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计提减值的固定资产折旧税务处理问题
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的财税处理、加速与加计一、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以下问题:固定资产标准、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折旧年限等。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给固定资产下了定义:“是指——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只有12个月的使用时间标准,不再有金额的标准。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时间和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残值确定。
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起止时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残值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第60条规定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会计折旧年限短于上述年限,违反税法的规定,应做纳税调增。
长于上述年限,与税法并不冲突,不做纳税调整。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一)如何确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基础是什么?会计上的说法是原值,税法的用词是计税基础。
税法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与会计确定原值的方法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一、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当期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按照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由于市价大幅度下跌,有证据表明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原因导致其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比较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即作为来来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例1]中兴公司2003年12月购入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价4000万元,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
该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自2004年起企业利润总额均为1000万元,2006年末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为2380万元。
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如下: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200000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200000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时,中兴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将其作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1420万元(1000+420),应缴所得税为468.6万元(1420x33%)。
2006年末,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380万元,计税基础为2800万元(4000-1200),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按照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为138.6万元(420*33%)。
新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分析

一
0
C O N TE M PO R A R Y E C O N
O S● _ MC - I. ● 1
。
跌 价准备 ; 当已计提跌 价准备的存 货价值得 以恢复 的 , 恢复 按 增加 的金额 , 作相反的会 计分 录 , 即借记存 货跌 价准备 , 贷记资
产减 值损失 ,恢 复增 加的金额 以计提的存 货跌价准 备金额 为
现 , 企业会计准 则中的 资产减值 准备的计 提 、 新 变动与转 回与
公允价值 、 企业 历史成本有着 密切的联 系 , 会计利润 的影响 对
也多种 多样 , 需要 的数据 资料 是资产的历 史成本 、 可变现 净值
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 旧额 ; 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不
得转 回 ,如果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 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 , 也
款项不能收回时 , 企业应确认坏账 , 计提坏账损失 , 而按照税法
规定 , 计提 的坏 账准备不得在 税前扣除 , 因此应纳税所得 额应
得利润增加时 , 应在年末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另外 , 对于 存货 发生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时 , 应按流动 资产的盘亏毁损 处理 , 报经主管税务机 关批 准 , 方可在税 前扣除 。
2 固 定资 产 资 产 减值 的会 计 处 理 与 纳 税调 整分 析 、
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 增确 认的坏账损失 。同样 , 持有至到期
投资的减 值损 失的会计确 认和纳税调整与应收账款类似 , 计提
的减值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因会计准则 引入 “ 允价值 ” 公 之 后 , 定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利 用公允价值进 行计量 , 规 可供 出售 金融资产就有了资产减 值和公允价值变动两种情况 , 计算更为
析固定资产减值对折旧与所得税的影响

据 自己对会计制度及准则的理解 ,就固定资产减值 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
准备 的提 取和 转 回及 其对 折旧与 所得税 影响 的账务 处理 , 谈一 下 自己 的浅 见 。
一
、
发生 固定 资产减 值 及其对 折 旧与所 得 税 的
例 1 :甲公 司 20 00年 1 2月购 置 了一 台管 理用
借: 管理费用 贷: 累计折 旧
9 oO 0 0 0 9 oO 0 o 0
设备 , 价值 为 80 0 万元 , 预计使用年限为 8 , 年 预计 净残值为零 ,采用 年限平均法计提折 旧。该公司
20 0 1年至 20 08年 每年 税前 利 润为 50万 元 ,所得 0 税率 为 3%。20 末 , 3 03年 甲公 司在进 行检 查 时发现
收稿 日期 :0 5 1— 7 2o—22 作者简介 : 张天国, 宁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会计师 ; 吉, 南 柳佳 武汉探矿机械厂会计师 。
.
