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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总则名词解释整理

刑法学名词解释整理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

贝卡里亚1764年发表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奠基之作。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它是统治阶级为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1)广义刑法: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不仅指刑法典,也包括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附属刑法)。

(2)狭义刑法: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3.普通刑法:具有普遍适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

4.特别刑法:仅适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

在我国,也就是指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5.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我国修正后的刑法典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部分。

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在编之下,再根据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内容有次序地划分为章、节、条、款、项等层次。

6.文理解释: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做的解释。

7.论理解释: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8.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物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适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9.扩张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0.限制解释:根据立法原意,对法律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1.罪行法定原则: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起来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12.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不论犯罪人的家庭出身、社会地位、职业性质、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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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

1、附属刑法:是指附带规定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非刑事法律中的罪刑规范。

2、刑法的体系:就是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4、禁止事后法: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5、类推解释:是指需要判断的具体事实与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基本相似时,将后者的法律效果适用于前者。

6、明确性:明确性“表示这样一种基本要求: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确切了解违法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以保障该规范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会成为该规范适用的对象。

7、刑法解释:是指对刑法规定的真实含义的说明。

8、立法解释:是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9、司法解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10、文理解释:是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的刑法:是关于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与附属刑法。

狭义的刑法:是指刑法典。

12、普通刑法: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质与效力的刑法,刑法典便是普通刑法。

13、特别刑法:是仅适用于特别人、特别时、特别地或特别事项(犯罪)的刑法。

14、论理解释:是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15、扩大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16、缩小解释:即刑法条文的字面通常含义比刑法的真实含义广,于是限制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17、当然解释:即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形式逻辑、规范目的及事务属性的当然道理,将该事项解释为包括在该规定的适用范围之内。

(完整版)刑法名词解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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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1、刑法: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根据本阶级的意志,以国家的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我国,狭义的指刑法典;广义的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单行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进行部分补充、修改或废除部分刑法规定的单行规范性法律文件。

2、刑法体系:广义的指刑法的各种渊源及其相互关系;狭义的指刑法典的组成和结构。

3、立法解释:最高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司法解释:指有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做的解释。

学理解释:指有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文理解释:指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伦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做的解释。

包括当然解释:指刑法规定虽未明示某一事项,但依规范目的、事务属性和形式逻辑,将该事项当然包含在该规范使用范围之内的解释。

扩张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限制解释,是指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4、刑法基本原则: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具体来说有以下两点:(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2)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精神,这就是坚持法治,摒弃人治;坚持平等,反对特权;讲求公正,反对徇私。

5、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是: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等,均由刑法加以规定。

对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不得定罪处罚。

概括来说,即“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刑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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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名词解释完整版名词解释1、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广义: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1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

15、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7、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0、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2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实施特征。

25、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7、作为: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危害行为。

28、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前提),能够履行(重要条件)而不履行(关键条件)的危害行为。

33、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4、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

36、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4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只是发展正常的人。

4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①不满14周岁②: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

43、相对(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规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

刑法学名词诠释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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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名词诠释大全一、罪责 (Culpability)罪责是刑法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指的是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犯罪行为必须具备主观方面的过错和客观方面的违法特征,才能够成为刑法中的罪责。

罪责的主要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以及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和教育。

二、犯罪 (Crime)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具备主观恶意和客观违法特征。

犯罪行为通常给社会和个人带来损害,并且与刑法的制裁相对应。

犯罪行为的界定和认定是刑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故意犯罪 (Intentional Crime)故意犯罪是指作为犯罪主体,在明知行为违法的情况下,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

故意犯罪的特点是主观恶意十分明显,犯罪主体通常对其行为的后果有充分的预见和控制能力。

四、过失犯罪 (Criminal Negligence)过失犯罪是指犯罪主体在违法行为中虽然没有直接的故意,但是由于疏忽、失误或不当行为,导致他人受到损害或社会利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过失犯罪的特点是主观方面的过错相对于故意犯罪较为轻微。

五、刑法 (Criminal Law)刑法是国家设立的一种法律体系,用于规范和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

