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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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和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及账务处理

提取和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及账务处理

工作研究·会计圜提取和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纳税调整及账务处理山东泰安江霞李志勇张立强的z剁近年来,有关会计和税收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减值准备的期间,与税法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完善企业所得税会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本文就得额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由此产生提取和转回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和账务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处理方法作以下探讨。

但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计提当期损益一、提取减值准备当期的账务处理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作为当期产生的可抵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减时间性差异,并在当期进行纳税调增,计算确定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应纳税所得额。

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有关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应交所得税=(利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润总额+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得税税率;递延税款借项=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

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税率;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一递延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据款借项。

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贷: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等)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所得税时,借:所得税,递延税款;贷:应交税金——应交所由此可见,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提各项资产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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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从会计的角度划分,固定资产一般被分为生产用固定资产、非生产用固定资产、租出固定资产、未使用固定资产、不需用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等。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固定资产的税务和会计怎么处理。

一、新准则下固定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流程在固定资产的处置中,除固定资产盘亏是按其账面价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益”,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其余的固定资产处置包括出售、报废、投资、捐赠、抵债、调拨都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核算。

即借记“固定资产清理”,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借记“累计折旧”,贷记“固定资产”,然后再将“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进行转出,而新准则将不再像旧准则一样全部按账面价值分别转入“营业外收(支)”(出售、报废、捐赠)、“长期股权投资”(投资)、“应付账款”(抵债)、资本公积“(调拨)等科目,对一些特殊事项,倒如,将以固定资产抵债、用固定资产投资等事项,在符合一定条件下采用”公允价值“转入相关的科目。

由此将产生会计与税法上新的差异。

二、所得税方面1、以固定资产抵债,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新准则最大的“亮点”就是债务重组业务交易价格的变化。

即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低偿债务的过程实际上是两个过程,首先是债务人将非现金资产按公允价值进行处置,以确定转让收益;再以处置所得(公允价值)偿付债务,同时据此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这表明债务重组交易最终以公允价值作为交易价格。

【例1】A企业与B企业达成债务重组协议,A企业将其一条生产线(原价10万元,累计折旧4万元,公允价值7万元)偿还B企业的债务8万元。

假定以上资产未计提减值准备。

A企业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 60000累计折旧 40000贷:固定资产100000债务重组收益:8万-7万=1(万)资产转让收益:7万-6万=1(万)借:应付账款80000贷:固定资产清理60000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 10000——债务重组利得10000纳税分析:由于新准则采用了等同于税法上的使用的销售价格——“公允价值”,并将债务人债务重组收益计入了“利得”——“营业外收入”账户,不再像旧准则一样计入“资本公积”账户,这样,新准则下以固定资产抵债,在所得税方面不再产生财税差异,勿需进行纳税调整。

新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分析

新会计准则下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分析
财 经 论 坛


C O N TE M PO R A R Y E C O N
O S● _ MC - I. ● 1

跌 价准备 ; 当已计提跌 价准备的存 货价值得 以恢复 的 , 恢复 按 增加 的金额 , 作相反的会 计分 录 , 即借记存 货跌 价准备 , 贷记资
产减 值损失 ,恢 复增 加的金额 以计提的存 货跌价准 备金额 为
现 , 企业会计准 则中的 资产减值 准备的计 提 、 新 变动与转 回与
公允价值 、 企业 历史成本有着 密切的联 系 , 会计利润 的影响 对
也多种 多样 , 需要 的数据 资料 是资产的历 史成本 、 可变现 净值
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 旧额 ; 固定资产减值准 备不
得转 回 ,如果 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 资产价值又得以恢复 , 也
款项不能收回时 , 企业应确认坏账 , 计提坏账损失 , 而按照税法
规定 , 计提 的坏 账准备不得在 税前扣除 , 因此应纳税所得 额应
得利润增加时 , 应在年末作调减应纳税所得额处理 。另外 , 对于 存货 发生霉烂变质或无转让价值时 , 应按流动 资产的盘亏毁损 处理 , 报经主管税务机 关批 准 , 方可在税 前扣除 。
2 固 定资 产 资 产 减值 的会 计 处 理 与 纳 税调 整分 析 、
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 增确 认的坏账损失 。同样 , 持有至到期
投资的减 值损 失的会计确 认和纳税调整与应收账款类似 , 计提
的减值损失不能在税前扣除 。因会计准则 引入 “ 允价值 ” 公 之 后 , 定可供 出售金融资产利 用公允价值进 行计量 , 规 可供 出售 金融资产就有了资产减 值和公允价值变动两种情况 , 计算更为

