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会有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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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会有经济法

为什么会有经济法


一些学者注意到市场存在缺陷需要政府 干预时,政府同样会存在失灵的情形。
比较明确地提出“政府失灵”的问题是公 共选择理论的倡导者,该理论的杰出代表诺贝 尔奖获得者詹姆斯· 布坎南指出:“政府的缺陷 至少与市场一样严重。”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 就是政府在试图矫正市场失灵时,往往又导致 “法的产生 国家经济职能的变化与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 迁是同步的。 经济生活中国家角色的演变大体可以从保护、 干预、参与、调控四个阶段来考察,但这四个 阶段并不是静止孤立的,在一些时期这些分阶 段的经济职能是国家所全部具有或部分具有的, 只是每个阶段的职能强弱有明显不同而已。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发 展历程中,国家经历了由“守夜人→干预 者→参与者→调控者”的角色转换,由对 经济生活的消极保护转化为为弥补市场调 节的缺陷,而采取一系列干预经济的措施。 随着国家享有的经济力资源和经济政策资 源的不断累积,国家在参与经济生活方面 越来越表现出突出的职能,国家已成为市 场经济的重要一极。
1.保护阶段 这是指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初期的自由竞争阶段。对 一阶段经济生活起着直接影响作用的经济理论思潮是亚 当· 斯密的自由竞争理论,其迅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 经济决策的依据。依照自由竞争理论,自由市场与自由 竞争机制可以使经济资源得到最优化配臵,政府应采取 和奉行不干预经济事务的政策。亚当· 斯密认为,在完全 的自由竞争体制中,国家承担着三种职能:(1)保护国 家,使其不受外国的侵犯;(2)维护公正与秩序;(3) 建设并维持一定的公共土木事业及一定的公共设施。 据此,人们形象地称这一时期的国家角色为“夜警 国家”,国家仅仅充当着经济生活的“守夜人”。
(4)外部性问题。 外部性是指市场主体不需承担其行为的一切后果, 或不能获得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利益的情形,或者说它 是一种非交换意义上的外部影响。 外部性可分为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 负外部性是指个体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个体收益大 于社会收益的情形,它就可能造成有损于他人的影响, 如环境污染等。正外部性是指个体成本大于社会成本, 个体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的情形,它就可能形成有利于他 人的影响,如教育、发明创造、植树造林等。 负外部性的存在往往会强化对不良行为的刺激,而 正外部性的存在则会导致对良好行为的激励不足,这两 者都会导致资源配臵的低效率。

经济法产生的条件

经济法产生的条件

经济法产生的条件经济法的产生以一定的经济体制为载体。

只可能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下的市场经济体制。

只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才可能摆正国家(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法制化关系。

在古代社会就有了国家干预或管理经济的现象,但在农业经济为基础的古代社会,发达的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交易不可能形成,因此也就很难形成所谓的市场经济体制,并且古代社会不可能形成国家(政府)与市场之间的法制化关系。

经济法只有在人类社会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后才发展起来,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文化制度等背景下,经济法才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登上历史的舞台。

经济法产生的时间经济法产生于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的时期。

资本主义的发展经历了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和垄断资本主义时期三个阶段。

与此相适应,经济法在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也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在资本主义形成和巩固时期,为了维护经济秩序,打破封建势力对国内市场形成的阻扰,维护国内市场不受外部势力的冲击,为资本的原始积累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保护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各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一系列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精神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可以视为经济法在资本主义社会兴起的萌芽。

当时的资产阶级理论家和执政者已经认识到,如果不依靠国家权力的力量,要使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与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较量过程中逐步强大的话,那将是一个缓慢的过程。

于是在这种情况下,资产阶级就不得不利用国家的力量,通过颁布法律,形成有利于巩固资产阶级政权的物质基础及其生产方式。

在资本主义发展到自由资本主义阶段,19世纪以后,西欧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凭借残酷的原始积累,使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和资产阶级政权业已巩固,因此,原始积累时期所采取的重商主义政策和相应的法律制度以及过多的国家干预,已经成为资本主义进一步发展的障碍,从而要求建立一种比较自由的社会经济结构。

