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建设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8日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中共珠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珠字〔2011〕17号)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为全面考核各区(含横琴新区、各行政区、经济功能区,下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目标完成情况,发挥考核的激励、约束和导向作用,推动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目标的实现,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实施(一)组织机构。
成立珠海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我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评分工作,组织对各区落实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区年度目标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评估考核。
市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海洋农渔和水务工作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市科工贸信局、市教育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海洋农渔水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质监局。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生产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原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5.06.05
【实施日期】2015.07.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生产建设项目
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我市水资源利用效率,促进建设项目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珠海市生产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现颁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向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和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海洋农业和水务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2015年6月5日珠海市生产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制度
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推进节约型社会建设,特制订本制度。
珠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水〔2021〕47号)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利用,加强用水科学管理、实现节约用水合理用水,推动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珠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珠海市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水务局2021年6月7日附件:珠海市计划用水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广东省节约用水办法》《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全市非居民用水户(以下统称为单位用户,不包括取水户)计划用水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使用公共管网供水(含原水)的单位用户实行计划用水,并实施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计划用水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计划用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用水计划管理应从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出发,以科学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为原则,满足单位用户合理用水需要,有利于节水型社会建设。
第五条制定用水计划应考虑以下几种因素:(一)珠海市供水规划、节约用水规划、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用水总量指标、城市供水设施能力以及城市供水应急预案;(二)国家及广东省相关用水定额,单位用户近三年实际用水情况;(三)单位用户节水技术措施和节约用水管理现状,单位用户增产扩能情况、水平衡测试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六条年用水量5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用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纳入重点用水监控名录或年用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此范围以外的单位用户用水计划按照管理权限由所在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1.10.13•【字号】珠规建建[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珠规建建〔2011〕66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住宅小区供水管网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小区居民正常供、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我市住宅小区供水管网建设管理现状,我局制定了《珠海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管理办法》在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直接向我局反映,以便改进和完善。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珠海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小区居民正常供、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珠海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结合本市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建设管理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是指自市政管网起至小区内楼栋分户水表止的有关供水配套设施及安装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管理和日常的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应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和管理。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施工许可证,质检站、安监站负责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监督,竣工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建设工程竣工安全评价书。
第五条建设单位(项目业主)是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工程建设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单位从事住宅小区公用供水管网建设的相关活动,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02•【字号】珠府〔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珠府〔2018〕4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市政和林业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2日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5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城市道路和绿地、城市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原则,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四条本市所有新、改、扩建的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建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责任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市、区(含功能区,下同)人民政府分别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指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编制本区域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制定实施计划,纳入绩效考核管理。
