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策略与欺骗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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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策略的概念及相关问题探微

侦查策略的概念及相关问题探微

侦查策略的概念及相关问题探微一、侦查策略概念侦查策略是指调查人员在进行侦查工作时采取的具体方法和措施,旨在最大限度地收集、整理、分析有关犯罪事实的证据,以便依法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二、侦查策略的分类侦查策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动策略,即调查人员主动采取行动来收集证据;另一类是被动策略,即调查人员通过观察、监听等手段来收集证据。

三、侦查策略的选择侦查策略的选择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考虑,关键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犯罪事实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对于严重犯罪,通常需要采取更加积极主动的策略,以便尽快抓获罪犯。

●证据的性质和来源:如果证据来源明确,可以采取相应的策略进行收集;如果证据来源不明确,则可能需要采取被动策略进行排查。

●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如果与犯罪嫌疑人有密切联系,则可能需要采取被动策略进行收集证据,以避免被察觉。

●对公众利益的影响:如果侦查工作对公众利益有重大影响,则应当考虑采取积极主动的策略,以便尽快解决问题。

四、侦查策略的实施侦查策略的实施过程应当严谨规范,遵循法律规定,关键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依法办案:侦查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信息交流:侦查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信息交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避免决策失误。

●科学分析证据:侦查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应当进行科学的证据分析,确定犯罪事实,并依据证据确定罪犯。

协调合作:侦查策略的实施过程中,应当协调合作,与其他部门和机构进行有效沟通,保证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侦查策略的总结与改进侦查策略的总结与改进是指在侦查工作结束后,对侦查过程中采取的策略进行总结和反思,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改进。

关键要点有以下几个方面:●总结侦查经验:对侦查过程中所获得的经验进行总结,发现问题并进行改进●提高侦查技能:通过培训、实践等方式,提高调查人员的侦查技能,使之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

●强化侦查队伍建设:通过人员培养、团队建设等方式,强化侦查队伍,使之能够更好地承担调查工作。

刑事侦查中的犯罪手段分析

刑事侦查中的犯罪手段分析

刑事侦查中的犯罪手段分析在刑事侦查中,犯罪手段是警察和侦查人员在揭开案件真相的过程中必须重点关注的一环。

通过分析犯罪手段,可以揭示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行为模式以及作案手法,为案件侦破提供重要线索。

本文将从几个常见的犯罪手段进行分析,以帮助我们更好地了解刑事侦查中的犯罪手段。

一、欺骗手段欺骗是犯罪嫌疑人常用的手段之一,它可以使犯罪嫌疑人获得他人的财产、信息或信任。

常见的欺骗手段包括虚假宣传、虚构身份、虚构事实等。

例如,某些网络诈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会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向受害人发送虚假短信,诱使其输入银行账户信息,从而获取受害人的财产。

二、暴力手段暴力手段是一些犯罪分子常常使用的手段,它们通过威胁、恐吓或实施暴力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例如,抢劫案件中,歹徒常常使用枪支或其他凶器来威胁受害人,逼迫其交出财物。

暴力手段不仅对受害人造成实质性的伤害,还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三、技术手段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技术手段在犯罪中的应用越来越多。

犯罪嫌疑人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如黑客攻击、网络钓鱼、数据篡改等,窃取他人的隐私信息、资金或者破坏他人的计算机系统。

技术手段的使用给刑事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也要求侦查人员与时俱进,及时学习并应对新的犯罪手段。

四、财务手段财务手段是犯罪嫌疑人在违法犯罪中常用的手段之一。

一些精明的犯罪分子会利用金融机制的漏洞或者欺诈手段来牟取私利。

例如,证券欺诈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或隐瞒重要信息,诱使他人购买或者出售股票,从而获取不当利益。

财务手段的运用往往需要犯罪分子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操作能力。

五、社交手段社交手段是指犯罪嫌疑人利用社交关系及人际交往来实施犯罪的手段。

例如,一些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行贿或敲诈勒索等手段来滥用职权或获取不当利益。

