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经营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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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经营管理条例

餐饮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章食品安全与卫生(续)
第二十三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召回制度,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及时召回,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支持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和服务工作。
第五十八条鼓励餐饮经营者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提高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能力。
第十三章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五十九条鼓励国内外餐饮经营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引进国际先进的餐饮管理经验和技术。
第六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国际餐饮管理相关机构建立合作机制,参与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全社会应当共同关注餐饮业的发展,积极参与监督管理,共同营造良好的餐饮消费环境。
第六十九条本条例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我国餐饮业的整体水平,提升国际竞争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丰富、安全、健康的餐饮服务。
第七十条本条例的最终目的是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餐饮业的可持续发展。
全文总结:
第二十八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排放的油烟、噪声等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餐饮经营者应当鼓励使用节能、环保的餐饮设备和用品,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推广绿色消费。
第五章服务质量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续)
第三十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不得因消费纠纷侮辱、诽谤消费者。
第三十一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公正、有效地解决消费纠纷。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饮料和服务的活动。

江苏省沐浴业经营管理办法

江苏省沐浴业经营管理办法

江苏省沐浴业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江苏省沐浴业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权益,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沐浴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沐浴业经营活动。

第二章经营者资格和条件
第三条
从事沐浴业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取得相关经营资质,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
沐浴业经营者应当对员工进行培训,确保其具备相关技能和知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五条
沐浴业经营者应当定期对经营场所进行卫生清洁,确保环境整洁、安全。

第六条
经营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设备,并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作。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七条
沐浴业经营者应当明码标价,不得存在捆绑消费或变相加价的行为。

第八条
如发生消费纠纷,消费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经营者应积极协助解决并承担
相应责任。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
江苏省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沐浴业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

第十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沐浴业经营者,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等措施,
并可吊销相关经营资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调整,由江苏省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其他问题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以上《江苏省沐浴业经营管理办法》由江苏省政府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为全文完。

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制度

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制度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第八条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应当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内的经营者还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市场经营者应当按照进场经营协议书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规章制度;
(二)市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严禁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农贸市场内商品实行明码标价。农贸市场经营者应当使用经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以及人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四)市场经营者不得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使用虚假产地、假冒其他企业名称或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商品、认证产品、许可证标志及危及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等的假冒伪劣商品;
(五)市场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对销售的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不得贬低其它市场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六)市场经营者应保证经营场所内消防安全,不应商住混用,严禁搭建住人夹层,不应使用可燃材料搭建其他夹层;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21条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21条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21条第一条:设立合理的经营计划餐饮业经营者应该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经营计划,包括菜单设计、供应链管理、人员安排等方面。

第二条:保障食品安全所有食品必须符合法定标准,餐饮业经营者应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食品的卫生安全,避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条:提高服务质量餐饮业经营者应该重视服务质量,培训员工,提高服务水平,满足客户需求,提升消费者满意度。

第四条:合理定价经营者应该根据成本和市场需求合理定价,保持价格竞争力,避免涉嫌价格垄断或不当争议。

第五条:合规税务遵守税法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公平纳税,不得逃税漏税,保持良好的税务信用记录。

第六条:环境卫生保持餐厅环境整洁卫生,符合卫生标准,定期清洁卫生。

第七条:员工管理合理配置员工,保障员工权益,遵守劳动法规,保持劳动关系稳定。

第八条:市场推广采取有效的市场推广策略,提升知名度,吸引顾客,增加营业额。

第九条:供应链管理建立健全的供应链体系,确保食材供应充足和质量稳定,保持供应链可控性。

第十条:食品安全培训定期对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一条:改善经营环境根据市场需求和经营实际,不断改进经营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效率,提升经营环境。

第十二条:关注消费者需求倾听消费者意见,不断改进菜品和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保持客户忠诚度。

第十三条:合理库存管理合理控制库存数量,避免库存积压和浪费,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第十四条:规范经营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经营行为,保持经营行为合规性。

第十五条:厨房卫生管理加强厨房卫生管理,确保食品安全,防止交叉污染和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第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顾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定期开展消防演练和检查。