资产减值的纳税调整与会计处理

资产减值的纳税调整与会计处理

一、提取减值准备当期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一)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核查,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

资产发生减值,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提取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时,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

(二)税法规定企业会计上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并非资产实际发生的损失,不足以作为认定为损失实际发生的依据,只有当资产实际发生损失时,才认定可从发生损失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会计准则等规定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坏账准备特别规定的除外)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于会计与税法在确认相关收益、费用或损失时所依据不同的理论及不同的法规,由此企业一定时期内实现的利润总额不等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差异分析及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与实际发生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损失之间存在着暂时性差异,这种暂时性差异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因此,在进行本期纳税调整时,应将会计上从利润总额中扣除的减值准备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在采用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核算所得税时,应以按会计准则计算的利润总额为基础,调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后计算得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再按应纳税所得额与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同时将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作为对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例如,企业当期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已经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在不考虑永久性差异和其他暂时差异的情况下,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利润总额加上当期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金额,企业当期应交的所得税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计算。

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由于可在未来期间损失实际发生时在税前扣除,因此应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其与现行所得税率计算的结果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作的会计分录为:借记“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所得税会计问题(1)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所得税会计问题(1)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所得税会计问题(1):财务会计核算和所得税计缴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目的。

企业会计利润的核算要以《企业会计制度》及有关具体准则的规定为依据,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要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为准。

这便为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产生差异提供了可能。

为更好地贯彻谨慎性原则,进一步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确保企业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真实可靠,财政部2001年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根据这项规定,企业应当在期末或者至少在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市价持续下跌,或技术陈旧、损坏、长期闲置等原因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质上已经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减值时,借记“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贷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直接减少当期会计利润。

而根据税收法规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

因此,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这便形成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

本文试就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转回的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等方面问题,以所得税会计处理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为前提,通过举例进行探讨。

举例说明如下:BYH公司于2001年12月购入一台不需要安装的设备,价值1350万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和运杂费),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

预计该设备使用年限8年,净残值为0元,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

假定该使用年限、折旧方法和净残值和税法规定一致。

该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

同时假定,该生产设备生产的产品在纳税年度内全部销售。

公司2002―2009年税前会计利润均为5000万元(不考虑减值计提、转回及折旧差异),并且不存在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1)2007年转回部分减值准备2007年末,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291.6-72.9×2=145.8万元,不考虑减值准备情况下的固定资产净值为1350-168.75×6=337.5万元。

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减值问题研究

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减值问题研究

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减值问题研究摘要: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中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速度显著提升,这在为其带来重要的经济发展机遇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经济挑战以及发达国家对中国经济产生的压力。

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会计行为,提升会计信息质量,新的会计准则在2006年正式出台。

新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会计处理方面,给出了更加合理的行为准则。

但是,在执行的过程中,已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定的改进建议。

希望能够为有关的工作人员提供一些帮助。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减值问题;新旧准则对比随着我国财务管理制度的不断完善,企业的会计管理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工作逐步呈现出规范化、合理化,并更有利于国内企业向世界经济管理模式过渡。

新会计准则在固定资产减值问题上也做出了很多变动,通过实际的执行情况,可以看出仍存在一定的问题。

本文重点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自身实际工作提出一些解决建议。

一、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减值规定1.减值准备的变化将原会计准则中的预计净残值由终值变为了现值。

