村庄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分类进行质量安全管理。
(二)镇、乡规划区内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统称“限额以上工程”),其质量安全管理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
省农村新民居建设示范村的建筑工程,以及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也由县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可由其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机构负责。
浅析当前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在 明显 的 体 制 缺 陷。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执
法权 大 多止 于 县 ( ) 乡 镇 政府 处于 村镇 市 ,
员、 管、 监 运行 成 本等 因素 限制 , 程 质 量 工
安 全管 理 没 有专 业 人 员来 抓 , 乏 对 村 镇 缺
致 各种 工 程 在 未 取 得 合 法 建 设 手 续 的情
况 下 建成 并投 产 , 地 、 划 、 投标 及 质 土 规 招
监 安监 等 建 设手 续严 重 缺 乏 , 在极 大 的 存
速 , 镇 建设 工程 质 量 安 全 总体 水 平 在 不 村 断提 高 。但 随着 村镇 建 设 步 伐 的 加 快 , 村
镇 建 设工 程质 量 安全 问题 日趋突 出 , 镇 村 建 设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成 为 常 抓 不 懈 的
( ) 主 要 精 力用 在城 市建 设 上 , 分 散 市 把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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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 析 当前 村 镇 建 设 工 程 质 量 安 全 管 理 存在 的问题 与对策
文/ 张鹏 程
山 东 省 胶 州 市 城 乡 建 设 局 胶 州 2 6 0 6 30
摘 要 : 文从村 镇 建 设 工程 质 量安 全 管理 中存 在 的体 系不 健 全 、 制 落后 等 问题 入 手 , 步 分 析 了其 主要 成 因及 复 杂性 , 本 机 初 井
【中图 分 类 号 ] 3 2 F 2
【 献标识码】 文 A
当前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纵深推进,农村建筑工匠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在农村住房和人居环境改善等工程建设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
因此“严把工匠关”加强农村建筑工匠管理,提高工匠业务技能和业务水平是保障农村建房安全和农村人居环境改善等质量安全的重要举措。
关键词:管理实践;问题;对策;一、重庆市忠县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实践目前,就笔者所在的重庆市忠县而言,农村建筑工匠管理虽然缺少具体的法律规章,但近年来,在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的指导下,该县在农村建筑工匠管理上作出了一些探索和实践,收到较好效果。
一是出台了《忠县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的办法》。
对农村建筑工匠职业资格、执业范围、培训学习、继续教育、施工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建立制度。
二是开展了岗位技能培训。
组织有丰富实践经验、从事建筑业行业翘楚,专门在县城对农村建筑工匠进行理论和实践操作培训,同时,对培训考试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颁发了“农村建筑工匠证书”,作为今后从事农村危房改造、农房建设上岗的“通行证”。
三是对取得证书的工匠,挂网公示,并在所辖地管理中实行了押证审批农房建设手续等。
二、当前农村建筑工匠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规章缺失,监管力不从心一方面对于农村建筑工匠的管理,国家层面没有相应的文件做支撑;另一方面由于农村建筑行业范围广,监管成本比城市的高出很多,造成相关部门对村镇建设的农房质量的监管职责不清,机构不健全,严重制约了对农村建筑工匠的有效管理。
(二)专业技术不精,施工工艺粗造地处渝东北的忠县农村农民建房不集中,比较零星、规模小,对农村建筑工匠来说利润少,有资质的施工企业不愿意承建。
很多农民只有请当地的“土工匠”承建,这些“土工匠”大多缺少基础的培训,只靠土办法和平时在积累的经验来办事,更谈不上专业的操作技术,在工艺上随意性大,存在着见利快抢工期现象,使用不符合型号的建材时有发生,导致有的建筑物在未完工前就出现质量安全。
村镇建筑工匠的资质问题

村镇建筑工匠的资质问题关于村镇建筑工匠的资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适用不统一的问题,这里简单的做些说明。
依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不适用该法。
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体工匠在村镇规划区内建房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这里涉及到的“有关规定”应是指已经于2004年7月废止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7号《建设部关于废止< 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在该管理办法废止之后,关于个体工匠的资质问题就没有具体的管理规范了。
这之后即同年12月6日,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该意见第二条第(三)项对村镇建筑工匠是否必须具备资质是这样规定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大力扶持发展本地建筑劳务输出与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紧密结合起来,加强村镇建筑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民自建住宅施工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以指导施工。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培训合格人员可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注意,这里指的是可以发给合格证书,并没有规定工匠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和选择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加强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加强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d3a8fb1da9114431b90d6c85ec3a87c240288afd.png)
[加强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加强村镇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中药材产业园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随着我县小城镇建设、农村新型社区建设的深入开展,村镇建设项目不断增多,村镇建筑市场日趋活跃,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呈上升趋势。