第十七条:节约能源节约能源,减少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经营成本。

第十八条:创新经营模式不断创新经营模式,适应市场发展变化,提高竞争力,实现可持续经营。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

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发布部门】成都市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3【实施日期】201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64号)《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0月22日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九年十一月三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充分运用市场竞争机制配置公共资源,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特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定义)本办法所称政府特许经营权(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权),是指经特定程序而获得的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权。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出让,是指政府将特许经营权在一定期限内授予经营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特许经营权转让,是指经营者在特许经营期内将特许经营权转让给其他经营者或投资者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的出让、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下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涉及公共资源配置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可以实施特许经营:(一)城市供水、供气、供热;(二)污水处理、垃圾处理;(三)城市轨道交通和其他公共交通;(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事权划分)本市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权实行全市统筹和市与区(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的原则。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是市或区(市)县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汽车线路运营权,天然气管网及管道燃气经营权,以及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等五城区(含成都高新区)和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区域的特许经营权。

五城区以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政府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事权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权管理工作。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跨区域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第三条跨区域经营是指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在一个行政区划范围内设立经营机构,跨越多个行政区划范围经营的行为。

第二章经营准入
第四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进行登记和备案手续,获取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遵守所在行政区划的经营管理规定。

第六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经营信息,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章经营监管
第七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所在行政区划的要求,进行经营行为的登记、报备和公示。

第八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并接受所在行政区划的监管。

第九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及时向所在行政区划报告经营情况,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相关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相关部门所有。

以上为《跨区域经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小餐饮管理办法

小餐饮管理办法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持正常的餐饮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

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对其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小餐饮经营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小餐饮食品安全信息,对小餐饮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鼓励小餐饮经营集中区域以市场管理委员会、行业协会等形式加强自律,引导小餐饮经营者依法经营,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二章许可管理第六条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名称、负责人、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类型、许可证号、日常监管管理机构、日常监督管理人员、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加盖公章)、签发人、发证日期、有效期限等内容。

许可证号格式为:陕小餐证字+4位年份数+6位行政区域代码+4位行政区域发证顺序编号。

对加工经营场所面积≤20㎡的小餐饮,应在《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栏中严格控制加工经营项目。

第八条《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

其式样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

第九条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远离污染源,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二)加工经营场所内应当保持清洁,不得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三)厨房各功能区布局合理,粗加工、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贮存区域等场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四)操作间与就餐场所、卫生间有效隔离;(五)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排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设施,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废弃物)的容器或者设施;(六)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号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一条为了规范餐饮服务经营活动,引导和促进餐饮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餐饮经营活动,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成品或半成品、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经营行为.第三条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鼓励餐饮经营者发展特色餐饮、快餐、早餐、团膳、送餐等大众化餐饮,提供标准化菜品,方便消费者自主调味,发展可选套餐,提供小份菜。

第五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促进餐饮业行业标准的推广实施,指导企业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餐饮行业协会应通过制定行业公约等方式引导餐饮经营者节约资源、反对浪费。

第六条餐饮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积极贯彻国家和行业有关经营管理、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标准。

第七条餐饮经营者应当做好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餐饮经营者应当建立节俭消费提醒提示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张贴节约标识,贯彻节约用餐、文明用餐标准。

第八条餐饮经营者应引导消费者餐前适量点餐,餐后主动帮助打包,对节约用餐的消费者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九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销售不符合国家产品质量及食品安全强制标准的食品.第十条餐饮经营者不得随意处置餐厨废弃物,应按规定由具备条件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一条餐饮经营者所售食品或提供的服务项目标价,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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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舫昌(集团)有限公司
子公司自主经营
实施方案
为推进集团规范管理,挖掘下属子公司经营潜力,激励子公司经营者积极自主经营,实现集团以人为本,共同承担发展责任,共同分享发展成果的经营理念。

