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答记者问(精)
回收旧电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动车辆、电子产品等以锂电池为代表的电池产品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普及。
这些产品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大量的废旧电池,尤其是旧电瓶。
旧电瓶含有重金属和有害物质,如不妥善处理,将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因此,我国政府高度重视旧电瓶的回收处理工作,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旧电瓶的回收行为。
以下将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出发,对回收旧电瓶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我国旧电瓶回收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电池废物的回收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电池产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池废物污染环境。
同时,生产、销售、使用电池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电池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回收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是我国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律,其中对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废旧电池的回收利用,建立废旧电池回收体系。
同时,该法还规定,废旧电池回收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对废旧电池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电池废物的处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该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电池产品。
同时,该法还规定,对电池废物的处理,应当采取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的原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的具体行政规章,于2009年颁布实施。
该办法明确了废旧电池回收处理的原则、责任主体、管理措施等。
根据该办法,废旧电池回收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对废旧电池进行分类、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2009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1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第三条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制订和调整《目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税务、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六条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
我国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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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学 家说 , 一个 生活在 美 国城 市 纽约 12层 帝 国大厦 ( 1
明 令 淘 汰 的 技 术 和 工 艺 处 理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等 环 保 部 副 部 长 张 力 军说 , 例 的 实施 , 于 规 范 条 对
我 国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回 收 处 理 活 动 ,防 止 和 减 少 环 境 污 染 , 进 资 源 综 合 利 用 , 展 循 环 经 济 . 设 促 发 建
新 快 闻 讯
我国 范 弃 器 子 品 收 理 规 废 电 电 产 回 处
废 弃 电器 电子 产 品 回收 处理 与 生活 息 息相 关 ,
为 规 范 废 弃 电 器 电 子 产 品 的 回 收 处 理 ,践 行 绿 色 生
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产业健康发展

为应对金融危机,扩大消费需求,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循环经济发展,2009年6月国务院出台了家电以旧换新政策。
政策实施以来,大量废旧家电被回收,并送至拆解处理企业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极大地促进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产业(以下简称“回收处理产业”)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回收处理活动,促进回收处理产业健康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1月1日正式实施,而家电以旧换新政策已于2011年底结束。
如何做好家电以旧换新政策与《条例》的衔接工作,降低以旧换新政策结束后回收量减少对回收处理产业的影响,推动回收处理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值得思考。
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产业健康发展文/工信部赛迪研究院工业节能与环保研究所 李博洋 顾成奎发展回收处理产业的背景和意义(一)不规范的回收处理活动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我国是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出口和消费大国,2010年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以下简称“四机一脑”)等主要电器电子产品产量超过5亿台,其中一半用于出口。
2011年,我国“四机一脑”的报废量超过7000万台,约为日本3倍。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具有双重属性:一是危害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含有重金属、卤族化学物质等有害物质;二是资源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含有大量的金属、玻璃和塑料等有用资源。
当前,我国一些地区存在为数众多的手工作坊,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方式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二)发展回收处理产业是落实国家培育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决定的重要内容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
2011年3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在继续做大做强高技术产业的基础上,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成为先导性、支柱性产业。
在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中,节能环保产业排名第一,它包括节能产业、环保产业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三方面的内容。
浙江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

浙江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是指:(一)电器电子产品生产、维修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废弃元器件、零部件等;(二)使用者放弃使用的已丧失使用功能或者在经济合理条件下经过维修仍达不到安全标准和性能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三)执法机关罚没并需要销毁的电器电子产品;(四)其他被视为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是指从电器电子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收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是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利用、处置等活动的总称。
第四条(基本原则)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
第五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的领导和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纳入城乡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网点设置、储存、运输等方面予以引导和扶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六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拟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回收管理部门)负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73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Vol. 49 No.05 202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以下简称“废电器”)是一类兼具资源性与环境危害性的较为特殊的固体废物。
电路板、阴极射线管、多氯联苯电容器等具有潜在环境危害的废电器拆解产物若不经处理或处理不当,极易导致其中的有害物质发生泄漏,进而污染土壤、水体和大气,并可在生物体内富集,严重威胁生态环境与人体健康。
