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全文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全文第1条为提高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规范窗口工作,便利群众办事,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2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必须符合以下规范:(一)工作人员素质要求高,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沟通能力;(二)窗口工作人员要定期参加培训,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办事流程;(三)窗口工作人员要统一着装,穿戴整齐,仪容整洁;(四)窗口工作人员要具备基本的文化素质和办事技能;第3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开放时间为每天8:30至17:00,午休时间为12:00至14: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4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必须公示以下内容:(一)窗口的办理事项、流程和所需材料清单;(二)窗口工作时间和工作人员数量;(三)群众投诉电话和电子邮件。
第5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办事流程必须规范、高效:(一)工作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事项,不得擅自改变或延长办理时间;(二)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审核办理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准确;(三)工作人员必须及时告知群众所需补充的材料和办理进度;(四)群众办理业务可以选择预约办理,提高效率;(五)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群众提供的材料,确保信息安全;(六)工作人员必须向群众提供办事进展的动态信息,并及时解答群众咨询。
第6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必须设立满意度评价机制:(一)群众办事结束后,有权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评价;(二)单位应定期公布满意度评价结果,并及时采取措施改进不足;(三)窗口工作人员的评价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7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依照《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8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总结:本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的工作,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和效率,让群众办事更加便捷顺畅。
各行政服务中心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管理,确保窗口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同时,群众也可以通过评价机制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评价,促进服务质量的提升。
行政服务中心规章制度

行政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服务中心管理,规范行政服务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保障公民和企业办事利便,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为提供便民、高效的行政服务设置的机构,是重要的政府公共服务窗口。
第三条行政服务中心依法履行职责,服务对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办事透明、高效、便民,提供优质的行政服务。
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廉洁自律,确保行政服务工作公正、公开、便民。
第六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保障机制,提高服务水平,不断满足群众的需求。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工作由中心主任负责,具体事务由中心办公室负责协调执行。
第八条行政服务中心设有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牵头,成员包括各科室负责人,进行重要决策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内容第九条行政服务中心主要提供以下服务:(一)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二)政府政策咨询服务;(三)政府公共信息服务;(四)政务文书服务;(五)其他与行政事务有关的服务。
第十条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册、证照办理、人才引进、税收服务等。
第十一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服务事项、办理流程、服务标准、服务时间等信息,方便服务对象查询和咨询。
第十二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投诉举报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保障服务质量。
第三章行政服务中心服务流程第十三条行政服务中心服务流程包括服务申请、材料受理、审批审查、领取结果等环节。
第十四条服务申请环节,服务对象向行政服务中心提出办理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
第十五条材料受理环节,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如需补充材料,应当及时告知服务对象。
第十六条审批审查环节,行政服务中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批审查,如需进一步了解情况,可以要求服务对象提供相关资料或补充说明。
第十七条领取结果环节,服务对象凭证明材料领取办理结果,如有异议,可向行政服务中心进行申诉。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规范一、行政服务中心严格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做到“四统一”,即:中心名称、服务窗口、服务项目、服务流程的设置“四统一”。
二、中心保持计算机系统运行正常和网络畅通,符合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
三、中心保持严肃紧张、安静祥和、整洁有序的工作秩序。
工作资料、设备、设施摆放有序,保持环境卫生。
非中心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中心工作区域。
四、中心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中心制作服务事项的便民服务指南,其内容应包括服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
中心除公开本镇的投诉电话外,还公布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投诉电话。
五、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度。
首问责任制度是中心首位接待服务对象办理同一事项的咨询(来电、来函、来访) 、申请和其他相关事宜的工作人员,负有指引、解答、回答、办理的责任。
严禁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申请和合理要求相互推诿。
六中心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工作人员在接受办事群众咨询和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应当一次性讲清其咨询的问题或者一次性完整告知其申请事项应当提交、补正的材料。
