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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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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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的数据安全和正常运行,规范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企业征信系统数据报送、用户注册管理和查询使用等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是指由中国人民银行开发,用来采集、整理、保存企业信用信息,为金融机构和企业提供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服务,为货币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提供有关信息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徽农金征信管理系统是指x联社根据人民银行企业征信接口规范,用来采集上报数据和进行相关征信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业务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其中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的概况信息及财务信息;企业信贷业务信息包括金融机构提供的企业在贷款、担保、保理、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贷业务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为企业客户办理的贷款、接受企业作为担保人等业务。

第六条农村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简称“各行、社”)必须明确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企业征信工作,包括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客户信息补正和异议处理等。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所有运行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的各级机构、部门和员工。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八条省联社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按时向人民银行报送数据、接收反馈报文、错误数据和反馈数据的重报、异议处理、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和查询使用管理及相关文档保管等。

第九条省联社科技部门负责征信管理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数据备份、为全省企业征信系统的查询使用提供网络保障、根据业务管理部门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配合业务管理部门做好数据质量整改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条各行、社的企业征信管理部门负责辖内企业征信系统用户管理和查询使用管理、客户信息补正、征信异议核查上报、征信宣传及相关文档保管等。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有效防范信贷风险,根据《Ⅹ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修订)》等信贷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为评价核心,根据财务与非财务指标及标准,对法人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并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四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信用评级采取“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第五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信用评级遵循“统一标准、客观评定、差别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统一标准是指对同行业的法人客户采用统一的评级指标体系、模型方法和参数标准开展信用评级工作。

客观评定是指对法人客户的信用评级应做到实事求是,客观、真实、科学地反映法人客户的资信状况。

差别管理是指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法人客户采取不同的信贷政策和管理措施。

动态调整是指根据法人客户所处行业、区域风险及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客户评级结果。

第六条法人客户信用评级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信用风险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评定结果是客户准入退出、信贷决策、信贷业务定价、授信管理及经济资本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法人客户的信用等级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行评定,不得委托外部评估公司等中介机构评定。

第八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属内部秘密,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

第二章评级对象及分类第九条法人客户评级对象包括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以及为信贷业务提供保证担保的单一法人客户、集团客户及其他经济组织(不含专业担保公司),但成立时间不足一个会计年度且无法提供完整年度财务报表的客户除外。

第十条本办法将法人客户分为大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及事业法人三大类,对应不同的信用等级测评体系和模型,其中大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进行划分,由信贷管理系统根据录入的客户信息资料自动区分。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征集第四章信用信息的披露和使用第五章异议信息的处理第六章征信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和管理行为,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根据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杏花岭区2008年以来立项、在建和竣工的建设项目的承办企业或个人信用信息机开展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用于识别企业、个人身份,反映企业、个人经济状况、履约能力、商业信誉等信用记录和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第四条征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及开展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保护国家安全,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第二章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六条杏花岭区建立集中统一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第七条杏花岭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行业组织以及其他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不得从事其他的信用信息服务活动。

第八条有关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行业组织应当在企业或者个人的信用信息生成之后,及时向杏花岭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

具体提供企业或者个人信用信息的单位、目录和要求,由杏花岭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九条行政机关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资质等级评定、定期检验、表彰评优以及政府采购、拨付财政性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应当查询杏花岭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记录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条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从事与个人身份有关的公务活动或者业务活动,应当查询杏花岭区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核实当事人身份信息.第十一条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原则上实行有偿查询服务.但为行政机关、公用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和行业组织提供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的除外。

被征信人每年可以从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免费查询一次自身的信用信息记录。

第十二条信用信息监督管理部门和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工作中知悉的信用信息.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征集第十三条征信机构可以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包括基础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征信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征信业务管理,规范征信信息查询与使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等法规以及《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指导意见》和《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征信管理办法》(信联发〔2016〕84号)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征信工作相关部门、人员及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行征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个人和企业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本行成立由分管行长任组长,授信评审部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征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省联社的统一部署,切实规范征信业务各项管理工作。

第五条授信评审部是征信管理工作的牵头部门,对内负责协调、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人民银行和省联社关于征信管理的各项要求,推动征信数据质量不断提高,推进征信系统在本行客户调查评级、授信决策、贷后管理中的运用;对外负责联系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省联社风险管理部,及时做好沟通和协调工作。

1。

信贷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281)

信贷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281)

信贷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281)1.[单选题]押品的重评周期从( )的最近一个评定日开始计算。

A)我行内部价值评估B)外部价值评估C)以上均可答案:A解析:2.[单选题]在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工作中,( )负责定期现场检查客户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等,检查担保人和抵(质)押物的情况。

