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物业管理的暂行规定38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物业管理细则的通知-阳政办发[201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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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物业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物业管理细则的通知(阳政办发〔2014〕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属以上企业:《阳泉市物业管理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9日阳泉市物业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细则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配套设施齐全的物业推行物业管理;配套设施不齐全的,由物业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和公用企(事)业单位完善配套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政策指导及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环保、公安、物价、财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按照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以及和谐社区建设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机构,负责对辖区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协助和监督,协调处理物业纠纷。
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培训(集团20030829)

七、专项维修资金
(三)对策: 坚持“飞马行动”原则 至少应依法计提。
八、工程遗留问题
(一)问题: 1、 责任主体不明: 2、 物业管理公司承担开发商的责任,引起业主投诉: 物业管理费被侵占。
八、工程遗留问题
(二)相关法规: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 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一、业主、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
1.1 业主责权对比:
条例: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 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 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义务: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深圳条例:无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 员会 第39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将物业管理用房和本条 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交还给业主委员会。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业主大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 企业之间应当做好交接工作。
三、物业管理用房
(二)相关法规:
第38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 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第65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 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 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物业管理基础知识考试题100题

物业管理综合基础理论知识试题单项选择题(每题只有一个选择是正确答案,共100题每题1分共100分):1.物业管理是由业主通过选聘(B )的方式来实现活动。
A、物业管理人员B、物业管理企业C、物业管理分包单位D、物业管理师2.在物业管理的特征中,(A )是物业管理最主要的特点。
A、市场化B、规范化C、专业化D、社会化3.我国物业管理是在城市房地产综合开发和(B )制度改革背景下,通过实行住房商品化制度而逐渐发展起来的。
A、物业B、住房C、产权D、分配4.在现阶段无论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市场意识与合同观念都很薄弱,纠纷不断,处理困难。
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通过立法,按照(C )将物业管理活动推向市场,纳入合同秩序中。
A、合同B、专业化原则C、市场原则D、社会化原则5.为保障住房售后的维修管理,维护住房产权人和使用人的共同利益,建设部、财政部于1998年11月印发(A )。
A、《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B、《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C、《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D、《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6.为规范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经营活动的管理,1999年建设部印发了(D )。
A、《全国优秀管理住宅小区标准》B、《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C、《关于实行物业管理企业经理、部门经理,管理员岗位培训合格上岗制度的通知》D《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试行办法》7.业主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接受物业管理服务,实际上是建立在两个合同基础之上的:一是建设单位与购房人签的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内容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一个是(A )0A、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B、政府主管部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C、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D、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8.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之间基于物业服务合同形成交易关系,双方交易的标的物是(B )A、物业服务合同B、物业管理服务C、特约服务D、专项服务9.物业管理服务,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A )服务。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滁政秘〔2020〕1号

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省政府相关专项清理工作要求,市政府组织开展了2009-2019年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经市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决定:一、对《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
根据机构改革机关职能调整要求,由清理责任单位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出修改意见(附件1)。
二、对《滁州市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15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附件2)。
附件:1. 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0年1月8日附件1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清理责任单位1滁政办〔2009〕1号滁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2滁政办〔2009〕6号滁州市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室3滁政办〔2009〕59号滁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市政府办公室4滁政〔2010〕52号滁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市交通局5滁政〔2010〕131号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若干意见市交通局6滁政〔2010〕149号关于加快推进粮食产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市发展改革委7滁政〔2011〕1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发展改革委8滁政办〔2011〕26号关于财政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市财政局9滁政办〔2012〕61号关于转发市地税局等四部门核定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办法的通知市税务局10滁政办〔2012〕104号滁州市公共广场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11滁政秘〔2013〕172号关于修改滁州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市发展改革委12滁政〔2014〕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民政局13滁政办〔2014〕33号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税费收取管理办法市税务局14滁政〔2015〕4号滁州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15滁政〔2015〕42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16滁政办〔2016〕21号关于印发财政支持脱贫攻坚的实施方案等九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市扶贫开发局17滁政〔2016〕69号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18滁政〔2016〕75号滁城限制养犬管理办法市城管执法局19滁政办秘〔2016〕186号关于印发滁州市足球改革发展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教育体育局20滁政办〔2017〕25号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1滁政秘〔2017〕87号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的意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2滁政办〔2017〕28号滁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市数据资源局23滁政办〔2017〕41号关于印发关于防范返贫确保稳定脱贫实施意见等两个脱贫攻坚配套文件的通知市扶贫开发局24滁政办〔2017〕48号关于加快发展健身休闲产业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25滁政办秘〔2017〕132号关于加快“十三五”期间老年教育发展的实施意见市教育体育局26滁政办〔2018〕7号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市审计局27滁政办〔2018〕34号关于印发滁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28滁政办〔2018〕55号关于印发滁州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市住建局29滁政办〔2018〕59号关于印发滁州市构建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2018—2020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市民政局备注需要修订文件29件。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万科四季花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2003]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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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万科四季花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万科四季花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沈价发[2003]38号2002年3月10日)沈阳万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你单位《关于沈阳万科四季花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沈阳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考核评定试行办法》(沈价发[1999]202号)和业主代表的意见,对沈阳万科四季花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进行了审核测评,同意沈阳万科四季城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按一级标准执行。