社交手段的使用使得侦查过程变得复杂,侦查人员需要手握一定的社会学和心理学知识,以洞察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动机和心理状态。

在刑事侦查中,对犯罪手段的分析是侦破案件的关键之一。

浅析侦查策略与欺骗

浅析侦查策略与欺骗

浅析侦查策略与欺骗作者:周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0年第32期摘要侦查策略作为侦查工作中的全局性的、指导性的方法,在各类侦查案件中广泛应用。

侦查策略中的欺骗与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制的欺骗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但侦查策略在实施的过程中可能出现异化,因此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侦查策略,防止异化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侦查策略侦查措施异化现象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30-02一、侦查策略的概念所谓侦查策略是指侦查主体为达到一定的侦查目标,在实施侦查行为的过程中对一定的侦查对象而采取的灵活有效的方法。

既侦查策略就其本质而言是侦查机关及其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中的人、事、物所采取方法的过程和结果。

侦查策略在侦查活动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他是侦查行为的前提,是侦查措施的根本。

在研究侦查策略的同时,关键要深入理解侦查策略与侦查措施的区别与联系:首先,侦查策略是侦查措施的指导,其对全局性的侦查工作具有统帅的作用,对刑事案件起着指导作用,且对侦查行为本身起着设计作用。

从宏观上讲,任何一个侦查措施都是整个侦查策略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

侦查措施无论是公开的还是秘密的,都必须讲究策略方法。

许多侦查措施的实施实际上就是运用侦查策略的过程。

只有运用了正确的策略,才能将各项具体的侦查措施有机的联系起来,发挥实效,从而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其次,侦查措施是侦查策略实现的保证和媒介。

所有的侦查措施都是固定化的法律手段,既包括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侦查措施,也包括侦查机关制订的相关法规中所规定的措施;既包括公开的侦查措施,如搜查、讯问等,也包括秘密的侦查措施,如守候监视、卧底侦查等。

这种被法律固定化、原则化的侦查措施必须要经过合理的统筹、规划,经过策略性的研究才能具体的应用到相关的案件中。

综上所述,侦查措施与侦查策略在区别和联系之中形成一个有机体,侦查措施是侦查策略实施的手段和方法,而只有通过侦查人员巧妙的运筹帷幄,施计用策,侦查措施才能发挥其实效。

论侦查讯问中欺骗策略运用的合法性界限

论侦查讯问中欺骗策略运用的合法性界限

论侦查讯问中欺骗策略运用的合法性界限论侦查讯问中欺骗策略运用的合法性界限所谓“欺骗”,一般是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

[1]侦查讯问中的欺骗一般指欺骗策略的运用,即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的方式进行讯问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

一般来说,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的环境中,其占主导地位的需要是保护自身安全,在这种需要的激发下,形成逃避惩罚或减轻处罚的动机,在讯问中拒供或谎供。

[2]这就要求讯问人员综合运用各种方法与策略,使犯罪嫌疑人克服供述的心理阻碍形成供述动机,并在此动机下进行如实供述。

这些方法与策略包括:说服教育、情感感化、出示证据、心理限制等,欺骗策略也是其中之一。

美国刑事审讯专家弗雷德?英博说:“审讯人员必须合法取得嫌疑人的供述,然而,审讯人员也应该了解法律所允许的审讯策略和技术,这些策略和技术建立在以下事实基础之上:即绝大多数罪犯不情愿承认罪行,从而必须从心理角度促使他们认罪,并且不可避免地要通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现。

这种方法被恰当地规定下来。

”[3]可见,在法制相对健全的西方国家,对侦查讯问中欺骗策略的运用也是持一定的肯定态度。

一、讯问中的欺骗策略及其质疑在我国侦查讯问的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对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的讯问中,欺骗策略常被视为“使犯罪嫌疑人开口”的最有效方法。

