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基金字[2007]76号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8号

二、与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后续管理方式和衔接工作,中国证监会将专 门发布通知。
三、中国证监会将着手清理与被取消、调整备案类事项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清理 结果将对外公布。
41
情况报告
82 号)第 33 条
《关于落实<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和<发布证
证券投资顾问和发布研究报告业务
42
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机构部部
开展情况的报告
函〔2010〕569 号)第 8 条
《关于督促证券经营机构落实〈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
证券营业部信息技术情况统计表报
43
指引〉的通知》(机构部部函〔2009〕408 号)第 1
中国证监会决定取消、调整的备案类事项目录 (共计 155 项)
序号
事项名称
设定依据
处理情况
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 《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
1
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
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 号)
首发审核过程中约请保荐代表人及 《关于实施<关于保荐项目尽职调查情况问核程序的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 10 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2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员工制营销人员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
11
管理年度报告
号)第 23 条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证监会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3年)

(91)建建工字第25号 建城[1991]352号
—9—
序号
文件名称
97 关于印发《关于加快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建设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98 关于加强地铁和轻轨交通工程建设前期工作的通知
99 关于加强城市机动车辆停车场建设的通知
100
关于印发全民所有制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贯彻《全民所有制建筑安全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 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30 关于印发《对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31 关于建筑企业资质审查中几个问题的意见
32 关于发布《混凝土建筑构件厂营业管理规定》的通知
33 关于印发城乡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技术业务人员培训工作规划等四个文件的通知
34
关于印发《建筑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级建筑企业及混凝土建筑构件企业 标准》(试行)的通知
(84)城园字第203号
89 关于颁发《在用液化石油气钢瓶判废暂行规定》的通知
(85)城公字第180号
90 关于颁发《城市煤气工作暂行条例》和《发展城市煤气的技术政策》的通知
(85)城字第325号
91 关于颁发《城市节约用水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86)城城字377号
92 关于加强城市煤气安全工作的通知
—3—
文号 建办[1999]50号 建办[2001]103号 建办〔2004〕107号 建办〔2011〕35号 建办厅〔2010〕36号 建办综〔2003〕33号 建法〔2004〕110号 (85)城科字第212号 (87)城科字第268号 (87)城科字第543号 (87)城科字第83号 (88)建科字第330号
52 关于换发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
53 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
证监基金字[2007]76号
![证监基金字[2007]7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5738b7a5acfa1c7aa00cc46.png)
证监基金字[2007]7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代销机构,各基金托管银行:为明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的各项技术标准,严格对基金销售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日常行为监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三月十五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管理,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服务质量,促进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前台业务系统、后台管理系统以及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应当遵循安全性、实用性、系统化的原则,并且满足以下要求:(一)具备本规定所列示的各项基金销售业务功能,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的义务;(二)具备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监控核对机制,保障基金投资人资金流动的安全性;(三)具备基金销售费率的监控机制,防止基金销售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运用;(五)具备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投诉机制;(六)能够为中国证监会提供监控基金交易、资金安全及其他销售行为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和基金销售有关的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设、改造和管理相关信息系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0.12•【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施行日期】2007.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278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代销机构,各基金托管银行:为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提示投资风险,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应当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
