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doc-江西省物价局.doc

合集下载

损坏公路路产

损坏公路路产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广东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

为了贯彻《公路法》和《广东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

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

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

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

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序号赔偿项目计量单位赔偿费标准(元)备注1 2 3 4 5 6 7 8 一、标志牌(一)三角形反光标志牌1.边长130CM(高强级)块块块块2120115015208301015550610330双面标志牌按同种单面标志牌的1.3倍计算.910111213141516171819 202.边长130CM(工程级)3边长110CM(高强级)4.边长110CM(工程级)5.边长90CM(高强级)6.边长90CM(工程级)7.边长70CM(高强级)8.边长70CM(工程级)(二)圆形反光标志牌1.直径120CM(高强级)2.直径120CM(工程级)3.直径100CM(高强级)4.直径100CM(工程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块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2090114014507909305055202801450790550300级)5.直径80CM(高强级)6.直径80CM(工程级)7.直径60CM(高强级)8.直径60CM(工程级)(三)正(长)方形氢光标志牌1.高强级2.工程级(四)正(长)方形不反光标志牌1.铝板2.铁板米21222324252627 二、标志牌支柱(一)单柱式(二)双柱式(三)单悬臂式1.114MM(4英寸)座组座座43085028103310689095601357028 2.140MM(5英寸)(四)双悬臂式1.165MM(6英寸)2.219MM3.245MM(五)门式(龙门架) 座座座视损坏程度确定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44 45三、其它标志(一)钢管反光示警桩1.89MM(3英寸)2.114MM(4英寸)(二)水泥钢筋砼示警桩,标柱(三)公路界桩(四)百米桩(五)里程碑(水泥砼)(六)锥形交通路标1.高75CM(反光套)高50CM(反光套)2.高75CM(不反光)高50CM(不反光)(七)轮廓标1.钢筋砼柱式根根根根根座个个个个根根块3003501201303028014010512085100200558040100102.玻璃钢柱式3.附着式(八)路面标线1.热熔2.冷涂(九)突起路标1.道钉2.瓷标平方米平方米块块464748495051525354 55四、路面、路基(一)水泥混凝土路面(二)沥青路面(三)沙土路面(四)土质路肩或边坡(五)浆砌护坡、锥坡(六)石渣路肩(七)沥青路肩(八)水泥路肩(九)路基(未筑路面时适用(十)顶管穿过公路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22015050408545100150503001、挖掘水泥路面深度超过25CM的,每增加10CM,按面积增加25%计算;挖掘其他路面深度超过20CM的,每增加10CM,按面积增加35%计算。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中赔补偿费相关问题辨析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中赔补偿费相关问题辨析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中赔补偿费相关问题辨析文/范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第2款的规定,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案件的调查处理,是法律赋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作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中行使路政管理职责的具体执行机构,通过对造成路产损失的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包括对赔补偿费的收取),也正是对高速公路经营者、管理者的权益的维护,同时其科学的勘验调查行为,也是对高速公路使用者合法权益的维护。

现实中,路产损失赔补偿案件是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办理的案件的主要组成部分,几乎占所有案件80%以上。

但是,由于对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相关问题认识不清,导致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案件中出现系列问题,影响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地位和交通行政执法的权威。

一、关于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中赔补偿费收费性质问题在造成高速公路损害后收取的高速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性质上,当前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是:收取的赔补偿费只能定位于民事赔偿或补偿。

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85条明确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很多种,如赔礼道歉、恢复原状、返还财物、赔偿损失等等。

对造成公路损害的责任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的规定是一致的。

只有将路产损失赔补偿费定位于民事赔偿补偿,才能保证该费用实际用于弥补对公路路产损害的修复。

虽然原交通部发布的两个部门规章(《路政管理规定》及《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都规定了收费标准,且该收费标准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制定,但是该收费标准应当只是为了便利索赔,使路产损失索赔有一个参照,而不是绝对的只能按该收费标准来执行。

事实上,对公路路产的损失,如果诉诸法律,其损失的认定只能通过司法行政机关许可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或评估等进行确认,该收费标准也确仅是个参考。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高速公路新增设施路政赔偿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55号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高速公路新增设施路政赔偿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55号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高速公路新增设施路政赔偿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正文:---------------------------------------------------------------------------------------------------------------------------------------------------- 江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制定高速公路新增设施路政赔偿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赣价费字[2000]55号2000年7月14日)省交通厅:你厅《关于报请审批高速公路新增设施路政赔偿项目标准的函》(赣交财统字(2000)33号)收悉。