这些欺骗策略种类繁多,依其内容可分为编造虚假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两大类。

编造虚假事实既可以是编造虚假的案件事实,如:为使犯罪嫌疑人觉得罪行暴露而虚构案发现场有目击证人的事实。

也可以是虚构案件事实以外的其他事实,如:为使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虚构其同案犯已被抓获且如实供述的事实;同理,隐瞒真实情况既可以是隐瞒案件事实本身,如:为避免犯罪嫌疑人因知晓被害人死亡而拒绝供述,而隐瞒重伤的被害人已死亡的事实真相。

也可以是隐瞒案件事实以外的其他事实,如:为使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隐瞒与其订立攻守同盟的同案犯已畏罪自杀的事实。

浅析侦查取证中的欺骗与引诱

浅析侦查取证中的欺骗与引诱

只要没有超过 查 策略 、诱 惑 侦查 和 卧底 侦查在大 量使 过使用包括哄骗因素 在内的审讯方法来实 包 含的是最低限度 的道德 , 这 个限度 ,法还是 良法 .其次 ,欺骗性与 用 , , 而且 办案人 员自我把握的 度往往趋 向 现 。诸 如循 序渐进 、 其不备 、 ” 攻 声东击西 、
有 “ 利用矛盾 、迂 回包抄 、惊 弓之术 、刚 柔并 引诱性 侦查 的使用 是诉 讼价 值选择 的结 干无度 。 的办案人 员认为 , 只要对象选 果。 是打击犯罪 与保 障人权 , 是安全价值 得 对 , 不致 伤、 致死就 没有 问题”“ 只要运 济等讯 问策略的使用 , 极大地提高 了破 案
首 先 ,欺骗 与 引诱 在道 德上 有一 定 从法律规定 中可以看 出, 在侦查取证 中使
是一 种 用欺骗 、引诱手段是绝对 违法的 。 法律规 实证 明 , 大部分情形属于后者 。正如美国 的容许性 。没有道德基础 的法律 , 恶法” 是无 法获得 人们的尊重 和 自觉遵 定 的度便 是 … ’ , 0。 刑 事审讯专 家弗雷德 ・ 英博所 说:绝大多 “ “ 徒法不足 以 自行” 。但法律不 数罪犯不情 愿承认罪行 , 从而 必须从心理 守 的 ,即 “ 是 道德的全部 , 徒 善不足以为政 ” 它应 “ 。 角度促使他们认罪 , 且不可避免地要通 并 ( )司法实践 中的 “ 二 度” 在 司法 实践 中, 不但一定限度 内的 侦
9. % 审讯方法 实质上包括哄 应型侦查中 ,犯罪行为 已经发 生 , 欺骗 与 万起 ,破案 率 达 8 6 。超 过 了英 国 决中含蓄地 承认 , 8 %) 8 %) 7 %) 并且 认可了这种 方法 , 从而维持 引诱 以犯罪嫌疑人为对象 , 主要在讯 问过 (7 、法国(1 、加 拿大(8 、美 国 骗在 内,

侦查讯问中的威胁、引诱、欺骗: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和对策

侦查讯问中的威胁、引诱、欺骗: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和对策

侦查讯问中的威胁、引诱、欺骗:非法证据排除的困境和对策作者:李超文曹高程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03期摘要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往往是侦查人员和犯罪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并不会在归案后就老老实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尤其是在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为了影响和消除嫌疑人的抵抗心理,侦查人员必须采取一定的讯问策略,而这种讯问的方式不可避免地又会涉及到侦查人员是否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的问题。

理论界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研究已经很多,但多数是关注于以刑讯逼供、暴力等手段获取的非法证据,而对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的证据的效力、如何认定以及处理等研究尚不多见。

本文试在新刑事诉讼法背景下探讨应当如何看待和解决这这些问题。

关键词刑事讯问证据排除制度作者简介:李超文,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经济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曹高程,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刑法、刑事诉讼法。