第二章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指导原则和管理制度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在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指导原则:(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16•【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48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交易席位制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金管理公司应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研究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
不同基金可以共同使用一个交易席位。
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
新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自管理的首只基金成立后第二年起执行。
三、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本公司情况,合理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降低交易成本。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将席位开设与证券公司的基金销售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在席位上的交易量。
四、基金管理公司应继续按法规的规定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和程序、基金通过交易席位进行证券交易等信息。
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对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席位进行基金的证券投资时违反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应在基金年度报告的管理人报告中进行披露和说明。
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每个年度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度基金通过证券公司买卖证券的有关情况。
五、基金托管银行应关注所托管基金的交易席位情况,发现不合理现象,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基金托管银行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公司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六、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推进交易席位制度调整,协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做好相关制度与技术调整。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2.02•【文号】证监基金字[2007]32号•【施行日期】2007.0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金融债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证券投资基金行业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7]32号)中国证券业协会,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销售机构:去年以来,随着资本市场发生转折性的变化,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行业呈现出快速发展的趋势。
基金投资的财富效应日益显现,基金规模迅速扩大,基金资产净值快速增长,基金账户开户数持续增长,广大投资者投资基金的热情高涨。
广大投资者在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入证券市场、分享我国经济增长成果的同时,也有一些投资者忽略了投资基金的风险。
有的投资者动用预防性储蓄进行基金投资,还有的以住房等固定资产作为抵押,贷款购买基金;许多初次购买基金的投资者并不了解基金产品的特点以及所承担的风险,这就给基金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如何保护社会公众投资热情,维护资本市场长期持续稳定发展,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基金行业的重要工作。
现将有关加强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认识投资者教育工作的重要性加强投资者教育是基金行业赖以生存的基本前提和基金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各机构作为联系投资者与资本市场的桥梁与纽带,应该明确自己在投资者教育中的地位和作用,切实承担并不断强化投资者教育工作,紧紧抓住提高投资者素质这一宗旨,使投资者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和风险意识,更好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投资者教育的主要内容一是要帮助投资者了解证券投资基金。
明确基金产品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规避个股风险,分享投资成果。
201805 公募基金采用证券公司交易和结算模式业务介绍

业务实施方案 - 账户体系
账户业务
► 在中国结算或中信证券指定分支机构柜台办理
证券账户查询 账户资料修改 使用信息修改
登记存管业务
► 在中信证券指定分支机构柜台办理 代理证券质押登记 股份转托管 债券跨市场转托管 协助司法执行
基金公司
1、填写《客户账 户业务申请单》 2、提交账户业务 需要的其他材料
实际投资计划提前分配资金头寸,并根据交易情况 及时在托管账户、三方存管账户之间完成资金调拨。 2、场内交易方面,管理人需管理在不同证券公司
理人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开立的多个三方存管账户,资金划拨操作较为频繁。
由于在途资金可用,管理人只需在T+1日交收前筹 管理人必须于T日交易前将足额交易资金划拨入账,
业务实施方案 - 资金调拨管理
场内、场外交易及资金 划付
场内
管理人
①T日 银行间融资
场景一:管理人金T日通过银 行间债券质押式回购3天正回 购融资5000万,用于场内 RTGS固收平台债券买入; ①T日完成场外融资 ② - ④ T日完成资金由场 外到场内划转 ⑤T日完成场内交易
场景二:T+3日卖出债券归还 银行间回购到期。 ⑥T日完成场内交易 ⑦- ⑨T日完成资金由场 内到场外划转 T日完成到期还款
③T日
划款操作 一
DVP账户 至托管户 5000万
⑨T+3日 划款操作
四 托管户至 DVP账户 50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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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外
外汇交易系统
银行间市场 DVP账户
业务实施方案 - 资金管理
最低结算备付金管理
中国结算
中信证券
18
基金公司
► 一级最低结算备付金由中国结 算向中信证券收取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2006年11月26日,我会下发了《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6]23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会计准则)。
