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销售证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一、概述有机产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合成肥料、化学合成物或其他不符合有机标准的物质,符合有机农业生产规范、有机农产品加工规范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农产品。

有机产品具有无公害、营养丰富、口感好和环境友好等优势,得到了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

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规范有机产品的生产和加工,我国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二、认证标准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准是指有机农业生产规范、有机农产品加工规范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农业生产规范规定了有机农业生产的基本标准,包括土地管理、施肥、作物管理、动物管理、有机产品贮存等。

有机农产品加工规范规定了有机农产品加工的基本标准,包括原料选择、技术流程、清洁卫生等。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规定了有机产品的认证程序和监督管理。

三、认证机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是指由国家权威机构认可的,专门从事有机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

我国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必须得到国家认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证书管理规定,以提高有机产品的认可度和市场份额,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必须具备专业技术人员,采用科学方法进行检测和评价,确保有机产品符合有机认证标准。

四、认证程序1.申请认证。

申请人应在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网站或办公室领取认证申请表,并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证明材料。

2.审核。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到现场进行生产和加工环境、设施、原料等的查验工作。

3.测试。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样品进行检测,确保产品符合有机认证标准。

4.决定。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根据审核和测试结果,依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认证决定,并发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

5.监督。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对已认证产品进行定期监督,确保产品持续符合有机认证标准。

五、认证费用有机产品的认证费用包括审核费、测试费、认证证书费等,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认证机构应当公示有机产品认证费用标准,确保标准公正、合理。

有机食品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
2)确认是否合乎标准,并将合乎标准的和不附合标 准的地方归类整理。
3)内部检查的结果发现有不附合标准的情况时,重 要的是不能把该情况隐藏、搁置起来,而是应该据 此结果提出改进意见,只有当检查结果与改进意见 结合起来,作为强化本企业确保按《有机食品认证 技术准则》进行生产和管理的手段利用起来才能真 正发挥内部生产的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证 书中应当注明“转换”字样和转换期限,并应当 使用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
9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获证单位和 个人、获证产品进行有效跟踪检查,保证认证结 论能够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三、 认证实施
10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不得对有机配料含量(指重量 或者液体体积,不包括水和盐)低于95%的加工产 品进行有机认证。
2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公开有机产品 认证依据的标准、认证基本规范、规则和 收费标准等信息。
三、 认证实施
3 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和个人或者其代 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有机 产品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申请 时,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人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产品产地(基地)区域范围,生产、
(一)获证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标准、技术规范要 求的;
(二)获证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变更的; (三)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单位发生变更的; (四)产品种类与证书不相符的; (五)未按规定加施或者使用有机产品标志的。 对于撤销的证书,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应当予以收
回。
四、 认证证书和标志
7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分为中国有机产品认 证标志和中国有机转换产品认证标志,图 案见附件。
4 申请人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 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结论、决定的认证机构 提出申诉,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 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或者投诉。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55号)《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局 长2013年11月15日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 认证实施第七条 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并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人们对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意识逐渐增强,对有机产品的需求也逐渐增加。

有机产品的认证与管理对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增强产品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建立健全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是当务之急。

二、认证主体和范围1. 认证主体有机产品的认证主体一般由政府部门或认证机构负责。

政府部门应制定有机产品认证管理相关法规和标准,并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管,确保认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2. 认证范围有机产品认证范围包括农产品、食品、药品、化妆品等各个领域。

认证时需对产品的生产过程、原材料选择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产品的有机性。

三、认证程序和标准1. 认证程序有机产品的认证程序包括申请、审核、认证、监督等多个环节。

申请人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相关资料,并支付认证费用。

认证机构将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考察。

经过审核合格后,认证机构将向申请人颁发认证证书。

2. 认证标准有机产品的认证标准一般包括有机生产标准和有机标志标准。

有机生产标准主要涉及生产过程、原材料选择、使用禁止物质等要求,确保产品的有机性。

有机标志标准则是对符合有机生产标准的产品进行标识,方便消费者识别。

四、监督和处罚措施1. 监督机制有机产品的认证机构有责任对认证产品进行监督,确保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保持有机性。