中图分类号:D9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1-143-022012年修订生效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第五十四条则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依照上述规定,侦查人员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其法律后果就是不得作为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使用,但是对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手段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如何处理却没有明确规定。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立法演变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根据这一规定,对于“威胁、引诱、欺骗”等取得的证据,应当一律予以排除,不能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侦查策略与欺骗辨析

侦查策略与欺骗辨析
因此 . 对侦 查策 略 要 从 启 动 、 实施 和 结 果 三 方 面入 手 进 行 完善 。 关 键 词 : 查 策略 ; 骗 ; 同 ; 侦 欺 异 完善 中图分类号 : 1. D982 文 献标 志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8 8 2 (0 60 - 1 9 0 10 - 1 12 0 )5 0 1— 4
对 欺诈 行 为 的定 义是 : 以非 法 占有 为 目的 , 虚 构 事 用
十分被 动 的局 面 , 致使 侦 查 效能 无 法发 挥 , 公 平 正 则
义如何 实 现 ,司 法如何 运 行 ,而社 会 又 如何 才 能 和 谐 ?其 实 , 全面 的意义 上讲 , 查 策 略 与欺 骗 是 有 从 侦
第 5期
总第 15期 0
侦查 策略 与欺 骗辨 析
蔡 艺生
( 南政 法大 学 研 究生部 , 西 重庆 4 0 3 ) 0 0 1
摘 要 : 查 策略 是 指 侦 查 主 体 为 实现侦 查 目标根 据 需要 采 取 的 灵 活 的方 式 、 法 。 那 些认 为 侦 查 策略 就 是 欺骗 或 侦 方 包含 了很 大 的 欺 诈成 分 的 学术 观 点 是 错 误 的 , 查 策略 与 欺 骗 在 目的 、 础 、 度 和 结果 上是 有 着本 质 的 区 别 的 。 但 侦 基 程 侦 查 策 略 与 欺骗 的 界 限 并 不 是 一 成 不 变 的 , 查 策 略 在 实施 过 程 中仍 有 可 能 产 生异 化 , 走 向反 面 遭 到 否 定 性 评 价 。 侦 而
谋 ,包 括 形成 计 划 的讨论 过 程本 身及 解 决 问题 的 方
的真 实意 图 ,而 让对 方 做 出错 误 猜 测 ,最终 打 败 对
方 。侦 查 策 略是 侦查 主体 与犯 罪 做 斗 争所 采 取 的 方

合法运用威胁引诱欺骗性侦讯策略分析

合法运用威胁引诱欺骗性侦讯策略分析

合法运用威胁引诱欺骗性侦讯策略分析威胁引诱欺骗性侦讯策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或情报机构采用欺骗、引诱或威胁等手段,诱使嫌疑人或目标主动提供情报或证据。

这是一种常见的侦查策略,被广泛运用于犯罪调查、情报收集和反恐行动等领域。

其合法性及道德边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

该策略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采取的。

警察和情报机构在执行任务时必须遵守法律,包括基本的人权原则。

只有在合法程序下进行的侦查活动才能被接受,任何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手段都是不允许的。

威胁引诱欺骗性侦讯策略是为了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利益而采取的一种必要手段。

在一些情况下,传统的侦查手段可能无法有效获取情报或证据,这时候使用这种策略可以更快、更有效地解决犯罪问题。

在恐怖主义和跨国犯罪等领域,采用欺骗性侦讯策略可以收集到关键情报,从而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确保公众安全。

威胁引诱欺骗性侦讯策略的使用是受到监管和管理的。

警方和情报机构在执行任务时必须遵守严格的规定和程序,确保使用该策略的合法性和适度性。

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相关机构需要经过特定的训练,获得特定的授权和审批方可使用这种手段,以免滥用权力。

尽管威胁引诱欺骗性侦讯策略具备一定的合法性,但也存在以下问题和挑战:使用这种手段可能导致胁迫和虚假供词问题。

在威胁或欺骗的情况下,被讯问者可能会因恐惧而主动提供虚假的信息或供词。

这在一些情况下可能误导侦查人员,延误案件的解决进程,甚至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何界定合法性和适度性是一个复杂的问题。