在这种情况下,一种主张经济自由的思想开始萌芽并得到发展。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特点有哪些(2)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特点有哪些(2)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特点有哪些(2)经济法的特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新兴的法律部门,与传统的相邻法律部门相比,其主要特点有:一、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经济法的产生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必然结果,它把调整的重点始终放在引导各类经济主体依法进行经济活动,保证经济关系的正确确立和有序的进行上,以形成本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相比较,在调整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的关系上,各有自己的主导思想。

经济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它以社会利益为基点,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社会组织或个人,都必须对社会负责,在此基础上处理和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

三、经济法是商品经济发达的法只有当商品经济成为社会的主导,经济法才会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因而经济法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

四、经济法是以经济为目的的法经济法始终调整经济关系,调整的目的就是使社会的整体经济能持续、稳定的发展,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且在这个调整过程中甚至会有意使局部利益或个体利益有所损失。

五、经济法是综合调整的法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是纵向经济关系,但对横向经济关系会产生明显的影响;采取的手段既有惩罚性的,也有补偿性的,既有鼓励类的,也有禁止、限制类的,体现了明显的综合调整的特征。

经济法的资本主义概念经济法最早产生于资本主义国家。

资本主义国家学家关于经济法的概念,主要见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术文献中。

英美法系国家尽管存在我们看来属于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但它们不注重法律部门的区分,没有民法的概念,更没有经济法这一概念。

因此,要说明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德日学界对经济法的解说。

a.认为经济法就是和经济有关的法律的总称。

比如德国的艾斯特豪思认为经济法就是有关经济的法。

德国的努斯鲍姆认为经济法是以直接影响国民经济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综合。

日本学者美浓部达吉也持此说。

这一学说是经济法产生初期学者对经济法概念的尝试性定义,现已经没人认同了。

为什么会有经济法

为什么会有经济法

市场尽管富有效率,但市场自身的运行并非完美无缺, 市场也是存在缺陷的。市场经济主要通过竞争机制发挥 作用,但竞争具有进取性与排他性,自由竞争发展到一 定阶段必然形成垄断,而垄断是市场竞争的第一杀手, 垄断以减少竞争者数量,直至最终消灭竞争为目的。
遏制垄断是市场经济秩序良性循环的关键。由于在典型 的市民社会中,垄断是以所有权和契约为媒介而自由形 成的,其并不能受到民商法的谴责,但依效益、公平、 自由和理性的价值标准判断,过度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 为是低效率和不公正的,其否定了自由竞争和经济民主, 应当予以禁止和限制。
▲美国经济学家斯蒂格利茨将市场不能有பைடு நூலகம்运
转的状况称为市场失灵。市场失灵的情形包括公 共物品、外部性、垄断尤其是自然性垄断。市场 失灵从另一个层面界定了政府干预市场的范围。 由于政府拥有全体的社会成员和强制力,使得政 府在纠正市场失灵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如征税权、 禁止权、处罚权等。
可参考阅读书目: [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中国物资出 版社1998年版 。
一些学者注意到市场存在缺陷需要政府 干预时,政府同样会存在失灵的情形。
比较明确地提出“政府失灵”的问题是公 共选择理论的倡导者,该理论的杰出代表诺贝 尔奖获得者詹姆斯·布坎南指出:“政府的缺陷 至少与市场一样严重。”其中一个突出的表现 就是政府在试图矫正市场失灵时,往往又导致 “管制失灵”。
因为公共产品的这两个特性,很可能造成以下三个方面的结果:
一是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就可能 使生产与消费之间不能产生正常的联系,致使生产者投 资行为无利可图,最终导致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足。
二是公共产品的这种特性还极易诱发人们搭便车的 心态和行为,从而使公共产品在收费上存在困难(如灯 塔的收费),从而导致市场中的私权主体无人愿意提供 公共产品。

简答 论述 经济法产生的条件

简答  论述  经济法产生的条件

简答论述经济法产生的条件经济法的产生是多种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国家条件和法律条件等。

其中,最基础的、起决定性作用的条件是经济条件,其他条件最终也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

经济法产生最基础条件是经济领域的“市场失灵”,解决“市场失灵”问题要求政府承担全新的经济管理职能,而不论是救治“市场失灵”还是保障并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活动,传统法律制度都无能为力,这必然要求国家建立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并平衡市场调节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

这种新型法律制度就是经济法。

据此,经济法的产生条件,可概括如下:新问题的产生(“市场失灵”)---政府经济管理---“政府失灵”---需要法律具备新的功能(解决“市场失灵”及“政府失灵”问题)---传统法不具备该功能---新型法产生(经济法)。