市级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实施市本级项目建设;区级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行业管理和区级项目建设,实现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流程全覆盖。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公布日期】2013.06.03•【字号】珠海农渔水〔2013〕312号•【施行日期】2013.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关于印发《珠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水行政管理部门,局属水务工程建设单位,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为加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务工程变更行为,保证水务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了《珠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变更暂行管理规定》。
本规定已经过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同意印发。
现将《珠海市水务工程建设变更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科室反映。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2013年6月3日珠海市水务建设工程变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水务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水务工程设计和价款变更行为,保证水务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列入市级及以上投资主管部门立项的政府投资水务基建项目、涉及公众安全非政府投资水务项目的工程变更管理适用本规定,未经批准的工程变更,不得实施,经批准的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再次变更。
第三条政府投资是指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价款变更。
其中设计变更是指自水务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等活动。
珠海市排水管理条例

珠海市排水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水污染和洪涝灾害,改善水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对城市产业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及城市排水设施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排水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但农业生产排水和水利排灌除外。
第四条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污水集中处理和保障防洪排涝的原则。
鼓励与支持进行排放污水的再生利用。
排水实行许可证制度和污水处理收费制度。
第五条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六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
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城市排水、排洪管理的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指导与协调市、区的排水、排洪管理工作;(二)组织编制城市排水、排洪专项规划,在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三)组织公共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的实施;(四)负责公共排水设施的运营监管、市场规范。
(五)实施排水许可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排水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环保、规划、发展和改革、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国土、交通、财政、物价、经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八条公共排水设施是市政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区财政应保证公共排水设施的资金投入,将城市污水处理费和一定比例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管理,可采取政府投资、国内外贷款、受益者集资、单位自筹等多种融资渠道筹措资金,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公共排水设施。
第九条市人民政府鼓励城市的排水科学研究和引进、推广、使用先进技术、设备,提高城市排水的现代化水平。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8日珠海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中共珠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意见》(珠字〔2011〕17号)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强化我市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突出抓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现制定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省、市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发〔2011〕1号文、粤发〔2011〕9号文、珠字〔2011〕17号文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文明新特区、争当科学发展示范市”目标和“率先转型升级、建设幸福珠海”主旋律,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等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和监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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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珠海市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建设阮本清1王浩韩宇平(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北京100044)摘要:通过对珠海市水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分析表明,对水资源实行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势在必行。
珠海市的水资源一体化管理体制包括对一体化管理的目标、方向与方式,以及水资源一体化管理原则的探讨,同时提出了珠海市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的建议,最后提出了珠海市实施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的体制的措施。
关键词:珠海市;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珠海市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珠海市水资源管理涉及到原市水利局、市建委、市环保局、市规划国土局、市海洋与水产部门以及区市政、区水利局、镇与镇水利会等多部门管理。
这种多部门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如下主要问题:(1)“多龙管水”,条块分割,水资源管理效率低下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珠海市的水资源管理部门较多,在这种体制下,水利部门负责水利工程建设和农村水利管理;建设部门负责城市供水、城区排水和地下水管理;规划国土部门负责供水规划、地下水勘探与管理等;环保部门监管水质;参与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还有海洋、水产、港务、农业和卫生等部门,另外,区、镇及其下属机构也参与了水资源管理。
这种分级多部门管理水资源的体制致使与水资源有关的管理政出多门,职能交叉,责任不清,相互扯皮,降低了工作效率,使水资源得不到充分利用与保护。
(2)城、乡水务管理相分离长期以来,珠海市传统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将城市与农村、地表水与地下水、水量与水质等进行分割管理,这种分割型的管理体制,不但严重地违背了水的自然循环规律,而且也违背了管理社会的一般原则。
因此,常常造成管水源地的不管供水,管供水的不管水质和水源地状况。
农村供水水质与量都得不到保证,出现水资源短缺与水资源浪费共存的局面。
(3)水质管理和水量管理相分离珠海市地表水的取水、供水、排水、排污分别由三个部门管理,缺乏统一的规划和调度,原水利局作为珠海市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污染却没有监督职权,也没有排污排水费的管制职能。
水质与水量分割管理,违背了自然规律。
(4)“政企不分”、“管养合一”、缺乏市场竞争机制由于“政企不分”、“管养合一”、缺乏市场竞争机制、资源补偿机制不建立,水利工程功能损失、水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水质恶化的趋势得不到有效遏制:现行体制下,政事、事企、管养基本不分,长期以来计划经济管理模式下形成的行业垄断和特殊地位,由于地位特殊,垄断经营掩盖了行业竞争,制约了城市排水管理水平、资金投入效益、生产效率的提高。
由于缺乏资源补偿机制,水利工程功能损失,使防洪潮标准降低。
(5)政策法规不健全,造成水资源管理混乱由于法规、政策不健全、不配套,水资源统一管理和保护力度不够。
如由于排水管理作者简介:阮本清(1959-),男,河南辉县人,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水资源管理。
Email::ruanbq@没有明确的执法主体、依据,难以控制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水质;由于政策法规不建全,出现了某些工厂采用清水稀释废水以降低污染物浓度的不正当做法;由于节水法规空白造成珠海市的节约用水工作处于无部门管理的状态等等。