A)省联社B)办事处或市联社C)县级行社D)办贷机构答案:D解析:(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贷后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九条关于办贷机构贷后管理工作的规定)3.[单选题]农商银行应当根据已核销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的进展情况,至少( )组织一次认定和数据调整,集中处置的随时进行认定和数据调整。

A)每月B)每季度C)半年D)每年答案:B解析:4.[单选题]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A)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企业法人B)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事业、 企业法人C)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法人D)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机关、 事业、 企业三类法人答案:D解析:5.[单选题]关于个人贷款的意义,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为商业银行带来利息收入和服务费收入B)帮助银行消除风险C)对商业银行调整信贷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起到促进作用解析:6.[单选题]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报告进行处罚的机构是( )。

A)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B)中国银保监会省辖市分局C)中国人民银行省辖市分行D)中国银保监会县支局答案:C解析:7.[单选题]对财产的处分,可以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以下属于事实上的处分的是( )。

A)将富康汽车变卖B)将手机赠给他人C)将日用生活用品消费掉D)将电脑借给他人暂用答案:C解析:8.[单选题]抵押权因主债权消灭而消灭,抵押权人应当将其保管的抵押财产所有权证明人和保险单正本交还( )。

A)抵押人B)租赁人C)使用人D)保管人答案:A解析:(出自《山西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9.[单选题]根据《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审议管理的通知》要求,贷审会参会人员及人数随机确定,投票人不得少于( )。

信贷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42)

信贷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42)

信贷知识考试(试卷编号242)说明:答案和解析在试卷最后1.[单选题]非税收入除可以按照票据编码进行缴费外,还可以按照()进行缴费。

A)缴款码B)项目编号C)执收编码2.[单选题]对于季节性收购、 储备农副产品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测算授信额度理论值不足的, 若客户信用等级在 BBB 级( 含) 以上、 风险可控、 经济资本回报较高,可根据收储资金需求核定授信额度, 总授信额度不超过授信额度理论值的( )且在一级分行审批权限内的, 由一级分行审批。

A)120%B)130%C)140%D)150%3.[单选题]个人客户得分在60分以下,资信较差,偿债能力不足,存在较大风险,评级等级为()级。

A)AB)DC)CD)B4.[单选题]一次审批分笔发放的贷款,须( )。

A)任何情况下都仅能一个借款合同B)可以签订多个借款合同C)最多可签订五个借款合同D)一个借款合同(贷款批复文件明确可分合同发放除外)5.[单选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包括( )。

A)征信查询前置系统B)个人及企业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C)征信中心登录系统D)个人及企业征信系统A)1B)2C)3D)47.[单选题]各级机构应对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征信查询前置系统)的用户进行严格管理,用户必须是取得经( )核发的信贷人员从业证书且岗前征信培训测试合格。

A)省联社B)人事部门C)各办事处D)各县级机构8.[单选题]票据承兑业务一般归类于( )。

A)信贷业务B)资产业务C)非信贷业务D)负债业务9.[单选题]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规定,金融机构从事账外经营的,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的纪律处分。

A)警告B)记过C)撤职D)开除10.[单选题]为了有效防止“一房二卖”等情况的发生,保障将来实现物权,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并依约定办理( )后,如果未经其同意,则卖方再将该房屋卖给他人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

征信岗位职责

征信岗位职责

篇一:实地征信岗位职责实地征信岗位职责1、负责预约客户上门时间及现场实地拍照;2、负责对客户资料真实性调查;3、负责对客户所住房产情况、户口情况的调查;4、负责撰写上门调查报告;5、负责上传实地调查照片及报告注:书面报告的撰写要求客观真实,不得参杂个人对客户的看法。

篇二:省农村信用社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征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信社征信业务管理,促进征信业务规范发展,根据《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5?393号)及《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关于印发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豫农信贷?2006?82号)、《关于印发省农村信用社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用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豫农信贷?2006?83号)、《关于印发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数据删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农信贷?2009?40号)等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包括:(一)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以下简称“农信社征信系统”)的数据采集、报送、维护等工作;(二)合法合规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个人(企业)征信系统(以下简称“人行征信系统”);(三)建立和完善征信系统用户管理体系;(四)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五)征信系统的有关检查指导;-1-(六)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条征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的原则,省联社信贷业务部是征信业务管理的牵头部门,省联社信息科技中心是技术保障部门,市农信办和县级行社是征信业务管理的主要协调和应用部门。

第四条省联社信贷业务部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全省农信社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服务,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等;(二)负责向征信中心报送与我省农信社发生业务的客户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三)负责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管理及业务培训;(四)对全省农信社征信数据质量进行评价,及时受理、核查及处理客户异议信息;(五)根据征信业务发展需要,不断完善征信系统配套功能;(六)完成省联社及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企业征信安全管理制度

企业征信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企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征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征信信息泄露和滥用,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征信信息采集、存储、使用、传输和销毁等环节的人员和部门。