随着近年来新建高速公路的新材料、新技术的配套使用,原下达的路政赔偿项目及标准已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为了更好维护高速公路路产,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本着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经研究同意高速公路路政损坏赔偿收费标准见附表。

上述标准自办理变更《收费许可证》手续后方可执行,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收费收入纳入省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收费用专项用于路政损失补偿,本文中未列项目仍按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下达的赣价费字(1993)071号、赣交财统发(1993)25号、赣财综字(1993)68号文规定执行。

附件:江西省高速公路部分新增设施损坏赔偿标准1.镀锌包头565 元/个2.彩色包头985 元/个3.百米桩(双面) 122 元/块公里桩(双面) 260 元/块4.彩色护栏(含配件) 1200 元/块5.彩色立柱553 元/根6.钢管活动护栏14000 元/组不锈钢移动隔离栅15000 元/组7.刺铁丝网隔离栅80 元/米彩色镀塑焊接网隔离栅205 元/米8.彩色防眩板80 元/片新泽西墙防眩板228 元/米9.反光帽38 元/个10.水泥预制块边沟40×40 188 元/米50×60 200 元/米80×60 240 元/米120×120 330 元/个11.路肩硬化带7 元/米12.路缘栏水带23 元/米13.中央水沟绿化(含花木)沥青桶式130 元/个水泥砼池式285 元/个14.收费亭花坛280 元/个15.收费岗亭总成24000 元/台16.液压传动式档车器25000 元/台17.机械传动式档车器21000 元/台18.档车杆200 元/根19.岗亭护栏6500 元/套20.车道摄像机总成8450 元/套21.岗亭摄像机总成8700 元/套22.车道控制机总成55800 元/套23.票据打印机6750 元/套24.IC卡读写器12150 元/套25.语音报价器及有线对讲分机2450 元/套26.反光标志牌①字膜高强级1650 元/平方米②字膜工程级1400 元/平方米③基础650 元/平方米④下架(Φ180mm×6550mm) 4200 元/套⑤双立柱(Φ159mm×3300mm) 2800 元/套注:路产损坏未列项的,损失赔偿费按照实际造价进行赔偿。

江西省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江西省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江西省普通公路路产赔(补)偿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注:长度少于1米,按1米计算;面积少于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得上浮。

同时,还应遵循以下原则:1.收费单位应根据公路(桥梁)相关设施实际损害程度收取赔偿费用,其中,收费站设施损毁无法修复的,应按相应收费标准扣除折旧。

如双方对赔偿费额有争议,应委托价格认证评估机构或其他具有资质的相关评估认证机构进行评估、认证,费用由委托方负担。

如赔付方提出委托要求,公路管理部门应根据其要求,协助联系赔付方指定的论证、评估机构。

2.如国家或省的重点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或利用高速公路相关设施,应按低于本文规定标准的20%收取费用。

3.损坏未列的路产(桥梁)项目,赔(补)偿费按实际损坏的路产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4.受损路面的面积按最大宽(高)×最大长度计算,体积按最大平面面积×最大深(高)度计算,长度少于1米,按1米计算;面积少于1平方米,按1平方米计算。

以下情况按下列要求计算:(1)混凝土路面损坏的面积计算方法为:按交通部交工字(89)305号文规定:面积=长度×(损坏宽度+0.5米计算);(2)路面带性污染、腐蚀路面,以及路面划痕深度大于1厘米的面积换算方式为:长度×0.4;(3)对于水泥混凝土路面,损坏面积超过1/3板块按1板块面积计算。

5.开挖造成公路下沉的赔偿应包括所影响的路面以及路面基层、路基、路肩、排水防护工程等的赔偿费用;6.由于占用、利用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导致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损失,按相应标准赔(补)偿相关费用。

7.在高速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设立商业类广告由高速公路经营单位按市场化运作。

8.在普通公路用地及建筑控制区内设立的公共设施(如路灯、候车亭)上设立广告等同于设立广告标志。

9.增设公路平面交叉道口费按平面交叉道口的宽度计算。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

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发布日期:2005-11—1 16:36:03 信息来源:一、为了加强对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的管理,确保受损公路及附属设施尽快恢复其正常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路政管理规定》及市财政局《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收缴和使用意见的函》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公路(含县级公路)发生的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适用本办法;乡级及其以下公路参照执行.三、任何单位或个人造成公路路产损失的,应按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失赔(补)偿费(以下简称“赔(补)偿费")。

