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最高法建设工程施工

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解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直是建筑行业中的热点问题,最高人民法院针对此类纠纷出台了一系列的裁判规则,以指导各级法院正确审理此类案件。
本文将对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进行解析,以期为建筑行业从业者提供参考。
一、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最高法裁判规则中明确指出,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旨在保护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利益。
实际施工人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实际完成施工任务的施工主体,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
在实践中,实际施工人往往面临着工程款拖欠的问题。
为了维护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最高法允许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这一规定既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又保障了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劳动报酬权益。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处理最高法裁判规则中明确,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然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计算折价补偿款。
这一规定有助于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劳动成果得到合理回报。
同时,最高法还指出,即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然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一规定旨在解决发包人拖欠承包人工人工资的问题,保障工人权益。
三、合同履行与责任承担最高法裁判规则强调,确定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实际施工人,关键在于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施工的实际支配权、其他相关资料等因素综合审查认定。
这一规定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如果承包人未按约定履行施工义务,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最高法裁判规则中明确,如果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一规定有助于保障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体现了最高法对工程质量问题的重视。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1. 引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因合同各方之间存在分歧、争议或违约行为而产生的法律纠纷。
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需要依据一定的法律规定和裁判标准进行处理,以确保公正、公平、合法的解决争议。
2.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分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可分为多个类别,如质量纠纷、付款纠纷、工期纠纷等。
在裁判标准的制定和适用中,需要充分考虑纠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
2.1 质量纠纷的裁判标准质量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
在处理质量纠纷时,需要依据建设工程的设计要求、质量验收标准以及合同中的相应约定进行裁判。
裁判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几个方面:对工程质量问题的定性和判定;对责任方的界定;对损失计算和赔偿责任的确定。
2.2 付款纠纷的裁判标准付款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合同中,合同各方就工程款支付的金额、支付时间等问题产生纠纷。
在处理付款纠纷时,需要参考合同的约定、支付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裁判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几个方面:对合同中付款约定的解释和执行;对支付的证据的合法性和可信度的判断;对付款迟延和利息计算的处理方法。
2.3 工期纠纷的裁判标准工期纠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按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而引发的纠纷。
在处理工期纠纷时,需要参考施工进度表、项目计划以及其他相关证据。
裁判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几个方面:对工期延误原因的分析和界定;对责任方的认定;对延期索赔和罚款的计算方法。
3.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原则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裁判原则,以确保公正、公平、合法的处理纠纷。
3.1 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指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必须基于各方之间的平等地位和自愿原则,不能强制一方接受不利于其权益的裁判结果。
3.2 事实真相原则事实真相原则是指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处理必须以查明事实真相为基础,依据客观证据进行判断和裁决,不能凭主观臆断或不可靠的证据做出裁判结果。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的承包人,既需符合资质类别也需符合资质等级,否则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2施工劳务承包的承包人只需具备劳务资质,不区分类别与等级。
裁判规则3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承包人具备施工劳务资质,但不符合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定类别或等级的,应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裁判规则4农村房屋中的非住宅,受《建筑法》调整,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5农村房屋中的住宅,三层以下的,属“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6“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人未取得工匠资格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7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裁判规则8装饰装修工程应区分“公装”与“家装”,公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家装工程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9对家装工程合同,不宜再区分工程内容,对承包人资质作不同要求。
裁判规则10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投标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11只有同时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才必须进行招标。
裁判规则12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区分为国有投资与非国有投资,如果属国有投资建设的,必须进行招标,如果属非国有投资建设的,是否招标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裁判规则13采取PPP模式的政府采购工程,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裁判规则14法定的招标方式仅限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包括“议标”。