并将原固定资产后续支出的确认原则改为将预计处置费用算作固定资产成本。

新会计准则中指出:如果固定资产并没有出现减值,就不必对其可回收金额进行评估,进而也不需要对减值额进行确认。

同时,具体的计算过程,更加的明确,并具有较好的可操作性。

2.纳税调整以及会计处理新会计准则规定:如果由于市场价格大幅度减低、或可以证明固定资产却已过时或损坏,则可以用可收回金额替代账面价值,相应的差额则是记做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并且,计入到当期的损益。

同时规定,企业在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金时,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当企业固定资产损失确认之后,减值资产折旧或者撤销费用,都必须在下一阶段做适当地调整。

二、新会计准则关于固定资产减值内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1.固定资产减值损失转回问题在企业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中,根据国际准则规定是可以计入到当期的损益中。

提取和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及账务处理

提取和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及账务处理

提取和转回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及账务处理近年来,有关会计和税收法规的颁布实施,对完善企业所得税会计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本文就提取和转回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和账务处理方法作以下探讨。

一、提取减值准备当期的账务处理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在计算当期利润总额时扣除。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由此可见,因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应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税法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由此产生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按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计入计提当期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作为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并在当期进行纳税调增,计算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有关所得税会计处理如下:应交所得税=(利润总额+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税率;递延税款借项=当期产生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行所得税税率;所得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税款借项。

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时,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时,借:所得税,递延税款;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二、计提减值准备后资产折旧或摊销额差异的账务处理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下同)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或摊销额。

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固定资产减值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作者:___________单位: ___________邮编: ___________)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等一系列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

新准则的实施,将对提高我国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大影响。

《资产减值》准则规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其中,可收回金额指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国税[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原则上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资产准备、风险准备或工资准备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因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

因此,企业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当将减值准备作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提取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因处置资产而转销减值准备时,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下面笔者以固定资产为例说明其减值准备提取及处置该资产时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

一、固定资产提取减值准备的会计处理及纳税调整《资产减值》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例1:甲公司2001年12月20日购置了一台设备,价值为52万元,在考虑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预计该设备使用寿命为5年,预计净残值为2万元,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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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一)
一、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当期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依照准则规定,企业应在期末资产负债表日,对固定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由于市价大幅度下跌,有证据表明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等原因导致其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资产,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计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依照税法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据实扣除原则,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比较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因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即作为来来可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例1]中兴公司2003年12月购入一项固定资产,成本价4000万元,预计使用10年,预计净残值为零。

该企业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自2004年起企业利润总额均为1000万元,2006年末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为2380万元。

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33%,不考虑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外支出——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200000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4200000
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兴公司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能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应将其作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在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为1420万元(1000+420),应缴所得税为468.6万元(1420×33%)。

2006年末,该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为2380万元,计税基础为2800万元(4000-1200),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产生可抵扣暂时相差异,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按照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金额为138.6万元(420×33%)。

所得税相关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33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138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4686000
二、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折旧差异的纳税调整及会计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即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应当按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尚可使用寿命或尚可使用年限(含预计净残值等的变更)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折旧额。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可按提取减值准备前的账面价值确定可扣除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比较会计准则和税法的相关规定,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减少,但由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有可能缩短,所以很难确定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的会计折旧与税法允许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的折旧或摊销额的大小关系。

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将两者的差额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减后,再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若前者大于后者,则将两者的差额在当期利润总额中加上后,再计算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提取的会计折旧小于税收折旧的差额或者”;“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会计利润+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后提取的会计折旧大于税收折旧的差额”。

例2]中兴公司计提减值准备后预计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为7年。

2006年以后计提的折旧
额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
按会计制度规定每年折旧额=2380÷7=340(万元)
按税法规定每年折旧额=4000÷10=400(万元)
该项固定资产计提减值准备后,以后年度每年会计上计提的折旧小于税法上允许计提的折旧,应将两者的差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减。

2006年后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暂时性差异及递延所得税、应交所得税、所得税费用情况如下表1:
表1单位:万元
项目2007年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
账面价值20401700136010206803400
计税基础24002000160012008004000
可抵减暂时性差异360300240180120600
递延所得税资产118.89979.259.439.619.80
应交所得税310.2310.2310.2310.2310.2310.2310.2
所得税191.4211.2231250.8270.6290.4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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