3 . 5
维普资讯
武汉商业服务学 院学报
20 年第 2 06 期
对所 得税 的影 响
可收 回金 额 为 4 0 40 万
扣除。 由此可见 , 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提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税法规定允许在计算 应 纳税 所得额 时扣 除的 资产 损失 的期 间不 同 ,由此
产 生按 照税法规 定不允 许从 当期 应纳 税所 得额 中扣
影响
㈠ 计提 固定资产 减值 准备 及其 对所得税 的影 响 根 据企业 会计 制度 的有关规定 ,企 业 的固定 资
固定资产减值_新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纳税调整

21 250
5 312.5 5 312.5 5 312.5 5 312.5
21 250 15 937.5 10 625 5 312.5
0
3. 2×13 年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固定资产的纳税 调整
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 应按处置固定 资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与处置固定资产计入 利润总额的金额的差额调减或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1 250 元的折旧, 也应在当年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减
应纳税所得额 21 250 元。
表 4 20×8—2×12 年 可 抵 扣 暂 时 性 差 及 递 延 所 得 税
资产余额
单位: 元
20×8 年 20×9 年 2×10 年 2×11 年 2×12 年
实际成本
500 000 500 000 500 000 500 000 500 000
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 85 000 0 0 0 0 0 85 000
调减应纳税 所得额 0 21 250 21 250 21 250 21 250 0 85 000
在税前扣除项目和金额问题上, 税法遵循实际发 生的据实扣除原则, 对企业未经税务主管部门核定而 计提的准备金,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不允许扣除。 这样, 从固定资产提取减值准备的当年至该项或该组
固定资产处置, 由于计提了固定资产的减值准备和调
整了折旧额, 将产生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形成递延
所得税资产, 同时, 应在各年度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进
行相应的纳税调整。本文结合实例来说明如何进行纳
税调整。
例: A 公 司 为 一 家 生 产 性 企 业 , 20X7 年 12 月 20
日, 购入 1 台不需安装的设备供管理部门使用, 原价
固定资产减值及其对折旧与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减值及其对折旧与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在会计中,固定资产减值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概念。
它指的是企业的固定资产因出现预计的经济利益流入减少而造成的价值减少。
对于企业来说,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非常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税务问题。
本文将从固定资产减值的概念、会计处理及其对折旧与所得税的影响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固定资产减值的概念固定资产减值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一定期限内价值下降的情况。
它是由于多种原因引起的,比如技术进步、市场需求变化、物价上涨等。
企业需要根据相关会计准则和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确定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二、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对于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确认减值迹象企业在每个会计期间末都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确定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一般来说,减值迹象包括资产综合利润的下降、市场价值的下降、技术进步等。
如果存在减值迹象,企业需要进一步进行减值测试。
2.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是对固定资产进行减值额度的确定。
企业可以根据不同的准则和方法进行减值测试,比如可比公司法、收益法、成本法等。
减值测试的目的是确定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可收回金额,并与其账面价值进行比较,确定减值准备的金额。
3.计提减值准备计提减值准备是将确定的减值额度核销到会计科目中,以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价值。
计提减值准备通常计入资产减值损失科目,相应地减少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
三、固定资产减值对折旧的影响固定资产减值对折旧的影响是指减值迹象的出现会导致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缩短。
在计提折旧的时候,企业需要根据资产的减值状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一般来说,固定资产减值会导致折旧费用的增加,进而影响企业的利润表和财务状况。
四、固定资产减值对所得税的影响固定资产减值也会对企业的所得税产生影响。
根据税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将固定资产减值的金额计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损益中,从而减少税收的计算基础。
这种减税的方式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负,提高企业的盈利水平。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所得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对所得税的影响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所有股份有限公司都应当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有利于提高资产的质量,进一步压缩资产中的水分,但同时使会计核算的复杂程度加大,尤其是涉及所得税调整时。
那么计提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折旧如何提取,对所得税计算有何影响呢?本文以纳税影响会计法为例,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下简单分析。
一、固定资产减值涉及的所得税会计问题按照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一定时期按照会计制度计提或转回的资产减值金额与税法认定损失时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属于时间性差异,该时间性差异在计提减值准备的当期从利润总额中扣除,但不得从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待以后因原计提减值准备的各项因素消除而转回原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增加转回当期的利润总额,但不会增加转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资产实际发生损失经税法认定方可从发生损失的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由此可见:第一,无论采用哪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均不影响应交的所得税金额。
通常,当期应交所得税应当等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税率的乘积;第二,采用不同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对当期所得税费用会产生影响,即在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时,当期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影响的所得税金额在当期确认为所得税费用,由此影响当期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的配比(利润表反映的实际所得税税率大于税法规定的税率);在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时,当期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而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金额确认为递延税款借项,通过这种方法达到当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当期实现的利润总额配比的目的(利润表反映的实际所得税税率等于税法规定的税率)。
二、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对所得税的影响现详细分析如下:(假设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且税率不变)(一)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及其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借:所得税3=1-2递延税款(当期提取减值准备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2贷:应缴税金——应交增值税(应纳税所得额×现行税率)1(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对以后各期折旧的影响及其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影响。
税法有关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