裁判规则15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虽然经过招投标,但中标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无效。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汇总(2017最新整理)(上)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裁判规则汇总(2017最新整理)(上)本裁判规则汇总整理总结自《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以方便广大同仁及建设工程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1.当事人双方约定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但仲裁条款约定不明的,不能排除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以上三项是进行仲裁的必备要件,缺一不可。
关键词:仲裁;约定不明;管辖规则详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其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但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不成立、无效、失效、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具体到本案,双方当事人认可的《施工招标文件》第三章第12条附则3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向商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但未约定具体明确的仲裁机构,因此属约定不明。
此后双方于2000年6月3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三部分第10条37.1款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1)请当地仲裁委员会调解:(2)采取第()种解决方式,并约定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处双方只约定了纠纷的调解方式,而调解不成后采取何种方式解决纠纷的条款中,是空白事项,故应认定双方未约定发生纠纷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双方发生纠纷后,亦未达成新的仲裁协议。
因此从案件具体情况看,不能认定双方有排除人民法院管辖的约定。
在双方已就纠纷解决方式发生争议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无不妥。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需要通过裁判来解决的一种纠纷类型。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工作,建立了一系列裁判规则,本文将对其中254个裁判规则进行深度解析。
裁判规则的目的是确保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工作能够公正、公平地进行,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法律制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通常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因此裁判规则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仲裁。
裁判规则的内容包括裁判机构的组织结构、裁判程序、证据规则、争议解决方式等。
裁判机构是裁判规则制定的核心要素之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仲裁的最高裁判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各地也设有地方性的建设工程仲裁机构。
裁判机构的组织结构包括主席、副主席、秘书等,他们负责组织和指导裁判工作。
裁判程序是裁判规则中的核心环节。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程序包括申请仲裁、组织仲裁庭、听证、裁决等多个环节。
裁判程序的目的是确保各方能够充分发表意见、提供证据,并依法进行争议解决。
证据规则是裁判规则中的重要内容。
根据我国法律,证据的提供、采信和评估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例如证人证言应当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可信性;书证应当真实、合法,并具备相应的证实功能等。
裁判机构在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时,应当根据证据规则来认定事实和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是裁判规则中的核心问题,也是裁判的最终目的。
裁判机构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性质和各方的利益,在裁决中采取不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例如赔偿金支付、合同解除、返还财产等。
综上所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涉及到裁判机构的组织结构、裁判程序、证据规则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多个方面。
了解和适用这些裁判规则,可以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处理中规避风险、维护自身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实务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实务解析姓名/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及其解决方式,特此约定如下:一、合同目的和背景:1.1 确定本协议的签订目的和双方的基本情况介绍。
1.2 描述建设工程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名称、位置、规模等。
二、合同解释和定义:2.1 确定本协议中涉及的专业术语和定义。
2.2 描述如何解释和适用本协议的条款和规则。
三、施工合同的基本要素:3.1 确定施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当事人、工程范围、工期、价款等。
3.2 描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类型和典型案例。
四、纠纷的解决方式:4.1 确定纠纷解决的基本原则和途径,包括仲裁、诉讼等方式。
4.2 描述各种解决方式的优缺点及适用情况。
五、仲裁程序和实务操作:5.1 确定仲裁申请的条件和程序,包括申请材料和递交时间。
5.2 描述仲裁庭组成、程序和裁决执行等实务操作。
六、诉讼程序和司法实践:6.1 确定诉讼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起诉材料和法院管辖。
6.2 描述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及解析。
七、协议变更和补充:7.1 确定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方式,包括书面协议的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规则与实务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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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引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多方因合同条款解释、履行义务、权益保护等问题发生分歧而无法协商解决,从而诉诸法院的一种诉讼行为。
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需要严格依据一定的标准和规范,确保公正、合理的判决结果。
本文将介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标准,帮助相关各方更好地了解裁判的原则和依据。
1. 合同履行义务1.1 设计合理性设计是建设工程合同中的重要环节,设计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应的技术要求,提供具备合理性、可行性和安全性的设计方案。
如果设计方未能履行这一义务,导致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法院会认定设计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1.2 施工质量施工质量是建设工程合同中另一个关键因素。
承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要求,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监督。
如果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法院也会判定承包方未履行合同义务。
1.3 工期履约合同中通常会约定建设工程的工期,承包方应按照工期要求完成工程建设。