2珠海市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建设针对上述珠海市现行水资源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对水资源管理的要求,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就必须对现有防洪减灾、水资源配置、水环境保护和商品水的供排水管理体制进行改革,对城镇和农村地表水与地下水等水资源的水量与水质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统一配置、统一管理,对供水、污(废)水的排放或处理统一按市场化法则经营,依法向水资源和水环境用户征收有关税费,并按市场化法则实施商品水经营性收费。
实现水的统一管理,加速商品水的市场化,必须建立珠海市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
2.1珠海市城乡水资源一体化管理的目标、方向与方式2.1.1珠海市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的目标实行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实现水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市场化、现代化。
使管理体制适应珠海市防洪(潮)除涝、水资源利用和保护以及供排水等的基本要求。
2.1.2珠海市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的方向●加强管理体制的条块协调●推进水务管理的社会运作●加快水务管理的法治进程●促进公众参与水务管理●加强水务管理的细则研究2.1.3珠海市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的方式通过打破城市与农村,地表水与地下水,水量与水质,取水、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等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部门之间的水管理界限,建立起城市和农村、水源和供水、供水和排水、用水与节水、治污和回用等管理的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
还要打破“政事企不分”、“投建管养不分”等的垄断管理体制,建立现代企业集团,鼓励竞争经营,从而使水务资产不断增值,逐步建立水务现代化企业制度。
2.2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的原则(1)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一龙管水,多龙治水,这是最基本的原则。
必须坚持“理顺体制,一龙管水,强化国家对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是“按流域统一管理的原则”、“水资源权属管理与开发利用的产业管理分开的原则”和“水量与水质统一管理的原则”,“由水务局代表国家行使水资源权属管理,其职责是对水资源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统一发放取水许可证、统一征收水资源费、统一管理水量水质”。
(2)政、事、企分开的原则政府职能要确实转变到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运行方面来,对全市水事活动实施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统一规划。
事业单位按政府授权进行工作,并对政府宏观调控给予技术支撑。
企业单位按市场规律运作,并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自身建设。
(3)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精兵简政,重点加强涉及地表水与地下水的统一管理、城乡水事活动的统一管理、水量和水质的统一管理。
加快政府对人大、政协的建议以及用户意见的反应速度,扩大社会参与程度。
(4)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各个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着力改善水利与环保、城建、市政等部门交叉重叠的环节。
(5)依法治水、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建立水务统一执法队伍,系统整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变化的情况提请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修订。
扩大各个重大决策环节的公众参与程度。
2.3珠海市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及其职能2.3.1珠海市水务局的基本职能借鉴国外水务管理的成功经验,在原水利局基础上成立的珠海市水务管理局,实现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
这样原水利、城管、城建、地矿等部门的职能都应有所调整,调整后的市水务局的职能包括:● 原市水利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 原市建委、市规划等部门承担的供水行政管理职能;● 原市地质矿产局承担的地下水行政管理职能;● 原市城建、市政工程等部门承担的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等的建设和管理职能; ● 原市建委承担的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行政管理职能。
2.3.2珠海市水务局机构设置的进一步完善珠海市水务系统现行机构设置如图1。
斗 门 区 水 利 局珠海市防风防汛防旱指挥部办公室办 公 室 水 政 法 规 科 资 源 规 划 科 水 务 建 设 与 管 理 科 珠 海 市 水 政 监 察 支 队 珠 海 市 水 利 勘 测 设 计 室 珠 海 市 堤 围 管 理 中 心 珠 海 市 大 镜 山 水 库 管 理 处 珠海市水务管理 局 五个行政科室四个直属事业单位 香 洲 区 水 利 局供 水 排 水 科 金 湾 区 水 利 局图1 珠海市水务系统现行机构设置珠海市水务管理局职能设置集中,一个科室承担的职能较多,这种设置不能很好适应将来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
借鉴其他城市水务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珠海市水务的自身特点,提出如下建议:(1)水务建设与管理分为水务建设管理科和水务设施管理科水务建设管理科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水务工程的建设与验收,对水利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监管;组织水务建设项目的报建、主体工程开工审批及工程后评价;负责水务建设市场管理。
水务设施管理科负责河道、水库、湖泊等水域及其岸线、河堤、海堤等水务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对江河海堤和水务工程的防洪安全进行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水库大坝安全;协调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组织实施国家水务技术质量标准和水务工程的规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滩涂资源等。
①增设总工室:负责水务事务、水务工程与水务资产等技术管理与决策工作。
②增设科学技术科:研究水务工程施工、运营中的技术难题。
另外,还应履行对外宣传与交流的职能,配合政府提高人民的水务意识,对外加强与国内外有关水务(利)部门的交流,吸收利用国外先进的水务科技,积极参与国际合作项目,促进珠海市水务建设的国际化,对内组织职工学习水务知识,提高职工的业务水平,宣传企业文化。
(2)增设三个事业单位横琴、万山、淇澳三个岛屿是珠海市经济重点开发区,但又是生态环境脆弱,需要设立专门的机构对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管理,应分别设立横琴岛、万山岛、淇澳岛的水务管理处,负责水务管理。
(3)增设局企业单位①珠海市水务资产经营公司:经营珠海市各种水务资产。
②珠海市水务集团(公司):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
③珠海市水务投资建设公司(BOT模式):利用政府投资、集资、融资等资金建设水务工程。
④珠海市水务工程物质公司:经营水务工程物质设备。
⑤特许经营公司(TOT模式):水务资产的运营、管理、固定资产再投入、并参与制定水价。
上述机构设置规划建议在2005年底以前完成,以满足珠海市现代化的要求。
3珠海市实施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制的措施珠海市在国家、广东省颁布的水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已相继出台了防洪、滩涂围垦、取水许可制度等14项水管理法规。
2001年8月成立水务局后,由于职能的转变,原有的管理制度、条例等都要按地表水与地下水,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城市与乡村水资源,水务工程建设与运行规程、水务资产,防洪除涝对策等统一管理的要求,拟定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保护、节约、治理等新的水务制度、条例、调度方案等。
3.1在水资源开发、利用、配置与水环境保护方面城乡水务统一管理工作,需要对城乡水资源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优化配置生活、生产与生态用水,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统一管理地表水、地下水、空中水。
明确水资源属国家资源,由水务局作为国家的产权权属代表进行管理和配置;实行所有权、使用权分离的水权管理制度;水资源的管理权归所有者,可以通过经营者延伸管理到使用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及管理;水资源的取水许可制;水资源的调度、控制和配置等。
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应对不同的水环境功能区的水质进行保护,以提高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
3.2防洪、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地下水回灌统一调度3.2.1防洪虽然珠海市为防御洪水、台风和风暴潮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的财产安全,已制定了珠海市防御自然灾害的规定,但没有形成防洪保险机制,该机制在洪水、台风和风暴潮灾害频繁的珠海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