刑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惩罚犯罪行为。

刑法主要包括对犯罪行为的界定、刑罚的设定和适用、以及刑事诉讼程序等内容。

六、法律责任 (Legal Liability)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对违法行为所做出的制裁和追究。

法律责任可以包括刑法责任和民事责任等不同形式。

刑法责任是指违反刑法规定而面临的处罚和制裁,民事责任是指违反民法规定时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等责任。

七、量刑 (Sentencing)量刑是指在判决犯罪主体有罪后,根据刑法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和刑罚决定的过程。

量刑的目的是在依法惩罚犯罪行为的同时,考虑犯罪主体的社会危险性、犯罪的严重程度和犯罪主体的个人情况等因素,进行公正合理的刑罚决定。

八、违法行为 (Illegal Act)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或法规的行为,行为主体通过实施违法行为而破坏了法律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规范和保护。

刑法学中的所有名词解释

刑法学中的所有名词解释

刑法学中的所有名词解释引言:刑法学作为法律学科的重要分支,研究的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或其他强制措施的规定和适用。

在刑法学领域中,有许多特定的名词和术语需要理解和解释。

本文将对刑法学中的各种名词进行解释,以期增进读者对刑法学的理解。

一、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principle of legality)是刑法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犯罪和刑罚的概念必须在法律中明确定义,并且以法律为基础确定罪责和刑罚量刑的标准。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保障了公民的自由和权益。

二、犯罪犯罪(crime)是指违反国家刑法规定的行为。

简单地说,犯罪就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包括取得犯罪的主体、犯罪的行为和犯罪的结果三个要素。

三、刑责刑责(criminal liability)是指犯罪者对其犯罪行为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根据犯罪的轻重不同,刑责也会有所不同,包括刑事处罚、刑事责任和刑事后果等。

四、刑罚种类刑罚种类(types of punishment)指在刑法规定下,对犯罪者予以的判决和处罚方式。

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剥夺自由、处以死刑等。

五、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故意犯罪(intentional crime)是指犯罪者以自己的意志为基础,故意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过失犯罪(negligent crime)是指犯罪者因疏忽、过失或不负责任而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

两者的区别在于犯罪者的主观意图和对于行为结果的预见程度。

六、犯罪后果犯罪后果(criminal consequences)指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犯罪后果包括物质损失、人身伤害、社会影响等方面。

七、自卫正当性自卫正当性(legitimate defense)是指在面临非法侵害时,为保护自身或他人的生命、财产等合法利益而行使防卫行为的合法性。

在法律上,自卫行为必须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限度,否则将被认定为非法行为。

八、犯罪心理学犯罪心理学(criminal psychology)研究犯罪者的心理动机、思维方式和行为特征等,以期推断犯罪者的犯罪倾向和行为模式,为犯罪预防和犯罪调查提供依据。

刑法名词解释

刑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第二章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第三章1.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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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名词解释大全1.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主要是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司法解释: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3.立法解释:指在刑法颁布后,由立法机关对刑法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4.论理解释:指参酌刑法产生的缘由、理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立法精神,阐明刑法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5.反对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释方法。

6.体系解释:指根据刑法条文在整个刑法中的地位,联系相关法条的含义,阐明其规范意旨的解释方法。

7.比较解释:指将刑法的相关规定或外国立法与判例作为参考资料,借以阐明刑法规定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

8.扩大解释:指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通常比刑法的真实含义窄,于是扩张字面含义,使其符合刑法的真实含义。

9.文理解释:指根据刑法用语的文义及其通常使用方式阐释刑法意义的解释方法。

10.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组成与结构。

我国刑法典分为:①总则;②分则;③附则。

第二章1.禁止事后法(禁止溯及既往):是指只能适用行为时的法律,而不得适用行为后的法律(溯及既往)。

2.罪刑法定原则: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3.平等适用刑法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4. 法律主义:罪刑法定主义所要求的法律主义,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必须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据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5. 罪刑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罚当其罪。

6.刑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具体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司法意义,并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精神的准则。