尽管使用威胁引诱欺骗性侦讯策略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侦查进展,但在具体操作中,面临的情况和情感因素很难统一界定。

这可能导致侦查人员在使用该策略时容易过度和滥用权力,侵害被讯问者的权益。

威胁引诱欺骗性侦讯策略与人权之间存在冲突。

在使用这种策略时,必须确保被讯问者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相关机构应该确保被讯问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使用该策略时应具备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以防止滥用权力。

威胁引诱欺骗性侦讯策略在一定程度上具备合法性,但也存在着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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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侦查策略是指侦查主体为实现侦查目标根据需要采取的灵活的方式、方法。

[1]它是侦查主体在一般谋略原则的指导下、在法律允许下,为了解决案件专门问题,为了侦查措施的使用而采取的智谋运筹艺术和方式方法。

其中,策略的“策”是指计,“略”是指谋,包括形成计划的讨论过程本身及解决问题的方案。

侦查策略起源于科学技术和军事谋略,其理论基础包括哲学、心理学和逻辑学等。

侦查策略本质是一种认识方法,即侦查主体认识案件的方式方法,它具有灵活有效的特征。

但是,由于侦查策略有时出于侦查需要,可能会作出某些“隐瞒真相或捏造事实”的行为,于是有些学者便称侦查策略就是欺骗或包含了很大的欺诈成分。

而欺骗、欺诈等行为如果具备了社会危害性和应罚性则为我国法律所禁止(本文辨析中的欺骗即是专指这种类型,否则,这种辨析是没有意义的),如讯问中禁止诱供、逼供等。

这是否意味着侦查策略都是非法的,或者应该对其严格限制?显然,如若侦查离开了侦查策略变成了僵硬的法条和程序,则在犯罪水平不断提高的今天,侦查必定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致使侦查效能无法发挥,则公平正义如何实现,司法如何运行,而社会又如何才能和谐?其实,从全面的意义上讲,侦查策略与欺骗是有本质区别的。

二、侦查策略与欺骗的异同(一)侦查策略与欺骗的相同点侦查策略蜕化于军事谋略,而军事谋略强调的是“出其不意攻其不备”。

因此,面对瞬息万变的战场,军事谋略的重点在于灵活,在于隐瞒己方的行动的真实意图,而让对方做出错误猜测,最终打败对方。

侦查策略是侦查主体与犯罪做斗争所采取的方式方法,其同样要求为了顺利侦破案件应该采取某些隐瞒真相等方法。

如,侦查绑架案件时应采取内紧外松的侦查方法,以隐瞒警方已经介入的真相,否则将致被害人于险地。

又如,两人作案的案件中,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尚未归案,而已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则心存侥幸拒不供述或将所有罪责推给对方。

则侦查机关制造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的假象,以使其如实供述。

又如化装侦查、秘密侦查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等,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隐瞒真相和捏造事实”。

我国《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对欺诈的定义是:一方主观上有欺诈故意。

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

因一方的欺诈而使另一方陷入了错误认识。

由于错误的认识而作出了违反其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

《刑法》第266条对欺诈行为的定义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侦查策略与欺骗辨析蔡艺生(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部,重庆400031)摘要:侦查策略是指侦查主体为实现侦查目标根据需要采取的灵活的方式、方法。

那些认为侦查策略就是欺骗或包含了很大的欺诈成分的学术观点是错误的,侦查策略与欺骗在目的、基础、程度和结果上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但侦查策略与欺骗的界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侦查策略在实施过程中仍有可能产生异化,而走向反面遭到否定性评价。

因此,对侦查策略要从启动、实施和结果三方面入手进行完善。

关键词:侦查策略;欺骗;异同;完善中图分类号:D918.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8121(2006)05-0119-04收稿日期:2006-06-09作者简介:蔡艺生(1981-),男,福建龙海人,西南政法大学刑诉法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事侦查学研究。