如果承包方不能按时交付工程或不能按时完成工程,并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法院会认定承包方未履行合同义务。
2. 纠纷责任的划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责任的划分是裁判的关键,主要根据各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责任程度和过错程度进行划分。
2.1 违约责任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主要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2.2 故意过错责任一方故意违约或故意疏忽,导致对方受到损失,应承担故意过错责任。
故意过错责任通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分。
2.3 无过错责任如果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没有违约行为,但是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工程不能按期完成或遇到问题,法院可能会认定该方无过错责任。
3. 合同解释和约定的效力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裁判中,合同的解释和约定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纠纷的解决方式。
通常情况下,法院会尊重各方的合同约定和解释,并视其为重要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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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阅读自由和正义的另外一种可能内容简介+「本书根据笔者多年从事建设工程纠纷审判的自身经历,对建设工程纠纷在民事审判中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进行梳理。
本书坚持问题导向,注重问题的实务解决路径,对存在争议较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重点着墨地,总结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254个裁判规则,辅之以123个案例进行佐证。
」作者:邬砚供职单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作者简介:邬砚,重庆垫江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
自1999年参加工作以来,历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长、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副院长、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院长。
先后在《现代法学》《法学杂志》等期刊发表论文近三十篇,出版专著《侵权补充责任研究》,参与编写《侵权责任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副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精释精解》。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71个典型案例52个关联案例13个专题坚持问题导向立足实务操作注重司法政策讨论提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实务解决路径壹.建设工程合同效力裁判规则1施工总承包与专业承包的承包人,既需符合资质类别也需符合资质等级,否则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2施工劳务承包的承包人只需具备劳务资质,不区分类别与等级。
裁判规则3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在新《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施行之前,承包人具备施工劳务资质,但不符合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定类别或等级的,应当认定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裁判规则4农村房屋中的非住宅,受《建筑法》调整,如果承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5农村房屋中的住宅,三层以下的,属“农民自建低层住宅”,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三层(含三层)以上的,承包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6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承包人未取得工匠资格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7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属于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含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
裁判规则8装饰装修工程应区分“公装”与“家装”,公装工程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否则装饰装修合同无效,家装工程不要求承包人具备相应资质。
裁判规则9对家装工程合同,不宜再区分工程内容,对承包人资质作不同要求。
裁判规则10必须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投标直接签订施工合同的,应当认定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11只有同时满足《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规定的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工程,才必须进行招标。
裁判规则12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2条、第3条规定的项目,应当区分为国有投资与非国有投资,如果属国有投资建设的,必须进行招标,如果属非国有投资建设的,是否招标由投资主体自行决定。
裁判规则13采取PPP模式的政府采购工程,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裁判规则14法定的招标方式仅限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不包括“议标”。
裁判规则15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虽然经过招投标,但中标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16中标价低于成本价的,中标无效,施工合同相应无效。
裁判规则17在招标投标程序中“明招暗定”的,中标无效,施工合同相应无效。
裁判规则18背离招投标实质性内容的“黑合同”一律归为无效。
裁判规则19经过招投标程序签订的“白合同”,并非都是有效合同,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析其效力。
裁判规则20挂靠经营与企业内部工作任务分配的区别有三:一是缔结合同的主体不同,二是对施工活动进行管理的主体不同,三是损益的分配不同。
裁判规则21虽然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但挂靠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下游施工合同)的效力不受挂靠关系的影响。
裁判规则22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的,施工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23任何形式的转包行为都无效。
裁判规则24转包行为无效,而合同转让是合法行为。
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施工合同的主体不同,二是法律关系的结构不同,三是发包人的地位不同。
裁判规则25转包与挂靠的区别有二:一是缔约主体不同,二是对外经营的名义人不同。
虽然挂靠与转包都属于无效行为,但二者的法律责任有所不同。
裁判规则26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的区别有四:一是主体不同,二是分包内容不同,三是限制条件不同,四是分包人责任不同。
裁判规则27无论是专业工程分包还是劳务作业分包,都须符合法定条件,否则就可能构成违法分包。
裁判规则28如果存在真实的内部承包关系,则基于内部承包签订的施工合同有效。
裁判规则29内部承包与转包、违法分包的区别有四:第一,劳动关系是前提条件;第二,管理责任不同;第三,资产结构不同;第四,风险负担不同。
裁判规则30内部承包与挂靠的区别有三:一是管理责任不同;二是资产结构不同;三是风险负担不同。
裁判规则31如果承发包双方之间约定的经营模式合法,则“背靠背”条款有效。
裁判规则32虽然“背靠背”条款有效,但如果总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则不得以“背靠背”条款抗辩。