一、税法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包括以下问题:固定资产标准、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折旧年限等。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7条给固定资产下了定义:“是指——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只有12个月的使用时间标准,不再有金额的标准。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方法、时间和残值《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9条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起止时间、残值确定。
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起止时间:“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残值确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三)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企业所得税法》第60条规定了不同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
会计折旧年限短于上述年限,违反税法的规定,应做纳税调增。
长于上述年限,与税法并不冲突,不做纳税调整。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一)如何确定计税基础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基础是什么?会计上的说法是原值,税法的用词是计税基础。
税法确定计税基础的方法,与会计确定原值的方法基本一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58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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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
甲集团公司拥有A公司100%股权、拥有B公司100%股权。 甲公司拥有A公司股权的投资成本为300万元。现甲集团 公司将A公司股权无偿划转给B公司。资产评估价为6000 万元。 • B公司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6000万元; 贷:资本公积6000万元。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规定:
• 第十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 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 行后续计量。 •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 (一)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 (二)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 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 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
1
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
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
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 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
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
计税基础。
2
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 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 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 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例2:
甲公司 拥有 100% 乙公司股权。甲公司每年给 乙 公司投入一笔资金。 • 甲公司会计账户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 乙公司会计账户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
•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包括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将 国有资产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企业应作为国家 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该项资产如为非货币性资 产,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确定计税基础。 •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 定专门用途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 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1〕70 号)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 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 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 入。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属于上述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 (一)、(二)项以外情形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 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 计入当期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政府没有确定接 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 收价值的,按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确定应税收入。
• 第十一条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 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的投资 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 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谢谢!
《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第二条规定
• “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 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 格。” • 本准则明确了公允价值定义。公允价值,是指市场参与者 在计量日发生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产所能收到或者 转移一项负债所需支付的价格,即脱手价格。企业应当严 格按照公允价值定义对相关资产或负债进行公允价值计量。 在计量日,企业无论是否能够观察到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 易价格或者其他市场信息(如类似资产或负债的报价、市 场利率或其他输入值等),其公允价值计量的目标应当保 持一致,即估值市场参与者计量的有序交易中出售一项资 产或者转移一项负债的价格。——财政部《应用指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解读
2014年12月
目录
CONTENTS
Part1
关于企业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 税处理 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 得税处理
Part2
Part3
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关于企业接受政府将国有资产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 资产或无偿划入资产税务处理的问题
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 (一)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 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 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 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 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 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 (二)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 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 外。 • (三)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 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 (四)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 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
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 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8]15年6月国资委将 甲公司股权注入乙公司,乙公司按接受价1000万元确认国 家资本金(资本公积)。 • 划拨前: 划拨后:
• 国资委 国资委
例 1:
• • 乙 • 甲 乙 • 甲 • 思考:假设上述甲公司拥有A公司100%股权、拥有B公司 100%股权。A公司拥有F公司100%股权。A公司将F公司 100%划转入B公司。是否可执行29号公告第一条规定?
关于已计提减值的固定资产折旧税务处理问题
• 问题:A公司2012年1月购入100万元的固定资产,10年折 旧年限。第1至第2年共计提折旧20万元。第3年计提了40 万元减值准备。企业会计上按10年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税 法最低年限也是10年。因为计提了减值准备,企业以后年 度会计每年计提5万元折旧。每年可计算折旧税前扣除的 金额为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