驳回(退回) 申请的应当告知事项作相应记录。
七、中心实行承诺办结时限制度。
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事项时,应将办结时限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并确保按时完毕。
八、中心实行服务事项全程代理制度。
对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办理的服务事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同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直到办理完结九、政务服务中心加强调查研究。
针对服务中心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加强和完善中心建设。
十、工作人员应当配备齐全,保持相对稳定,实行一岗多能,科学合理的整合人力资源,并坚持以下选派条件:政治思想好、道德品质优、敬业精神强;业务熟悉、综合素质高、协调能力强;工作态度好、办事效率高;文明礼貌、遵纪守法;熟悉微机操作、能讲普通话。
十一、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做到语言文明、语气亲切、态度和蔼、口齿清晰、表达清楚,工作人员对外服务应当主动热情、态度诚恳、行为文明、办事公正。
宁波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规范

A12DB330204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规范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东分局 发布前言本标准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江东分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宁波拓展认证咨询中心、江东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可平、陆欢莺、宋培国、胡一俊、姚平达、王斌、郑丽芬、王建青、舒慧玲、刘苏良。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江东区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服务的术语与定义、办公场所与设施、人员要求、问询与沟通、受理、办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江东区行政服务中心进驻部门窗口开展的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相关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93.1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工作场所和公共区域中安全标志的设计原则GB/T 2894 安全标志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东区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事项运作管理办法》《江东区行政服务中心卫生制度》《江东区行政服务中心计算机管理制度》《江东区行政服务中心档案管理制度》《江东区行政服务中心应急预案》3 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进驻部门组织人员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开设服务窗口,开展审批、服务项目日常办理工作的行政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3.2窗口进驻部门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代表本部门(单位)对外提供审批、服务的办事组织。
3.3服务对象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申请办理审批、服务项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 办公场所与设施4.1 进驻部门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建筑面积和房屋结构应适应工作需求。
行政服务窗口服务标准

行政服务窗口服务标准一、服务对象行政服务窗口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居民、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服务时间行政服务窗口的服务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8:30至下午5:30,中午12:00至1:30为午休时间,节假日休息。
三、服务态度1. 提供热情、礼貌的服务态度,对待每位服务对象都应予以尊重和关心;2. 服务人员应主动迎接服务对象,引导其到达相应窗口;3. 服务人员应面带微笑,用亲切的语言与服务对象进行交流,耐心解答问题;4. 对于服务对象的投诉、咨询及意见建议,应及时记录并进行反馈处理;5. 服务人员应注意言行举止,不得随意挪动或更改服务对象提交的材料。
四、服务流程1. 提供服务对象所需的各类申请表格、表格填写指南等信息;2. 完善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确保其完整性和规范性;3. 按规定的流程和时限,审核服务对象的申请材料;4. 及时通知服务对象的申请结果,并解释相关政策和规定;5. 如需补充材料或进行进一步核实,应及时告知并给予指导;6. 对于需要缴费的服务项目,应提供明确的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服务效率1. 提供快捷高效的服务,尽量减少服务对象的等待时间;2. 合理安排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确保每个窗口都有足够的人力资源;3. 服务人员应高效完成各项服务事务,不拖延时间;4. 对于服务对象的紧急和特殊需求,应优先安排处理。
六、服务质量1. 服务人员应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流程,提供准确的咨询和指导;2. 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不得以个人意志曲解规定;3. 服务人员应及时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结果反馈,并解答其疑问;4. 对于服务对象的投诉或不满意情况,应及时受理并积极处理,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七、服务环境1. 行政服务窗口应保持整洁、明亮、有序的工作环境;2. 提供舒适的候客区,设有良好的座椅、空调和饮水设施;3. 提供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士或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4. 提供充足的办公设备、文件柜和打印设备,确保工作效率。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规范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行政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优化窗口服务环境,加强窗口规范化管理,提升政府服务效能和公众满意度,根据《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服务工作。
第三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秉持公正、便民、高效、依法的原则,为公众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行政服务。
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加强服务意识的培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服务公众的权益。
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及时、准确地提供行政服务,绝不得超过承诺时限。