为规范基金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业务,确保基金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及时、准确地进行份额净值计价,更好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现就基金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估值业务和份额净值计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估值业务基本要求(一)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为准确、及时进行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基金管理公司应制定基金估值和份额净值计价的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基金估值的原则和程序;建立健全估值决策体系;使用合理、可靠的估值业务系统;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培训,确保估值人员熟悉各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原则及具体估值程序;不断完善相关风险监测、控制和报告机制;根据基金投资策略定期审阅估值原则和程序,确保其持续适用性。
(三)托管银行在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之前,应认真审阅基金管理公司采用的估值原则和程序。
当对估值原则或程序有异议时,托管银行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作出合理解释,通过积极商讨达成一致意见。
(四)基金管理公司在对活跃市场上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进行估值时,应综合各估值影响因素,充分理解相关估值模型及假设,经与托管银行协商,谨慎确定公允价值,并按相关法规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充分披露确定公允价值的方法、相关估值假设等信息。
(五)为提高估值的合理性和可靠性,行业需成立基金估值工作小组。
工作小组应定期评估行业的估值原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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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基金字[2007]76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各基金管理公司,各基金代销机构,各基金托管银行:为明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的各项技术标准,严格对基金销售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日常行为监管,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号)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三月十五日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信息管理,提高对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服务质量,促进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的进一步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信息管理平台”),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前台业务系统、后台管理系统以及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应当遵循安全性、实用性、系统化的原则,并且满足以下要求:(一)具备本规定所列示的各项基金销售业务功能,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的义务;(二)具备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监控核对机制,保障基金投资人资金流动的安全性;(三)具备基金销售费率的监控机制,防止基金销售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四)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运用;(五)具备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投诉机制;(六)能够为中国证监会提供监控基金交易、资金安全及其他销售行为所需的信息。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和基金销售有关的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建设、改造和管理相关信息系统。
第二章前台业务系统第五条前台业务系统主要是指直接面对基金投资人,或者与基金投资人的交易活动直接相关的应用系统,分为自助式和辅助式两种类型。
辅助式前台系统,是指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由具备相关资质要求的专业服务人员辅助基金投资人完成业务操作所必需的软件应用系统。
自助式前台系统,是指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由基金投资人独自完成业务操作的应用系统,包括基金销售机构网点现场自助系统和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实现的自助系统。
前台业务系统通过与后台管理系统的网络连接,实现各项业务功能。
第六条前台业务系统应当具备为基金投资人以及基金销售人员提供投资资讯的功能,投资资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基金基础知识;(二)基金相关法律法规;(三)基金产品信息,包括基金基本信息、基金费率、基金转换、手续费支付模式、基金风险评价信息和基金的其他公开市场信息等;(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信息;(五)基金相关投资市场信息;(六)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信息。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的投资资讯信息,要有合法来源,还应当向基金投资人揭示信息来源和发布时间。
第七条前台业务系统应当具备对基金交易账户以及基金投资人信息进行管理的功能,包括开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信息查询、基金投资人信息修改、销户、密码管理、账户冻结申请、账户解冻申请等:(一)系统在个人开户时应当记录个人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基金交易账户、姓名、出生年月、法定或授权代理人证件类型、法定或授权代理人证件号码、法定或授权代理人姓名、个人银行账户、联系方式、对账单发送方式等信息;(二)系统在机构开户时应当记录机构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机构类型、基金交易账户、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授权代理人证件类型、授权代理人证件号码、授权代理人姓名、机构银行账户、联系方式、对账单发送方式等信息;(三)系统应当具有可靠的基金投资人交易密码机制,禁止系统自动生成相同密码或弱密码;基金投资人密码的修改和取回操作要有日志记录;(四)系统应当具有调查、评价、记录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功能。
第八条前台业务系统应当具备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交易功能:(一)应当检查基金投资人所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之间是否匹配;如果不匹配,应当具有要求基金投资人进行确认,并记录基金投资人确认信息的功能;(二)应当禁止赎回资金划入非基金投资人的银行账户;基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后至赎回款项到账前更改银行账户的,系统应当视为异常交易并作记录;(三)不能具有修改销售费率的功能;(四)应当对基金交易开放时间以外提交的交易申请进行正确的提示。