而废电器若能得到妥善回收与处理处置,则可实现其中铜、金等珍稀贵金属资源的循环利用,在保护环境的同时还能产生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
据相关文献报道,2017年我国废电器产生量已经达到538万吨。
2019年,我国“四机一脑”(即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房间空调器、微型计算机)理论报废量达到472.47万吨。
当前我国废电器综合利用行业尚处于快速发展与转型升级的阶段,仍需建立健全规范有效的废电器资源化体系,废电器得到规范回收与处理处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The 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the E-waste Recycling Management System in China■文/罗锦程 徐紫寅 李淑媛 熊晖 张冰洁摘 要 近年来,随着电器电子产品更新换代的节奏不断加快,我国与日俱增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已成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建立健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与处理处置体系,杜绝其可能造成的环境二次污染,促进“变废为宝”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经济、社会、生态意义。
本文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基本概念、生态环境影响与经济价值做了简要的概述,介绍了当前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管理现状,重点梳理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管理体系在实践过程中暴露出的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回收制度体系不够完善、缺少有针对性的政策激励等突出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构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多元共治型环境治理体系,探索创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新模式、新业态,加快产学研用一体化发展进程,在行业管理中加强各方协调联动,深化国际环保合作等建议,以期为促进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废弃电器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WEEE)主要内容及变化情况

主要内容及变化情况:1、将原有的“废旧”修改为“废弃”,一字之差,将管理的对象进行了性质上的分割,与旧货有关的内容全部排除,不列入本条例的管理范围之内。
与之相关的标题、章节及内容都进行了修改及删除.二手市场的问题从《管理条例》的字面上看不到了,但是在回收处理的实际运行中是否可以真正的区分开来,值得商榷。
2、本条例适用的范围也有重要的变化:①将原有的“废旧电子电器”修改为“废弃电器产品"电子部分被删除,增加了“产品"。
修改后的“废弃电器产品”从废弃的角度界定了范围3个方面,但是没有从使用及性能的角度说明是家用电器产品还是所有电器产品,没有关于“电器产品”定义的解释.需要进一步明确.②将原有的第4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内容删除了.3、关于专项资金,修改稿在第7条中做了这样的规定:“国家对生产者征收专项资金,用于废弃电器产品处理费用的补贴”.比较直接明确的说明了专项资金征收的对象主体是生产者,原有的“从消费者征收"已经被删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仍然由财政部主管.这一点应该作为我们研究的重点。
4、关于生产者的责任:原有的“设计方案、信息公开、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回收、销售和售后服务机构回收”等都做了保留,没有变化.原有对处理企业的要求:建立处理台帐修改为“生产者、销售者、旧货经营者、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旧电子电器的台帐制度",使生产者的责任又增加了一条,并且将生产者排在首位.其可行性尚需探讨。
5、将原有的“实行多元化回收和集中处理原则”修改为“国家对废弃电器产品实行强制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强制回收是首次被提出,如何实施运作尚需探讨。
6、关于目录管理仍然维持不变,本条例适用于“强制回收目录”中的产品。
但是没有明确条例生效之日起实施的产品,原有实施的5种产品修改后没有被明确的提出来。
7、新增加了“国家鼓励社区建立网点回收废弃电器产品,以及“国家鼓励处理企业与生产者、旧货经营者、社区回收网点建立综合回收体系,回收处理废弃电器产品”。
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就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第一批)》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 目录》 调整 , 《 的 将 目录》 为 一 项 配套 政 策 , 独 作 单
发 布 。 条 例》 三 条规定 : 列入 《 《 第 “ 目录》 的废弃 电器 电子产 品 的 回收 处理 及相 关 活 动 , 用 本条 例 。国 适 务 院资 源综合 利 用 主管部 门会 同 国务 院环 境保 护 、
的重 点 因素 主要 有 :
型计算 机这 五种 产 品是 家庭 中体积 较 大 的废 弃 物 , 回收处 理 成 本 高 、 度 大 , 合 考 虑 资 源 性 、 境 难 综 环 性 、 术经 济性 等 因素 , 动初 期需 要 政 策扶 持 , 技 启 作 为首 批 《 目录》 品纳 入 《 例 》 理 范 围 。为 便 于 产 条 管
发 和 推广 , 动产业 化 发 展 。 累管 理经 验 , 将 全 推 积 为
部 废 弃 电器 电子产 品纳入 《 目录》 理 奠定 基础 。 管 三、 制订《 目录》 要 考虑 哪些 因素 ? 主 答 : 批《 首 目录》 电视 机 、 冰箱 、 衣 机 、 将 电 洗 房 间空 调 器 、 型 计 算 机 等 5种 产 品纳 入其 中 , 虑 微 考
例》 实施 初 期 , 不宜 将 所 有 电器 电子 产 品一 次 性 纳 入 管理 范 围 。 鉴 国外 经验 , 用《 借 采 目录 》 管理 方 式 ,
分 批发 布 , 出 重点 、 突 明确 目标 , 累 经验 、 步 推 积 稳
量 进 入 我 国家 庭 以来 , 目前 开 始 进 入 报 废 的 高 峰 期 。为 规范 废弃 电器 电子产 品的 回收 处理 活 动 , 促 进 资 源 综 合利 用 和 循 环 经济 发 展 , 护环 境 , 障 保 保 人 体健 康 , 国家 发展 改革 委 从 2 0 0 1年 开始 , 手 我 着 国废 弃 电器 电子 产 品 回 收处 理 的立 法 工 作 。2 0 09 年 2月 2 5日,温 家 宝总 理 签署 了国务 院第 5 1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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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答记者问2009年2月25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该条例?答:目前,我国已成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许多产品已到了淘汰报废的高峰期。
根据2006年《中国统计年鉴》的数据计算,2006年我国主要电器电子产品的社会保有量,电视机约为4.9亿台,电冰箱约为2.2亿台,洗衣机约为2.6亿台,空调器约为1.5亿台,计算机约为8000万台,合计12亿台。
2006年这5种产品的实际废弃量,电视机约为460万台,电冰箱约为210万台,洗衣机约为250万台,空调器约为140万台,计算机约为200万台,合计1260万台。
此外,每年还有大量的手机、复印机、传真机、打印机等电子产品报废淘汰。
目前我国废旧电器电子产品的流向主要有三个:一是通过走街串巷的小商贩上门回收或者通过生产厂家、销售商“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后,流入旧货市场,销售给低端消费者。
二是通过捐赠等方式,向西部地区、希望小学等特定地域、群体转移。
三是拆解、处理,提取贵金属等原材料。
目前的环境污染问题主要集中在第三个流向中,即由于一些地方存在为数众多的拆解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个体手工作坊,它们为追求短期效益,采用露天焚烧、强酸浸泡等原始落后方式提取贵金属,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对大气、土壤和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危害了人类健康。
尽管各级人民政府对电子废弃物引发的环境和健康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但仍存在着应对措施不力的问题,有必要对电子废弃物处理加强法制化管理,以利于可持续发展。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中有许多有用的资源,如铜、铝、铁及各种稀贵金属、玻璃和塑料等,具有很高的再利用价值。
通过再生途径获得资源的成本大大低于直接从矿石、原材料等冶炼加工获取资源的成本,而且节约能源。
加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对于发展循环经济,克服资源短缺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制约,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作为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和消费大国,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活动,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有利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创建节约型社会,保障人体健康。
问:条例的调整范围是什么?答:条例规范的是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及相关活动。
发展改革委正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首批列入《目录》的电器电子产品的品种,将在条例的实施准备期内报国务院批准。
