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增资、经营范围和延长经营
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

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一、承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二、承办条件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在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三、所需材料及表格下载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zip(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名称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其他有关文件住所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4、住所使用证明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他有关文件经营范围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7、前置审批文件或证件8、其他有关文件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7、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8、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9、其它有关文件营业期限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7、其它有关文件投资者名称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投资者名称变更的证明文件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它有关文件、证件6.法定代表人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3、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4、新任法定代表人登记表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7、其它有关文件股权变更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6、股权转让协议7、依法经其他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8、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9、股权受让方的资信证明10、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1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2、其它有关文件实收注册资本变更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其它有关文件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它有关文件6.公司类型变更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批复和批准证书副本1)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它有关文件撤销变更登记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撤销变更登记申请书》2、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3、原核准变更登记文件4、营业执照正、副本(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备案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原任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3、原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4、《董事、监事、经理/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情况表》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其它有关文件其他事项备案分公司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2、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3、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4、其他材料。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精选5篇)

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精选5篇)【篇一】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外商投资企业各类变更审批一、办理机构政务大厅商务局窗口二、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6、《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7、《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8、(1995)外经贸法发第366号“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9、《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延期有关问题的意见》三、申报材料及条件1、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1)企业申请(盖章)2份;(2)工商管理部门新核准的企业名称(若为中方投资者名称变更,则需工商局出具的中方企业名称变更证明);(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4)批准证书正本、副本2原件(带有年检记录);(5)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2、企业法定地址变更(1)企业申请(盖章)2份;(2)若重新租赁房屋需提供新房屋租赁协议和出租方房产证明;若新购土地或房产需提供土地证或房产证明;若因门牌名称号码变更,需提供公安部门或民政部门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原件;(3)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签字),若因门牌名称号码变更则无需此件;(4)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正本、副本2原件;(5)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3、企业延长经营期限(1)企业申请(盖章)2份;(2)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全体董事签字);(3)合资(合作)各方延长经营期限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各方法定代表签字),独资企业需提供修改后的章程;(5)历次变更的批准文件;(6)验资报告复印件;(7)批准证书(带有年检记录)正本及副本2原件;(8)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盖章)。
外资转内资流程

外资转内资流程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变更登记程序,将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内资企业的一种行为。
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流程相对复杂,需要经过多个环节和程序,下面将详细介绍外资转内资的具体流程。
首先,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需要进行审批前的准备工作。
外国投资者应当认真研究国家有关外商投资政策、法律法规,了解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条件和程序。
同时,外国投资者应当认真研究内资企业设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了解内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其次,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申请。
外国投资者应当向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变更登记申请,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之日起五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变更登记决定。
变更登记决定作出后,外商投资企业即完成了变更登记手续。
然后,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需要进行资产清算和财产处置。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法进行资产清算,编制资产负债表和清算方案,进行财产处置。
外商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应当在债权到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外商投资企业提出债权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债权人提出债权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或者提供担保。
最后,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需要进行内资企业设立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内资企业设立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递交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提交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之日起五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决定。
内资企业设立登记决定作出后,外商投资企业即完成了内资企业设立登记手续。
总之,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流程相对繁琐,需要经过审批前的准备工作、变更登记申请、资产清算和财产处置、内资企业设立登记等多个环节和程序。
外国投资者在进行外资转内资时,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照规定程序完成外资转内资的各项手续,确保外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年修正)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5.10.28•【文号】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4.12.1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2015修正)(2004年11月17日商务部令二○○四年第22号公布根据2015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促进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允许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有关外国投资的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在中国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二条本规定中投资性公司系指外国投资者在中国以独资或与中国投资者合资的形式设立的从事直接投资的公司。
公司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应符合下列条件:(一)1、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四亿美元,且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一千万美元,或者;2、外国投资者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该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了十个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其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的出资额超过三千万美元;(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为一家外国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组织,若外国投资者为两个以上的,其中应至少有一名占大股权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第四条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外国投资者可以其全资拥有的子公司的名义投资设立投资性公司。
第五条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条件的,该外国投资者须向审批机关出具保证函,保证其所设立的投资性公司在中国境内投资时注册资本的缴付和属于该外国投资者或关联公司的技术转让。
外资企业增资流程

外资企业增资流程外资企业增资是指外国投资者向其在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外资企业增资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途径,也是外商投资企业维护资本实力、提高经济效益的关键举措。
下面将就外资企业增资的流程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外资企业增资的流程包括审批、备案和登记三个环节。
在审批环节,外资企业应向主管外商投资部门递交增资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增资申请书、企业章程修正案等。
审批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资料审核,审批通过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项目核准证书。
在备案环节,企业需向商务部备案管理系统提交境内外资企业境内投资备案申请,备案材料包括备案申请表、境内外资企业投资者会议决议等。
备案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备案审查,审查通过后颁发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备案证明。
最后,在登记环节,企业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登记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项目核准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备案证明等。
登记机构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进行登记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企业营业执照,并将外资企业增资信息纳入企业登记系统。
其次,外资企业增资的流程中需注意相关事项。
首先,企业应严格按照审批、备案和登记的顺序依次办理手续,确保流程合规、有序进行。
其次,企业应及时了解审批、备案和登记的具体要求,准备齐全的申请材料,以避免因材料不全而耽误流程。
最后,企业应妥善保管获得的审批证书、备案证明和营业执照等相关文件,以备日后查验。
最后,外资企业增资的流程中需注意相关风险防范。
首先,企业应在增资前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资金评估,确保增资项目的可行性和稳健性。
其次,企业应谨慎选择合作伙伴,避免因合作风险而导致增资失败。
最后,企业应关注国家外商投资政策的变化,及时调整增资计划,以规避外部环境带来的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外资企业增资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过程,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流程办理手续,注意相关事项和风险防范,以确保增资顺利进行并取得成功。
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指标说明