第六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为各类用户提供同等的服务,不得歧视任何个体或群体。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规范办公行为,遵守工作纪律,严禁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二章窗口服务流程第八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对服务流程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安排,确保公众能够顺畅、高效地办理业务。
第九条窗口服务流程应当包括接待、咨询、受理、审核、办结等环节,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在每个环节都充分尊重公众的合法权益,并保障其隐私。
第十条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向公众提供明确的办事指南,并在服务过程中帮助公众解答疑问、指导填表、提供必要的办事指导。
第十一条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在服务流程中确保文件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并依法保密公众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窗口服务标准第十二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制定窗口服务标准,对不同类型的行政服务业务制定相应的办理要求,确保服务的规范性和一致性。
第十三条窗口服务标准应当包括办理时限、所需材料、办理费用等内容,并公示在窗口服务大厅。
第十四条窗口服务人员应当准确掌握服务标准,提供准确、规范的服务,不得随意变动标准,不得乱收费用。
第十五条窗口服务标准应当根据业务类型进行分类,对复杂的业务应当提供更详细的办理要求和说明。
第十六条窗口服务标准应当经过周期性的评估和更新,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
第四章窗口服务设施第十七条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应当提供充足的服务窗口和办公设备,保证公众能够及时办理业务。
行政服务中心职责规章制度

行政服务中心职责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的运作,提高服务效率,保障服务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行政服务中心是为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公众提供政务服务的窗口,是政府与社会的纽带。
第三条行政服务中心的职责是依法接受委托,为委托单位及公众提供各类政务服务。
第四条行政服务中心的宗旨是服务为先,诚信为本,高效为要,规范为重。
第五条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不得违法乱纪、徇私舞弊。
第六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重点是提高服务质量,优化服务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九条行政服务中心由中心主任、副主任、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组成。
第十条中心主任负责行政服务中心的全面工作,副主任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
第十一条科室负责人负责本科室的具体工作,协助主任处理相关事务。
第十二条工作人员按照分工负责,协助科室负责人完成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前来办理业务。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十四条行政服务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一)提供政务咨询服务,解答公众疑问,指导办理业务;(二)接收、审核、处理各类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三)受理来访举报,协助解决社会矛盾纠纷;(四)协助政府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提升公民素质;(五)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行政服务中心的具体职责由各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章服务保障第十六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服务效率。
第十七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员工技能,加强服务意识。
第十八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行政服务中心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投诉事项,保障公众利益。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规范》

《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规范》政务服务中心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各种行政事务和公共服务的窗口,是体现政府职能转变和优化行政管理的重要平台。
为了提高政务服务中心的服务质量,以下是《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规范》。
一、服务态度1.资深员工应处处以微笑对待服务对象,热情主动地为其提供服务,耐心解答问题,积极为其解决问题。
2.服务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划分服务对象的优先级,公平公正地为每位服务对象提供服务。
3.向服务对象提供有效帮助时,服务人员应真诚地表示祝贺或感谢,增加服务对象的满意度。
二、服务效率1.服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快速准确地解答服务对象的问题,高效地办理各类行政事务。
2.设立快速通道,为紧急和特殊情况的服务对象提供特殊服务,尽可能缩短服务时间。
3.对于重要事项和涉及重大利益的事务,政务服务中心应采用优先办理机制,确保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保障。
三、服务便捷1.政务服务中心应提供多种便捷的服务方式,包括线上和线下服务,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服务对象。
2.在线服务应以多渠道方式提供,如网站、手机应用等,方便服务对象进行事务查询、预约、申请等操作。
四、服务公开1.政务服务中心应将相关政务信息在明显位置进行公开,包括服务对象的权利义务、服务流程、服务时间等内容,方便服务对象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
2.对于涉及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的规章制度,政务服务中心应将其制定透明化,并向服务对象公示,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
3.政务服务中心应定期公布服务情况,包括服务对象的数量、服务满意度、服务效率等指标,接受社会监督。
五、服务创新1.政务服务中心应积极推行信息化管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提升服务效率。
2.制定和完善服务流程,不断优化服务环节,提高服务效果。
3.加强服务对象的意见收集和反馈机制,及时听取服务对象的建议和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综上所述,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规范是提高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质量的基本要求和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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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服务中心服务规范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规范政务行为,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街道设立的,为方便群众办理与其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涉及政府提供服务事项的服务窗口的总称。