经济法所要规范的行为,主要有两块:一是市场规制;二是宏观调控。

这两大行为都是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故经济法便可被外界定为“保障与约束政府的经济管理行为之法”。

具体而言,经济法主要是指调整市场规制关系与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经济法是指调整市场规制行为与宏观调控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简答论述经济法的基本特征1. 经济性:经济性是经济法的首要特征,表现在经济法的作用领域、形成方式、调整手段、基本目标等方面。

2.政策性:国家或政府通常必须制定经济政策,经济的法律调整往往以政策先行,而后赋予政策以法的效力。

经济法是国家经济政策的法律化。

它必须体现和实现一定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的要求。

3.灵活性: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而政策是需要根据社会经济和市场的变化及时作出反应和调整的,这就决定经济法具体规则的内容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和变动性。

4.社会性:经济法是适应生产社会化要求产生的,它以社会为本位,是社会本位法。

5.专业性:经济性特征还决定了经济法是一部专业性非常明显的法律。

管理性: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但不是所有的经济关系,而仅仅是具有管理属性的经济关系。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分析经济法的产生源于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经济活动的规模与复杂度不断增加的趋势。

以下是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的详细分析,超过1200字:一、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规模的扩大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经济活动的种类和规模不断扩大,各种经济主体如个人、企业、机关、社会组织等之间的关系也日益复杂。

在这样复杂的经济活动背景下,为了保障合同的履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等,人们就开始制定一系列经济法规来规范和引导经济活动。

二、市场经济形态的确立市场经济是一种经济规律自由发挥的经济形态,要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行,必然需要一套适应市场需求和维持市场秩序的法律制度。

在市场经济中,市场交易的主体众多,供求关系复杂,涉及到国内外的大量交流与合作,因此需要各种经济法规来规范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三、国家调控经济的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兴起,国家对经济活动的调控也显得尤为重要。

国家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实施宏观调控,以达到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增强经济竞争力、促进经济增长等目标。

因此,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成为了国家调控经济的必要手段之一四、解决经济纠纷和保护权益随着经济活动的日益增多,各种经济纠纷也随之而来。

例如,买卖合同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等。

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经济法的产生迫在眉睫。

通过制定适用的经济法律规范,可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提供法律依据,以便于纠纷的解决和权益的保护。

五、国际经济交往的扩大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个国家之间的经济交往不断扩大。

国际贸易、跨国投资、国际金融等领域的交往与合作都需要一系列的经济法规来规范,并提供保护机制。

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既是为了规范各国之间的经济交往,促进国际经济合作,也是为了维护各国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的需要经济法的产生还与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的需求紧密相连。

经济法的制定可以借助法律手段来解决经济领域中的不平等问题,促进社会公平与社会公正,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推动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特点有哪些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特点有哪些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是什么特点有哪些经济法产生的社会经济原因是市场缺陷的存在和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

下面就让店铺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1市场缺陷的存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建立了资本主义制度,崇尚自由、平等。

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国家的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价值规律的作用,国家并不怎么介入经济生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再加上产业革命的完成,自由资本主义制度使社会经济发展发生了前所未有的、不可想象的变化,极大的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周期性经济危机的爆发、社会矛盾的激化和其他社会问题的产生,人们发现,市场不是万能的,国家应转变职能,不能只是充当守护神,应对国家经济的发展承担起监督、管理的职责。

具体市场的缺陷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市场障碍的存在所谓市场障碍是指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障碍。

主要指竞争秩序的问题。

竞争是市场不可缺少的因素,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竞争市场就没有动力,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便不能启动。

但竞争必然伴随着限制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这两件副产品。

因为竞争的过程加快了部分经营者扩大其资本与经营规模的进程,以致形成对市场的支配地位和垄断,导致部分限制竞争行为的产生;追求利益的心理驱使某些竞争者采取各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这两种行为的后果是使某些竞争者获得超额利润;正当竞争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市场调节机制不能充分有效的发挥作用。

第二、市场的惟利性市场的惟利性是指投资经营者所关注的是经济利益,并往往表现为眼前可实现的利益;对于当前赢利率低或无利可图甚至亏本或者投资期限长、风险大的行业或产品,人们往往不愿投资。