三、职责1. 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组织信息安全培训,监督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

2. 征信业务部门负责征信信息的采集、审核、使用和销毁等工作,确保征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 保密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公司保密制度的执行,对征信信息进行保密管理。

4.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支持,协助处理征信信息相关法律事务。

四、征信信息安全管理措施1. 征信信息采集(1)征信信息采集应遵循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

(2)征信信息采集前,应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告知其信息采集的目的、用途和权利。

2. 征信信息存储(1)征信信息存储应采用安全可靠的存储设备和技术,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访问、篡改、泄露和破坏。

(2)征信信息存储应分类分级管理,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存储。

3. 征信信息使用(1)征信信息使用应遵循授权原则,仅限于授权范围内的用途。

(2)征信信息使用过程中,应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访问、篡改、泄露和破坏。

4. 征信信息传输(1)征信信息传输应采用安全可靠的传输方式,如采用数据加密、VPN等技术手段。

(2)征信信息传输过程中,应确保信息不被非法访问、篡改、泄露和破坏。

5. 征信信息销毁(1)征信信息销毁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信息被彻底销毁。

(2)销毁征信信息前,应征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告知其信息销毁的原因和方式。

五、信息安全培训1. 公司应定期组织征信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员工信息安全意识。

2. 征信业务部门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征信信息安全操作培训。

六、监督与检查1. 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2. 征信业务部门应定期自查征信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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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降低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的信用风险,规范企业征信业务管理,促进企业信贷业务发展,保障企业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征信异议处理业务规程》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系统,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本办法所称企业征信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报送、维护的活动。

包括:(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山西省分中心(以下简称征信分中心)授权,建立、完善用户管理体系,查询和使用企业征信系统提供的信用报告及其他数据信息;(二)受理、查询企业客户信用状况及相关信息;(三)受理、核查及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四)与企业征信系统有关的指导及检查;(五)征信分中心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是指企业基本情况信息(含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的信息)、经营业务信息、财务信息、往来金融机构等信息;企业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农村信用社提供的企业在贷款、担保、保理、票据贴现、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信息之外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不良信息是指在经济社会管理和经济交易过程中产生的,对信息主体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下列信息:信息主体在借贷、赊购、担保、租赁、保险、使用信用卡等活动中未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信息,对信息主体的行政处罚信息,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信息主体履行义务以及强制执行的信息,以及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县联社包括全省县级联社、农合行、农商行。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从事企业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七条企业征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部门协作、逐级管理”的原则,省联社信贷管理处是企业征信系统管理的牵头部门,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是企业征信系统的技术保障部门,办事处(市联社)和县联社的信贷管理部门是企业征信系统的主要管理和协调部门,办贷网点是企业征信系统的应用部门。

第八条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全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业务的管理、指导、协调、检查、考评、维护及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征信系统的安全等;(二)负责对办贷网点录入的信用信息进行客观整理、保存,不得擅自更改原始数据;(三)负责向征信中心报送农村信用社企业客户的基本信息及信用交易信息;(四)负责与征信分中心沟通协调,反映全省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五)负责企业征信系统机构、用户的管理及宣传培训;(六)根据向企业征信系统报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考核全省农村信用社征信数据的质量;(七)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八)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九)负责企业征信系统标准接口的升级更新;(十)负责征信分中心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九条省联社科技中心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企业征信系统相关硬件的升级、管理和维护;(二)负责保障企业征信系统网络畅通;(三)负责企业征信系统其他需要技术支持的工作等。

第十条办事处(市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落实企业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根据日常工作特点,制定辖内企业征信系统工作细则,完善部门分工、人员配备、权限设置等具体管理要求;(二)负责与省联社沟通协调,反映全市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负责全市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的管理及宣传培训;(四)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五)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六)负责完成省联社及当地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十一条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一)负责落实企业征信业务有关制度及要求,完善部门分工、人员配备、权限设置等具体管理要求;(二)负责与办事处(市联社)沟通协调,反映辖内征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三)负责辖内企业征信系统机构和用户的管理及宣传培训;(四)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五)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六)负责完成办事处(市联社)与当地人民银行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十二条办贷网点的具体职责包括:(一)办贷网点是客户信息的源头机构,负责企业客户基本信息、信贷业务信息等基础数据的录入和维护工作,必须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和准确;(二)负责处理企业客户异议信息;(三)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与企业征信业务相关的纸质和电子档案资料;(四)负责完成县联社安排的其他企业征信业务工作等。

第三章人员配置及用户管理第十三条征信系统用户管理(一)用户的分类农村信用社使用的征信系统采用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办贷网点四级用户管理体系,逐级设置管理员用户,本级设置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其中数据上报用户只需省联社设置,办贷网点不设置管理用户,办贷网点查询用户由县联社设置。