2006年9月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Sep.2006第5期总第105期JOURNALOFJIANGXIPUBLICSECURITYCOLLEGENo.5Ser.No.105的行为。

因此,欺骗的一个重要的内涵是:“捏造事实隐瞒真相”。

如果单从这一方面进行比较,则侦查策略与欺骗都有此内涵,当然它们的社会危害性和应罚性等方面可能是不同。

另外,侦查策略实施主体是侦查人员,同时也有可能包括特情或线人等。

而诈骗犯罪的构成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普通个人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含侦查人员)都有可能构成。

在此,二者并无明显的主体界限,它们是相似乃至相同的。

但是,概念内涵的某些相同或类似,并不代表其概念意味或所指便全然相同,它们仍有着本质的区别。

(二)侦查策略与欺骗的区别点侦查策略与欺骗虽有某些方面的相似,也因此引发了某些学者对侦查策略的误解与批评,但是二者的根本不同点更是显而易见的。

如果从犯罪构成角度而言,则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观、客观和客体三个要件上,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目的不同。

欺骗的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常是为了满足私利,其行为主体具有犯罪的故意。

而侦查机关作为国家同犯罪做斗争的国家机器,它的目的则是为了侦查破案,揭露证实犯罪,揭发犯罪人[2]。

因此侦查主体运用侦查策略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侦查的效能,即查清事实真相、缉拿犯罪嫌疑人和追回赃物等。

这并不是为了侵害某些不特定人的法益,更不是为了满足某些人的私利,而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为了司法的有效运行。

因此,欺骗行为和侦查策略行为的目的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犯罪故意,后者则是一种打击犯罪的“故意”。

如,合同诈骗的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而为打击合同诈骗而采取的侦查策略的目的则是为了打击合同诈骗,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2.基础不同。

行为基础指的是行为启动的依据,同时也指其行为指向的对象。

侦查策略的启动必须是在有刑事案件的前提下,至少必须达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或者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初查中,至少也必须有足够的线索,才能采取侦查策略进行不具有强制措施的秘密初查。

同时,当侦查策略具体指向犯罪嫌疑人时,则必须有足够的证据事实证明该对象就是涉案人;而当侦查策略指向案件相关人(如对知情人的调查访问)时,则必须有相应的理论或事实依据,如该人与犯罪嫌疑人有密切联系,或该人在案发时就处在现场周围等等。

由此可推定的是侦查策略的指向对象也是相对特定的,即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知情人等。

总之,侦查策略的启动必须有一定的证据或事实根据,而且随着侦查策略的不同对证据证明程度的要求也不同。

相应的,欺骗的实施则不需要什么基础,其往往是犯罪人随时随意物色不特定对象而实施。

因此,欺骗不需要什么证据基础,更不需要限定特定对象。

3.程度不同。

如果从深层次的意义上而言,二者都或多或少的存在对相关权利的“侵犯”,但是这种侵犯程度是不同的,其社会危害性等更是截然相反。

诈骗犯罪侵害相关被害人的法益,这种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当罚性,而且为法律和公理所不能容忍,因此,当然的应受公众和法律的否定性评价,并承担相应责任。

而侦查策略虽然也可能侵犯犯罪嫌疑人的某些权利,如知情权(如上面笔者所举例中的制造已被抓获假象)或休息权(如深夜抓捕)等,但是,它是出于合法的目的并且具有相应的证据事实支撑,最主要的是这种侵犯是合乎社会公理能为人们所理解和接受的。

如果将侦查策略的实施所直接侵犯的某种权利和其因成功破案而间接保护的权利进行比较,那么这种直接侵犯应该是大大小于间接的保护的,甚至由于犯罪嫌疑人的巨大的危险性而对社会已经或即将造成的危害而言,这种直接侵害是可以归零的,于是这种价值选择即是合乎理性。