特制定本方案。

经营管理目标
集团和经营者在经营者任职期间建立委托经营关系
经营者任职期间接受如下经营和管理目标考核
一.财务指标
(一)主要指标:年实现净利润万元。

(二)辅助指标
(1)销售收入:年实现销售收入万元。

(2)净资产收益率:%。

(3)应收账款: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低于万元。

以上销售收入和净利润浮动5%视为达标。

二.管理指标
(一)制度和集团指令执行力:100%
(二)团队管理:员工流动率﹤10%;管理人员流动率﹤20%
(三)安全管理:工伤事故﹤1起;杜绝死亡事故。

(四)客户投诉:零投诉。

经营者收入
一.收入结构
经营者收入由年薪和分红组成,年薪由固定工资和风险工资构成,其中固定工资占比60%,风险工资占比40%。

二.工资发放
固定工资按月发放,风险工资与绩效挂钩,年终结合考核合并发放,考核办法详见相关制度。

三.激励分红
公司对超额完成主要利润指标的部分实行分红激励
1.激励范围:子公司全体成员
2.计算基数:实际完成净利润超过考核净利润的超额部分
3.分红比例:30%
4.红利分配:子公司主要经营者10%;子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10%;子公司其他人员10%。

分配方案由子公司依此原则研究制定,方案报集团备案。

5.兑现时间:每年2月底前财务结算完成后兑现。

经营者责任
一.任职前准备
1.T+1:公司给予新任职者一个月时间熟悉公司情况,对于已在该公司任职超过一个月者无此时间安排。

T指任职考核起始月。

2.T+2:入职第二个月20日前经营者须按要求提交经营管理计划书,全面阐述工作思路和计划,30日前在与集团领导和相关部门沟通基础上完成对计划的修订和完善,此计划书将作为集团对其任职期间工作进行动态跟踪考察的重要依据。

3.T+3:入职第三个月为经营者任职考核起始月。

二.经营管理计划书要件
经营者提交管理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子公司组织机构设计方案:包括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分工等
2.制度构建:包括在集团制度框架下,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制定和完善相关制度。

3.人力资源需求计划:包括用工总量,阶段用工计划,现有人员处置意见,外聘渠道,时间安排等。

4.薪酬和福利:包括生产,管理,销售三类人员薪酬标准和计算方法;与年度经营规模相匹配年度工资总量;员工福利计划项目和标准,实施范围,年度总额预算。

5.生产组织:包括生产指挥体系,生产流程,计划指令,排班管理,信息需求等
6.采购和供应:包括主要原材料供应市场调查,供应商选择,年度用量规模,
分月使用计划等。

7.仓储和物流管理:包括如何依托集团现有仓储物流资源制定本公司仓储物流管理和操作流程。

8.技术和设备:包括对现有技术,工艺流程,设备的评估和改进意见,对新增设备和技术改进产生投资的规模,效能进行估算,提出方案。

9.营销策划:包括必要的市场分析,目标市场确定,渠道规划,信用销售控制,业务员管理,提成政策。

10.成本分析:包括生产成本分析,经营和管理费用的估算等
11.资金需求:包括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需求计划,年计划,月计划等。

经营者权力
一.经营者有权在集团授权框架下对外独立自主经营。

二.经营者有权获得集团在人,事,财物上的充分具体授权。

详见集团授权表。

三.经营者有权在集团授权范围内或集团子公司管理办法框架下自主决定子公司内部机构,人员和其他资源的调整处置。

四.经营者有权获得集团各职能管理部门对子公司管理上的支持。

集团监管
一.集团有权向接受考核子公司派出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既对子公司负责,也对集团负责,财务负责人对子公司资金安全和集团授权制度的执行负有把关审核的职责。

二.集团每年分两次对子公司收支状况进行例行内部审计,并视情况和需要决定临时专项审计。

三.集团有权对子公司超过授权权限和授权范围的经营行为进行管理,做出批准,调整或不批准的决定。

四.集团各职能部门有权对职能范围内的事宜对子公司进行了解和检查,子公司必须配合。

五.子公司必须在《公司法》和集团管理制度框架下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若出现违法行为或重大违反公司授权规定和其他规定的行为,集团有权单方面解除委托经营关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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