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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注意:请仔细阅读本表所附《填表说明》,按《说明》要求就申请事项填写本表,提交登记或核准机关。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填表说明注意:以下“说明”供填表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或核准机关提供。

1、本申请表适用于所有类型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表可只保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删除与本次申请无关栏目。

3、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

5、“经营范围”栏应参照国家统计局颁发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数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

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

已设立的企业申请名称变更、申请或变更集团名称、设立分支机构,申请人为本企业,加盖企业法人章。

7、《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三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8、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应在粘贴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上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字确认。

9、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应当使用A4型纸,依本表打印生成,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或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填写和签署请勿使用圆珠笔。

10、 .11、12、.13、14、。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一、需要国家工商总局核准名称的范围:1、不带行政区划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核准;2、中间带(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名称变更核准二、不带行政区划及中间带(中国)企业名称的要求:1、不带行政区划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五千万人民币以上;2、中间带(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人民币以上;外商独资企业或外方控股企业;使用外方出资企业字号3、不带行政区划不带行业特点的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一亿人民币以上;三、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投资人签字、盖章;内含指定委托书);文件范本请发邮箱索取;(2)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材料若为外文,应附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的中文翻译件四、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提交材料规范(1)企业名称变更核准意见书(注册地工商局出具、注册地工商局盖章);文件范本请发邮箱索取;(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委托企业盖章);(3)投资人(股东)的资格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五、特别代理名称核准后的变更,如股东变更,注册地址变更,出资比例变更。

六、委托北京永不落幕国际办理的优势:免去了企业往返北京的费用、一般名称变更当天核准、特殊名称三至五个工作日核准、名称核准后再收费(价格祥议);网上申请要一周左右,外资两天左右。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名称预先核准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完善企业名称的登记管理,保护企业名称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实施办法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实施办法一、行政许可事项及编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A08)二、行政许可内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三、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令第1号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颁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199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发布,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四、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本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

五、行政许可条件申请设立企业,均有权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申请。

六、申请材料(一)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投资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二)注意事项:1、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特别规定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非实质审查。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以及以其他欺骗手段申请或者骗取登记注册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申请材料要求:(1)材料齐全: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预核范本)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预核范本)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预核范本)注:请仔细阅读本申请书《填写说明》,按要求填写。

□已核准名称项目调整已核准名称通知书文号拟调整项目原申请内容拟调整内容□已核准名称延期已核准名称通知书文号原有效期有效期延至年月日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姓名刘XX身份证件号码3506XXXXXXXXX333联系电话13XXXXXXXXX授权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3月 31日授权权限 1、同意 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2、同意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3、同意 不同意□领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张三李四王五2014年03月01日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填写说明注:以下“说明”供填写申请书参照使用,不需向登记机关提供。

1、本申请书适用于所有内资企业的名称预先核准申请、名称项目调整、名称延期申请等。

2、向登记机关提交的申请书只填写与本次申请有关的栏目。

3、申请人应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所提供信息应真实、合法、有效。

4、“企业类型”栏应根据以下具体类型选择填写: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5、“经营范围”栏只需填写与企业名称行业表述相一致的主要业务项目,应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填写。

6、申请企业设立名称预先核准、对已核准企业名称项目进行调整或延长有效期限的,申请人为全体投资人。

其中,自然人投资的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投资的加盖公章。

7、在原核准名称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对已核准名称项目进行调整,如住所、注册资本(金)等。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延期应当在有效期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办理,申请延期时应缴回《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

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有效期延期六个月,经延期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得再次申请延期。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doc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doc

申请人信息:申请人名称:[申请人全称]申请人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等]申请人住所地:[详细地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申请人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申请人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委托代理人信息:代理人姓名:[代理人姓名]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代理人联系电话:[代理人联系电话]代理人电子邮箱:[代理人电子邮箱]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事项:一、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如下:1. 主办名称:[企业名称]2. 备选名称:- [备选名称1]- [备选名称2]- [备选名称3]二、企业经营范围:[企业具体经营范围,如: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销售自产产品等]三、企业住所地:[企业具体住所地]申请理由及依据:1. 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企业需进行名称预先核准,以确保企业名称的合法性和唯一性。