监督可以包括定期抽检、现场检查、投诉受理等方式,确保认证产品的质量。

2.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的行为,可以采取处罚措施。

处罚措施可以包括警告、罚款、取消认证资格等方式,以提高认证的严肃性和可信度。

五、宣传推广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有机产品认证的宣传力度,向公众普及有机产品的认证意义,提高消费者对有机产品的认可度。

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也应积极参与宣传推广活动,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和引导。

六、总结有机产品的认证管理办法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增强有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政府部门、认证机构和生产企业应共同努力,建立健全的有机产品认证管理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更可信赖的有机产品。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可以自愿委托认证机构进行有机产品认证,并提交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规定的申请材料。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制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消费者、生产者和销售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有机产品质量,加强有机产品认证管理,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获证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进口和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和销售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本办法所称有机产品认证,是指认证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有机产品认证规则,对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活动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第四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有机产品认证的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统称地方认证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所辖区域内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国家推行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实行统一的认证目录、统一的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统一的认证标志。

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和调整有机产品认证目录、认证实施规则,并对外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第二章认证实施第七条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并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后,方可从事批准范围内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认证机构实施认证活动的能力应当符合有关产品认证机构国家标准的要求。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人员注册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检查活动。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认可活动的管理,推动我国有机产品的发展,提高有机产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对外贸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机产品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有机产品是指按照有机产品标准生产、加工、销售,并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

第三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认可活动以及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的单位与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体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有机产品认证认可活动的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合格评定程序的规定)国家对有机产品认证实行统一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统一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准,统一认证标志。

第六条(国际互认)国家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开展有机产品认证认可国际互认。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办法的规定,并依法从事有机认证经营活动的认证机构,均可以按照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与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签署的有机产品认证互认协议开展相关活动。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七条(对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及其人员的规定)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检查员应当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认可机构的注册后,方可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

第八条(境外认证机构的规定)境外有机产品认证机构在境内开展有机认证活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产地[基地]环境检测机构、产品检测机构的规定)从事有机产品的产地(基地)环境检测、产品样品检测活动的机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取得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资质。

有机食品售卖管理制度

有机食品售卖管理制度

有机食品售卖管理制度一、概述有机食品是指经过有机认证的食品,其生产过程符合有机农业和有机畜牧业的要求,不使用化学农药、化肥和转基因技术,且采用自然农业、自然畜牧业管理方法的产品。

有机食品的市场需求与日俱增,其受到消费者的青睐。

为了保障有机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有必要建立一套科学的有机食品售卖管理制度,以规范相关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权益。

二、售卖管理制度1. 有机食品供应商(1)有机食品供应商应符合国家有机食品认证的相关标准,严格按照生产、加工、贮存和运输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供应商应保证所售有机食品符合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的审核标准,杜绝使用农药、化肥和转基因技术。

(2)有机食品供应商应保证有机食品的原料来源可追溯,并出具相应的有机食品证明文件。

2. 有机食品检测(1)有机食品的质量和安全是承担责任的重要基础,有机食品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2)经营有机食品的单位应定期对所售有机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测,确保产品的品质和安全,严禁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有机食品。

3. 有机食品采购和库存管理(1)有机食品的采购应从有机认证的供应商处购买,并保证产品的原料来源可追溯。

(2)对入库的有机食品应按照不同种类进行分类存储,严格控制储存温度、湿度和通风条件,杜绝与非有机食品混存的情况。

4. 有机食品售卖(1)经营有机食品的单位应在明显位置公示相关产品的有机认证证书和有机食品标识,以便消费者能够清楚辨认。

(2)有机食品的售卖点应保持整洁,杜绝卖场脏乱差的情况。

有机食品的陈列应按照不同种类进行分区,避免与非有机食品混陈。

5. 有机食品宣传经营有机食品的单位应加强有机食品的宣传工作,向消费者宣传有机食品的营养价值、食用方法、生产流程等相关知识。

6. 有机食品售后服务有机食品售卖单位应重视售后服务,对消费者提出的有机食品质量问题进行认真处理,给予合理的解决方案,并及时跟进,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7. 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经营有机食品的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有机食品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严禁以任何形式违反国家法规经营有机食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NOA Testing & Certification Group Ltd.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销售证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Label,Certificate and TC Of Organic Products CertificationNumber:NOAQC/NSH/S/WI-42Controlled: Yes■ No □Issue Number:1Revise No.:1Draw up: Technical CommitteeReviewed by: Cindy YangApproval:Jack SongImplementation Date:Jan.13, 2019Initial Publication Date: July.13, 2016Issue Date: Jan.13, 2019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销售证管理办法Measures For Label,Certificate and TC Of Organic ProductsCertification1 编制目的为了规范获证组织正确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销售证,特制定本作业文件。