裁判规则33如果承发包双方之间约定的经营模式违法,则“背靠背”条款不具有约束力。
裁判规则34建设工程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35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36建设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影响施工合同效力。
裁判规则37建设工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施工合同无效,但发包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除外。
裁判规则38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超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模的,合同无效。
裁判规则39结算协议的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施工合同无效并不导致结算协议无效。
裁判规则40承发包双方达成的以房屋抵偿工程款的协议(以房抵债协议),其效力独立于施工合同。
裁判规则41垫资协议依附于施工合同,其效力不具有独立性。
贰.建设工程质量裁判规则42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质量监督机构现场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裁判规则43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可以返修后重新进行验收。
裁判规则44未完工程或未经竣工验收工程,可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裁判规则45工程未完工或未经竣工验收,但发包人擅自使用的,视为发包人认可工程质量。
裁判规则46工程既未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不付或少付工程款的,按抗辩处理。
裁判规则47工程既未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未擅自使用,发包人以质量为由要求赔偿损失的,按反诉处理。
但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裁判规则48施工合同约定,可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减质量赔偿金,发包人主张直接扣减的,按抗辩处理。
裁判规则49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使用的,除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外,发包人不得要求减少或拒绝支付工程款。
裁判规则50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发包人擅自投入使用,除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以外,承包人就质量问题承担的责任属于保修责任范畴。
裁判规则51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后承担保修责任的方式,包括返工(重作)。
裁判规则52质量保证期间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二是《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的缺陷责任期。
二者的性质、期限长短有所不同。
裁判规则53施工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低于法定最低年限的,按照最低年限认定质量保修期。
裁判规则54质保金的返还期限并不必然等于质量保修期或缺陷责任期,返还期限的确定取决于合同约定。
裁判规则55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金性质与返还期限不明的,视为缺陷责任期的质保金,返还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裁判规则56施工合同在未完工的情况下被解除的,发包人也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比例预留质保金。
裁判规则57对保修期内发现的质量问题,发包人可以委托第三方维修,并请求承包人承担维修费用,但该费用以承包人自行修复所需的合理费用为限。
裁判规则58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并不意味着承包人应当就质量缺陷承担责任。
裁判规则59无论建设工程是否竣工验收或发包人擅自使用,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的质量责任。
裁判规则60建设工程虽经竣工验收或擅自使用,但有证据证明地基基础或主体结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发包人仍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裁判规则61无效施工合同的发包人也有权参照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金(保修金)。
裁判规则62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也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裁判规则63承包人缺乏相应建设资质的,不能由本人履行保修义务。
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裁判规则64有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根据直接证据认定实际开工时间。
裁判规则65无直接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一般以开工通知载明的时间为实际开工时间。
裁判规则66施工许可证是认定开工时间的间接证据,但不是决定性证据。
裁判规则67无证据证明实际开工时间的,以合同约定的开工时间为实际开工日期。
裁判规则68依据间接证据推定的实际开工日期,不应早于具备开工条件的时间。
裁判规则69迟延开工的,由负迟延责任的一方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裁判规则70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或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裁判规则71竣工后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合格工程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裁判规则72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的工程,以建设工程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
裁判规则73施工过程中,发包人迟延检查隐蔽工程或未按约履行相应义务、变更设计、工程质量鉴定、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工程量增加或停窝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顺延工期。
裁判规则74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要求顺延工期的,只要承包人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了工期顺延申请,即使未得到发包人确定的,也应据实计算工期的顺延。
裁判规则75对工期顺延时间的计算,可以采取价款比例法或工程量比例法确定。
肆.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裁判规则76结算行为是法律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裁判规则77约定作为结算依据的政府文件失效的,仍然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裁判规则78在“白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基于“黑合同”形成的结算,一般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
但承包人自愿放弃“黑白合同”之间价差的除外。
裁判规则79结算之后,承发包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仍然是施工合同关系,仍然应当遵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
裁判规则80未纳入结算范围的损失,施工合同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可以另行索赔。
裁判规则81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在结算时应当据实计算。
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由承包人对工程量清单的漏项、错项承担责任的,也应将承包人的责任限定为合理范围内的误差。
裁判规则82因履行结算协议产生的纠纷适用施工合同的管辖规则,但结算协议对仲裁管辖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