2. 申请人[申请人全称]为[申请人类型],拟从事[企业经营范围]业务,为确保企业名称的合法性和市场竞争力,特向贵局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3. 申请人已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了充分的市场调研,确认该名称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存在与已登记企业名称重复或近似的情况。

申请承诺:1. 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 申请人承诺在名称预先核准有效期内,严格按照核准的企业名称进行企业登记注册,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签名:[申请人签名][日期]声明:本申请书由申请人[申请人全称]自愿提出,并承诺承担因提交虚假材料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此致[工商局名称]申请人:[申请人全称]日期:[日期]---注意事项:1. 本申请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2. 申请材料需按照要求填写完整,否则可能影响审核进度。

3. 请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准确性,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注意事项(精)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注意事项(精)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一、名称的构成名称一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或者字号 +行政区划+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

1、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域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人,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①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并使用其字号的;②使用外国 (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 字样。

3、根据现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可以不冠以所在地行政区划名名称:①全国性公司;②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③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④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⑤外商投资企业;⑥国家工商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二、字号: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 2个以上汉字组成,行政区划不得用作字号,但县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

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资人的姓名作字号:三、行业:1、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不同大类的,应当选择主要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

2、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 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 5个以上大类(2 企业注册资本 (或注册资金 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3 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

3、企业为反映其经营特点,可以在名称中的字号之后使用国家 (地区名称或者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

上述地名不视为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如:深圳***四川火锅有限公司、深圳 ***韩国烧烤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样本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样本

受理号:12345678910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玉)名称预核准(内)字[2000 ]第000000号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准予预先核准下列由3个投资人出资设立的企业名称为:
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投资人姓名或名称:
XXX
XXX
XXX
以上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有效期6个月,至XXXX年XX月XX日有效期届满自动失效。

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人可向登记机关中请延长有效期,有效期延长不超过6个月。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经登记机关设立登记,办法营业执照后企业名称正式生效
核准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注:1.本通知书不作为对出资人出资资格的确认文件,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一次性告知单》有关投资人出资资格的规定,投资人应符合法定出资资格,不具备出资资格的应当更换出资人。

2.设立登记时,有关事项与本通知书不一致的,登记机关不得以本通知书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

3.企业名称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未能提交审批文件的,登记机关不得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申请书)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名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2015第二版)本人作为(企业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向登记机关提出下列申请,并郑重承诺:1.本企业如实向登记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对依法需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之前不开展该项目的经营活动;在获得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规定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4.本企业自觉参加年度报告,依法主动公示信息,对报送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5.本企业依法纳税,自觉履行法定统计义务,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经营。

申请变更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企业名称□住所(主要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合伙期限)□投资者(合伙人)□投资者(合伙人、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企业类型以下事项仅限外资合伙企业办理:□出资数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申请备案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公司章程(合伙协议)(含股东内部转让部分股权)□董事□经理□监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名称变更□分支机构注销□外国投资者(授权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变更□清算组负责人、清算组成员(清算人)□其他法定代表人签字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签字②)(清算组负责人签字③)年月日注:①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②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由其委派代表签字。

③申请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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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

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应当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
(3)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4)全体投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由企业组建负责人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件: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除外);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书面证明;代表或受托代理机构及受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法人资格证明及受托资格证明。

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自受理企业提交的全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驳回的决定。

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注册不在同一登记机关办理的,企业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60日内将加盖发照机关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报送核准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否则其企业名称不受保护。

经预先核准名称的企业申请设立登记时,如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中反映的行业或特殊组织形式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审批,而申请人不能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的,申请人取得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无效。

申请人重新申请的企业名称,应重新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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