2 适用范围适用于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OA)获证组织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认证证书和销售证使用的要求。

3 职责3.1 食品安全认证部负责认证证书、标志和销售证制作、发放工作。

3.2 食品安全认证部负责认证证书、标志和销售证设计和修改。

4 管理要求4.1 认证证书正确使用要求(1)获得认证的组织应当在广告、宣传等活动中正确使用认证证书和有关信息;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出租、转让、部分出示、部分复印等(2)不得利用产品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服务、管理体系通过认证;(3)获得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时,获得认证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向NOA申请变更,未变更或者经认证机构调查发现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不得继续使用该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NOA交回认证证书;4.2 认证标志4.2.1认证标志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为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标有中文“中国有机产品”字样和英文“ORGANIC”字样。

图案如下:4.2.2 认证标志正确使用要求(1)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按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标注“有机”、“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2)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应当在认证证书限定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内使用。

(3)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获证产品或者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和认证机构名称。

(4)获证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等材料上可以印制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并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但不得变形、变色。

(5)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暂停使用认证标志;认证证书注销、撤销后,认证委托人应当向认证机构交回未使用的认证标志。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a.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b.获证产品在认证证书标明的生产、加工场所外进行了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

(7)允许不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问题,按照GB/T 19630-2011《有机产品》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不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a.现场采摘销售的果蔬类有机产品;b.不直接零售的加工原料;c.无法加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散装或裸装产品,以及鲜活动物产品,但应在销售专区的显著位置摆放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4.2.3申请过程控制程序(1)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申领认证委托人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后,可向NOA提出《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申请书》,可选择粘贴或印刷两种方式。

认证委托人根据国家认监委及相关标准要求,确定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方式后,制定本组织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制度或办法,向食品安全认证部项目管理人员提出申请。

采取粘贴方式的需填写产品认证标志申购单(在哪种认证产品上使用、产品包装规格、所需标志规格、数量等信息)。

采取印刷方式的需填写产品认证标志申印单(确定印刷标签式样、印刷公司合同、印刷要求,印制数量、认证标志编码、防伪技术等内容),提交上述申请资料后,经项目管理人员核实确认后,认证委托人与NOA签订《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协议》,在NOA指定印制单位进行印制,方可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2)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印制及发放食品安全认证部项目管理人员将标志印刷需求按附件1的要求选择标志印制单位,同时监督印制单位印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建立认证标志发放台帐,进行有机认证标志的出入库管理。

项目管理人员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核准后,将相应数量的标志寄送给认证委托人。

严格按照获证产品数量,控制认证标志的发放量,并形成记录,以便备查。

对于自动化流水线大批量生产的获证产品,认证委托人要求在产品标签或零售包装上印制认证标志的,项目管理人员在接受认证委托人申请时,应确认该组织需求的印制技术手段,并根据申请数量给予有机码,要求在NOA指定的印制单位进行印制,同时考虑指定印刷厂在认证委托人的包装上印刷标志的技术可行性,同时对印制单位提出要求,确保认证委托人标志印刷和编码要求按照国家认监委的有关规定执行,要求其标志印制信息能按照认监委要求提交给认监委有机产品认证数据库信息系统,以供上传和查询。

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建立认证标志印刷备案台帐,同时将认证委托人提交印制编码数据库录入到数据库予以管理。

项目管理人员将申请标志相应信息数据上传至标志管理系统,并得到系统确认后,按照确认的数据,为企业发放认证标志,并将结果记入标志发放台帐。

(3)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的监管食品安全认证部项目管理人员每年应当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通过市场抽样方式,验证认证委托人合法、规范使用认证标志情况。