第九条前台业务系统应当具备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服务的功能:(一)应当提供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产品、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人基金交易明细、基金投资人基金交易的资金划付信息、适合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产品、基金净值或基金收益等信息的查询;(二)定期或不定期地以基金投资人选择的方式为基金投资人提供对账单,对账单应当包括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投资人基金交易账户发生的交易明细记录、手续费收取情况、分红方式等内容;(三)记录基金投资人投诉信息,应当包括基金投资人姓名、投诉时间、投诉事项、处理流程、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三章自助式前台系统第十条自助式前台系统在满足第二章要求的前提下,应当同时符合本章规定。
第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要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核实自助式前台系统真实身份和资质的方法,包括向基金投资人提供合法销售基金的相关证明文件,以及便于基金投资人核查的监管机构联系方式。
为自助式前台系统提供支持服务的相关人员,与当面服务对等岗位的人员资质要求相同;自助式前台系统应当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核查相关人员资质的功能。
第十二条自助式前台系统应当通过在线阅读、文件下载、链接或语音提示等方式为基金投资人披露以下信息:(一) 基金销售机构情况,包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联系方式等;(二) 客户开户协议等相关文档范本;(三) 至少两种投诉处理方式;(四) 揭示基金投资人自助服务的相关风险和防范措施,应当包括信息安全、异常操作、系统故障等,并提示基金投资人有通过第三方对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信息进行核实的义务和妥善保管自己账户密码、证书等身份数据的义务。
第十三条通过自助式前台系统为基金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账户时,应当要求基金投资人提供证明身份的相关资料,并采取等效实名制的方式核实基金投资人身份;基金投资人自助开户或修改账户信息时,基金销售机构必须核对基金投资人名称与银行账户名是否一致。
自助式前台系统应当对基金投资人自助服务的操作具有核实身份的功能和合法有效的抗否认措施;基金投资人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系统应当记录操作者的IP地址、数字证书等;基金投资人通过电话操作的,系统应当记录来电号码。
在基金交易账户存在余额、在途交易或在途权益时,基金投资人不得通过自助式前台系统进行基金交易账户销户或指定银行账户变更等重要操作,基金投资人必须持有效证件前往柜台办理。
第十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自助式前台系统上设定以下限额:(一)基金投资人单笔和每日累计可以认购、申购的最大金额;(二)基金投资人单笔和每日累计可以赎回的最大金额。
第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为基金投资人提供自助式前台系统失效时的备用服务措施或方案。
第十六条自助式前台系统的各项功能设计,应当界面友好、方便易用,具有防止或纠正基金投资人误操作的功能。
第四章后台管理系统第十七条后台管理系统实现对前台业务系统功能的数据支持和集中管理,后台管理系统功能应当限制在基金销售机构内部使用。
第十八条后台管理系统应当记录基金销售机构、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和基金销售人员的相关信息,具有对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和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考核、行为监控等功能:(一)基金销售机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名称、注册地址、联系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二)基金销售分支机构、网点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名称、地址、联系人、负责人、联系方式等;(三)基金销售人员基本信息应当包括姓名、联系方式、所属分支机构或网点、资质证明等;系统应当具有记录基金销售人员的培训记录、违规信息等功能。
第十九条后台管理系统应当能够记录和管理基金风险评价、基金管理人与基金产品信息、投资资讯等相关信息:(一)基金管理人信息应当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二)基金产品信息应当包括基金代码、名称、类型、交易限额、费率等;(三)应当具有监控基金销售费率合规性的功能。
第二十条后台管理系统应当对基金交易开放时间以外收到的交易申请进行正确的处理,防止发生基金投资人盘后交易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后台管理系统应当具备交易清算、资金处理的功能,以便完成与基金注册登记系统、银行系统的数据交换:(一)应当具有将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后的基金开户、基金交易数据导入系统进行处理的功能,包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发起的销户确认、账户冻结、份额冻结、账户解冻、份额解冻、非交易过户、份额拆分等特殊业务处理功能;(二)应当具有记录基金投资人银行账户、资金划付信息的功能;(三)应当具备配合基金注册登记系统进行基金销售规模控制的功能。
第二十二条后台管理系统应当具有对所涉及的信息流和资金流进行对账作业的功能:(一)核对基金销售机构记录的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提供的数据是否相符;(二)核对基金销售专户出入账金额与基金销售机构记录的认购、申购金额、赎回金额是否相符;(三)按照交易日期、基金、基金投资人、分支机构等进行明细核对;(四)记录对账作业中发现的问题,对重大问题应当做出报警并记录实际解决方式。
第五章监管系统信息报送第二十三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供以下信息,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一)每日基金销售机构基金交易情况;(二)每月基金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的风险等级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情况汇总;(三)每月基金销售异常交易的情况汇总;(四)季度基金销售机构内部监察稽核报告;(五)专业基金销售机构的年度财务、经营状况;(六)基金销售机构依据的基金风险评价方法说明;(七)基金销售机构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说明;(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信息。
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委托基金销售专户开户行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供每日基金销售专户资金流量数据。
第二十四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供每日基金交易确认情况,并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委托清算账户开户行为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业务信息系统提供每日清算账户资金流量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