现将有关收费标准批复如下:一、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0元。
二、单体车库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50元。
三、商业网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
四、停车场车位收费标准,每月每个车位100.00元。
五、电梯运行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沈价发[2000]28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每人每月12.00元(学龄前儿童免收)。
六、物业公司在业主进驻装修期间,进行装修管理服务,应由物业管理公司、装修公司及业主签订装修管理服务合同,明确装修管理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费用使用范围,按照装修管理服务合同规定执行。
七、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二十四小时保安巡逻、公共卫生清洁及垃圾清运、绿化日常养护、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化粪池清掏清运和公共水电费等服务。
八、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照《沈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要求,实行明码标价。
并每半年向产权人和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收支情况,接受监督查询。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4]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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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4]3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房地资源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
2003年9月9日市政府批转的《关于上海市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3〕61号)同时废止。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关于实施《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的若干意见为更好地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调整建设单位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征求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意见,出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核定单,并告知规划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机构和建设单位。
物业管理区域需作调整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听取业主意见。
作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决定,应当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二、分期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建设项目分期开发的,其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应当以该物业管理区域为范围。
先行开发区域内销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可就整个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事项作出决定。
业主大会决定聘用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业主大会成立后接受交付使用物业的业主,成为该业主大会的成员,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5.11•【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38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告(第38号)《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于2003年12月25日经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2004年5月11日西安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003年12月25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3月31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房屋结构安全管理、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防治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区房屋和近郊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军队、宗教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阎良、临潼、长安区和市辖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市政、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对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房屋的举报和反映,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或者反映人。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22•【字号】昆政规〔2020〕2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范围的通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为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将111部法律、法规和规章中530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有关行政强制,集中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道路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的行政处罚权,但《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规定由滇池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以上行政处罚权涉及降低资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仍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对纳入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原行政管理部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再实施。
但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的其他行政管理和监督职责,应当依法继续履行。
一、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4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111条;(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34、35、36、37、38条;(四)《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9、40、41、42条;(五)《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57条;(六)《昆明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0、13、15、16、17、18、19、20、21、22、23、24、29、30、31、32、33、34条;(七)《昆明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31、32条;(八)《昆明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30、31、32条;(九)《昆明市养犬管理条例》第34、35条(其中规定由公安机关及农业(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不纳入集中处罚);(十)《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20、21、22、23、24、25、26条;(十一)《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38、39、40、41、42、43、44、45、46条;(十二)《城市照明管理规定》第31、32条;(十三)《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第25、26、27、28条;(十四)《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第20、21、22、23、24、25条;(十五)《昆明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34、35条;(十六)《昆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第39、40、41、42、43条;(十七)《昆明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19、20、21、22、24条;(十八)《昆明市城市灯光夜景设置与管理规定》第23、24、25、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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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物业管理的暂行规定38 -----------------------作者:-----------------------日期:济南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城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各类住宅、非住宅、公共建筑以及相配套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非业主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以物业管理和服务为经营业务,并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物业管理。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区城的具体范围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房产管理部门受市房产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规划、公安、土地、城建、公用事业、环卫、园林以及街道办事处和居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市物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本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