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指标说明一、《基本信息》指标说明: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系指营业执照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住所:系指营业执照上的住所。
填写住所后,需勾选是否位于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边境经济合作区或跨境经济合作区等特殊经济区域内,如是则还需勾选所属的具体区域。
3.投资行业: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的底层行业类别中勾选,可多选。
从投资行业中勾选一个作为主营行业,主营行业为单选项。
4.经营范围:系指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
填写后并勾选该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国家规定实施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如是则勾选涉及的特别管理措施条目。
投资者如为符合条件的港澳投资者、服务提供者,勾选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内地与香港、澳门《CEPA服务贸易协议》《CEPA投资协议》负面清单内的领域。
5.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额和资金数据:以币种的万元为单位填写金额。
6.业务类型。
“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系指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依据《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的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系指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
7.投资方式。
“合并新设”系指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分立新设”系指一个公司分立成两个以上公司,本公司继续存在并设立一个以上新的公司,或本公司解散并设立两个以上新的公司;“资产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股权并购”系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系指公司接纳其他公司加入本公司,接纳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外国投资者战略投资境内上市非外商直接投资企业”系指外国投资者通过协议转让、上市公司定向发行新股(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和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要约收购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取得非外商直接投资上市公司A股股份的行为,首次投资完成后取得的股份比例不低于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百分之十。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4]104号](https://img.taocdn.com/s3/m/11f35fa8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70.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10月18日汇发[2004]10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优化外汇资源配置,便利和支持跨国公司外汇资金运用和经营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定义与管理原则(一)本通知所称跨国公司,是指同时在境内外拥有成员公司、且由一家在中国境内的成员公司行使其全球或区域(含中国)投资管理职能的企业集团,包括中资控股企业集团(即中资跨国公司)和外资控股企业集团(即外资跨国公司)。
本通知所称成员公司,是指跨国公司企业集团内部的相互拥有控股或被控股关系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
本通知不适用于跨国金融机构。
(二)本通知所称外汇资金内部运营,是指跨国公司为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由境内成员公司之间、或境内成员公司与境外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的投资理财方式。
(三)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拆放外汇资金,可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财务公司进行;也可依照《贷款通则》的规定,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委托放款的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向境外成员公司拆放外汇资金,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直接放款方式进行。
跨国公司境内成员公司从境外成员公司拆入外汇资金及偿还该笔资金的本息,应当遵守我国外债管理的相关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96]汇资函字第18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32d91ee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24.png)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变动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6月28日(96)汇资函字第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完善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管理,便于操作。
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对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投资款在境内投资以及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或者再投资的审核工作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以外汇或者人民币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须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2.年度财务查帐报告;3.完税证明;4.董事会关于分配利润的决议;5.外方对以利润进行再投资的确认件;6.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所在地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出具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的证明,作为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工商注册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的有效凭证。
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证明,允许外商投资企业从其外汇结算帐户或外汇资本金帐户中支付。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所得利润在境内增资,除提供前款所列材料后,还应当提供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增资的有关文件。
三、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投资款在境内投资的,须持下列材料向外汇局申请,经核准后,方可办理外汇资金的划拨手续:1.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2.新投资企业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经批准的合同、章程;3.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关于该项境内投资项目的决议;4.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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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审批规范
一、权限
总投资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请查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金未100%缴付的,不予办理增资。
二、审批程序
1、到原项目核准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委)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增资核准(外商投资服务贸易领域、或增资额度低于原投资总额20%的增资项目,无需经过此程序);市发改委(或市经委)完成外商投资增资项目核准,出具批复文件。
2、到市商务局提交增资申请相关材料,市商务局在投资人提交的资料齐备后,出具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核准批复、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到市外汇管理局办理资本金账户增资手续,缴付最低20%的增资额(即最低先缴付注册资本增加额的20%);
4、到市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变更、领取营业执照。
三、市商务局办理增资变更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1、公司申请报告(公司盖章、原件);
2、公司董事会决议(各位董事签字、原件);
3、投资各方增资协议(投资各方签名、盖章,原件)(单个股东独资企业不需提交,但投资人增资额度、出资内容及出资期限要明确写入章程修正案);
4、合同修改协议(外商独资企业不用提交,投资各方签名、盖章,原件);
5、章程修正案(投资各方签名、盖章,原件);
6、增资项目申请报告及市发改委(市经委)的核准批复文件(原件)(服务领域增资、或增资额度低于原投资总额20%的增资项目,无需提交);
7、公司验资报告(复印件);
8、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9、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
10、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1、外国投资者用其在国内投资的其他企业或本企业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增资,应提供利润来源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原件);
12、中方若以国有资产出资,须提交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增资项目的批复(原件);
13、商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项目具体情况需投资者补充的其他文件。
四、附件(电子版)
1、公司申请报告范本;
2、公司董事会决议范本;
3、投资各方增资协议范本;
4、合同修改协议范本;
5、章程修正案范本。
市商务局联系方式:
外商投资管理科
电话:2630815
传真:2630800/2630801
电子邮箱:lzwaiz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