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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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EM合同书

签定及履行地:

甲方:地址:

法定人委托代表:

营业执照证号:

纳税人识别号:

开户银行:

帐号: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

帐号:

营业执照证号: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互惠互利及共同拓展市场的原则,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法)允许的范围内,经过双方友好协商,就电陶炉、光波炉产品OEM(定牌)生产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必需双向提供以下企业资信材料,但必须真实可靠。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二、知识产权保护

1、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牌商标所有权属甲方,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

加工生产、销售和宣传牌产品。

2、甲方委托乙方生产的电陶炉、光波炉产品,有关外

形和结构专利、使用专利及有关产品的技术专利的知识产权责任由乙方

承担(甲方提供的设计部分除外)。

3、甲方需提供给乙方牌商标及具体型号的授权生产协议。

4、乙方须根据甲方要求,在产品内外包装标明该品牌的商标

设计由甲方向乙方提供。

5、如果甲方发现有与乙方合作的第三方有对甲方商标、标记的侵权行为,

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停止为其生产,当侵权实施已经发生,乙方未获准

甲方同意不能擅自处理侵权产品。

6、定牌产品仅允许甲方或甲方授权的企业销售,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不

得销售。若发现乙方未经甲方书面授权销售产品的,乙

方须赔偿甲方100万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定牌合作的产品、数量及订单

1、定牌产品品名、规格、型号、数量、颜色、运输包装方式交货日期、

时段、单位、总量由订单的形式另行规定,具体可见《OEM生产订单》。

2、甲方应以传真或其他书面形式向乙方传递、下达《OEM生产订单》,OEM

生产订单需提前 3 个工作日并加盖甲方公章方为有效。

3、原则上订单下达后不能变更,除非双方书面通知同意变更。

4、乙方应在甲方下达订单 2 天内,向甲方提供具体的日期排产计划。

四、定牌合作的产品价格、交货和付款方式

1、甲乙双方必须遵循约定的定牌合作产品价格,不得随意调动。

2、OEM价格可根据市场原材料价格合理调整,调整价格应以原材料上浮、下

浮。双方均可提出调价意见,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可重新定价。

3、产品交货

3.1乙方从收到甲方订单之日起天内完成交货。如遇特殊原因双

方协商另定交货日期。

3.2 合同交货履行地点:甲方指定顺德区仓库。

3.3 如乙方不能按订单要求或双方书面确认的排产按时发货,每超过一

天,乙方按迟延交货货款金额的 30%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4 如甲方不能按期付款,延迟付款个工作日后,乙方有权按中

国人民银行的即时利率对甲方收取滞纳金。

3.5乙方在定单发出后按甲方认可的排产计划将该批货物按时按质按

量完成生产,甲方验收合格后,应提前 2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提货

安排,乙方应负责安排好物流按交货地点送往甲方指定收货仓库。

4、付款方式

五、合同产品的售后服务

1、属于乙方产品质量问题(包含火灾,伤人事故)而导致客户要求退换,乙方

必须免费更换,并承担运费。

2 售后服务由乙方负责,乙方每批次按甲方定制额的%免费提供周转配

件,若甲方对其它配件有需求,可提出需求计划向乙方购买。甲方需提前向乙方提出所需的配件计划,乙方按双方确认的维修配件价格供给甲方。

3、本合同未涉及的售后服务约定以双方签定的《售后服务协议》为准。

六、合同产品的质量保证

1、定牌加工的产品各项指标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最新版本)和乙方内控标准及“产品质量协议书”的有关要求。

1.1 所有定牌产品都须获得 3C认证。认证可由乙方提供必需的材料及产品证书,乙方协助甲方完成。认证费用由甲方承担。

1.2 乙方须按甲方的要求在产品的机身、外包装上进行出厂编号。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

(1)定牌生产产品的技术规格书、产品图样、产品内控标准及样本;

(2)定牌生产产品国家CCC证书正本。

3、甲方原则上有权每年一次选派具内审资格人员对乙方的质保体系进行检查评审,并出具由甲方管理者代表/总经理签发的审厂报告,乙方有责任配合甲方进行工厂审查,并对甲方提出的不合格项目及时进行整改。

4、乙方在接到订单后,在组织生产前 2 个工作日内应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及时安排驻厂代表到现场对产品生产过程的质量实施监督、抽检和封样。

5、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按期交货而造成的损失和违约责任由乙方承担。

6、因乙方产品质量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由此产生的责任由乙方全部负责。

7、产品的生产和验收按“《产品质量协议书》”执行。

乙方对出厂前的产品必须按有关的国家标准、乙方内控标准和乙方的质量体系要求,完成必要的产品检测,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检验报告、产品编号、生产日期及检验员等有关产品质量的档案资料,确认合格后才能交付甲方验收,已交付甲方的产品,经双方确认属乙方原因或因零部件早期失效造成的质量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工作联系

1、双方合作期间,甲方可以不定期在乙方设立驻厂代表。

2、驻厂代表的责任是进行质量监督等相关事务。

3、驻厂代表应遵从乙方规章制度,并且不得进入与本合作业务无关的场所。

4、乙方有义务为驻厂代表提供必要办公便利,为甲方驻场代表提供免费住宿。

八、其他条款

1、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每年续签一次);首年度合同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2、合同终止后,甲方在乙方仓库内的库存产品须在二个月内拉完,二个月内

未拉完的产品或者未使用完的物料,乙方有权销售和处理。

3、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则通过甲乙双方所在地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签署补充条款。

5、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九、补充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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