第三章1.属地管辖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人,不问其国籍,都有进行规制以维护本国秩序的权力。

因此,一个国家对于发生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不管行为人是谁,都适用本国刑法。

2.属人管辖原则:是指积极的属人管辖原则,即本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也适用本国刑法。

3.保护管辖原则:基本含义是,不论本国人还是外国人,其在国外的犯罪行为,只要侵犯了本国利益或本国公民的法益,就适用本国刑法。

4.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便行使刑事管辖权。

5.刑法的溯及力:也称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具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

6.刑法的适用范围(也称刑法的效力):讨论的是刑法在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空间效力)以及在什么时间内适用(时间效力)。

7.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一部刑法生效、失效以及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第四章1.社会危害性:是指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

2.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是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传统型犯罪,法定犯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

3.隔隙犯与非隔隙犯:隔隙犯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的时间的、场所的间隔的犯罪。

非隔隙犯是指实行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没有时间、场合间隔的犯罪。

4.国事犯罪: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5.身份犯:以特殊身份作为主体要件或者刑罚加重、减轻的法定事由的犯罪,称为身份犯。

6.亲告罪:是指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7.基本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不具有法定加重或者减轻情节的犯罪。

8.加重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加重情节与较重法定刑的犯罪,其中又可以分为结果加重犯与情节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发生严重结果,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结果加重犯;实施基本犯罪因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刑法加重了法定刑的犯罪,称为情节加重犯。

9.减轻犯: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以基本犯为基础规定了减轻情节与较轻法定刑的犯罪。

10.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集体所有或公民私有财产,侵犯公民人身、民主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依法应受刑法处罚的危害社会行为,都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1.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根据刑法对该行为人否定性道德政治评价的承担标准。

12.法律上的(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或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处罚的不正确的理解。

第五章1.犯罪构成:是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整体。

2.犯罪构成要件:是犯罪构成的组成要素,即要件的总和形成犯罪构成。

3.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4.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按照刑法理论的通说,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只需要法官的认识活动即可确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便是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

5.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在解释构成要件要素和认定是否存在符合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时,如果需要法官的规范的、评价的价值判断才能认定.这种构成要件要素就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6.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利益(法益)。

7.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法益整体。

8.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某一类法益。

9.直接客体:是指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法益。

10.复杂客体:是指同一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

11.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施加某种影响的具体的人或物。

12.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它说明某种犯罪是通过什么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对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什么后果。

13. 结果犯、行为犯与结果加重犯:结果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的犯罪。

行为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犯罪。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14.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5.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16.犯罪主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7.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8.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19.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20.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被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21.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状态。

22.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3.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24、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

25.特殊身份:是指行为人在身份上的特殊资格,以及其他与一定的犯罪行为有关的,行为人在社会关系上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26.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经单位集体研究或者由负责人决定,由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的犯罪。

27.刑事责任能力:行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必需的,行为人必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8.意外事件: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主观上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事件。

29.不可抗力: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情形,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30.危害行为:是指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有害社会的身体的动静。

第六章1.排除犯罪的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或危险状态,表面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2. 正当行为:也称排除危害性行为或阻却违法性行为,某一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但基于特殊情况而实质上没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3.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4. 假想防卫: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

5. 防卫不适时: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时,进行所谓“防卫”的,称为防卫不适时。

6. 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

7. 特殊正当防卫:鉴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或无过当防卫)。

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8.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或者同等法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9.避险过当:避险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使避险行为客观上超过必要限度,造成合法权益不应有的损害的行为。

对避险过当,应减轻或免除处罚。

10.提前防卫:行为人在不法侵害尚未开始的情况下,预先对有犯意表示、犯罪预备而尚未马上着手实施犯罪的人加害的情况,不是正当防卫,在理论上称之为提前防卫,造成危害结果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1.防卫挑拨:行为人不是出于防卫的意图,而是出于侵害的意图,故意挑起他人的不法侵害,然后借口正当防卫对他人加以侵害的情况,在理论上称之为防卫挑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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