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2008]151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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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51号

财税[2008]151号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
?财税[2008]151号
发文日期
?2008-12-Hale Waihona Puke 6有效性?全文有效
所属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浅谈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

浅谈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

一、不征税收入的界定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货币或非货币性资产。

包括法定不征税收入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法定不征税收入是指法律所规定的不征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不征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国家赔偿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赔偿请求人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的内容很广,按照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但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的财政性资金的内容很窄,主要有以下五类。

第一,企业取得的国家投资。

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文/许海峰浅谈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风险管理【摘 要】近年来,为推动产业转型,鼓励科技创新,各级政府对企业的财政补贴力度越来越大,如何防范化解财政补贴等不征税收入的涉税风险,成为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一项重要工作。

本文结合具体税收管理及会计实务,从不征税收入的界定入手,结合具体案例分析了不征税收入的税会差异及纳税调整,进而提出了防范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重点风险的措施,以便更好的帮助企业和税务机关做好不征税收入风险管理工作。

【关键词】不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纳税调整;风险管理的直接投资。

如国家对企业的股权投资。

第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财政性资金。

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是指资金使用若干时间后,要将原来投资的资金归还投资方。

如国家给企业的特定周转金。

第三,国务院批准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中国税务报关于购置税控设备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两篇文章

中国税务报关于购置税控设备费用抵减增值税的两篇文章

中国税务报的原文:/s/blog_51b9ee090102ef9k.html购置税控设备费用如何抵减增值税陈飞鸿陈萍生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

有关税收和会计处理主要如下。

购置设备应为初次购买按照规定,可以抵扣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必须是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抵减范围为增值税税控系统购置费和技术维护费列入抵扣范围的包括两大项,即增值税税控系统和相关的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创新基金政拨款的核算及税收缴纳

创新基金政拨款的核算及税收缴纳

创新基金政拨款的核算及税收缴纳问题:公司收到上级财政拨款的创新基金,请问该如何科目,使用时如何核算,是否交税。

谢谢。

答:财政拨款的创新基金为扶持、促进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经国务院批准,科技部和财政部于1999年联合颁布了《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以下称创新基金),该规定实施后,科技部和财政部又陆续出台《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专家评审工作规范》、《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规范》以及每年更新的《创新基金申请须知》。

这些规范性文件,都对创新基金资助款项的开支范围、财务监督做了不同程度的规定,其核心内容是如何对创新基金实行专款专用,防止虚报申领基金和滥用基金。

结合到创新基金的会计处理,虽然有相关的政策法规,但我们在审计和税务汇算过程中,发现各企业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上千差万别,给创新基金的管理监督带来了难度,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学习分析规范文件,统一会计核算和税务汇算。

举例:甲科技企业正在研发某医疗器械软件创新项目,预算资金200万元,其中自有资金140万元已到位,通过评审,得到国家立项资助60万元(该资金于2008年初到位42万元,2009年下半年到位18万元),地方政府于2007年资助10万元。

该企业2009年项目执行通过专家验收并结题。

实际投资180万元,政府资助的资金70万元中,企业自报有50万元购置了设备(2008年购买,使用寿命5年),20万元用于研发费用(其中2008年15万元,2009年5万元)。

一、收到创新基金款项如何作会计账务处理2005年财企22号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收到的创新基金财务处理作了明确规定,即无偿资助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形成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消耗部分予以核销;贷款贴息项目承担企业,在收到创新基金拨款后作为冲减当期财务费用处理。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后如何做账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后如何做账

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返还款后如何做账樊剑英黄彦强最近,经常有房地产咨询土地招拍挂后政府给予的补偿返还款该如何做账和纳税。

招拍挂的公开性、竞争性的特点,决定了一般不存在底价出让国让国有土地权的现象。

但难以不论的是,各地政府在招商引资中以土地换项目,通过返还土地出让金、旧城改选费、配套费等形式,变相给予房地产企业补偿返还的行为还是存在的。

对企业来说,虽然土地实际成本低于招拍挂价格,但先支后收确实给企业带来了会计和税务处理上的困惑。

一、会计处理对于会计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作为土地成本,应以实际收到的土地返还款冲减成本。

另一种观点认为,这部分返还款属于政府补助的性质,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性质,(2006)》的规定,行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处理。

从土地出让业务实质来看企业按照招拍挂确定金额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已经全额的票据,计入土地受让成本,政府给予的返还并不是原票据的折让冲回,多是其他名目的财政返还,所以,房地产企业用取得各种名义土地返还问冲减土地成本并不妥当。