而在这些领域中,有些如公共和公益事业、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以及其他与国计民生关系密切或可能制约国民经济长远发展和总体效益的行业,即使不能盈利或亏损,也应当进行适度投资。

而这显然是不能指望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

第三、市场调节机制的被动性及滞后性这是因为市场调节是一种事后调节。

第一编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

第一编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

第一编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引言: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而逐渐形成。

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过程中,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体系。

本文将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进行探讨,以更好地了解这门学科的历史和重要性。

正文:一、经济法的起源1. 经济活动与法律的关系:经济活动在人类社会中的产生及其对法律的需求。

2. 古代法律与经济:古代社会中存在的经济问题和古代法律制度的应对方式。

3. 巴比伦码头法典的出现:巴比伦码头法典作为最早的经济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二、经济法的发展历程1. 古代经济法的发展:古代国家在农业、商业、金融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范和制度。

2. 中世纪的经济法体系:封建社会中经济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3. 工业革命与现代经济法:工业革命对经济法的影响和现代经济法体系的形成。

三、经济法的国际化发展1.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冲击和影响。

2. 国际经济组织的作用:国际经济组织在推动经济法发展方面的作用和贡献。

3.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的国际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

四、经济法的分类和体系1. 经济法的基本分类:经济法的一般性分类和特殊性分类。

2. 经济法的主体和对象:经济法的适用主体和适用对象的分析和规定。

3. 经济法的体系结构:经济法体系的构建和不同国家的经济法体系特点。

五、经济法的作用和意义1. 经济法保障经济秩序:经济法对经济秩序稳定和发展的作用。

2. 经济法保护市场参与者权益:经济法对市场主体权益的保护和规范。

3. 经济法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经济法对社会和谐发展的促进。

总结:经济法作为一门专门针对经济活动的法律学科,经过了数千年的演变和发展。

从古代的法律制度到现代的国际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在保障经济秩序、维护市场参与者权益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经济法将继续发展和完善,为经济活动提供更加稳定和规范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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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市场经济以市场调节为基本调节手段, 因此国家与市场成为市场经济结构中的两个支点, 一方面市场的充分发展导致某些权利与自由滥用, 而需要国家力与社会力的规制,另一方面国家向 市场的渗透也必须有序和规范,要避免国家对经 济自由运行的过度干预以及对市场公平与均衡的 破坏。将国家在市场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及所参 与的社会关系纳入法治轨道,是市场经济秩序保 持良性运行的关键。经济法正是国家在市场经济 中的作用与功能日趋突出时所应运而生的新兴法 律部门。
1.保护阶段 这是指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初期的自由竞争阶段。对 一阶段经济生活起着直接影响作用的经济理论思潮是亚 当· 斯密的自由竞争理论,其迅速成为资本主义国家政府 经济决策的依据。依照自由竞争理论,自由市场与自由 竞争机制可以使经济资源得到最优化配臵,政府应采取 和奉行不干预经济事务的政策。亚当· 斯密认为,在完全 的自由竞争体制中,国家承担着三种职能:(1)保护国 家,使其不受外国的侵犯;(2)维护公正与秩序;(3) 建设并维持一定的公共土木事业及一定的公共设施。 据此,人们形象地称这一时期的国家角色为“夜警 国家”,国家仅仅充当着经济生活的“守夜人”。