比如,犯罪嫌疑人决定深夜引爆炸弹进行恐怖活动,难道侦查机关为了保护他的休息权,就得等到白昼才能实施抓捕吗?这显然是有理性的人都不能接受的。

4.结果不同。

结果不同即指二者的行为结果不同。

欺骗基于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其结果一般是获取非法的金钱或物质利益。

侦查策略实施的结果则是获得了案件线索、缉拿了犯罪嫌疑人、追回了赃物或查清了案件事实等。

这些结果不是满足了某些人的私利,而是打击了犯罪,保障了人权,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当然,虽然侦查策略与欺骗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它们的界限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侦查策略在实施过程中仍有可能产生异化,而走向反面遭到否定性评价。

首先,侦查策略的目的和基础可能异化,即侦查策略实施目的偏离了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诉求而倾向个人或单位私利,或由于其他原因而在证据事实不足的情况下贸然不加区分的采用侦查策略等。

如为了个人的私怨而采用犯意诱发型的诱惑侦查措施,将某人锒铛入狱,或为了评先进单位等私利而扭曲实施侦查策略,或迫于破案压力而可能枉法侦查等。

其次,侦查策略的程度可能异化,即其度的把握超过了一定的界限,甚至直接侵害大于间接保护而为人们或法律所否定等。

如调查访问变成了暴力取证;讯问中的政策教育变成了逼供诱供等。

三、侦查策略的完善如上笔者所述,侦查策略的精义便在于其灵活性,即它赋予了侦查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之能够灵活地与犯罪做斗争。

但是,也正是侦查策略的灵活性和相当的自由裁量性,使得侦查策略也存在着一些异化的空间,这是与侦查策略的本意相违背的,也是目前侦查策略倍受批评的原因之一,更为我国的法律所不允许。

因此,必须完善侦查策略,清除不和谐的杂音,使其扬长避短。

司法实践表明,等腰三角形结构是民主法治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诉讼结构,这种结构的特点稳定、合理,这为依此结构产生公正裁判结果提供了一种结构上的保障。

而三角形的诉讼结构的根本要义在于控辩双方积极平等对抗,法官居中消极裁判,而控辩双方欲实现平等对抗,则必须具备相应或不至于太悬殊的“实力”,另外还得有中立第三方居中进行裁判监督。

如此,才能保证对抗双方既能不越轨,又能充分发挥各自能力,将事实图景经过双方互相“揭露”而最终真正呈现出来。

因此,对侦查策略的完善应该首先划定“科学的轨道”,即制定法律来对其进行合理规范,使之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其次,应当增加犯罪嫌疑人等的对抗权利尤其是救济权利;再次,应该有中立第三方居中裁判监督,防止“越轨”。

当然,这只是一种目标,具体的完善不可能一蹴而就,而应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一)侦查策略的启动侦查策略的启动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侦查策略的种类;二是侦查策略的证明标准问题。

二者的完善主要面临的问题是制定科学合理的法律来进行规范,使之既能规范侦查策略的实施,又能保持侦查主体足够的自由裁量权。

侦查策略的种类繁多,其本身也一般没有对错之分。

当然,有些侦查策略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甚至是其消极危险性大于积极性的。

如,诱惑侦查中的犯意诱发型,“侦查机关在本来并无犯罪倾向的无罪者(innocentperson)心里植入(implant)犯罪意图,诱使其实施犯罪行为,然后使他们受到追诉”[3],这是为各国法律所禁止的。

或如,讯问中的刑讯逼供,它由于不符合现代法治文明,而且容易造成冤假错案也为各国所明令禁止。

因此,对侦查种类的法律规范,应该通过对某些不得实施的策略的列举来划定可以实施的策略的范围,并且通过不断的由实践到理论的反复循环,最终确定侦查策略的种类,以此来指导侦查实践。

具体侦查策略的启动必须有一定条件,否则容易滥用或造成不当侵犯,而这条件便是证明标准,即达到什么样的证据事实标准后才能采取什么样的侦查策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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