为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促进我县小城镇建设和新农村建设工作健康发展,保护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住建部《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某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厅《关于进一步提升建筑质量的意见》(鲁政办发〔某〕某号)、省住建厅《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的意见》(鲁建村字〔某〕某号)规定,结合我县村镇建设工程监管实际,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实行分类管理(一)本意见所指村镇建设工程是指在县城规划区以外,乡镇和村庄规划区内实施建设的公共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
(二)乡镇、村庄规划区内所有公共建筑工程,投资额在某万元(含某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某平方米(含某平方米)以上的其他所有建筑工程,以及村庄规划区内的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称限额以上工程),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住建局,下同)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下同)做好配合支持。
(三)乡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在某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某平方米以下的非公益建筑工程(以下称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主要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及服务工作,县住建局负责指导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村庄规划区内农民自建住宅的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督管理,并加强技术服务和指导。
二、落实责任,强化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一)建设单位作为村镇建设工程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是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规划、用地、工程建设许可等手续,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严格材料供应,尊重工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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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建筑工匠的资质问
题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村镇建筑工匠的资质问题
关于村镇建筑工匠的资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适用不统一的问题,这里简单的做些说明。
依据《建筑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农民自建低层建筑不适用该法。
依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个体工匠在村镇规划区内建房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
这里涉及到的“有关规定”应是指已经于2004年7月废止的《村镇建筑工匠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7号《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在该管理办法废止之后,关于个体工匠的资质问题就没有具体的管理规范了。
这之后即同年12月6日,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若干意见》(建质【2004】216号),该意见第二条第(三)项对村镇建筑工匠是否必须具备资质是这样规定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大力扶持发展本地建筑劳务输出与提高村镇建设工程质量紧密结合起来,加强村镇建筑队伍的技术培训工作,并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民自建住宅施工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以指导施工。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培训合格人员可发给培训合格证书。
注意,这里指的是可以发给合格证书,并没有规定工匠必须取得资质证书;第三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建制镇、集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投资额30万元以下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市政基础设施、生产性建筑,居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和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不含两层)以上住宅的建设活动(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区的实际,依据本意见“五”明确的对限额以下工程的指导原则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规定,建设方应选择具有设计、施工承包资质的设计、施工企业进行设计、施工,也可依照有资格的建筑师、结构工程师以个人名义设计的图纸和选择有资格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组织的施工队伍或具有劳务资质的施工队伍,并由设计、施工单位或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由建设方自行组织施工的,由建设方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
建设方应优先考虑选择具有工程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和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施工人员,注意,这里规定的是指导性,建设方是优先选择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人员,不是说只能选具有资质的施工人员。
关于村镇建筑的施工,各省一般有相应的规范要求,比如《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村镇内多层建筑设计、建设施工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但对低层建筑施工没有要求。
关于低层建筑,依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1.0.5条民用建筑高度与层数的划分,一、住宅建筑按层数划分为:1~3层为低层;4~6层为多层;7~9层为中高层;10层以上为高层。
)的规定,民用低层建筑一般指3层以下的建筑(理论上一般也认为低层建筑是指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建筑)。
因此,从现有的规定来看,对村镇的建筑工匠还没有强具体的制性的资质规范要求,只是对某些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在一定的范围呢,农村工匠还是可以从事建筑施工的,因此,司法实践中不能轻易以农村工匠不具备建筑施工资质而否定施工合同的效力。
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杨似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