(2006)》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的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

显然,企业从政府取得的土地返还款符合这一规定。

房地产企业取得的开发用地构成存货的一部分,取得的补偿返还款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会计处理上应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而不是冲减开发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政部、国这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等按照财政收支规定当然属于财政性资金。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并非所有的财政拨款、政府性基金都要是不征税收入,还要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关于专项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的规定,注意区分出当中的应纳税收入。

【税会实务】政府借款、乱收费和专项资金的处理

【税会实务】政府借款、乱收费和专项资金的处理

【税会实务】政府借款、乱收费和专项资金的处理财税[2009]87号文规定,企业取得的2010年12月31日后的专用性财政性资金,只能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才能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除时限需注意外,如果是从县级以上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也不能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

因此,从以上规定来看,财税[2009]87号文比财税[2008]151号文的规定对企业来讲更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即企业取得的专用性财政资金计入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放宽,并且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案例分析假设某企业发生5种与财政性资金有关的如下业务,则该企业相关税务处理可按照如下方式进行。

企业发生的5种与财政性资金有关业务为:1、从地方政府借款800万元,需要按期付息,并在5年后还本;2、企业取得了属于三废资源综合利用900万元增值税退税款;3、地方某职能部门要求企业支付50万元“集资修路费”,依据是县政府的文件;4、取得了地方政府用于帮助企业发展、购置固定资产、不需要偿还的财政支持资金400万元;5、取得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300万元。

会计是一门操作性很强的专业,同时,由于会计又分很多行业,比如工业企业会计、商业企业会计、酒店企业会计、餐饮企业会计、金融企业会计等等。

会计处理,关键是思路,因为课堂上不可能教给你所有行业,怎么样才叫学会了实操呢,就是你有了一个基本的账务处理流程,知道一些典型的业务金额是怎么由凭证最后转接到到报表的。

也就是有一个系统的思维,每一笔业务发生后,你都知道最后会影响到报表上那个栏目的数据。

这是学习的重点,要时刻思考这个问题,想不明白,多问老师。

等你明白了,会计真的很简单了。

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

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税收政策解读各级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平时在跟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纳税人的工作接触中,经常会遇到有关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税收业务问题。

随着新《企业所得税法》和新《营业税暂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以及有关配套文件相继出台,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较以往更趋明确,更加规范,更易执行。

现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等文件规定,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税收政策解析如下:一、基本概念(一)财政性资金的概念财税[2008]151号文件将财政性资金定义为: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财政拨款是指各级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可以这么认为,税法上所特指的财政拨款只是财政资金的一种表现形式。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概念《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

财税〔2009〕111号文件进一步将行政事业收费表述为,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纳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纳税

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纳税我国有很多的医疗机构,但是每个医疗机构的性质是不⼀样的,有的是公⽴的有的是私⽴的,因此在税收上都不⼀样。

所以针对是否为盈利性的医疗机构来决定纳税的情况,那么如果是盈利性该怎么交?下⾯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营利性医疗机构如何纳税⼀、营业税纳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中华⼈民共和国营业税暂⾏条例》规定的应税劳务、转让⽆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为营业税的纳税⼈,应当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

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其他劳务如出租设备、房产、⼟地,转让⽆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依法应当缴纳营业税。

⼆、房产税、⼟地使⽤税(⼀)⾃⽤房产、⼟地1、⾮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地使⽤税。

2、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直接⽤于改善医疗卫⽣条件的,⾃其取得执业登记之⽇起,三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房产、⼟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地使⽤税。

三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出租房产、⼟地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出租的房产、⼟地,应依法缴纳房产税、城镇⼟地使⽤税。

以房产租⾦收⼊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地使⽤税以纳税⼈实际占⽤的⼟地⾯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其实际占⽤⼟地的⾯积,按⼟地使⽤证书确认的⼟地⾯积计算。

三、企业所得税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依法注册、登记的具有独⽴法⼈资格的医疗机构,其取得的⽣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

医疗卫⽣机构的收⼊,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外,其他⼀切收⼊都应并⼊其应纳税收⼊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医疗机构取得的应纳税收⼊总额(包括租赁收⼊、财产转让收⼊、培训收⼊、对外投资收⼊等⾮医疗服务收⼊),减去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有关的成本、费⽤、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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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
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按照核定的预算和经费报领关系收到的由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入的财政补助收入,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

二、关于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三)对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并上缴财政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于上缴财政的当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未上缴财政的部分,不得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三、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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