2. 干预阶段 这是指自由竞争进入垄断的市场经济时期。这一阶段, 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空间激化,自由竞争所引起的生产 和资本的不断集中,使得垄断现象不断加剧,经济危机不断 加深。1936年,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的《就业、利息与货币 通论》一书出版,确立了他的国家干预主义的基本理论思想。 凯恩斯承认传统的自由放任主义经济政策完全失灵,承认资 本主义制度存在着失业、分配不均等缺陷,认为自由主义的 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是产生经济危机的原因。他主张扩大政 府经济职能,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主张国家通过采取一 定的财政、金融政策,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调节,消灭经济 危机和失业。凯恩斯的经济理论迅速被战后各主要资本主义 国家转化为国家政策,并成为医治战争创伤与经济危机的一 剂良药。为弥补市场调节的失灵和缺陷,各国纷纷采取各种 措施干预经济生活,刺激经济的发展。
(5)公共产品不足。 公共产品是相对于私人产品而言的,它是指不把任 何人排斥在享受之外的产品,如公共基础设施、国防、 教育、通讯、交通、能源、供水、供电、公共安全、公 共管理、法律制度以及相应的公共服务。 公共产品具有两个特征,一是非排他性,即公共产 品一旦提供,则任何人都可以享用,如果对免费享用者 进行排斥则会产生巨额成本;二是非竞争性,即同一公 共产品可以被许多人同时享用,一个主体对公共产品的 消费并不影响其他主体对该公共产品的消费。
(6)存在经济周期。经济周期是市场运行中极 具破坏力的经济现象,它会带来生产力的巨大破 坏和资源的严重浪费,使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大 为降低,从而对市场的效率形成严重的破坏。在 市场体制下,经济周期问题的存在是市场主体个 体理性导致集体非理性的结果,形成了一种微观 有序、宏观无序的现象。这是因为,每个市场主 体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没有任何一个主 体在主观上为市场的宏观效率负责,正如经济学 家所说的,市场是一个没有大脑和心脏的机体,
美国的斯蒂格利茨认为:国家戴着六个面具:
立法者 调控者 生产者 消费者 保障者(社会保障提供者) 再分配者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规 定的国家经济职能: 政府的职责和作用主要是: 1、保持宏观经济稳定; 2、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 3、保障公平竞争; 4、加强市场监管; 5、维护市场秩序; 6、推动可持续发展; 7、促进共同富裕; 8、弥补市场失灵。
可参考阅读书目:
【德】尤尔根· 哈贝马斯:《合法化危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英国经济学家高夫认为,国家应具备的职能可这么设计: 国家是作为一个满足资产阶级的共同需要的管理委员会。 1、建立生产条件,如交通运输、能源、基础设施; 2、建立劳动力再生产条件,如教育、保健、服务; 3、通过全面设臵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公安机关、国 防机构,建立资本主义关系得以延续下去的广泛条件。
我理解国家的职能主要是两个方面: 1、安全职能 (1)国家安全 (2)公共安全 (3)经济安全:货币安全、产业安全 、财政安全、 资本安全、价格安全、能源安全、资源安全等 2、经济与社会领域的公共职能 (1)保障公共产品的供给 (2)社会保障职能 (3)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信息支持与必要的动力支持 (4)最终承担实现社会公平的责任
2、国家在一定范围内做出取代市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的行为。 (1)创造或改变投资机会; (2)改变剩余价值的生产方式。 3、国家对积累过程的功能失调所带来的后果做出补偿。 (1)国家承担私人企业所导致的外部损失或通过结构性 政策措施保障受到威胁部门的生存能力; (2)国家根据工会和改良主义政党的要求进行调节和干 预,以改善工人的社会依附状况。
为什么会有经济法
讲授: 单飞跃
为什么会有经济法
一、克服市场缺陷的需要 二、国家经济职能演变的法律反映 三、中国特殊的经济社会发展矛盾需要经济法调节 四、日益膨胀的政府经济权力需要经济法的钳制
经济法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法律 现象,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产物。“经济法” 的语词存在虽然较为久远,但与现代经济法的本 质存在较大的历史距离。古代社会中,法律对经 济关系的调整呈现为综合法律调整状态,国家经 济职能在法律上已有明确反映,但并不能将这些 法律反映描述为经济法。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在于传流市场经济运行中所产生的结构性经济矛 盾难以为传统法律所克服,需要新的经济法部门 的调整。经济法体现了与现代市场经济运行相协 调的法律发展方向,政治与经济、国家与市场、 自由与干预等现代市场经济关系需要经济法的调 整。


市场失灵 市场失灵是指市场发挥作用的条件不具备或者不 完全而造成的市场机制不能发挥作用的情形。 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 (1)市场的不完全。这主要是指市场容易形成垄断 尤其是自然垄断。 (2)市场的不普遍。市场不普遍主要表现为价格机 制的缺位。 (3)信息失灵。信息失灵主要是指信息不充分、信 息不对称以及信息不准确。
(4)外部性问题。 外部性是指市场主体不需承担其行为的一切后果, 或不能获得其行为所产生的一切利益的情形,或者说它 是一种非交换意义上的外部影响。 外部性可分为负外部性和正外部性。 负外部性是指个体成本小于社会成本,个体收益大 于社会收益的情形,它就可能造成有损于他人的影响, 如环境污染等。正外部性是指个体成本大于社会成本, 个体收益小于社会收益的情形,它就可能形成有利于他 人的影响,如教育、发明创造、植树造林等。 负外部性的存在往往会强化对不良行为的刺激,而 正外部性的存在则会导致对良好行为的激励不足,这两 者都会导致资源配臵的低效率。