(二)用户的创建1、省联社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需经信贷管理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创建或变更。

管理员用户由征信中心创建或变更,数据上报用户和查询用户由本级管理员用户创建或变更;2、办事处(市联社)管理员用户须报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同意后,由信贷管理处创建或变更;县联社管理员用户须报办事处(市联社)同意后,由办事处(市联社)创建或变更,并报备省联社。

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查询用户须本级业务主管批准后,由本级管理员创建或变更,并逐级报备省联社;办贷网点查询用户须经县联社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县联社创建或变更,并逐级报备省联社。

(三)用户的权限和职责1、管理员用户:负责管理同级查询用户和数据上报用户及下级管理员用户,不能越级管理,包括新建用户、修改用户资料和权限、查询用户信息、停用及启用用户、重置用户密码、下级机构权限维护等。

2、数据上报用户:负责向征信中心报送征信数据,包括报文预处理、报文报送、报文上报情况查询、报文处理结果查询、反馈报文下载、修改登录密码、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等。

3、查询用户: 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及异议处理等,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档案资料的整理、存档及保管、企业信用信息异议数据的受理、核查及处理、查看自己的基本资料和权限、修改登录密码等。

(四)用户安全管理1、管理员用户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所有用户调离岗位,管理员应立即停用该用户,各级管理员用户不得随意增加或删除用户的权限,只能对用户进行停用或启用;用户基本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向上级管理员用户提出修改本人信息申请,填写《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信息变更表》(附件1),管理员用户应根据变更表修改该用户的信息,不得随意修改用户的基本信息;各机构对创建的所有用户都应登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2),以备征信分中心及本系统上级机构检查。

2、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数据上报用户不得互相兼任。

一个用户只能一人使用,不得混用,更不能设置“公共用户”。

3、查询用户必须对查询企业信用信息的情况如实登记《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登记簿》(附件3),管理员用户不得直接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所有用户不得违反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查询企业信用信息,不得泄露工作中获取的任何信息。

4、用户创建后,用户本人应立即修改密码,不得使用初始密码,并要妥善保管自己的用户密码,应至少一个月修改一次密码,确保征信系统的安全。

5、用户创建后,省联社应向征信分中心备案;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将《山西省农村信用社征信系统用户备案表》逐级报备省联社,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6、省联社管理员用户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征信分中心申请变更备案;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办贷网点用户发生变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联社变更备案。

7、所有用户停止操作时,必须按要求退出系统。

第十四条省联社信贷管理处应分别配备2名系统管理员用户、数据上报用户、查询用户;省联社科技信息中心应配备2名应用环境维护人员;办事处(市联社)、县联社应分别配备2名管理员用户和查询用户;办贷网点应配备2名查询用户。

全省各级农村信用社人员设置应区分A、B岗,A 岗必须为专职人员,B岗可以为兼职人员。

第四章数据报送第十五条省联社按照征信中心规定的数据报送格式,坚持“一口出”原则,统一向征信中心报送数据。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企业征信数据源出自信贷管理系统的企业客户信息及相关信用交易信息。

各级农村信用社要确保信贷管理系统中客户信息、授信额度、贷款发放及不良贷款数据等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保证企业征信数据能及时、准确、完整向征信中心报送。

第十七条省联社根据征信中心要求,采取T+1方式定期报送企业征信数据,不定期报送异议信息处理数据。

第十八条省联社将事先对已开通短信提示功能的客户,以短信形式事先告知产生不良信息主体;对未开通短信提示功能的客户,省联社事先将不良信息名单逐级下发到各办贷网点,收到不良信息名单的机构应采取电话、信函或其他形式告知信息主体,告知事项应在10日内完成,并在10日内将告知结果逐级报告省联社。

最终由省联社向征信中心报送企业不良信息。

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不良信息除外。

采集、报送和使用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信息不需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这些信息属企业信息的一部分,不属于个人信息。

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征信系统提供企业信用信息。

第二十条省联社收到征信中心的反馈报文后,应及时加载,同时对错误数据进行处理后再上报,直至报文上报成功。

第五章数据查询和使用第二十一条办理下列业务时,可以向企业征信系统查询企业信用报告:(一)审核企业贷款、保理、保函、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票据贴现等业务申请的;(二)审核企业作为担保方的;(三)特约商户开户申请及风险管理的;(四)受理法人、其他组织贷款申请或其作为担保人,审核其法定代表人及出资人信用状况的;(五)企业提出贷款申请或作为担保方,审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履行职务相关信息的;(六)对已发放的企业信贷业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七)处理征信异议信息的;第二十二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之外,农村信用社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时应当事先取得被查询企业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需签署《企业信用报告查询授权书》(附件4),同时提供企业贷款卡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供查验,并留复印件(身份联网核查原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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