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商业大厦、写字楼等单体建筑或专业服务的物业管理实行业主委托制。
第六条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多的,应当按比例推选业主代表。
业主大会应当由过半数的业主出席方可举行。
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召开一次业主大会。
特殊情况经百分之十五以上的业主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七条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二)听取、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三)通过和修订业主公约;(四)改变和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五)决定聘用或解聘物业管理企业;(六)决定物业管理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由七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
任期两年。
业主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负责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聘用合同;(二)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情况;(三)听取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四)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
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十一条成立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的名称、章程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二)有健全的组织管理机构和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及管理人员;(三)具有管理建筑面积一万平方米以上物业的能力;(四)有三十万元以上货币注册资金;(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必须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并依照有关规定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申办《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须提交以下资料:(一)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查申报表;(二)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身份证明;(三)管理章程、以营场所证明及资信证明;(四)各类专业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文件;(五)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外地物业管理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五条物业客理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应当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签订物业管理聘用合同,并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报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物来管理聘用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管理服务的项目、范围、内容及费用;(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管理服务的要求和标准;(四)合同期限;(五)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服务事项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更新;(二)电梯、二次供水等设施的运行服务;(三)收集生活垃圾和清扫保洁环境;(四)协助公安机关搞好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及安全巡查工作;(五)物业管理区域内车辆行驶及停放秩序的管理;(六)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绿地及公共基础设施的养护管理;(七)物业客理聘用合同确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单位,可以将本单位的专业服务事英,委托给物业管理企业实行统一服务。
不实行委托服务的,有关市政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服务到户。
第十九条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采取公开招标的,招标工作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后,原管理单位或部门应将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移交给新的物业管理企业,并提供涉及物业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被聘用后,应当与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二)双方权利和义务;(三)费用标准和交纳期限;(四)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五)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聘用合同期满,一方不再续签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两个月前通知对方。
物业管理聘用合同期满前,物业管理企业破产或被注销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一家物业管理企业临时实施该区域内的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或中止后十五日内,腾出小区的物管理用房及其他物业管理服务设施,交出有关资料,办理费用结算等移交手续。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经费收入的主要来源:(一)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的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二)按规定提取的物业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利息;(三)按规定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四)专项委托服务收入;(五)物业区域内公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所的经营收入;(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条第(一)项所列物业管理公共资金应当按有关规定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本条第(三)项所列物业管理服务费由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收取。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项目及标准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新建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新建住宅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和原有住宅小区的管理单位在进行物业管理权移交时,应当按小区总建筑面积0.2%的比例向业主委员会提供配套的物业管理用房和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自行车棚等物业管理服务设施。
物业管理用房、停车场(库)、自行车棚等物业管理服务设施属全体业主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作他用,不得抵押、交换、买卖。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六条物业维护开门见山任,按下列规定划分:(一)房屋内部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自行维护;(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的公共基础设施,由受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
(三)市政公用设施,由设施归属的管理单位负责维护。
第二十七条物业维护费用,按下列规定承担:(一)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承担;(二)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费用,由共同使用该房屋垢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按各自使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共同承担;房改已交纳维修基金的业主应承担的费用可依照有关规定从已交纳的维修基金中列支;(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的维护费用,从已缴纳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共资金中列支;(四)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费用,由管理该设施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设施维修时,相邻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九条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二)占用、损坏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移装共用设备;(三)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以及道路或其他场地搭建建(构)筑物;(四)侵占绿地、损坏花草、树木;(五)乱倒垃圾、杂物;(六)在建(构)筑物上拉绳挂物、乱帖、乱画;(七)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噪声扰民;(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道路、排水、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设施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新增、维修更新和改造时,该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通报,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手续,并做好施工后的恢复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可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对不按规定交纳费用的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可要求其限期交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依法追交。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及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违反本办法,涉及规划、土地、房屋、市容、环境卫生、市政设施、绿化、消防、治安管理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一方违反物业管理聘用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不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聘用合同义务,经多次教育仍不改正的,除按前条规定处理外,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销资质,收回资质证书。
第三十六条物业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发布前已实施物业管理但不规范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限期整改。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验收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限期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十九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