四、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费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五、收取赔(补)偿费须使用市财政局监制的《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统一银钱收据》(以下简称“收费票据”).六、赔(补)偿费收缴范围:(一)损坏公路、公路附属设施的;(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三)因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的;(四)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五)在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内及跨越公路、修、架、埋设管线的;(六)因工程需要砍伐、移植公路行道树的.七、对赔(补)偿费收费票据实行统一管理:(一)市公路管理机构向市财政局领取赔(补)偿收费票据,并设专人管理;(二)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所用收费票据向市公路管理机构领取,并设专人管理;(三)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路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要严格相互间票据领取及交款手续,建立赔(补)偿费收支台帐;(四)区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设的路政管理部门应将收取的赔(补)偿费及时交到财务部门.不得截留、坐支、挪用,不得私设小金库;(五)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收取的赔(补)偿费应单独立帐,按月汇交到市公路管理机构。

八、赔(补)偿费的收取:(一)赔(补)偿费严格按照《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失赔(补)偿标准》收取,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二)根据损坏公路路产的案件中实际发生数量,收取赔(补)偿费,并应单独组卷,统一编写档案编号;(三)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制作、送达《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通知书》,并将《北京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通知书》附案卷中。

Removed_关于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Removed_关于公路路产占用、损坏赔(补)偿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通知

:50 45. 44. 43. by 42.41.— 4—0.— 3—9.—3—8.by37@.—— 36.35. —34—. ——33.312. 1.2.3.34.0.5.6—.—29.by28.by@27.26.—— 25. 24. 23. 22. by 21.20. — 1—9.by:18.by:17.— 1—6.— 1—5.—1—4.—— 13. 12. 111.0“. ”by: 9M.“OOOKN”b8y.:——7.——6.——5.——4.——3.——2.——1.——
100 200 60 名贵花卉按实际价值计收
50000 30000 10000 7000 6000
二类边防公路参照执行
(1)对经批准超限的同一车辆, 超过所列 2 项以上规定的,择其 标准最高的一项收取。(2)凡 因超限运输对桥梁、涵洞、采取 技术保护措施及公路管理机构进 行勘测、方案论证、加固、改造, 按实际产生费用,向承运人收取。
3
平方米/天
1
平方米/天
2
平方米/天
2
平方米/天
1
备注
⑵排水边沟、天沟
人工砌筑
平方米/天
3
石质
平方米/天
2
土质 ⑶其它附属设施
平方米/天
1
平方米/天
1
(二)占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
制区
1、公路用地
平方米/天
不足半月按半月计算,超过半月
2
按 1 月计算。
2、设置非公路标牌、广告牌
1、包括跨越公路广告牌。2、公 益广告不收费。
(1)小型
处(块)/年 1000 版面≤gt;3 平方米≤10 平方米
(3)大型
处(块)/年 5000 版面>10 平方米以上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决定-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决定
正文:
----------------------------------------------------------------------------------------------------------------------------------------------------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3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1998年1月9日省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1998年2月1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可分别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规给予处理。


2.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用于公路维修。

赔偿费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占用费的收取办法由省交通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制定。


删除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3.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结束——。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

XX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重新制订《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的通知粤交路[1998]38号各市、县、自治县交通局(委)、财政局、物价局,省公路局、省物价检查所:根据省人民政府颁布的《XX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的具体标准,由省公路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主管部门联合制发”的规定,1992年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制订的《损坏公路路产赔偿、罚款标准》(粤交公[1992]261号)已实施多年,由于材料价格、人工费、汽车台班费、机械使用费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同时,根据管理的需要,有些新的项目和标准也需列补。

为了贯彻《公路法》和《XX 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我们重新制订了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处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由公路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收取的路产赔偿费由公路管理部门或交由公路经营单位用于被损坏的路产修复。

二、损坏公路路产赔偿金额,按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和与之相对应的赔偿标准计赔。

被损坏公路路产损坏程度由公路路政和公路养护部门共同确定。

如损坏路产当事人对损坏程度有异议,可向其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要求复议。

三、因建设施工需要挖掘公路和,工程完工后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修复后,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验收。