今后可以视实际需要,通过增补或调整《目录》,逐步扩大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者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考虑到旧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主要涉及产品安全、知识产权保护、打击违法销赃等问题,管理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旧电器电子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与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活动,促进资源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的目标以及管理的内容,有很大差别,因此,条例未规定旧货管理的内容,条例所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
问:为什么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实行多渠道回收和集中处理制度?答: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涉及到千家万户,目前已经自发形成了相对固定的回收渠道,包括销售(以旧换新)、维修、搬家公司、城市垃圾回收系统等多条渠道。
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正在采取措施对废旧物资回收予以引导和规范。
条例维持了现行多渠道回收的体系。
不规范的拆解、提取原材料活动,是造成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严重污染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主要原因,应当予以规范。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关于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条例设定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制度,规定由取得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提取原材料和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最终处置,即集中处理制度。
处理企业资格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审批的具体条件有:具备完善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具有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以及其他设备;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等。
考虑到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群体化家庭手工作坊式的拆解处理活动,予以取缔或者在短期内转化为完全符合处理企业资格的企业有一定困难,需要有一个从分散拆解处理向地域化集中、再向企业化集中处理的过程,条例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具有完善的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确保符合国家或者地方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并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须符合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人体健康、技术和工艺要求等规定。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集中处理场应当符合国家和当地工业区设置规划,与当地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相协调,并应当加快实现产业升级。
问:什么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基金,为什么要规定这项制度?答:条例规定,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基金制度,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立足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生产者责任制”的做法而提出的。
一是,《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二是,为推动生产者承担一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回收处理责任,支持处理企业实现产业化经营,需要国家出台一定的激励措施。
三是,从一些国家的实践情况看,生产者也是通过缴纳回收处理费用,由专门机构统一组织回收处理。
为提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基金收取和使用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条例规定,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标准和补贴标准,应当充分听取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处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及专家的意见。
问: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经营者、处理企业各应当承担什么责任?答:1.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的责任。
生产者的责任主要是“绿色”生产。
“绿色”生产是《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的生产企业的责任。
从国外经验看,生产者尽量做到“绿色”设计、“绿色”生产、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材料的使用,是解决电子污染的根本途径。
条例规定,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生产、进口的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污染控制的规定,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
电器电子产品上或者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按照规定提供有关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回收处理提示性说明等信息。
2.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的责任。
条例规定,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维修机构、售后服务机构应当在其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标注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提示性信息。
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由有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3.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的责任。
条例规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应当采取多种方式为电器电子产品使用者提供方便、快捷的回收服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经营者对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处理,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回收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交有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回收的电器电子产品经过修复后销售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制定。
4.处理企业的责任。
一是,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
二是,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技术和工艺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三是,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
四是,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此外,回收、储存、运输、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
问:政府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答:政府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的监督管理,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国家鼓励和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标准的研究以及新技术、工艺、设备的示范、推广和应用。
第二,国务院资源综合利用、质量监督、环境保护、工业信息产业等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职责制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相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三,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资源综合利用、商务、工业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编制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
问:条例为什么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答:根据国外经验和国内实际情况,条例需要一定的实施准备期。
实施准备期内主要有以下工作:一是向全社会普及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知识;二是制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及针对不同产品的基金收费标准及处理补贴标准;三是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及生产者、销售者、回收经营者、处理企业的实施准备工作。
条例公布到实施留出两年的准备和过渡时间,条例自2011年1月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