市场固有缺陷的克服有赖于市场外部力量的介入。 一些国家为防范和控制垄断所制定的法律,第一 次在民商法之外用另一种法律手段对垄断这种民 商事行为加以规制,并且没有采用民商法的自愿、 平等法则,而是使用权力直接介入的方法,如对 垄断行为直接采取司法检控手段等。 这种承载国家直接干预市场功能的法律,在一些 国家就被称为经济法。经济法第一次使用了超民 商法手段对商品经济关系进行了调整。


市场尽管富有效率,但市场自身的运行并非完美无缺, 市场也是存在缺陷的。市场经济主要通过竞争机制发挥 作用,但竞争具有进取性与排他性,自由竞争发展到一 定阶段必然形成垄断,而垄断是市场竞争的第一杀手, 垄断以减少竞争者数量,直至最终消灭竞争为目的。 遏制垄断是市场经济秩序良性循环的关键。由于在典型 的市民社会中,垄断是以所有权和契约为媒介而自由形 成的,其并不能受到民商法的谴责,但依效益、公平、 自由和理性的价值标准判断,过度的垄断和限制竞争行 为是低效率和不公正的,其否定了自由竞争和经济民主, 应当予以禁止和限制。


国家经济职能的演变与经济法的产生 国家经济职能的变化与经济社会生活的发展变 迁是同步的。 经济生活中国家角色的演变大体可以从保护、 干预、参与、调控四个阶段来考察,但这四个 阶段并不是静止孤立的,在一些时期这些分阶 段的经济职能是国家所全部具有或部分具有的, 只是每个阶段的职能强弱有明显不同而已。
一、市场缺陷的克服与经济法的产生 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法律产物,其产生的 直接原因是自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基于克服市场缺 陷所产生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需求。市场经济 是通过市场的“无形之手”进行资源配臵并自动 达到供求平衡与协调运行的经济机制。通过市场 配臵资源具有极高的经济效率,平等与充分的市 场既能调节市场资源和满足市场需求,又能实现 竞争者利益与保障消费者福利,因此维护市场机 制的有效运行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律的价值目标 与行动指引。
政府失灵通常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运行效率低下。 (2)过度干预。 (3)公共产品供应不足。 (4)政府不受产权约束。 (5)预算分配偏离社会需要。 (6)权力寻租。
二、经济法:国家经济职能演变的法律反映


关于国家的作用: 哈贝马斯眼中的国家
1、确立和保障,建构和维持生产方式的前提条件。 (1)国家保护民法系统及财产和契约自由等核心制度; (2)国家保护市场系统,消除其自我毁灭的副作用; (3)国家满足整个经济生产的前提条件; (4)国家大力发展本国经济在国际竞争中的能力; (5)国家对外使用军事力量来维护国家的完整统一,对 内则对制度的敌对力量进行军事镇压,以此来实现自身的 再生产。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市场经济的发 展历程中,国家经历了由“守夜人→干预 者→参与者→调控者”的角色转换,由对 经济生活的消极保护转化为为弥补市场调 节的缺陷,而采取一系列干预经济的措施。 随着国家享有的经济力资源和经济政策资 源的不断累积,国家在参与经济生活方面 越来越表现出突出的职能,国家已成为市 场经济的重要一极。
因为公共产品的这两个特性,很可能造成以下三个方面的结果:
一是由于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就可能 使生产与消费之间不能产生正常的联系,致使生产者投 资行为无利可图,最终导致公共产品的提供不足。 二是公共产品的这种特性还极易诱发人们搭便车的 心态和行为,从而使公共产品在收费上存在困难(如灯 塔的收费),从而导致市场中的私权主体无人愿意提供 公共产品。 三是由于私权主体价值取向难以符合国家要求的社 会目标而不愿提供,或者缺乏承担公共产品的实力(如 缺乏资金或者高新技术)而难以提供。由此可以得出这 样一个结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并不必然能够产生出 社会所需要的公共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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