不修复的,应按本赔偿标准的相应项目标准计赔。

四、本赔偿标准为赔偿最高限额。

各市(地级市)交通、财政、物价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在本赔偿标准内制定符合本市情况的赔偿标准。

五、本《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执行。

原省交通厅、财政厅、物价局联合颁发的粤交公[1992]261号文同时停止执行。

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标准一、标志牌(一)三角形反光标志牌1.边长130CM(高强级)2.边长130CM(工程级)3边长110CM(高强级)4.边长110CM(工程级)5.边长90CM(高强级)6.边长90CM(工程级)7.边长70CM(高强级)8.边长70CM(工程级)(二)圆形反光标志牌1.直径120CM(高强级)2.直径120CM(工程级)111213141516171819 203.直径100CM(高强级)4.直径100CM(工程级)5.直径80CM(高强级)6.直径80CM(工程级)7.直径60CM(高强级)8.直径60CM(工程级)(三)正(长)方形氢光标志牌1.高强级2.工程级(四)正(长)方形不反光标志牌1.铝板2.铁板块块块块块块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1450790930505520280145079055030021222324252627 28二、标志牌支柱(一)单柱式(二)双柱式(三)单悬臂式1.114MM(4英寸)2.140MM(5英寸)(四)双悬臂式1.165MM(6英寸)2.219MM3.245MM(五)门式(龙门架)座组座座座座座430850281033106890956013570视损坏程度确定293031323334353637383940414243 三、其它标志(一)钢管反光示警桩1.89MM(3英寸)2.114MM(4英寸)(二)水泥钢筋砼示警桩,标柱(三)公路界桩(四)百米桩(五)里程碑(水泥砼)(六)锥形交通路标1.高75CM(反光套)高50CM(反光套)2.高75CM(不反光)高50CM(不反光)(七)轮廓标1.钢筋砼柱式2.玻璃钢柱式3.附着式(八)路面标线1.热熔2.冷涂(九)突起路标根根根根根座个个个个根根块平方米平方米300350120130302801401051208510020055804044 451.道钉2.瓷标块块10010464748495051525354 55四、路面、路基(一)水泥混凝土路面(二)沥青路面(三)沙土路面(四)土质路肩或边坡(五)浆砌护坡、锥坡(六)石渣路肩(七)沥青路肩(八)水泥路肩(九)路基(未筑路面时适用(十)顶管穿过公路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平方米22015050408545100150503001、挖掘水泥路面深度超过25CM的,每增加10CM,按面积增加25%计算;挖掘其他路面深度超过20CM的,每增加10CM,按面积增加35%计算。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物价局
江西省财政厅
赣价费字[1994]年第014号
赣财综字[1994]年第010号
关于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西省交通厅:
你厅赣交函财字(1993)30号文已收悉。

根据1993年江西省人民政府第24号令的规定,为确实做好路政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因特殊需要并经县以上公路管理部门批准挖掘公路及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确需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费;损坏公路路产的须交纳公路路产损失费。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公路两旁的厂矿、加油站凡需修建汽车专用进出口路并与国道、省道相搭接,造成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向公路管理部门一次性交纳搭接费,具体标准见附表。

汽车修理、制造厂家经公路管理部门同意,在指定试车路段试车的,按每车/次10元向公路管理部门交纳公路路产
损失赔偿费。

三、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和国家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利用公路路产,有关公路路产赔偿费仍按交通部等《关于发布<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各部门基本建设工程占用公路暂行规定》等规定执行。

不适用于本通知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规定。

四、本省境内不属公路管理部门统一养护管理的县、乡道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收费标准,由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合理制定。

本通知规定公路路产损失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由县以上〈含县〉公路管理部门收取。

并自在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之日起执行。

所收费用主要用于公路路产损失的补偿,实行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收费专用票据。

过去各地、市所下达的有关路产损失补偿的文件,凡与本文件规定不相符的,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

附: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临时占用公路收费标准。

此复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日
公路路产损失赔偿收费标准
7、搭接费是
指建在公路
两旁的加油
站、厂矿、单
位以及带营
业性的店铺
的进出口路
与公路相连
接在一起,所
造成占用路
产及正常维
护增加而发
生的费用;
8、修理、制
造厂家需在
公路处试车,
应经公路管
理机构同意,
指定试车路
段,每辆车每
次收公路损
坏补偿费10
元。

柱式护栏
每根40元
以树蔸直
径计算,
樟树等名
贵树种每
株加20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