第三条服务规范是指镇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和人员(以下统称工作人员)应当遵循的服务标准。
第四条中心体现“以人为本,以客为尊”的服务理念,以严密的工作流程、严格的考核制度、严肃的工作纪律、严谨的工作作风为申请人提供便民、高效、公开、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设置中心遵循了整洁有序、舒适美观、方便工作(办事)的原则,并体现窗口特点和人性化的工作、办事氛围。
基本满足了以下条件:
1、中心配置了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办公设施;
2、中心设置了公示栏或者其他公示设备;
3、工作窗口(柜台)设置了标示牌;
4、中心设置意见(举报、投诉)箱和咨询电话;
5、中心配置了供申请人书写、休息和供申请人取用的饮用水等基本设备。
第六条镇政府将其职责范围内的服务事项集中到中心“一门办理”。
行政服务中心严禁在中心内利用服务事项搭车收费和为他人推销报刊、商品、服务。
第七条行政服务中心严格按照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要求,做到“四统一”,即:中心名称、服务窗口、服务项目、服务流程的设置“四统一”。
第八条中心保持计算机系统运行正常和网络畅通,符合信息化管理相关规定。
第九条中心保持严肃紧张、安静祥和、整洁有序的工作秩序。
工作资料、设备、设施摆放有序,保持环境卫生。
非中心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中心工作区域。
第十条中心实行政务信息公开制度。
中心制作服务事项的便民服务指南,其内容应包括服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等。
中心除公开本镇的投诉电话外,还公布行政效能投诉中心的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中心实行首问责任制度。
首问责任制度是中心首位接待服务对象办理同一事项的咨询(来电、来函、来访)、申请和其他相关事宜的工作人员,负有指引、解答、回答、办理的责任。
严禁工作人员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申请和合理要求相互推诿。
第十二条中心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工作人员在接受办事群众咨询和受理申请人申请的,应当一次性讲清其咨询的问题或者一次性完整告知其申请事项应当提交、补正的材料。
驳回(退回)申请的应当告知事项作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中心实行统一的作息制度。
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并适当提前到岗,做好工作准备。
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得无故脱岗。
工作人员因故需离岗的应事先请假,并按职位代理制的要求落实职位代理人员并做好工作交接,保证工作的连续性。
下班时间仍有办事群众咨询和办理有关事宜的,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延时服务”。
第十四条中心实行承诺办结时限制度。
中心工作人员在受理事项时,应将办结时限明确告知服务对象,并确保按时完毕。
第十五条中心实行服务事项全程代理制度。
对需要上报上级部门办理的服务事项,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同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直到办理完结。
第十六条中心每年一次向服务对象发放“服务质量测评表”,主动接受广大群众的监
督,对服务对象提出的合理建议、意见,应当立行立改,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七条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治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中心坚持每周一次的工作例会制度,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交流工作情况,分析、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工作时间召开工作例会应当安排工作人员值班。
第十八条行政服务中心加强调查研究。
针对服务中心运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不断加强和完善中心建设。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应当配备齐全,保持相对稳定,实行一岗多能,科学合理地整合人力资源,并坚持以下选派条件:
1、政治思想好,道德品质优,敬业精神强;
2、业务熟悉,综合素质高,协调能力强;
3、工作态度好,办事效率高;
4、文明礼貌,遵纪守法;
5、熟悉微机操作,能讲普通话。
第二十条工作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仪表端庄、举止文明。
1、工作时间应当着装规范,衣冠整洁,佩带工作证。
2、坐姿要端正,站姿要挺立,姿态优雅,自然大方。
在服务对象前不得有不礼貌、不文明行为。
3、不准留怪异发型、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4、男同志不准留胡须;女同志化装要大方适度,佩带饰品要庄重得体。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对外服务应当尽量使用普通话,做到语言文明,语气亲切,态度和蔼,口齿清晰,表达清楚。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对外服务应当主动热情、态度诚恳、行为文明、办事公正。
1、面对服务对象应面带微笑,目视对方,自然真诚,服务对象来时有迎声,询问有答声,离开有送声。
2、接待服务对象时,应当主动打招呼,并请其就坐。
3、服务对象咨询有关问题时,应当耐心倾听,并全面细致地解答清楚。
4、受理服务对象的申请时,要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其申请事项应补正的材料,能够当场办结的当场办结。
5、当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冷静倾听,耐心解答,不予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6、做到“五个一”,即:咨询、受理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7、坚持热心、诚心、耐心服务,不得冷落、刁难、训斥、歧视服务对象和以任何理由、借口与服务对象发生争执。
第二十三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原则,为政清廉。
在服务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使用已失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已宣布废止的文件;
2、对法定职责范围内的证明、给付事务等不受理,或借故拖延、推诿、不按规定时限办理,或人为设置障碍,歧视服务对象。
3、擅自改变办事事项范围或违反规定的办理程序、标准办理,在办理过程中滥用职权。
4、不使用规范的服务语言和服务规范接待群众、接听电话;
5、违反首问责任制度和一次性告知制度的有关规定;
6、不在规定期限调查核实并书面答复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投诉的当事人;
7、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以任何形式吃、拿、卡、要,搞权钱交易或随意减免规费;
8、在工作职责外为企业或者经营者宣传、介绍、推销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应当自觉维护中心良好工作秩序,工作时间不得大声喧哗,嬉闹,搭肩挽臂,串岗,聊天,吃零食,玩电脑游戏,看与业务工作无关的报刊、书籍,不得随意吐痰,乱扔杂物。
工作人员应当树立主人翁意识,自觉保持环境卫生,自觉爱护公务设备、设施。
下班前应认真检查,收集好各类资料、文件,关闭设备电源,门窗,确保安全。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服务示范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警告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