检查组在对认证委托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应重点核查标志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对于违规使用认证标志的,应当及时报告认证机构项目管理人员,并暂停或撤销该组织认证证书;情况严重的,将及时向当地认证监管部门报告,以便相关监管部门进一步追查相关方面的法律责任。

(4)信息管理食品安全认证部项目管理人员应当将确定的有机标志印刷厂家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签订的印刷合同(复印件)、有机标志的样品(各种规格的实物,每种规格不少于10枚)及制定的认证标志管理方案(含认证标志防伪、追溯技术方案概况)报国家认监委备案。

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对标志数据库进行信息录入,将所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编码和认证标志使用(见附件2)等方面信息及时传输至认监委认证标志备案信息数据库,以备社会公众和监管部门服务查询。

4.3 销售证4.3.1 销售证正确使用要求(1)认证委托人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2)销售证由认证委托人在销售获证产品时交给销售商或消费者。

认证委托人应保存已颁发的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NOA审核。

申请使用流程(1)认证委托人在销售认证产品前向食品安全认证部项目管理人员提交《有机产品销售证申请书》;(2)销售证规定的交易时段不能超过1个月;(3)项目管理人员对认证委托人与销售商签订的供货协议的认证产品范围和数量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机产品销售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监督其整改,否则不能颁发销售证;(4)经项目管理人员对《有机产品销售证申请书》复核,符合要求后,缴纳费用,经项目管理人员确认后,1日内印发销售证发放至认证委托人。

5 记录NOAQC NSH FSD-03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申请书NOAQC NSH FSD-04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使用协议NOAQC NSH FSD-06 有机产品销售证申请书附件1:NOA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刷管理规定一、印制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承担NOA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刷业务的印制单位应具备《关于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和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2005]34号)中规定的以下基本条件: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合法的营业证明;2)获得公安、新闻出版等相关管理部门发放的许可证明;3)有与其承印有机标志业务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仓储保管设施等条件;4)掌握标志的防伪技术和辨伪能力;5)健全的管理制度;6)建立认证标志出入库台帐7)不私印NOA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承诺;8)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印刷要求1)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时必须按附件规定的编码规则(见附件1-1)施加相应的编码与防伪技术,认证标志编码前应当注明“有机码”字样,赋予每枚认证标志唯一编码(应使用暗码),确保发放的每枚认证标志能够从市场溯源到每张对应的认证证书、产品和生产企业,做到信息可追溯、标识可防伪、数量可控制。

2)9位身份码和17位随机码应一一对应,并建立管理数据库,随印刷标志交付NOA。

3)应当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关式样、色标和规格的规定,印制有机标志,不能擅自改变式样、颜色和规格。

4)应在合同中明确要求印制单位建立有机标志的出入库登记制度,建立和施行出入库台帐并存档。

非正品和残次品,应当及时销毁,并如实登记,不得散失。

5)印制单位在印制过程中,应将在印制过程中的产生损耗的身份码进行记录,并报送NOA进行台账管理。

三、NOA有机产品认证标志防伪、追溯技术方案见附件1-2四、印刷合同模板见附件1-3附件1-1 NOA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编码规则为保证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基本防伪与追溯,防止假冒认证标志和获证产品的发生,NOA 在向认证委托人发放认证标志或允许认证委托人在产品标签上印制认证标志时,对每枚认证标志赋予两个码:一个是身份码,由NOA 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印刷流水号组成,为9位码;一个是防伪码,其编码由NOA 机构代码、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和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组成,见下图:1、身份码:为明码。

XXXXXXXXX (应明确编码规则,建议采用“印制年分”+“印制流水号”)2、防伪码:为暗码,覆盖涂层,标识“有机码”a NOA 机构代码(3位)采用NOA 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2002-051)后三位的3位阿拉伯数字批准流水号,即051。

b 认证标志发放年份代码(2位)采用印制年份的最后2位数字,例如2011年为11。

c 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12位)该代码是NOA 发放认证标志数量的12位阿拉伯数字随机号码。

002 XX XXXXXXXXXXXX附件1-2印刷合同甲方:上海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乙方:XXXXXXX有限公司鉴于:甲方上海挪亚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是经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受理有机产品认证的机构,批准文号:;XXXXXXX有限公司是经XXXXXXX工商局注册,XXXXXXX新闻出版局批准的印制单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